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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以检察履职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2-12-31田云鹏

中国检察官 2022年21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二十大办案

● 田云鹏/文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330029]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受权发布),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cpc20/2022-10/25/c_1129079429.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 年10 月31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 年版,第295 页。,为法治建设助力国家治理指明了努力方向和实践路径。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创新践行“枫桥经验”,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检察努力。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办案全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3]同前注[1] 。,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检察机关强化诉源治理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效,努力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检察办案环节。

(一)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4]同前注[1] 。要深入落实《意见》,找准执法司法的违法问题、社会治理的堵点、人民群众的难点,履行好法律监督与诉讼办案一身二任、一体两面的职能,一方面,依法履行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办案职能,另一方面依法能动履职,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加大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

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轻罪案件、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以及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等,慎重逮捕、羁押、追诉,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社会和谐因素。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实现社会内生稳定。做实刑事和解,积极搭建“检调对接”平台、双方当事人互动交流平台、基层组织多方合作平台等,讲情析理解心结,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切实发挥民事和解制度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在行政检察中,多措并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又久拖不决的行政案件。

(三)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以“我管”促“都管”

把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办案职能的延伸或补充,重点针对社会治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充分运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改进社会治理,源头防范和减少相关案件反复发生,以“我管”促“都管”,凝聚社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2018年以来,最高检汇总分析司法数据、典型案例,围绕校园安全、虚假诉讼、网络治理等向有关部门发出第一至第八号检察建议,省级检察院同步推进。2018 年至2022年6 月,江西检察机关针对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4627 件。

(四)着力把司法救助开展在办案前端

强化司法救助责任意识,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把司法救助开展在办案前端,既救急救困,又防止矛盾激化。创新司法救助模式,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真心对待每一位涉案困难群众,千方百计把党的惠民政策充分运用好,把党的温暖传递好。2018 年至2022 年6 月,江西检察机关共向5436 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8450 万余元,救助工作力度逐年加大的同时,批捕起诉等前端办案环节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数占司法救助案件总数比例从以往不到20%到目前超60%。

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着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首办环节

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以来,在治国理政、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枫桥经验”就是其中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也为执法、司法机关答好融入社会治理的“时代必答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持续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5]同前注[1] 。江西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的要求,2019 年至2022年6 月,对52672 件群众信访全部做到7 日内程序性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 个月内答复办理过程或结果,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全省检察机关信访总量、重复信访占比、赴省访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积极开展“书面回复+上门答复”,解决好群众实际问题,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促进矛盾化解在初信初访环节。

(二)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

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特别是首次信访全部由院领导直接办理,能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首办,有效减少信访存量。江西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有效推动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示范引领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理念作风、提升工作能力。在信访积案和重复信访集中治理专项活动中,360 件信访积案、重复信访案件全部由三级院领导包案办理,推动了一批“老大难”信访案件息诉化解。2022 年1-6 月,市县两级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申诉信访案件257 件,目前只有6件继续信访。

(三)以公开听证促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6]同前注[1] 。司法是否公正,评判主体在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感受是“标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不仅要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江西检察机关积极运用检察听证方式,把疑难复杂、矛盾突出案件的办案过程“晒出来”,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生活、工作在群众中的各方面代表作为第三方参与,把释法说理、依法办理、第三方评判、群众见证等融为一体,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的揪心案。坚持在信访接待场所常态化开展简易听证,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推动到信访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上门听证,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

(四)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7]同前注[1] 。检察人员要通过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从而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方面对案件当事人开展好以案释法工作,促进其知法懂法守法,理解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正确决定,另一方面,深化法治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持续深化司法公开,通过定期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创新普法方式等,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源头治理。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追责机制,提升检察人员诉源治理意识和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8]同前注[1]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管理制度机制,充分调动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强化检察人员诉源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才能不断提升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的成效。

(一)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开展全员、全面、全时检察人员考核,强化奖优罚劣,激发依法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每一名检察人员都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完善对市县检察院、机关部门的考核考评,组织对部门负责人开展单独考核,进一步发挥个人作为集体的“细胞”作用,促进全体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将个人进步融入整体工作发展。

(二)建立“案-访比”[9]具体是指一段时间内,检察办案产生的信访数与受理办理案件数的比值。质效分析管理制度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将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和标准,不断巩固提升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创新建立“案-访比”质效分析管理制度,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纳入司法办案评价体系,促进检察官找准办案引发信访的根源症结,找准群众不满意的原因,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全面提升前端办案质效,系统推进诉源治理。2022 年1-6 月,全省检察机关“案-访比”同比下降44.6%,信访总量同比下降32%,重复信访量同比下降40%,群众满意度为99.37%,位列本省各政法单位之首。

(三)强化诉源治理司法责任落实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10]同前注[1]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突出内部监督,制定《关于落实检察官办案司法责任的若干规定》等制度,引导办案人员转理念、改作风。强化外部监督,明确加强刑事侦查和强制性措施监督、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具体措施,提高监督纠错精准性,促进矛盾化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无罪判决、捕后产生国家赔偿等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以及核心业务质效长期落后严重影响群众司法获得感等问题,定期在全系统开展警示教育。坚持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更追究党组织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政治建设实效审视业务工作成效,以业务工作成效检验政治建设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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