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审理困境及破解
2023-01-03周诗
周诗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7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案标的大、合同期限长、利益范围广,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鉴定、资金运行等多种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此同时,还要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农民工权益,因此对于法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案件特点
(一)诉请种类较为集中,新型诉请不断显现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请主要集中在追索工程款,争议焦点多为工程款结算及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其中还经常涉及到农民工薪酬问题。除此之外,返还质保金以及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请也经常出现。
近年来,为了降低资金流动的风险,一些新的案件情况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在约定以房冲抵工程的案件中,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将房屋过户的诉请来代替了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以房抵债的约定固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原则,但是房屋具体状况是否明确、当事人是否具有购房资格等问题,也随之成为审理的重点,要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规避相关政策。
(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审理周期较为拖长
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挂靠等不正规行为时有发生,这类行为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隐秘性,这给法官的事实查明产生了极大的障碍。与此同时,“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公章真实性,相关人员身份或者授权范围难以核实,这也对该人员签署的材料的效力造成了影响。而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使得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案情的核实存在较大困难。
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通常较大,由此往往导致普通程序适用率增高。而且工程的建设存在时间跨度大、诉讼材料纷繁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导致法官在审理中往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的认定工程的情况,因此审计、鉴定、评估这类司法委托程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十分常见。
(三)当事人矛盾争议大,案件调解难度增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较低,调解情况不尽人意。在诉请工程款案件中,被告常见的辩论意见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竣工逾期,或是工程结算问题。在以上情况中,不乏发包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而故意提出的抗辩,企图达到迫使原告退让,降低金额进行调解的目的。但是于承包人而言,虽然调解更有利于快速获得工程款,但工程的承包往往涉及各方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导致成本增加,利润减少,甚至会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实现利益。故承包人在相关案件中让步以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较小。
建筑市场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农民工就业比例高。建筑市场中发包人、承包人和建筑工人之间,建筑工人处于弱势地位,其获得劳动报酬和生存权益理应得到关注。
二、成因探究
(一)行业特点导致难以监管
合同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监管,“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力密集、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证据难以核实。在项目现场,往往存在监理、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实际施工人等不同身份人员,人员的频繁更换,也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而实践中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相关证据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力。[10]做好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检律协商,改进控辩关系,使双方在平等地位下,达成令双方满意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依据达成的量刑建议进行审理,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这是提高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发展我国协商性司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