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现实困境、概念界定与理论模型
2022-12-28王秀华陈泽文
王秀华,郭 琦,陈泽文
(青岛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9)
1 科技创新容错实施的现实困境
创新是企业利润的三大来源之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但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世界经济进入新旧动能转换时期,随着我国 “创新型国家” “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逐步推进,创新作为当之无愧的新动能已经成为共识。容错机制作为处理系统不确定性的重要机制被引入创新管理领域,已经成为新旧动能转换环境下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常规机制,是解放创新者思想、大力推动改革创新的重要制度安排。整体而言,容错机制目前尚属初步构建阶段,主要体现在中央层面的政策倡导发动和地方层面的文本建制试行之中[1],且这些政策多为 “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制度,而非 “科技创新容错”制度。
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是容错思想在科技创新领域制度化的体现,实际上,科技创新领域是最早接受容错思想并将其上升到法律保障高度的领域。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以下简称 《科技进步法》)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2021年12月第二次修订时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 “宽容失败”进一步修订为 “予以免责”,科技创新容错的信号更加明确。2018年1月和5月,国务院连续印发了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两个文件,均提出要求企业建立容错机制;2018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对容错纠错机制适用的范围、建立原则、执行主体、容错条件、容错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指导性规定,虽然这一文件主要适用于干部改革创新容错,而非科技创新容错,但是却为科技创新容错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了参考意见。
在地方层面,最早关于科技创新容错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各地区的科技进步促进条例中,但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2018年5月20日 《意见》的出台,湖北武汉、浙江舟山等地区以及贵州烟草局等企业开始尝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科技创新容错实施细则,从已发布的实施细则看,其结构与 《意见》具有较大相似性。
自1993年 《科技进步法》修订实施至今已经历了将近30年的历程。从现有政策看,即使上位法已经对容错条款进行了规定,依然有部分地方条例不设置容错条款,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例如,深圳早在2006年就发布了包含干部改革创新容错条款的 《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是名副其实的改革前沿阵地,但在2013年发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无容错条款。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作为直辖市的天津市、作为东部沿海开放城市的青岛市、北部地区的吉林省、中部地区的河南省、西部地区的广西省等。此外,在经历了创建容错纠错机制呼声极高的2016年后,山西省2017年新修订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依然不包含容错条款。2018年国家层面屡次强调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但迄今为止四年间,仅个别地市与企业出台了相关制度,且差异较大。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与干部改革创新容错制度相比,科技创新容错的实践发展异常缓慢。
实践的缓慢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理论的发展状态。虽然在中央反复强调容错的重要性、各地纷纷出台容错相关规范的大环境下,有关社会治理和管理容错的文献有所增多,但集中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①干部改革创新容错文献多,科技创新容错文献极少。从容错思想引入的时间看,科技创新领域引入容错思想显然要早于社会管理领域,但从现有文献看,研究干部改革创新容错相关理论的文献更多,纯粹研究科技创新容错的文献数量不足其十分之一。②容错机制基本概念及理论模型研究缺乏。理论研究多关注容错机制制定的背景意义、理论依据以及容错机制构建的要求等方面,缺少对容错机制基本概念及理论模型等的基础性研究,这是实践中出现 “容错制度文本的同质化明显”[2]以及 “逻辑悖论”[3]的重要原因。③现有研究对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特殊性关注不够。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作为一种容错机制,与干部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相比有一定的共性,但更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现有研究多借鉴干部改革创新容错研究成果对国有企业容错机制进行研究,没有体现出科技创新容错的特殊性。④存在将 “容错机制”单一化且等同于事后处理机制的观念。只有各种机制之间互相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才会使容错机制真正落地实施[4]。可见,容错机制应该是一整套制度安排,而非单一政策文本,更非仅指事后政策。而现有研究中的容错机制更多的是 “出错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免责机制、减轻责任机制、纠错机制以及政府补偿机制,是结果性容错,缺少过程性容错,因而是不完整的容错机制。
