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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水电EPC项目中对外设计管理合同意识

2023-01-02李洪旭金辰昊

中国水利 2022年4期
关键词:工期承包商灌浆

李洪旭,金辰昊

(1.中国水利电力对外有限公司,101199,北京;2.河海大学商学院,211100,南京)

近年,随着“一带一路”的开展和中国水电产业整体设计能力提升,中国水电企业凭借设计、采购、施工高效一体化管理优势越来越多以EPC总承包合同模式承接国际水电工程项目。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即交钥匙工程。EPC总承包商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在转入EPC合同模式逐渐靠近产业上游的过程中,对外设计管理作为较重要环节,对项目管理成果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水电EPC项目中,设计是项目推进的龙头,而总承包商在合同范围内又受到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管控,因而设计也是与外部相关方交叉博弈最多也是最前置的环节。如何将合同管理前移,使合同意识贯穿到对外设计管理过程中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设计管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相关资料显示,在设计方案选择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影响项目成本的可能性占60%~65%;在施工详图阶段,影响项目成本的可能性在10%~15%;而在施工阶段通过加强管理、改进技术措施节约成本的可能性只有5%~10%,很显然,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就在于设计。对于整个工程造价而言,前两个阶段由设计主导,其对成本的作用可以达到80%,设计不仅直接关乎工程建设成本投入,更关乎永久机电设备采购进程和施工进程,最终反映在项目的工期和成本方面。设计管理可以分为对内设计管理及对外设计管理,二者需要紧密结合,对内设计管理掌控设计方向,对外设计管理作为设计管理的末端,决定设计各阶段的终点。在对外设计管理中,通过有效的管理方法,与业主方博弈的过程中,在满足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实现总承包商利益最大化。

二、对外设计管理中的合同意识

对外设计管理中的合同意识是指从事设计或设计管理的人员在进行设计或设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强化合同管理意识。这种合同意识既包括承包商要依据合同条件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又包括承包商时刻警觉避免自身承担非合同内义务。结合在国际水电EPC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实践,重点论述对外设计管理过程中应主动强化的四点合同意识。

1.严谨意识

国际EPC项目中的《业主要求》是EPC承包商主要设计依据,该文件涵盖了承包商所设计工程的范围、参照规范、参数要求。根据国外业主前期可研及招标工作的深度,其详细程度略有不同。国内设计企业通常作为EPC总包商的设计分包参与项目实施,受制于语言能力和设计时间的紧迫性,设计者通常只能依据总包商提供的《业主要求》中文翻译件进行设计,有些情况甚至不得不仅凭经验进行设计,对于其细部内容存在掌握不足和翻译的质量差等问题。以非洲某水电EPC项目(下文简称“某项目”)的土石坝工程为例,设计单位及首任外方咨询工程师考虑坝基地质条件较好,因此确定使用纯水泥浆灌浆。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聘请的新咨询团队接管项目后根据业主要求中列出的灌浆有关条款,认为使用纯水泥浆灌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需使用GIN灌浆法,此时更改灌浆方案将使工期遭受严重延误。承包商再次充分研读业主要求和咨询工程师来函后从合同语言入手,根据对合同语言的解读,同时配合对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分析和案例分析,最终取得了该新咨询团队的认可。

合同语言本身就是法律语言的体现,对合同的把握需要以严谨性为基础。在设计管理过程中对于《业主要求》等重要文件,需要指定具有专业能力、语言和合同综合能力的人员本着严谨的态度依据原文逐字逐句解读,才能对《业主要求》做到准确掌握。

2.适度意识

EPC承包商为业主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以合同价格完成工程建设,这是承包商基于EPC合同框架下合同义务的简要描述。在设计管理过程中,承包商应形成适度意识,防止咨询方和业主在设计图纸审批和施工过程中迫使承包商进行过度设计。工程设计标准只有下限没有上限,在EPC项目中承包商的设计范围仅需严格按照《业主要求》界定的工程范围和标准进行设计,超出业主要求或高于合同规范要求标准的设计都属于过度设计。在具体设计过程中,过度设计通常体现在对试验结论参数选择、安全系数选取、材料等级选用和功能等级选择等方面。过度设计在国际EPC工程项目中经常出现,但由于承包商自身对《业主要求》理解不深、合同敏感性不够以及设计人员往往不作为直接对外合同交流的主体而存在沟通不畅情况,总承包商对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部分要求有时无法及时发现,有时即使发现也持默许态度。此种情况将会对EPC承包商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设计管理中形成适度意识十分必要,设计人员与合同人员应主动明辨出各项工作是否超出合同范围,以及是否超出规范要求或过于保守。承包商如果已经辨别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的某项设计指令超出了《业主要求》及合同规范,同时该要求是业主方的正式指令,承包商应立即致函业主方,告知此项工作的合同属性以及由此将产生的对费用和工期的合同影响。将事件的合同属性尽早告知业主方,可以对业主和咨询工程师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后期设计阶段的合同索赔奠定基础。

