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自觉视域下培育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农民主体自觉的路径研究
2022-12-30赵丽敏何玲玲
赵丽敏,何玲玲
(南宁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299)
一、问题缘起与文献回溯
脱贫攻坚战的伟大胜利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良好开局奠定基础,在新时期做好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既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也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历史契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围绕“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一系列工作部署,完成这些工作任务需要外力赋能的同时,更需要靠农民自己自觉地发挥主体性作用,从而形成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强大合力[1]。农民作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主体性作用的发挥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大局。由于地理的封闭性、小农生产惯性势力及强势社会管控的多重因素影响,农民主体性意识长久处于沉睡状态[2]。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晚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参与或全面参与到国家整体市场循环中,因而难以冲破这种藩篱,长期忽略对农民主体地位及其内生动力的深度激发和培养,使得农民在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程中,在思想上对自身身份、作用、责任认知不清晰,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动力不足、能力薄弱、主体意识匮乏等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人口由原先的静态失衡变为动态失衡,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劳力大量外流[3],南部边境脱贫地区面临着主体性内生动力流失的掣肘。当然,农民主体内生动力不足不仅是人口结构导致,更与制度、资源约束密切相关[4]。制度性约束使农民长久处于被动的客体地位,被动地成为商品的生产者以及劳力的供给者,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中缺乏参与感。资源约束可能让农村发展停滞,传统的城市发展标准将外来资源投入作为主要推动力,如果按照城市发展的视角对待农村发展问题,一旦外部资源停止供应,乡村发展则难以持续。为此,激发农民主体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让农民在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的衔接中源源不断地提供内生动力,才能为农业农村发展积蓄磅礴力量[5]。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发现既有研究集中于战略内涵与意义解读、宽泛化的问题与困境探讨、宏观的对策思考与反思等方面,未来研究趋势将逐渐迈向精细化、精准化、实践化方向,当前也产出了极具建设性的研究成果,但整体的研究成果还比较少[6-10]。滇桂南部边境地区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发展资源匮乏,脱贫地区本身脱贫质量较低,在国家乡村振兴局确定的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滇桂南部边境重点帮扶县(区)共占47个名额,其中广西20个,云南27个。尽管滇桂南部边境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及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相关研究成果数量极少,针对农民主体内生动力做细化研究的更是鲜见,现从农民主体自觉角度切入脱贫成果巩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议题,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既是本文的核心意识,也是实践关怀。
二、农民主体自觉的内在蕴含及现实表征
主体自觉是指人将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11],主要涵盖思想上的存在目的、使命以及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自觉和行动中的实践自觉两个方面。农民主体自觉包括是否能够正确认识农民身份、发展目标、责任义务,是否愿意支持或参与乡村发展的工作实践等内容,决定着农民是否具备充足的精神动力去建设家乡。因此,农民主体自觉的内在蕴含主要体现在主体性、知我性、意向性和创造性上。
(一)农民主体自觉的内在蕴含
1.主体性:农民主体自觉的根本表征
主体性是人的本质特征,也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质的规定性描述。农民主体性要求农民以独立的思想抵御外部力量提供帮助的舒适诱惑。现阶段尚处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节点,若农民不清楚建设乡村的主要责任在谁,则极可能让脱贫成果付诸东流[12]。此外,农民主体性还要求农民通过实际工作认识乡村建设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基于规律不断创造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以及新的需要。简言之,就是让农民在乡村建设发展工作中审视及明确自身作用及受益机制,在建设中共享发展成果。
2.知我性:农民主体自觉的基本表现