本文从容错概念的演进出发,重新界定容错、容错机制以及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概念,并构建容错理论模型,提出机制设计方案。本研究的价值在于:①按照容错概念发展的历史脉络重新界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内涵,为科技创新容错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②将系统论引入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研究,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模型,明确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功能模块,为企业完善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提供理论依据,丰富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相关文献;③在模型框架下设计了科技创新容错具体机制,为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的落地实施提供参考,缓解实践发展困境。
2 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概念界定
2.1 容错含义的演进
从字面理解,容错意为宽容错误或包容错误。20世纪70年代容错被引入计算机技术领域后,在其字面意义的基础上演变为 “当系统在运行时有错误被激活的情况下仍能保证不间断提供服务的方法”[5]。由此延伸出 “容错控制”思想和 “容错能力”指标,使容错成为自动控制领域中的重要概念,此时的容错概念与传统的容错概念相比发生了质的转变。
(1)由结果导向转向过程控制。作为一种结果,容错代表一种宽容的态度,是犯错后的一种可能处置方案,是错误发生之后的态度。但在自动控制领域中,发生错误的位置通常是系统运行中的某些零部件,容错机制设计的目的是当零部件出现错误时,确保系统能够包容这类错误或故障。可见,过程控制意义上的容错对零部件的故障而言是错误之后,但对整个系统而言是运行之中,而非整个系统失败之后。企业科技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就像一台设备,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类似于零部件,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应在科研人员或科研团队发生错误后确保整个系统正常运行并实现预期目标,由此也必然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机制,而非仅指事后的态度。
(2)容错的目标由容许失败转变为追求成功。将容错仅看做事后的态度时,往往意味着事情本身是失败的;而当容错作为过程控制的手段时则是系统容错,追求的是最终成功。因此,容错能力成为衡量系统性能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指标,即只有容错的系统才是成功的系统。在计算机领域曾经有一种说法:一个产品50%的代码用于实现功能,另外50%则用于容错,由此可见工程师在设计产品时通过容错控制来追求成功的决心,即容错本质上是系统追求成功的一种手段。从各地出台的容错制度中不难发现,当前的容错还停留在容错态度上,是对失败的一种处置措施,尚未发展到过程控制阶段。
2.2 容错机制的界定
容错机制即容错控制机制,是指能够确保系统即使在遭受某些环节的故障和失效的异常情况下也能安全顺利运行,避免发生严重的事故或失败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把握容错机制的内涵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容错机制的本质是控制保障机制,其目的在于尽可能追求成功。容错机制存在的原因在于解决当前很多干部怕工作失误、怕冒风险[6],而从已出台的政策中不难看出, “后果影响”与 “挽回损失”为容错六要素之二而存在,规定了容错的重要前提。例如,江西省规定的 “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湖南省规定的 “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山东省规定的 “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以及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等,这些条款均为容错免责的必要条件之一,意味着当创新者的行为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时将很难被容错。可见,追求成功是容错机制的应有之义,是宽容失败的前提。
(2)容错机制中的 “错”并非仅指可宽容之错,而应包括所有可能的错误。当容错机制是一个控制保障系统而非免责系统时, “错”的含义也将回归其本源,各种原因造成的错误均是容错机制控制的对象,如此方能有效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当然,系统健康运行并不意味着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当启动追责程序时,被追责人员将根据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 “六要素”表现不同而区别对待。
(3)容错机制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容错机制需要处理各种故障和错误,显然不是一个单独的文本可以实现的,必然是各个环节涉及的多方共同协调的结果,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事前的设计、事中的识别和控制、事后的处置。当前各地出台的容错免责性文件仅是完整的容错机制中的一环,而非全部。
(4)宽容的态度来自容错机制的有效运行。容错机制作为一种控制保障机制,就是要在创新者出错时也能尽可能确保整个事情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减少 “不可挽回的损失”发生的概率,给做事之人吃下定心丸,使其达到容错免责的条件。只有在过程性容错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营造出宽容的氛围,解放创新者的思想。
2.3 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概念
