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门砸伤学生,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2022-12-28梁永良
■梁永良
案例:徐某、石某和马某是惠民中学七年级同班同学。2018年9月26日下午放学后,徐某、石某和马某一起在操场上踢足球。期间,徐某、石某和马某出于好奇,一起用手抓着移动式足球门框做引体向上。突然,移动式足球门朝前倒下,砸中了徐某的左腿。班主任闻讯后,将徐某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总共花费了8万余元。因未能与惠民中学、石某、马某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徐某的父母遂将惠民中学、石某、马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惠民中学、石某、马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徐某的父母诉称,惠民中学未将移动式足球门进行固定,石某、马某一起把移动式足球门弄倒,导致了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故惠民中学、石某、马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惠民中学辩称,徐某、石某、马某是初中生,理应知道如何正确使用移动式足球门。然而现实中,徐某、石某、马某却一起用手抓着移动式足球门框做引体向上,共同实施这一危险行为,导致了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故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惠民中学既未对徐某、石某、马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未尽到物件危险防护职责,判决惠民中学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徐某、石某、马某分别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对于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惠民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对学生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惠民中学应对徐某、石某、马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然而现实中,惠民中学疏于对徐某、石某、马某进行安全教育,未能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移动式足球门,而是任由他们一起用手抓着移动式足球门框做引体向上,进而导致了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对于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惠民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对于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惠民中学未尽到物件危险防护职责,应当承担物件致害责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根据上述规定,学校需要履行对校内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验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履行这一职责,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学校需要承担物件致害责任。物件致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物件致害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别的标准在于,物件致害时是否有人的意志支配。物件致害责任是在没有人的意志支配下,物件危险转化为现实,致人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支配物件致害他人导致的侵权责任。但归根到底,物件致害责任应由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者致害物件的管理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致害发生时,谁是致害物件的实际控制人,就可以认定谁需要承担物件致害责任。因此,尽管致害物件归其所有人所有,但致害发生时,致害物件不是由其所有人支配,而是由其管理人支配,就可以认定其所有人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其管理人才是致害行为的责任人。当然,如果致害系因致害物件自身的设计、功能缺陷或其他隐蔽性瑕疵造成的,且致害物件的所有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致害物件的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惠民中学作为移动式足球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将它进行固定,致使它存在不安全因素,进而导致了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惠民中学未尽到物件危险防护职责,应当承担物件致害责任。法院认为惠民中学既未对徐某、石某、马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未尽到物件危险防护职责。也就是说,法院认为惠民中学没有尽到这些职责,是造成徐某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惠民中学承担70%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3.对于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徐某、石某、马某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石某、马某是初中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能够预见到一起用手抓着移动式足球门框做引体向上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们却出于好奇,共同实施了这一危险行为,导致了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对于徐某伤害事故的发生,徐某、石某、马某在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法院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判决徐某、石某、马某分别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