如果说主体性是人对外部环境作出反应的话,那么农民主体性的发展需要农民达到一个“知我”的境界。随着城乡、地区间的人口流动速度加快,走出乡村的农民逐渐演变成新的角色——农民工。农民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但其社会关系、家庭关系还在农村中,其后代大概率也不会以务农为主要谋生方式。乡村人口的流动增强了农民的主体意识、自我意识,但也随之出现了农民主体归属难以确认的问题。在传统社会强势管控的长期影响下,农民对参与乡村建设与发展及其他政治性事务的积极性始终不高。“知我性”是农民激发主体自觉的前提条件,指的是农民主体归属的自我确认,只有知道自己是谁,才能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3.意向性:农民主体自觉的重要内容
意向性是指主体为达成目标而主动采取行动,最终完成自我改造和自我实现,体现的是认识和实践活动自觉的内在诉求。意向性是农民主体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以“主人翁”的意识转消极漠视为积极主动、从被动遵从到主动追求的意向性过程。这种意向性是农民基于对脱贫攻坚与乡村发展经验的省思,也是农民自身对主体性发展的期望和追求。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民的发展需求主要包括发展获得需求、权利获得需求及保障获得需求[3],意向性表达了农民为满足自身多维度需求而投身于乡村建设中。当农民力图通过个人的意向性努力将其上升为实践智慧时,农民的主体自觉也将会得到有效激发,即使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也能最大化地发挥自己的力量。
4.创造性:农民主体自觉的最高形式
农民作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其最大的价值和功能就在于创造,而创造性恰恰彰显了农民现实的主体自觉程度,也是农民主体能动性的最高形态。因此,实现农民主体自觉在这个意义上就是如何极致地发挥农民的创造性,如何让农民将自己的人生目标与乡村建设高度统一起来,让农民意识到自己具有脱贫致富与建设乡村的力量,从而发展成为一股稳定、持久的乡村建设发展的内生动力。农民的创造性既能有效强化其自觉意识和能动行为,又能充分体现其主体的基础性地位,促使农民的内在目的活灵活现地体现于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教育有效衔接之中。
(二)农民主体自觉的发展现状
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为农村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方面积累了大量能量,但原先的贫困主体特别是深度贫困主体却还未能脱离政府的帮扶,难以在新形势下继续积极发展自我。“等、要、靠”思想未能消解便又滋生“福利依赖”,譬如,部分贫困户为继续保留“低保”资格,有目的地选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活动[13]。就自然条件而言,滇桂南部边境地区群山环绕,地处偏远,自然条件较差。虽然部分贫困农民随国家经济发展的浪潮一定程度上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但流动群体与流动方向主要是青壮年劳动力输入城镇,这类群体即便接触到了外部文化的积极影响,受强势社会管控及小农思维惯性的深刻制约,对乡村发展大多还持有一种消极漠视的态度,而留守乡村的老、弱、病、残群体更难推进乡村建设及发展,农民主体自觉总体上还处于一种发育不良的状况。
三、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农民主体自觉缺位的原因探析
在我国传统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始终扮演着指挥者的角色,市场及第三部门则作为重要的资源输送者直接参与乡村建设,而身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主体的农民却长期处于被动的客体地位。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农民主体自觉缺位的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支持因素中法律供给不足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我国城乡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推力,但在这一过程中却导致城乡的发展差距越拉越大,农民竞争能力弱化、基本权利缺失、社会地位下降的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7]。要在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实现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应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持保障。目前,国家颁布的相关文件和法规确认了农民在乡村发展的主体性地位,也给予农民基本权益的维护和保障,但是现有的土地制度、社保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民主制度等方面的保障仍然不够,农民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权利贫困。阿马蒂亚·森曾言,农民贫困不仅仅是供给不足,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权利贫困[14]。譬如,民主政治制度化建设发展到今天虽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通过对广西边境地区的实地调研及梳理相关文献资料发现,滇桂南部边境民族地区的农民政治参与在一些情况下流于形式。如农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只是提交了选票,对唱票、计票过程并无参与监督,农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的申请并未得到重视,导致农民主体自觉难以发育。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民自治做了详细规定,但自治制度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然突出。在土地制度支持上,农村社会和人口结构巨变让被搁置与被闲置的土地吸引到社会资本渗入,但由于农村土地资本市场的不规范,农民个体议价能力低等问题,衍生出了违规变更农村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管理等问题,出租土地的农民在现有的土地制度中无法得到对土地的主体性权利保障。在就业制度、社保制度支持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将农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但“城乡二元结构”以及“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导向,延续了城乡“二元双轨制”,农民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待遇仍处于较低水平。
