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数据法学学科建设路径研究
2022-12-31刘嘉玉
刘嘉玉
(广东警官学院 警察研修训练部,广东 广州 510230)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一词越来越热门,各地政府也频频出台与数据相关的法规、政策,“数据”与“法学”的联系越发紧密。数据法学的兴起和发展是大势所趋,也符合现实需求。公安院校在数据法学的建设和发展上有一定基础,及时把握自身优势,做出调整和改进,将有助于推动数据法学这门新兴学科得到更好的建设与发展,为数字政府、数字中国建设培养和输送更多的既懂数据技术又具备法学理论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数据安全社会性事件频发,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数据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我国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数据相关的法规、政策,将数据管理、应用等纳入法治规范化渠道。实践探索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的出现也给法学学科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会,在分析研究法学学科体系与数据科学进行融合发展的可行性之前,须先明确何为数据法学。“数据”是指一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1]其与“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信息”是经过加工处理的,可以用于识别、定位到具体的人或者事物,[2]而单个的数据本身并不具有可识别性,没有被赋予具体的意义。只有将大量的数据收集起来进行比对、分析等一系列操作后,才能够识别到某个人或者事物。数据法学则是一门将数据技术与法学理论交叉融合的新兴学科,它主要以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交易等数据处理全过程中涉及的隐私和安全等为研究内容。[3]
一、公安院校建设数据法学的意义
(一)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自2015 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①颁布以来,数据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以及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等概念相继提出,数据技术成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利手段。2019 年5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②。“数据”已成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③,国家倡导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并拓宽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制定数据管理和安全保护的相关制度规范,更好地发挥数据资源所具有的巨大价值。如前述,数据法学作为以数据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隐私和安全保护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新兴学科,其能够为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更好地激发海量数据的应有价值,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
此外,国家层面也高度重视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④,旨在从队伍组建、平台搭建、资源整合、教师管理、学科评价、学位授予等各个方面对“交叉学科”予以大力支持,从而满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内在需求。数据法学作为一门将数据技术与法学理论交叉融合的新兴学科,在理论、方法上涉及较多现有的一级学科,显示出多学科综合与交叉的突出特点。虽然数据法学并不必然能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⑤,但其所具有的多学科交叉融合属性不容置疑。公安院校作为特殊的高等学校,应当认识到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充分整合利用自身资源,发挥公安院校的优势,因地制宜,进行数据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适时回应现实需求。
(二)助力公安机关智慧新警务建设
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的智慧新警务建设不仅依赖于信息,更需要数据的支持。2018 年,广东公安全面开启智慧新警务建设⑥,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大力开展数据汇集、共享、比对等工作。“数据”作为构成“信息”和“知识”的底层电子记录[1],同样也是构成各类公安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底层电子记录,这些数据对于案件侦破、犯罪治理具有重要作用。数据全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管理、应用须纳入法治的框架内⑦。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数据大多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些数据更是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公安机关的智慧新警务建设及发展更应该在法治轨道下运行。公安院校作为我国公安理论、警察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应及时跟进时代发展需要,建设并发展数据法学,参与研究并制定数据收集、存储等各方面的管理规范,让数据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公安业务发展,助力公安机关的智慧新警务建设。
(三)培养“数据”+“法学”复合型人才
信息时代,公安院校已经适时而变,为培养信息化公安人才做出了相应调整。[4]当前,我们已从信息时代转向大数据时代,从政务信息化建设走向政府数据共享、电子政务,从政府信息公开走向政府数据开放,社会大众对政府执政透明度要求有所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增强。这就要求政府部门特别是执法机关,在工作中时刻遵守法律法规,把握权力边界,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近年来,我国正大力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政府数据经过“脱敏”技术去除个人识别信息后开放给全社会,但通过数据比对、关联分析等系列技术操作后,这些数据仍有还原成未“脱敏”状态的可能性。[5]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也是政府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前提下,也应向社会开放。但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重要数据一旦泄漏,其传播性和影响力无法估量。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法学知识和数据技术能力,在实际业务办理时权衡评估数据开放的风险。[6]可见,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同样需要法治的保障。公安院校作为公安专业性技术人才的培养阵地,应及时建设数据法学这一新兴学科,培养一批既懂得大数据技术,又具备一定法学理论功底的复合型公安人才,以适应现实需求。