本文将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定义为在科技创新活动或项目运行过程中,即使因某些原因使其成功因素出现变数,也能够保障科技创新活动或项目继续进行,并尽可能取得预期目标,最大限度减少科技创新失败的系列制度安排。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与自动控制领域的容错控制相比要更加复杂,其核心独特性源于 “双重社会人参与”所造成的系统复杂性。
首先,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容错对象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社会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客体是微观领域的科技创新项目或企业内科技创新活动,而创新活动的主体是人,因而,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容错对象归根结底是人。与物相比,人不仅具有独特的思想,还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零部件的容错机制显然不需要考虑零部件的利益诉求,因而,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协调科技创新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
其次,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运行依托于社会人的行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本身同样是一系列由人的行为组成的活动集,在设计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过程中就必须要考虑运行机制中人的行为因素,考虑容错机制的实施者与容错对象两类人之间的互动关系。
最后,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可充分利用社会人的自我纠错能力。 “社会人参与”对于容错机制来说并非只带来复杂性,还意味着社会人能够运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进行自我纠错,这是自动控制领域的零部件无法实现的。此外,创新具有 “异于现状且可增加价值”[7]的特性,其在观念或设计或流程等环节总会有些异于已知常规做法的地方,创新管理过程中应尽可能相信创新人员能够进行自我纠错并给予其较高的自由度。因而,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无需在创新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均介入其中,但对于影响创新的关键环节应尽可能予以考虑,以最大程度保障创新流程的顺利进行。
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在未来科技创新中将发挥主导作用。2022年开始实施的 《科技进步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本文以企业为研究对象,在新概念的基础上探索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构建的理论模型和机制设计。
3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模型框架
3.1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性质
系统被分为硬系统和软系统已经成为业界共识,两种系统在适用对象、理论基础以及方法论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硬系统是建立在结构功能主义系统理论基础上,用于解决硬问题、实现硬目标,无须考虑文化、政治和社会等软因素的系统,通常适用于物理学、化学等领域;而软系统是建立在解释性系统理论基础上,用于解决软问题、实现软目标,可以有效处理管理活动中的不良结构问题的系统[8]。显然,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因具有 “双重社会人参与”的特征,且科技创新的流程也并非固定,许多新技术是利用非正规渠道获得的资源首先研制成功的[9],因而属于软系统范畴,宜采用软系统方法论构建系统模型。
3.2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模型框架
根据切克兰德[8]的软系统方法论,解决软系统问题可以采用七步法,即归结无结构的问题情景、表达问题情景、提出系统根定义、建立概念模型、将概念模型与表达问题情景形成的现实世界进行比较、提出改革方案、采取行动改善问题情景。前四步为在刻画环境和科技创新系统目标的基础上确定系统的应然状态,第五步为确定系统偏离点,即发现错误的同时分析错误的来源,第六步和第七步为纠正错误的过程,最终实现 “改善问题情景”的效果。据此,本文建立一个在特定环境下的容错系统框架,包括识错 (Identify Fault)、析错 (Analyze Fault)、纠错 (Correct Fault)和容错 (Tolerate Fault)四个功能模块,简称IACT系统框架,见图1。
图1 IACT系统框架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以科技创新过程中的各种错误作为输入,通过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作用输出成功结果。IACT系统框架反映了容错系统的环境背景、系统功能模块及其与企业科技创新系统之间的关系。
(1)系统外部环境。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环境包括宏观环境、中观环境以及微观环境,各个层次环境中均存在可能影响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设计的因素。例如,宏观环境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环境、社会习俗、价值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中观环境中的行业竞争激烈程度、地区科技创新环境、供应链竞争力等;微观环境中企业与外部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创新文化、人才素质、行业地位、战略方向等。这些因素与企业科技创新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影响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的氛围,进而影响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②可能成为企业科技创新之错的来源,形成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输入;③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建立的机制以及形成的输出将反作用于环境。可见,环境与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之间会形成一个 “环境-容错系统-环境”的增强回路。无论环境如何,企业内部构建的科技创新容错系统均有助于改善环境,但是,越好的环境越有利于企业内部容错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因此,企业在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时务必先把握好各个层次的环境,此为识别问题情景的一部分。
