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协同发展策略的战略思考
——基于金融视角的选择
2022-12-29陆岷峰
陆岷峰
(南京工业大学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00)
一、引言
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直接关怀下,我国的普惠金融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不仅设置专业的普惠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服务手段、经营理念上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享有权得到充分体现。伴随着我国国民人均收入大幅度提升,社会财富快速积累,全国人民的生活富裕程度得到全面提高。但由于不确定性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以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导致一些社会底层人员仍处于贫困线的边缘,甚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全国人民收入水平普遍得到大幅度提升的背景下,仍然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问题。
步入新时代,践行新理念、构建新格局需从顶层设计上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金融作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最重要的市场调节工具与手段之一,既有直接服务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社会责任与商业性义务,又有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社会责任。因此,本着统筹社会资源及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为切实解决好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的协调发展,助力金融事业、普惠金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寻找其协同路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
二、文献综述
目前,理论界关于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方面的研究特别是普惠金融的研究较为充分,实践上也有了较多的探索,对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概念及意义作用认识较深,对其存在问题的分析也较为透彻,但将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进行关联或并联性研究的成果较为鲜见。
(一)关于普惠金融内涵与金融机构作用的研究
关于普惠金融,理论界更多地认为其是金融机构基于社会效益而履行社会责任的低利率、高风险的金融服务。许旭明和陆岷峰(2020)认为普惠金融是一种基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之间的金融,之所以普惠金融有别于纯商业性金融业务,且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和社会性导向,主要是因为其较大程度上体现了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对于一个纯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对资本增值的追逐和利益最大化是其最基本的本质属性,而金融机构承办普惠金融业务是因为其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承担政府和社会的一些公共职能。但普惠金融也有别于财政投资,基于市场逻辑维系金融机构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关系,具备商业性业务的最基本特征,但其风险和利益回报不同于正常的商业银行金融业务。陆岷峰和徐阳洋(2022)认为普惠金融是一种扶持弱势群体的金融,是一种道义金融,因为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可以选择性办理普惠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受政策引导在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开设普惠金融业务,也是践行金融道德的一种体现,让渡部分利益给社会弱势群体,从根本上有利于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陆岷峰(2021)认为普惠金融是一种经济回报低但综合回报高的特色化金融,有利于打造金融机构的社会品牌,也有利于培育长期的战略型客户。因为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主体并不是纯低质量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当中有相当部分具有高成长性的潜力客户,所以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在服务普惠金融过程中精选优质的高成长性客户,为未来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客户基础。
(二)关于共同富裕概念与金融机构作用的研究
共同富裕概念的主流观点认为其是提升全体人民富裕程度的理想目标,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及其优越性的重要综合性体现。陆顺和陆岷峰(2022)认为共同富裕是让“先富裕”的人继续保持富有,让贫穷的人也要富裕起来,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措施是要做大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在三次分配中,不断向相对贫穷群体倾斜更多的财富资源配置,共同富裕不仅仅是全体人民的物质生活共同富裕,还包括全体人民精神上的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已经富裕起来的群体通过投资等多种形式带领中低收入群体增加财富收入,实现全社会人均总收入水平的提升。陆岷峰(2022)认为共同富裕就是要通过各种政策、经济杠杆提升中低层人群收入的增长速度,先富起来的群体在合法的前提下保持常态化的增长速度,共同富裕的本质就是要优化现行的分配、收入结构,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使贫富差距进一步缩小,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富裕预期和不平衡的心态。陆岷峰和陈捷(2020)认为共同富裕实现的手段不是劫富济贫,即不是将富裕群体的财富剥夺给相对贫困的群体,也不是平均主义,即共同富裕不是实现社会财富人人均等化,而是消除两极分化和贫穷基础上的普通富裕;更不是不劳而获的共同富裕,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靠个人的努力与付出。总而言之,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是在政策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发挥基础性决定性的分配制度,实现全社会财富和各个群体的财富协调增长。