二、公安院校数据法学学科建设的可行性
(一)数据法学建设的学科基础
开展数据法学学科建设,公安院校具备一定的学科建设基础。一方面,公安院校已经具有开展学科交叉建设的实践经验,比如警察法学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一个相对独立的二级法学学科,是法学、公安学以及公安管理学等学科交叉融合而产生的;网络安全与执法则是交叉融合了计算机科学、法学、侦查学以及网络安全学等学科的一门公安专业学科。此外,我国一些院校已经意识到了数据法学发展的重要性,并开始探索支持数据法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⑧,为数据法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另一方面,在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网络安全等学科的建设上,各公安院校积极探索,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新变化。广西警察学院刘敏等学者认为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应着力关注信息处理、算法设计和计算思维等方面能力培养,进而积极探索计算机基础课程改革。[7]江苏警官学院卓蓉等学者针对大数据科学专业和课程设置缺乏等问题,提出了扩充师资力量、加强多方合作、增加实战培训以及筹措整合教学资源等改革举措。[8]
(二)数据法学建设的实践基础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其日常业务工作中必然会产生、收集大量的执法数据,这些执法数据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与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以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息息相关。如何管理、应用这些海量数据,服务于社会治理和业务发展需求,不仅需要数据管理软件、服务器等软硬件条件的支持,还需要有既懂得数据管理、应用技术,又具备数据法学理论知识储备的专业人员,提供实操和理论层面的保障,以确保公安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收集的数据能在法治框架下发挥应有作用。鉴于公安院校与公安系统的紧密联系,公安院校负有为公安机关培养和输送应用型人才的职责使命。如前述,公安机关实际存在数据管理和应用的法律问题,而且其业务工作确实产生、收集了大量的数据。这不仅能为公安院校探索建设数据法学,开展数据法学相关研究提供了教学资源和实践平台,还能加强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与公安院校的联系,让公安高等教育能够及时关注公安机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计划,为公安系统培养更多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三、我国公安院校数据法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法学的教学理论薄弱、相关教材匮乏
当前,我国各地政府出台了许多与数据管理相关的法规、政策⑨,数据管理、应用的立法实践进展迅速。但由于国家层面对数据管理和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各地政府对于数据管理、应用的规定各有不同,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调整、更新也十分频繁。学科教材的编写是一项较为耗时的工作,而数据法学教材的编写和完善要考虑立法动态和实践进展,这对于仍处在新兴阶段的数据法学教材编写工作是一个不小的挑战。[9]此外,相较于传统法学的理论研究,规范化、体系化的数据法学理论仍未成型,相关的基本概念仍存在诸多争议,这直接影响数据法学教学理论的确定和形成。[10]因此,数据法学的教学理论形成、通用教学教材的编写受制于频繁更迭的数据发展实践和未有定论的相关基本概念。
(二)课程体系尚未形成,灵活教学方式难以落实
在开展了与“数据法学”类似或相关学科建设的高等院校中,课程体系构建各有不同,主要体现在基础法学理论课程设置之外的技术课程安排。比如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专业在法学基础课程外,还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学、网络与信息安全法、数据保护专题、法律大数据挖掘分析与应用、电子商务法、区块链法律应用专题等特色课程和专题学习⑩。中国人民政法大学2021年本科生培养计划中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专业(法治信息管理实验班)将数据结构实践、大数据技术基础、法治信息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数据采集与处理、大数据可视化、法律文本语义计算等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同时,将数据安全法、数据法案例研习列入法学专业选修课名单中⑪。可见数据法学学科的课程体系尚未形成,大多散见于各类与之相关的专业课程中。由于还未有通用的、体系化的数据法学教学教材,授课教师们又偏爱采用实践操作、交流研讨等灵活教学方式,但这种教学方式,无论是对于授课者还是学生而言,都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储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在普通法学院校内难以真正落实。
(三)具备双重教育背景的教师稀缺,师资力量不足
数据法学是数据技术与法学理论交叉融合的一门新兴学科,虽然它是以传统法学理论教育为落脚点,但是,开展数据法学学科建设,仍须要求授课教师具备计算机、信息技术等理工类教育背景,特别是了解并掌握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相关的技术理论等。目前,在已经探索开展数据法学教育的院校中,其授课师资几乎都是各个传统二级法学学科的教师,他们需要同时兼顾数据法学新学科的建设工作,精力和能力难免不足。此外,一些院校也尝试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外聘与数据管理、应用等相关的技术专家、学者来参与数据法学的教学工作。有的专家、学者虽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并未受过专业的学科教学训练,导致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四、公安院校数据法学的建设路径
(一)以实践推动理论研究,科研带动学科发展
如前述,公安院校具备进行数据法学学科建设的实践基础,即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中会产生、收集大量数据,以及公安机关具有合法依规管理、应用这些在履行职责过程产生、收集的数据的实际需求。因而,公安院校可以充分利用其与一线公安机关的紧密联系,与相关公安部门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在数据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了一定专业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安排他们参加公安实践,尽快地将知识与实际警务活动相结合,并做好相应的实践反馈和评估工作,便于总结经验和不足,推动数据法学相关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同时,数据法学相关的授课教师、科研人员也应积极参与相关的公安实践工作,从公安实践中深切地了解、熟悉数据安全管理、应用的全过程,从而进一步推动数据法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研发工作。此外,公安院校通过加强校局合作的方式,与一线公安部门的警务人员联合申请数据安全管理、应用相关的科研课题,紧扣公安实践,以课题、项目为载体,在研究交流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构建数据法学的课程体系,推动数据法学学科建设。
(二)规则意识培养与技术能力提升并重