(2)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模型框架中描绘了企业科技创新系统的主要要素:人、财物、技术和组织。其中,财物包括资金和设备等。企业科技创新系统与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之间存在如下关系:第一,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是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服务的对象。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输入主要来自科技创新系统运行中的各种障碍因素,人的方面可能有创新态度问题、创新能力问题、舞弊等,财物方面可能有设备故障、资金短缺等;技术方面可能有技术过时、研发方向错误、侵权、技术成果转化失败等,组织方面可能有结构不适、生产不经济、客户群定位错误等,整体看还可能有创新要素组合失调、创新流程不畅等,这些都属于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需要容忍的 “错误”。第二,企业科技创新系统与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之间存在交叉。一方面,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中的部分机制会构成科技创新系统的一部分,即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本身就存在自我容错功能,如科技创新项目组成果之间的交流、合作、小试、中试等;另一方面,有些错误通过正常的科技创新系统流程无法发现和纠正,必然要借助科技创新系统之外的力量完成,如科技创新造假、舞弊、创新要素不足等错误,此时企业内部审计、引进风险投资等手段可被纳入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中来容忍 “错误”,以帮助科技创新系统顺利运行。第三,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中形成的部分容错机制将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系统。企业科技创新系统与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之间同样会形成一个 “创新-容错-创新”的增强回路,企业把握好自身的科技创新系统不仅是识别问题情景的一部分,更是描述问题情景、提出根定义并建立概念模型的基础和前提。因此,企业科技创新系统成为科技创新容错系统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
(3)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由识错、析错、纠错和容错四大功能组成,识错、析错和纠错将构成一个反馈性循环,它们既可能在企业科技创新流程过程中实现,也可能利用微观、中观和宏观环境中的特定资源或专门流程来实现,因此,这一循环与企业科技创新系统存在交叉。容错则是在特定环境约束下,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运行效果与错误性质的不同而启动的功能。当企业科技创新未造成重大损失,科技创新人员非主观故意且未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形出现时,则会启动容错程序,否则将视错误性质、后果等六要素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有效的容错系统将为大胆尝试的科技创新人员带来 “容错免责”的最终结果。
4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功能分析
4.1 识错
(1)识错的概念。识错即为识别或发现错误,系统所有问题都应该从系统内部来解决[10]。一个有效的科技创新容错系统应能够尽可能发现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所有错误,而无需考虑错误的来源和性质。发现问题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根据吉德林法则,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尤其是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错误并非总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 “识错不能”本身就是科技创新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识错是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第一功能,其不仅依赖于企业信息系统的反馈,更重要的是企业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建立若干常态化机制用于识错。