(三)关于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普惠金融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较多,特别是普惠金融业务政策性与商业银行业务商业性的冲突是各种矛盾的来源。正因为如此,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发展普惠金融也是长期需要探索解决的金融难题。陆岷峰(2021)认为普惠金融存在服务对象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问题,由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风险度要高于其他客户,导致金融机构必然要提高其风险拨备率,影响收益水平以及资本市场上的股价。同时,基于现行的风险责任管理制度,金融分支机构及具体的业务经理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曹梦石等(2021)认为普惠金融发展中耗费的管理成本较大,难以形成批量化生产。普惠金融由于服务对象规模小、个性化强,因而成本要高于其他业务产品成本,无法形成批量的结构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基于盈利目的主动开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积极性不高。葛和平和陆岷峰(2021)认为普惠金融尚未形成科学的业务模式。由于多年来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实行粗放式经营,科技含量较低,主要依靠自然人来发展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不大,必然形成高成本、低效率的结果。陆岷峰(2022)还认为普惠金融发展困难主要由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及当前我国仍处于资金的卖方市场,在资金供不应求的大背景下,资金的投放顺序一定是优先用于投资快、回报高、风险低的项目。在资金利差相对稳定的背景下,只要有资金投放就会有稳定的收益,因此,无论是大型还是微型金融机构都将客户优先定位在大客户和大项目上,普惠金融无法动摇其生存或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四)关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金融问题研究
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各行各业共同奋斗的目标,基于金融的视角,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金融支持的力度与质量、金融投资的结构、金融的成本以及金融本身对共同富裕的贡献度。目前我国金融虽然未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金融机构发展规模不同,特别是为普惠金融、弱势群体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的支持能力较为有限,一些高风险的金融机构本身的风险事项并没有完全消除,难以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实质上是我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接力赛,部分金融机构的增长乏力影响着区域性的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度。陆岷峰和王婷婷(2021)认为目前金融机构的存量业务结构已经相对固化,特别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造成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在此期间,金融机构实行特殊的不收贷只收息等应急政策,由此形成潜在的不良资产可能会在未来两三年集中显现,金融机构试图通过优化存量结构来优化社会资源再分配结构难度较大,而新增的金融资源也相对有限。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认为全国极少数金融机构财务已经出现负增长甚至亏损的状态,要让其有更多的财务转移困难较大。
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将普惠金融的发展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将共同富裕目标作为新时期重要的战略目标,有关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研究成果对于当前如何做好普惠金融工作以及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特别是对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实现目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有利于当前金融机构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明确下一步发展和工作的重点,有利于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协同实现(陆岷峰和周军煜,2021)。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和具体实践的不足是没有将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进行并联性研究,这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在战略布局上出现政策效应上的对冲或重复劳动,影响金融生产力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影响普惠金融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陆岷峰,2022)。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基于金融机构的视角,将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进行并联性研究,结果表明两者有较大程度上的关联性,金融施策完全可以统筹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两个方面,从而充分发挥金融的社会效应,强有力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协同发展的对策
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关联度十分高,交叉点、复合点也较多,因此,基于金融机构的角度实施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的协同发展对策不仅可行也十分必要,须通过金融措施的优化与实施进一步提升金融的生产力。
(一)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关系
认清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两者的关系有利于金融政策和行为实施更具有精准性,从而有利于推动金融生产力的有效提高,提升政策的针对性,构建科学合理的政策体系。
1.共同富裕是普惠金融最终追求的方向。共同富裕是一种理想的财富配置结构,从财富资产分布的状态来看,适度的差距能够为社会、道德伦理所包容,兼顾并平衡了公平与效率问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体现了社会群体富足的状态。显然,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消灭绝对贫困和极度的相对贫困。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包括小微企业、农民、弱势群体,通过金融手段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扶持农民、弱势群体,鼓励其创业、再就业,增加这部分群体的收入,可达到共同富裕的基本财富要求。由此分析,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普惠金融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
2.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惠及的主要是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目前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相较二十年前而言,其群体质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不再是高风险、高成本的金融客户,大部分群体已经完成个人的原始积累。因此,共同富裕的目标群体虽然界定在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但已经构成了金融机构的重要战略客户,共同富裕目标实现得越好,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质量越高,反之,普惠金融发展得越好,就越接近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两者存在互相依存和互相促进的关系。
