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法分析
2023-01-04侯立然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侯立然(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长期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有限,显现出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难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在我国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农村经济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经济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农村关系的稳定与否及未来农业发展的成效很大影响[1]。在此背景下,为切实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应构建完善可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
一、农村基础设施概述
(一)农村基础设施
农村基础设施,主要指的是开展农业生产活动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物质条件,是农业生产完成的一系列环节所涉及的劳动对象、劳动材料等生产要素的统称,依据内容不同,统称可将农村基础设施划分成社会基础设施、物质基础设施两种。其中,社会基础设施又可划分成农业推广相关的基础设施、农业科研相关的基础设施、农业综合教育相关的基础设施、农业政策及法规相关的基础设施等;物质基础设施则分为适用于生产资料产前环节的基础设施、生产农业初级产品的农业产中环节的基础设施及推进农产品流通的农业产后环节的基础设施等[2]。
(二)农村基础设施特征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特征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主要表现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特殊性方面。比如,农村基础设施可适用于防范自然灾害,因为农村生产过程与自然再生产过程密切相关,表面上农村基础设施主要是为农村生产提供服务,而实质上该部分基础设施的功能通常会超出农业生产范畴,为其他社会生产或服务部门带来一定益处,如防沙林、防风林等的建设,不仅可使农业生产受益,同时还可作用于当地的生态环境,使更多其他产业、地域受益。二是自然垄断性,由于基础设施的特殊性,决定了大部分农村基础设施的自然垄断性。一方面,基础设施表现出高额初始固定成本、相对偏低可变运营成本等的共同特征。另一方面,现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普遍与网络重要关联,此网络主要是指在相应区域内为运送人员、农产品,亦或为交换、分享数据信息、能量所构建的设施及规则系统,诸如通讯线路、输电管道等。而对于网络建设而言,其表现出的规模经济性,也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平均成本、边际成本与产量呈负相关关系,由此造就了农村基础设施的成本劣加性,也就是通过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所产生的成本要低于多家企业共同生产产生的成本。三是区域性,因为我国农村社区表现出边缘性、生产分散性的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特殊性。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前提,网络建设会受到人口集中程度的很大影响。比如,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区开展网络建设科学可行,而在人口密度偏小的农村地区推进网络建设则并不经济,尽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建设成本得以不断降低,但现阶段仍难以摆脱不经济的情形。这便造成了部分在城市地区可由私人提供的产品,在农村地区则需要由政府担负,亦或为满足地方社会群体的公共需求,政府需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一)农村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公共产品主要是指不同于个人物品,并表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社会物品。换言之,公共产品与个人物品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两方面。其中,公共产品的排他性,主要是指在某一消费者享有产品时,并不会对其他消费者的享有消费带来影响。而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主要是指不管有多少消费者,其成本始终是固定的,并且消费者对产品的消费权利也不会受到影响。
(二)农村基础设施与政府密不可分
以农村道路为例,农村道路建设完毕后,每个人都享有使用道路的权利,同时每个人使用了道路都无需为此付费。根本上而言,公共产品生产与市场机制作用相互矛盾,换言之,市场经济中的调节机制在该领域表现出低效性。因而,生产者并不会主动生产公共产品。如此一来,公共产品生产缺失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之间势必会产生矛盾。公共产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还是全社会成员所不可或缺的消费产品,因而,政府必须要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去,以对这种矛盾关系进行有效协调。另外,农村基础设施表现出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因此,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而言,政府参与尤为必要。首先,政府可依托调节市场准入门槛,以控制该行业的企业数目,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政府还可通过对企业价格、服务水平等的管控,以防范企业滥用权利,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3]。如此一来,便有效体现了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政府针对主体地位的差异情况开展适当管控,进一步在微观层面保障实质公平,在宏观层面实现宏观调控职能。
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
(一)开拓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由于农民群众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由此要求政府一方面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还应通过相应措施,加强对社会资本的有效吸引,进一步组织开展多样丰富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活动。在这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选用不同的组织方式,具体而言:一是对于具备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与自身协同开展相应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收益活动,并且在基础设施建设初期,允许投资方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并可凭借基础设施获得的收益,对贷款予以偿还[4]。二是对于市场竞争力有限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则应开展好对行业垄断行为的防范工作,以此一方面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托限制竞争的手段,进而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收益十分有限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提升对社会资本的吸引水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诸如降低税收、减免税收、延长相应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等。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度
首先,在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建立整体规划理念,推进小型城市与大型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效结合。因为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为此在相应建设项目中,应注重引入更多的个人、企业等主体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政府应从宏观视角着手,推进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规划,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科学合理性[5]。其次,为确保农村基础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应开展好前期调研工作,保证调研工作的全面性、针对性。在建立基础设施规划期间,除去要切实开展好前期调研工作之外,对于一些项目,还应邀请行业专家推进专题研究分析,进一步保障基础设施规划的科学可行性。除此之外,还可通过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以提升基础设施规划的可行性。
(三)确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地位
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的确立,应在明确相应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及基础设施实际情况,以此有效满足主体设定因素。从长远发展角度而言,在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以政府部门为基础设施建设主体,并确立其所需承担的责任及所需实现的职能。政府可依托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效指引[6]。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践中,应基于配套法律对主体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以此让公共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紧密联系,还涉及一定的法律问题。为此,应当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特征,切实做好责任主体划分工作,因为所处地区的差异,其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不尽相同,进而基础设施建设对应的内容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因而,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应依托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职权有效区分的形式,以推进相应工作开展。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其不仅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还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农业发展的比较劣势则不断凸显,进一步造成了农业成本相对偏高,市场竞争力不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新形势下,经济法作为我国政府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项法律形式,相关人员应明确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所能发挥的作用,从开拓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制度、确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地位等不同方面着手,不断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序进行,进一步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