(2)错误分类。一般来说,错误可以被分为结构化错误和非结构化错误两类,结构化错误是指来自能够被认识到的且明确界定的问题或障碍的错误,如资金不足、材料品质低下等,这类错误通常容易发现,且方便快速启动析错和纠错程序;非结构化错误是指那些不能够轻易感知到的或即使发现不满意但却不能明确描述的问题或障碍产生的错误,如研发方向错误、技术周期判断错误、市场突变等,此类错误往往很难发现或确定,而一旦发生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3)识错的方法。①结构化错误识别方法。结构化错误可以明确描述且容易识别,企业可以采用错误清单法列举各类可能的错误,并由指定人员定期通过访谈、研讨会、问卷等方式进行错误识别;也可以采用指标分析法,运用大数据手段识别错误。②非结构化错误识别方法。非结构化错误因无法明确描述,可运用软系统方法论的七步法来识别,通过定义好的概念模型与现实相对照发现的不一致来查找可能的错误。在此过程中进行根定义并建立概念模型非常重要,可决定企业能够发现问题的范围和深度,也会为后续析错打下基础。根定义可决定系统的核心任务,也能反映科技创新人员对工作任务的认识,现实中科技创新人员对其工作的认识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以科技创新系统为例,可能有如下认识:形成专利、降低成本、诞生新产品、占领市场、技术进步、便利百姓生活、创新生活方式等。不同的认识产生不同的根定义,形成不同的概念模型,识别不同的错误。
4.2 析错
(1)析错的概念。析错即为对错误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供未来纠错的方向,是纠错的基础和容错的依据。从概念上看,析错作为科技创新容错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应该包括原因分析和错误重要性评估两个具体内容。
(2)原因分析。原因分析的意图在于找出影响科技创新系统顺利运行的错误发生的真正原因,促进企业以最短的时间按可接受的成本取得创新成功。科技创新系统与其他的人类活动系统类似,一个结果往往是多项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某些重要因素甚至难以捉摸,比如创新态度问题、组织不适用问题、创新者权限配置不合理等。因而,在进行错误原因分析时同样要区分不同的错误,选用不同的方法或方法组合。结构化错误问题较为明确,做原因分析时可采用试错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5问法、鱼骨图法、根本原因分析法、头脑风暴法、专家诊断法、回归分析法等常规分析方法。非结构化错误的错误与原因一样隐晦,识错的过程同时也是析错的过程,因而可采用概念框架比较法或系统分析法进行进一步分析。概念框架比较法是将根据根定义确定的概念框架与现实情景进行比较来析错,可采用理论概念框架、期望概念框架、目标概念框架等不同形式。系统分析法是将错误环节视为一个子系统,采用系统论的方法分析错误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分析出来的原因都应尽可能进行检验后再审慎得出结论,防止因析错而挫伤创新者积极性或破坏团队凝聚力,激化创新型企业的矛盾[11]。
(3)错误重要性评估。错误原因分析必须全面,以便做到管理者心中有数,但并非所有原因都需要立即处理。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对于组织来说,只有系统上合乎需要的和文化上可行的改变才是合适的[10]。科技创新系统只是企业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之间存在相互作用,往往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而运用系统思维通盘考虑问题十分有必要,即不能将科技创新系统中的要素作为孤立的因素看待,无论是人还是组织。重要性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区分须立即调整因素和暂不调整因素,为后续确定纠错方案提供依据。企业可根据影响速度、影响大小和纠错难易三个维度进行因素区分,每个维度有两种选择,从而形成8种分类,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②④⑥⑧类错误因纠错较为容易,一旦发现即意味着解决,因而需要启动专门纠错程序的主要是①③⑤⑦类。①类既紧急,影响又大,属于最重要层次;③⑤类要么影响迅速,要么影响较大,处于中等重要层次;⑦类影响慢且小,且难以解决,因而处于弱重要层次。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最重要层次的原因立即启动专门纠错程序;对中等重要层次的原因进行重点监控,在纠错成本达到可接受程度时或达到紧急程度时启动纠错程序;对弱重要层次的错误原因提请相关人员注意,定期观察,以防其向③或⑤类转变。
表1 错误原因重要性程度汇总
4.3 纠错
(1)纠错的概念。纠错是指采取措施纠正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错误,是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的核心环节,只有能纠错的系统才是真正容忍错误发生的系统。根据纠错措施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流程纠错和组织纠错。流程纠错是指在科技创新流程范围内即可完成纠错措施的一种纠错,此类纠错影响的范围仅限于科技创新系统内部,对企业其他领域影响不大。组织纠错通常是指对科技创新系统识别的错误必须由企业高层采取行动才能够纠正错误的一种纠错,此类纠错一旦实施,受影响的不仅是科技创新系统,组织内其他领域也会受到影响。流程纠错又可按照流程方向分为重传纠错和前向纠错,重传纠错是指在科技创新流程中后端发现前端的错误后将错误信息反馈给前端,前端根据原因分析结果重新完成流程任务后再进入流程后端的一种纠错方式,例如中试过程中发现的结构化错误必然要回到研发环节纠错;前向纠错是指在科技创新流程中后端发现前端的错误后直接对错误进行纠正而无需前端实际参与的一种纠错方式,此类纠错通常适用于某些简单的结构性错误。
(2)纠错的步骤。对于根据重要性需要立即纠正但是解决难度较高的错误,企业在析错后可采用以下步骤纠错。
第一步:确定纠错主体。要彻底地纠正错误,需要确定责任主体,即由谁或哪个部门或小组负责制定纠错方案。由于科技创新系统涉及的环节和部门众多,有些纠错发生在科技创新系统内部,且可以确定在某个特定部门内部,则由部门负责人制定纠错方案即可;但有些纠错可能会跨部门或超出科技创新系统边界,则纠错方案的制定主体可能需要组建跨部门小组,或由在组织内级别层次高的部门或人员担任。
第二步:制定纠错备选方案。大多数复杂错误的纠正都不会只有一种方法,纠错主体应根据析错结果制定若干备选方案,以便决策者进行选择。纠错方案可能出现高成本但纠错彻底、低成本但非彻底纠错等不同组合,制定纠错备选方案时应尽可能全面,包含所有可能的纠错方案,切忌在决策者决策之前主观删除任何一个备选方案。
第三步:决策并采取行动。决策者在选择决策方案时,应充分评估资金满足度、人员变动影响、科技创新进展、企业承受力等因素,综合权衡纠错的风险和收益后再做出决策,防止因一个纠错行为引发更严重的次生错误。
第四步:纠错评估。纠错完成后应对纠错结果进行评估总结,为后续纠错提供依据。纠错的结果包括科技创新损失的减少或消除、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
4.4 容错