在某项目中的坝体抗滑稳定计算过程中,咨询工程师坚持认为地基土C和φ参数都应各自选取最小值,同时抗滑稳定性分析不接受非线性理论计算。承包商根据设计规范及工程实践认为地基土C和φ参数不应分别选取最小值,应取每组的综合最小值,抗滑稳定计算也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非线性理论计算方法,否则将无端增大坝体体型,导致该设计过为保守。承包商对于咨询工程师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再次进行充分论证,并邀请国际上第三方专家予以评判,并提出了过度设计的索赔预警,告知业主方过度设计为项目实施带来的成本增加及工期风险,此种风险最终会以承包商索赔形式转嫁到业主方。最终咨询工程师接受了部分承包商的设计主张,同意采用非线性理论计算方法,也放弃了地基土参数过为保守的取值方式。

在对外设计管理过程中,应时刻保持“适度性”这种合同意识,对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强加的过度设计要敢于说“不”,不能一味地屈服和顺从,特殊情况下即使被迫接受业主强加的过度设计,也要及时地书面表达承包商合同立场,为今后索赔奠定基础。

3.程序意识

程序意识是指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审查程序,履行设计报批程序。EPC合同通常对于承包商提交的设计图纸和审批步骤有着严格规定。此种程序性报批等于业主方与承包商相互沟通的过程,也是承包商切实履约的重要过程。承包商切勿未经业主方专项批准而变更《业主要求》或规范。EPC合同通常设置了咨询工程师审批图纸的免责条款,即咨询工程师对于图纸的审批不免除承包商对于设计质量的保证以及满足合同条件的要求。承包商的短视行为在EPC项目中可以被认为是“偷工减料”的升级版,有可能成为后期合同双方的争议事件被业主诉诸违约,同时也对中资企业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EPC合同并非完全不允许承包商变更《业主要求》,通常EPC合同中对于承包商主动提出变更《业主要求》相关内容都有具体的报批程序,对于承包商提出的主动性变更,一定要履行满足合同要求的变更程序,变在明处,最终得到各方的认可。

4.主动优化意识

对于海外水电项目,在业主对外进行EPC招标阶段,通常设计深度较浅,有时仅为可研设计甚至预可研设计,与国内相比有较大差距,从而业主招标阶段编制的《业主要求》有时也不合理。EPC承包商在进行基本设计和详细设计时,应强化“主动优化”意识,主动辨识业主要求的合理性,对于不合理但已签入合同中的业主要求有关条款应积极主动、有理有据与业主或者咨询工程师沟通。如果承包商提出的修改意见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有益,业主通常也愿意接受修改意见。

在某项目中,业主在合同中规定帷幕灌浆验收合格标准为1 Lu。该项目最大坝高仅为28 m,国际项目上通常要求此种坝高的帷幕灌浆标准一般为5 Lu以上。此种要求过于严格,既浪费工期,又额外消耗成本。恰逢由于业主原因工程面临延期,总承包商正在进行工期索赔。鉴于帷幕灌浆施工正位于当时项目进展的关键线路,结合当时的索赔事件,承包商与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商议将帷幕灌浆标准调整为5 Lu,作为业主方受益条件,承包商承诺缩减索赔工期20天。由于业主直接受益工期的节省,业主最终接受此项变更申请。承包商通过积极主动争取设计优化变更,最终达到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的结果。

三、结 语

在国际EPC水电项目中,设计管理与合同管理作为其中两项重要环节,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交叉。总承包方在设计管理中应主动增强合同意识,合同管理应以设计管理为主要抓手。合同管理人员除掌握合同各项规定外,应格外关注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范围要尽可能掌握,为设计工作保驾护航。

只有多方紧密配合,才能在复杂的对外设计管理中取得预期成果。在对外设计管理过程中通过加强合同意识,形成合同管理与设计管理的有效结合,可以充分维护承包商的正当合同权益,有助于中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树立信守合同的国际企业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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