数据法学本就是一门交叉融合了数据技术和法学理论的新兴学科,其培养出来的学生应同时具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数据管理、应用等技术能力,能够运用法学思维方式和理论去理解和解决数据安全管理、应用等方面的问题。这就要求建设、发展数据法学学科不仅要提升学生数据技术能力,更要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社会生活过程中会产生许多冲突、矛盾,当化解冲突、解决矛盾的方式成为应然的价值判断标准,规则就形成了。[11]法律也是社会规则的一种体现形式。规则意识就是指通过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培养一种运用法律规则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而数据技术能力则主要是指计算机、大数据、区块链、算法等基本的技术能力培养。从根本上来说,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关键在于如何确保安全、可靠,而这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当数据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数据法治化管理、应用的基本理念、逻辑和方法,即具备数据管理、应用的规则意识后,无论数据管理、应用的技术实践如何发展,数据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怎样更迭变化,他们都能够及时运用已有的知识储备,通过学习和研究,理解并应用法律法规、政策,保证数据管理、应用能够始终走在法治化道路上。
(三)加强跨专业合作交流,提高跨学科背景人才的参与度
目前,数据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大多是法学院为主导,但数据法学作为一门交叉融合了数据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其他学科的新兴学科,亟需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吸纳、培养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人才成为授课教师、科研工作者。然而,加强数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交流的关键在于寻求跨学科合作的契合点所在。[12]首先,发挥公安院校在法学和公安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的优势,明确数据法学要应对、解决的问题。公安院校发展数据法学学科建设,要充分利用其与一线执法部门的紧密联系,深入实践,把握司法、执法工作中数据管理、应用的痛点、难点问题。其次,梳理相关技术原理的基本流程、逻辑以及目标追求。掌握一定的技术理论知识,对于促进数据技术与法学理论的交叉融合,运用法学理论去解释技术应用的深层逻辑,通过法律法规条文描述来规范技术手段、应用流程等,都有一定的助益。最后,合理调整交叉性学科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数据法学作为一门文理交叉性学科,文科类和理工科类学科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各不相同,如何调整并认同跨学科间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对于数据法学学科建设发展中形成的科研成果能否得到学术界认可以及学科间能否互认都至关重要。如此,方有助于加强跨专业合作交流,提高不同学科背景的人才参与数据法学学科建设的积极性。
五、结语
数据法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仍在起步阶段,公安院校作为培养预备警察的主阵地,应当认识到数据法学对于公安院校学科发展和公安业务工作的重要性。公安院校利用自身的学科基础和实践教学资源,在探索建设数据法学过程中,以实践推动理论研究、科研带动学科发展,探索构建数据法学的课程体系;做到规则意识培养和技术能力提升并重,加强跨专业合作交流,提高跨学科背景人才的参与度,充实师资力量。这样将更有助于数据法学学科建设的不断改进与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复合型公安人才。
注 释: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5/conten t_1013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16 日。
②习近平出席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http://www.gov.cn/xinwen/2019-05/08/content_53897 4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20 日。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列为与土地、人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之一。
④2016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厚实学科基础,培育新兴交叉学科生长点”:http://www.gov.cn/xinwen/2016-05/30/content_50780 85.htm#1,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17 日;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新增设置“交叉学科”门类,参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设置“交叉学科”门类、“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的通知:http://www.moe.gov.cn/srcsite/A 22/yjss_xwgl/xwgl_xwsy/202101/t20210113_50963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17 日。
⑤《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学位〔2021〕21 号)第五条规定了交叉学科的设置须满足的三项基本条件。
⑥广东公安启动“智慧新警务”战略:http://gdga.gd.gov.cn/gkmlpt/content/1/1095/post_1095659.html#1069,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16 日。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⑧清华大学法学院在2017 年12 月23 日成立了法律与大数据研究中心,专门研究对数据法学问题。2019年,江西财经大学在本科招生中新增法学(数据法学)专业方向。2020 年,中国政法大学申请数据法学为法学目录外二级学科,获教育部备案。2020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立了数据法学研究院,建立了专门的数据法学团队,设置了面向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数据法学课程,创办了《数据法学》集刊。
⑨经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查询,截至2022 年7 月3 日,涉及“数据开放”的法律有6 部,地方性法规有56 部,地方政府规章有38 部。
⑩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学科介绍:https://alc.swu pl.edu.cn/xzky/xkjj/index.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7 月20 日。
⑪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培养方案(2021 年):http://jwc.cupl.edu.cn/info/1055/876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7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