(二)自然社会因素中发展动能薄弱
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地理位置偏远、农民居住地分散、发展资源匮乏,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巨大。农民不仅在居住地小范围内沟通交流贫乏,而且还远离市场所辐射到的区域,因此较长时期内与外界基本处于一种隔绝的状态。由于不太了解、也不太关心外界的发展情况,部分农民甚至固化了原有的贫困生产生活方式,很难有足够的动力改变贫困现状。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不但面临着其他地区相似的发展困难共性因素,而且还面临着民族交往多样、宗教关系复杂、边境社会问题复杂等影响。少数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在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的框架中形成合力。值得一提的是,滇桂边境地区跨境通婚现象普遍,而在这种跨境婚姻关系中,境内男性的经济条件往往较差,境外女性(主要来自缅甸、越南)文化程度较低,且一部分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户籍和社保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15],所以这类家庭在乡村振兴中不易产生归属认同,难以激发主体性自觉。随着脱贫地区的交通条件日益改善,原先外出务工困难的群体可以自由地走出乡村,见识到城市发展带来的美好生活和优厚的物质回报后,村民一般会“呼朋引伴”地相约外出务工。虽然这样的人口外流可以优化农民的收入结构,但部分群体(特别是青年群体)也因此丧失了守边固边的信心和决心,加大了对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参与性不足难题的挑战。再者,为维护边境脱贫地区的稳定与发展,政府的社会管控手段较其他脱贫地区往往更加强势,农民在这样的强势社会管控影响下对政府形成强大的依赖,认为政府能够“包打天下”,难以激发和培育主体自觉。农民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个人的发展与周边的环境密切相关。部分农民由于社会资源匮乏,本身文化素质较低,眼界格局较窄,可能会因生活琐碎矛盾与邻里、村干发生一些矛盾,而不和谐的生存发展环境将会导致个体被集体、社会所排斥,个人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更无心参与乡村的建设与发展。
(三)组织载体因素中组织合力弱化
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农民人数众多,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实施后,农民普遍脱离生产小队,长期以“单干”式的小农生产方式经营生产,农村群众组织因此逐渐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如今的生产小队或农民群众组织很难整合村民资源与力量去维护农民利益、为农民发声等。此外,现存的乡村自治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部分乡镇政府还囿于强势社会管控思维,对下级村级组织、群体以命令式下达指示及要求,所以村委会受上级组织的影响,在管理村级事务时态度也比较强硬,最终导致农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只能被动地接受、配合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的决定。譬如,类似于广西边境市靖西市的某些地区,很难见到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却能在网络上查询到其注册信息,大部分农民对本村是否存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知情。如同东部某地的权威数据调查一样,80%以上的合作社都是空壳,多数合作社沦为有名无实的“一人社”[7]。由于滇桂南部边境地区距离成熟的市场经济较远,大部分社会组织很少关注到边境农村农民的权益保护及社会救助等问题,如果农民遭遇法律上的不公待遇,解决方式无非是依靠自身有限的资源向上级相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这种“单打独斗”式的维权行动不但会打击农民的乡村建设自觉意识,还会加剧农民与村干部的矛盾冲突,导致农民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中“赌气性”不配合政府工作。外力型的辅助力量得不到发展,也会抑制农民主体自觉的培养。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农村组织工作孱弱程度不断加深,加上集体意识的不断消解,农民行动自觉不足的问题只会日益突出。乡村建设与发展的主力军是农民,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就要有效激发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并为集体行动规划行动路径。但这些条件在许多农村很难得到满足,自然也就无法保证农民的自觉协同合作,最终阻碍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有序推进。
(四)教育文化因素中理性决策基础缺乏