3.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实现目标的具体着力点具有差异性。尽管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交叉区,但两者着力点仍存在较大差别。普惠金融是金融机构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的获得性和享有权,评价的标准主要是金融服务这部分群体的覆盖面及小额贷款的获得率。金融角度下的共同富裕目标除了要支持普惠金融服务对象,还要利用金融杠杆对于高杠杆的主体适当地降低杠杆率,对于无序资本还要进行强约束,保持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协调管理中,必须根据两者的不同着力点,选择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赵越和陆岷峰,2022)。
(二)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协同发展的对策
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能完全相等,如何保持金融在两者之间运用实现作用最大化,同时服务于两大目标的实现,主要通过具体的金融行为与措施来体现。同时要本着问题导向的原则,结合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金融问题,通过有效的金融措施一并给予解决。
1.金融方向精准化。金融机构大多基于历史的传承和所处内外部环境制定其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就明确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客户目标和发展思路而言也一样,但是,不同时期、不同机构的发展目标和重点是有所差别的。因此,金融机构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站在两个百年交汇点上,审时度势,提高当前发展普惠金融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认识,并将其作为发展重点。在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积累后,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偏重追求效率已转为当今以追求公平为主的指导原则背景下,公平是金融伦理中重要的原则,而不是过度追求效益最大化;二是要将当前普惠金融目标具体化,不再是过去模糊的中小微企业概念,需要支持的是创业阶段创新的小微企业、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的小微企业、绿色环保低碳的小微企业等,支持乡村振兴和“三农”经济发展的项目、弱势群体的下岗再就业和再创业项目是金融机构扶持的重点。随着这些群体收入财富情况以及环境变化的不断调整,最终精确到具体的企业、项目、个人,实现精准造富,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2.金融工具多样化。伴随着金融需求的不断增加,金融供给的结构也越来越丰富,金融工具的种类日益多样化。但目前就普惠金融而言,商业银行承担了主要的渠道和功能,主要金融工具对于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使用率明显不高,且配合使用的“组合拳”不多。因此,一是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商业银行服务普惠金融的主渠道和主体作用,着力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扩大金融企业服务覆盖面,通过金融业务线上化,让广大农村、老少边穷地区的人民享有同等的金融服务权;二是资本市场要积极发挥助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作用,通过资本市场政策的引导,将优秀的企业、优质的项目向中西部转移,只有区域经济发展相对平衡,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才有基础(陆岷峰,2022);三是要大力发挥保险企业的作用,一方面要发挥保险业对于灾害频发的地区产业和个人财富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保险资金的投入,加大低收入群体项目的支持力度;四是要综合应用人民银行再贷款等金融工具支持中西部和小微企业的发展,要通过金融工具的应用,调节金融机构资金的流量与流向,实现各种金融工具综合协调配合,尽可能减少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间收入不平衡、群体间收入不平衡,助力普惠金融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3.金融扶持项目化。项目是实现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方式,是增加关联劳动者收入的有效渠道,也是调节财富配置结构的重要方法,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以项目为载体,充分发挥项目在助力普惠金融和平衡财富资源方面的作用。一是要积极支持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这类项目大都在城乡接合部,既可以解决一部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又可以助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增加这部分群体的收入。二是大力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项目,提升小微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能力。三是全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项目,既有利于提升这个群体的创新能力和智能化程度,又有利于提升生产力,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尽可能多的收益。四是做大供应链金融项目,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利用商业信贷资源积极支持上下游小微企业。五是积极支持国家和区域性重点项目,这类项目均对宏观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通过金融支持这些项目的建成落地,可以有效地解决就业问题,优化财富的配置结构(陆岷峰和欧阳文杰,2022)。
4.金融客户微型化。尽管金融机构开展大客户、大项目业务风险较低,成本也较低,在保持必须的重点项目前提下,金融机构要将客户聚焦到小微企业客户上,这不仅是因为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特殊的重要地位,属于普惠金融主要的服务对象,而且小微企业的劳动者基本上是共同富裕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这部分人的富裕意味着共同富裕群体又增加了相当重要的部分。因此,金融机构一是要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特别是着力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二是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其信息来源广等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咨询业务;三是帮助小微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小微企业发展的韧性;四是要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长期的发展机制,提升风险抵抗能力。此外,还要积极通过信贷结构调整,推动小微企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鼓励其创新发展(陆岷峰和徐阳洋,2021)。
5.金融价格优惠化。金融产品价格是金融与服务对象利益分配的标尺,对于普惠金融而言,存在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收取的价格及服务对象投资金融机构的价格两种类型,而对于共同富裕目标而言,就是要通过优化金融产品的价格来调节财富配置结构。因此,金融机构一是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尽可能降利减费,降低普惠金融的融资成本,相对增加财务收益;二是对于普惠金融投资金融企业,须给予投资人相应的回报,同时要引导该群体进行科学投资,避免高风险投资,防止陷入集资诈骗等事件;三是对于富裕群体特别是超富群体在金融服务价格上按更高水平收取,通过金融价格手段均衡财富配置;四是清理各种金融收费,对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收费能少则少、能免则免,尽可能降低这部分群体的生产、生活成本。