容错作为IACT模型的最后功能模块,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出错责任人进行处置的环节,也代表了企业的一种行为和态度,属于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中的约束机制。理论上对责任人的处置应根据责任人犯错的原因、性质和损失等要素区别对待,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企业均有处置权,只要科技创新容错系统高效运行,企业损失将降到最低。因而,在企业科技创新容错系统中的错误处置模块主要发挥容错功能。据此,容错被定义为企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针对科技创新系统中的具体责任人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进行处置。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意见》对容错范围、原则、流程和条件等的规定较为详细,企业在容错机制制定时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对绝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来说,容错的最大困难在于股东对企业科技创新不容错[12],这也是已有政策多数强调 “未造成重大损失”方能容错的原因。因而,要实现容错的结果,除了科技创新系统高效运行尽量减少损失外,企业还需要采取其他配套措施,尽可能减少科技创新损失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不利影响。
5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机制设计建议
企业科技创新容错并非新生事物,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发展出许多被证明有效的识错纠错机制,如中试机制、科研项目审计机制、项目结题评审机制、合作创新等。此外,企业还可以视情况建立如下补充机制:
5.1 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机制
企业科技创新行为本质上是投资行为,因而,在科技创新项目立项之初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一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不同,科技创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重点对项目成功的可能性进行论证,包括科技创新项目的定位、技术和经济上的投入、可能遇到的各种障碍以及未来市场前景等,以此作为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前提。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统一认识的过程,有助于提前确定根定义和概念框架,为科技创新人员自我修正和系统的识错、析错提供依据。
5.2 全员错误识别机制
众所周知,越是能够从多个视角进行审视,越容易发现问题。企业内的员工因成长、教育、兴趣等多种原因导致其知识储备和擅长的知识域有很大差别,岗位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也各不相同。建立全员错误识别机制,有助于充分发挥员工的识错能力,从多个角度发现问题。企业还可以设立错误数据库,作为全员错误识别机制的配套措施,用于显示员工编号及其发现的错误,科技创新部门及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员工提交的错误进行归类筛查处理。另外,设立数据库还有助于企业运用大数据手段,根据错误提交频率、广度等做出科学研判。
5.3 定期交流汇报机制
科研项目团队应定期在团队或企业特定范围内召开正式交流汇报会,正式交流汇报会区别于非正式的内部交流。第一,汇报更有助于理性梳理科技创新思路,有助于团队成员发现以往忽略的问题;第二,在包括高管、销售、生产、财务等特定范围内汇报,有助于从多个视角审视科技创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发现生产、采购、销售等成果转化或资金不足等问题,如有必要,此类交流汇报机制还可引入企业外部的供应商、领先用户、专家学者等参与;第三,定期交流汇报也是析错和制定纠错方案的重要过程。
5.4 识错纠错奖励机制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主动指出错误、参与纠错建言献策,企业还应该建立识错纠错奖励机制,只要员工发现的错误被认可或提出的纠错措施被采纳,即应该视具体情况对员工给予奖励,营造全员识错纠错氛围。当然,全员识错纠错相关机制的实施要注意防止泄密。
5.5 系统评估机制
随着科技创新活动变得日益重要而普遍,科技创新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有必要成立专门的责任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对多数企业来说,当前承担风险管理责任的部门主要是内部审计部门,但该部门多擅长资金相关风险的识别和分析,而对科技创新相关的风险把控能力尚有不足。科技创新风险并非都能从资金上得到快速反应,因而建议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系统评估部,引入系统论工具,承担企业价值管理过程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等工作,包括科技创新错误的识别评估和资金相关问题的审计。
5.6 科技创新数据监控机制
企业科技创新行为包括研发、中试、成果转化等整个链条,是企业价值创造的长波,也是企业获取竞争力的关键,其面临的风险相对来说较为综合、专业性强,识错和析错无疑将占用科技创新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操作不当甚至会造成企业内耗。Annapoornima等[13]指出,以前的项目失败经验有助于尽早识别失败的项目,因而条件允许的企业可建立科技创新数据监控机制,采集相关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错误预警和析错,提高识错的时效性和析错的精准性。
5.7 科技创新项目中期评估机制
某些科技创新项目生命周期较长,随着创新项目的推进,立项前可行性研究时的社会环境、技术条件以及企业资金状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需要及时修正。因而,企业应建立项目中期评估机制,以便根据变化后的环境和条件对项目能否继续、相关支持是否需要调整等进行评估检查,对不再具有可行性的项目及时处置止损,对能够继续进行的项目调整研发投入和研发速度,扫清障碍,纠正可能的错误,为后续成功实现成果转化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