教育文化因素在扶贫场域中发挥着基础性、带动性作用。相比于省内(区内)其他地区而言,边境脱贫地区的教育水平普遍低于平均水平,现代化基础设施不完备、师资力量良莠不齐且相对匮乏的问题仍较为突出。教育的落后导致边境脱贫地区的农民、特别是中老年人长期被“等、要、靠”的思想观念裹挟,外加边境地区少数民族众多,各族、各村屯之间语言不统一,多语言能力的缺乏也会造成农民失去建设现代化乡村的信心与动力,在参与村庄集体性事务治理的过程中难以提出建设性建议,最后演变为农民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的主体自觉缺位。一个地方的文化对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等影响至关重要,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原先的贫困群体因长期生活在特定的贫困区域,长久的贫困状态叠加“等、要、靠”思想影响容易故步自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固化,态度消极,缺乏进取精神。这种消极文化不仅令农民轻视农村发展,而且在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工作中可能会拉低认同自觉,从而降低农民对农村建设发展的信心。此外,落后与消极的文化还能影响下一代,从而形成贫困文化的代际传递。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的农村由于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影响较晚,部分农民仍然习惯于计划统一的模式,服从于一定的政策安排,所以对于乡村事务关注度和参与度普遍不高,主体自觉意识影响有限。教育的落后,贫困文化的裹挟,使得乡村集体组织难以短时间内赢得农民的认同和自愿参与,也不能为农民如何行动提供科学方案。同时,农村留守群体的素质和能力不高,蕴含在其身上的主体自觉力量也相对较小,很难回应各种建设诉求。
四、培育与激发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农民主体自觉的路径
农民主体自觉的培育与形塑是一个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行动实践的过程,深度培育与激发农民主体自觉是农民参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根本动力。在国家全面推行脱贫攻坚的实践中不难发现,原来的贫困群体对自身贫困认知不明确、反贫困意识缺乏,因此,要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就要充分重视农民主体自觉的培育,让农民在拥有高度主体自觉的前提下结合诸如政策支持、集体组织、社会资源等外部力量的支持,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进而实现南部边境脱贫地区“造血式”发展。激发和培育农民在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主体自觉,可以依托乡村振兴实践与行政生态理论、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构建以法律体系建设、组织载体建设、多元主体联动、个体增能培力等多维度相互赋能的培育机制(如图1所示),利用外部力量赋能构建以农民主体自觉为核心的策略体系,最终促成农民主体性在场的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发展。
图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培育农民主体自觉的路径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农民主体自觉的法治保障
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加快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且为激发和培育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与乡村发展的主体自觉提供法治保障。从法律维度上提供形塑农民主体自觉的法治保障,宏观上要在立法中秉持保护农民群体根本利益的立法精神,在执法中坚持延伸执法理念将资源输送至基层社会,在司法中坚持公正司法和程序正当的原则,在法律宣传与教育上加大农村普法和法律服务的力度[7]。微观上需要做到:第一,完善基层党组织引领农村法制建设机制。在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以党组织为代表的制度化主体一直都是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在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人员构成除外来干部外,大部分是当地村屯的乡村精英,社会威望比较高,农民比较愿意听从他们的建议或安排。随着农村地区日益开放,农民对基层党员的公共伦理和道德规范要求也日益提高,基层党员在个人业务能力以及代表群众方面比以往更得民心。依靠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完善农村法制建设机制,可以有效畅通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从而增强农民的自我认同感和乡村归属感,在提升其权利意识过程中完成对其主体自觉的培养与激发。第二,完善农村民主协商制度,打通村民参与村级事务协商、决策渠道。在设计农民主体的重要事务、决定时,设立专门的村民监督小组,建立村级重要事项的公示制度,在保障村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中不断培养农民的自觉参与意识。第三,提升政府主体供给政策支持与发展资源自觉。政府凭借其权力与地位,在政策制定与资源提供等方面优势不言自明,政府应自觉强化农村发展动能培育的制度性供给。同时,疏导从我国计划经济和革命时代延续下来的动员体制对基层干部的压力心理,转变原先的“运动式治理”为“制度理性”[16]。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和配套政策,增强农民的权利意识,促使农民更自觉地投身于乡村建设与发展工作。
(二)推动多元主体联动,实现农民与外部力量的有效协同