6.金融产品个性化。金融产品是实现金融目标的工具和具体通道,金融产品是集政策和服务于一体的混合体,金融产品在设计目的、用途、价格等方面会体现其社会性。因此,金融机构一是要根据普惠金融的特点设置专用的金融服务产品,诸如设置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产品、创业贷款等,消费此类产品的客户必须满足身份标准等要求;二是要大胆地进行金融产品创新,诸如运用大数据来加强对普惠金融服务对象信用情况的了解,大力开展信贷融资等;三是积极借助于资金市场和政策优势,发行普惠金融、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乡村振兴债券等,通过产品的专业化、标准化、特色化,为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产品,从而提供可靠的金融保障(陆岷峰和欧阳文杰,2021)。
7.金融手段技术化。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手段会影响效率与成效。当前,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数字化转型目标的实现,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提高金融机构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效率。一是要积极应用大数据,缓解金融机构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间的信息不对称,便于金融机构精准施策;二是要积极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控制,扩大小微企业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三是要积极应用物联网技术,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对象的风险控制手段;四是要积极应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普惠金融运行的数字化程度,引进科技人才,激活普惠金融场景,切实提升普惠金融的效率,为批量化、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陆岷峰,2022)。而数字技术的应用自然而然提高了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从而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对于共同富裕目标中的数字技术的应用,主要是通过数字技术信息量大、处理能力强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共同富裕实现程度及现状,使普惠金融服务的选择上更加有针对性。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方向是一致的。普惠金融的本质是通过金融手段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农民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属于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体现,侧重于手段;而共同富裕的目标则是从另外一个维度来提升社会中低层人群的收入水平,侧重于目标的提法,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可以让我国有更多人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因此,普惠金融一定意义上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两者目标方向是一致的,将其进行并联研究有利于提升普惠金融运行效率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速度。
2.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在具体的实现方式上有所不同,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协同发展有利于全社会效能的提高,也有利于两大目标的实现。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农民和社会弱势群体,发展普惠金融的目的除了解决这部分群体的收入问题外,布局产业发展结构、培育金融机构的客户也是重要的目标,而共同富裕目标的金融支持主要是支持中低收入者提高收入水平,降低其支出成本,提升收入的增长速度,两者有交叉之处但不能互相替代,金融在支持策略上必须对于交叉部分加大扶持力度,而对于在服务方向和重点上不一致之处,需仔细斟酌,防止可能出现相互抵消的措施出台,保持政策的一致性。
3.金融是实现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抓手和力量,必须注意金融行为的协调与一致性。普惠金融的发展源自于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而共同富裕的目标实现不完全是金融的支持,但在其实现过程中完全可以通过政策的协调、行为的一致性大幅度提高金融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必须通过金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工具、扶持重点、投资项目、客户结构、价格体系等多方面体现出来。因此,金融机构在具体行为中必须同时进行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双维考量,才能同时有力地推动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进度和效率提升。
(二)建议
1.将普惠金融与共同富裕目标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新时期战略目标。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区域的金融竞争程度很高,农村金融、普惠金融将是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蓝海,金融机构有必要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及时修正和完善机构的发展战略,特别是要与当前的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等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与自身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及时配置资源,在战略目标调整中找准定位,顺势而为,使金融机构的个体发展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势保持一致,从而在国家宏观政策发展中获得相应的政策红利。
2.金融机构要将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关联指标列入内部考核。考核导向是调动金融机构做大普惠金融、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因此,金融机构总部要将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落实的具体措施情况作为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重点考核指标之一,只有将单位和个人利益与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措施结合起来,普惠金融的发展、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宏伟规划才能落实到具体的行为措施和行动上来。
3.积极加大金融支持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过程中的财政补贴。由于普惠金融相比其他金融业务而言收益较低,同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过程中的金融支持的部分重要内容属于普惠金融性质,为保证金融机构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支持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金融支持,有关部门宜启动财政补贴机制,通过政府“有形的手”,让致力于普惠金融和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市场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从而保持普惠金融和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