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以贵阳市为例
2022-12-28杨兵
杨 兵
3 岁以下是婴幼儿成长发展的关键阶段。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对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19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2020 年5 月,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 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贵阳市作为贵州省省会城市,在创建让辖区居民有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的“三感社区”建设标准中明确提出,将3 岁以下托幼机构纳入建设标准,解决社区“幼有所育”的问题,为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婴幼儿照护体系提供了政策支撑。农工党贵阳市委会组建调研组,对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贵阳市婴幼儿托育现状
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服务水平、建设标准不统一,入托率仅为5%左右。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贵阳市常住人口为5987018 人,3 岁以下婴幼儿为239131 人。截至2021 年7 月15 日,贵阳市备案的托育机构仅有15 家(南明区4 家,云岩区1 家,花溪区1 家,白云区1 家,观山湖区5 家,开阳县2 家,清镇县1 家);全市托育机构除南明区的其中1 家为非营利性外,其余均为营利性。贵阳市入托需求与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十分明显,托育服务供需差距较大。
二、主要问题
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涉及部门多、服务对象年龄小等特殊情况,贵阳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五个方面的难点。
(一)保障难,缺乏国家及省级政策支持
目前,国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保障措施没有纳入法律程序。比如,尚未明确新建小区千人配备托位数、新建住宅小区未配建托育服务机构等,严重影响了托育机构整体规划和布局。社会各界重视和参与托育服务工作、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的氛围和环境还未形成。
(二)建设难,缺乏托育机构统一标准
一是建立公办托育机构难。目前,国家对公立性托育机构建设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成立公立性托育机构的编制及托位数标准。二是民办难。民营托育机构租赁的场地多数不符合托育机构场地设置要求,从而导致消防验收和备案困难。三是公办与民营托育机构在收费标准上差距较大。公办托育机构总量不足,较难满足家庭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的需求。
(三)供给难,缺乏统一的照护标准体系
一是以家庭为主的服务体系供给难。国家尚未出台家庭科学育儿方面的指导性意见,也没有提供家庭科学育儿的专业平台。家庭育儿知识贫乏。同时,家庭作为3 岁以下婴幼儿养育的主体,承担着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但众多自主带养家庭对婴幼儿心理发展、情感需要等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二是托育服务机构供给难。目前,贵阳市托育机构严重不足,机构托育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家庭个性化需求。三是托育机构普惠性供给难。民办托育机构因场地租赁等因素,运营成本及收费较高,给育儿家庭带来经济压力。
(四)监管难,多头监管导致权责不明
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存在无监督机制、监督力度弱等问题。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细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落实以及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仍需加强。托育机构管理工作还存在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缺少标准的示范机构及示范性社区,机构教养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五)培养难,人才队伍建设未建立体系标准
目前,在职称评聘中,尚无托育师资职称评聘体系和标准。在贵州省49 所中等职业学校中,仅有10 余所开设托育相关专业。省内没有高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托育服务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同时,由于没有规范的托育师资培训体系,托育服务行业面临发展的人才瓶颈。幼儿教师队伍不稳定,从业人员资质模糊,且平均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招聘新师资面临一定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完善各项标准,促进婴幼儿照护体系健康发展
建议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全面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构建托育机构服务质量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监管、动态评估和处罚措施等制度和机制,以科学可行的方法保证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托育内容、质量进行评估,完善各项政策、标准,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建立政府主导、普惠为主、多渠道共同发展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应推进、完善社区托育点政府实事项目,依托社区,建立普惠性幼儿托育点,研究普惠性价格合理区间,扩大社区托育服务的受益面。一是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落实国家政策补贴,保障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推进托育服务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以规范手段保障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多层次的、满足市场需求的托育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托育服务行业,构建主体多元、性质多样、服务灵活的托育服务体系,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金融支持等政策措施,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更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三是大力支持农村托育服务,制定鼓励优秀托育机构深入农村开展托育事业的相关措施。
(三)明确教师准入标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坚决杜绝婴幼儿伤害事件发生。要建立和完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奖惩和淘汰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素质,推动婴幼儿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形成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长期和短期培训等内容相结合的一体化培训方案,为各类托育从业人员提供持续性、专业性的成长服务;要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增加行业吸引力,制定早期教育师资准入标准,严把入口关,加强早期教育专业师资培养,规范早期教育师资职后培训。
(四)加大宣传引导,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意识及能力
一是建议加快托育服务立法研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生育假制度,探索延长产假、陪产假,设立育婴假等,降低家庭育儿负担。二是建议各级政府和托育机构有计划地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公开课,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儿童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科学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等知识,切实提升家庭育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