虽说农民是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主力军,承担着建设和发展乡村的主要责任,但是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农村资源的有限性及农民个体能力的薄弱性。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的农民主体性发展受文化传统、地理条件、市场经济、制度供给、资源配置结构等外部多重因素的制约,也受农民个体发展能力薄弱、思想观念落后及文化水平低下等内部因素的束缚。因此,培育与激发农民主体自觉,实现农民主体与外部力量的有效协同,必须要走多元主体联动、资源整合、合作治理的道路。首先,需要联合政府组织的力量。政府在政策制定、资源供给等方面具有天然的绝对优势,不论是在脱贫攻坚还是乡村振兴中始终扮演着主导与引导角色。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大量工作经验表明,政府可以作为培育与激发农民主体自觉的主要推动者。譬如,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制度供给、思想文化引导,提高农民主体的行动自觉。其次,应引入社会第三方组织。在乡村建设当中,不难见到公益性组织、志愿者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可以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第三部门融入乡村建设的经验,主要在于引入社会资本、人才支持、管理方法、福利保障等方面。另外,要注重团结农村精英的力量。农村精英包括传统的乡贤、新乡贤、农村流动精英等,农村流动精英作为发展在城市、根脉在农村的村民群体,拥有较多的发展资源与较强的发展能力,应积极引导他们加入农村自治组织建设,让其资源优势与技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提高农民群体乡村建设及治理的参与度,吸引外流的劳动力回流,对农民进行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进而完善乡村建设的人才供给机制,激发农民参与推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自觉性,以主人翁意识指导乡村建设行为与活动。
(三)强化组织载体建设,唤醒农民主体自觉的责任意识
“共同体”作为一种文化、符号和价值观,是个体成员的精神归宿,个体成员对其具有高度认同感、安全感和归属感。可见,共同体本身蕴涵共建共享的价值旨趣,农民主体自觉的有效激发需要借助共建乡村的情感共同体[17]。如前文所述,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的组织载体功能在市场理性逻辑的作用下,单干思维深刻影响着农民的行动,加之政府强势管控的社会文化遗留问题还未消解,在青壮年劳动力流失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日渐式微。目前农村社会的发展难题相对固化,农民个体的力量很难突破乡村社会发展困境,要保证农民主体的行动自觉,需要尽快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建设,整合农民群体共同建设和发展的资源[5]。为此,政府以及村委会需要在法制化的要求下,对农村各类合作组织加强监督,杜绝“挂羊头卖狗肉”现象的同时,也要引领和培育农村各类组织载体建设,如推动基层党组织、农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新乡贤组织发展。此外,有必要将原生产小队等非正规组织纳入法制化的渠道,让这类组织继续代表农民群体发声和整合发展资源。针对市场经济因素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可以适当地吸引社会第三方组织加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与方法。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经济发展较为滞后,农民特别是见识到了城乡发展差距之后的农民,对增收致富、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更加强烈,更愿意以身作则地推动乡村建设,因此要引导与支持他们返乡带动村民设立相应的谋生组织[18]。政府在考察之后应及时给予政策、技术、资金等资源支持,鼓励农民有效整合个体资源和力量,增强农民在农业经营管理中的市场竞争力,激发农民参与脱贫成果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程的信心与活力。总之,通过完善农民组织载体建设可以有效集聚农民主体的行动自觉,为实现农村有振必兴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四)实行个体增能培力,提升农民主体自觉的实践理性
对于相对贫困农户来说,良好的政策环境与生计资本可以有效帮助其脱贫以及预防返贫,但在现有的条件下研究如何激发其脱贫的内生动力是实现脱贫成果巩固拓展,进而推进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19]。在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的扶贫实践中,原贫困户农民受“等、要、靠”思想影响强烈[20]。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后,需要抓紧时机宣传“我要发展”的思想文化,加快对农民进行个体增能培力的步伐,以“我要发展”的先进观念抵销“帮我发展”的落后观念,培育与激发农民真正谋求发展的主体自觉。因此,要着力普及与发展乡村教育事业。除了加大对农户子女教育的资源倾斜,还要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尝试举办农民培训班。应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自然资源禀赋,调查农户经营技能的构成情况,针对性地提供养殖、种植等技术培训。滇桂南部边境脱贫地区以喀什特地貌为主,雨热同期,无霜期长。在种植业方面,除了发展山林农业,还可以种植柑橘、李果、药草等经济作物。在养殖业方面,可以养殖桑蚕及家畜、鱼类,政府及基层组织以村、镇为单位,调查农民的发展偏好,根据农民要求开办相应的技术技能培训班,从根本上增强农村发展的内在造血功能。另外,需要注重对新型职业化农民的培养,组织化、专业化的新型农民作为创新农业发展方式的主力军和推动者,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农民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是主体性发挥的必要条件,是农民在乡村建设中提升实践理性的重要前提。为此,还可以提供和优化各类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现代文化素养,从而助推脱贫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