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
2022-12-28江西师范大学张孝星
江西师范大学 张孝星
当下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完善了非监禁刑的适用问题,但依旧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优化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适用时存在适用范围狭窄导致资源浪费、概念内容不具体、实际适用困难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和具体的执行措施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刑事禁止令的效用,使禁止令无法完全有效地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在两大法系的刑事禁止令的相关制度中,域外的刑事禁止令制度相对完善,而且在执行措施方面更加具体,因此,我国的刑事禁止令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我国刑事禁止令的优化和完善有利于预防犯罪发生,对刑罚有着补充辅助的作用,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刑事禁止令的实际意义,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笔者从我国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性质、特点、出台背景、实践意义、禁止令的适用和执行等方面来研究我国刑事禁止令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对有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和措施,从而使得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实行更加具体、严谨,更好地适用和执行。
一、我国刑事禁止令概述
(一)我国刑事禁止令的概念和性质
1.刑事禁止令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对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刑事禁止令的性质
在学术界对于刑事禁止令的性质有多种观点,例如,辅助监管措施论、保安处分说。
辅助监管措施论的观点是指刑事禁止令是用来配合刑罚的一种约束犯罪分子的措施,有着强制和预防作用,有利于对在考验期内的管制刑犯和缓刑犯进行监督。从刑事禁止令的实施来看,刑事禁止令的辅助作用很强。随着非监禁刑犯的增多,对其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差,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出现强有力地加强了对犯罪分子的监管,从而得出辅助监管措施的观点。保安处分说的观点为我国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上是保安处分,从保安处分上看,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与国外法律中的保安处分制度性质相似,虽然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但是从性质上看,刑事禁止令的性质是属于保安处分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禁止令既不是保安处分,也不是资格刑,我国的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从其宣告的目的和特征可以看出,是为了预防管制刑和缓刑犯罪分子再犯以及通过禁止的一系列措施来达到教育改造目的的一种限制性、约束性措施。
(二)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基本特征
1.依附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可知,刑事禁止令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而是根据对判处管制刑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对其附加的刑罚,如果脱离了管制刑和缓刑的前提条件,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是不存在的,总的来说,刑事禁止令是依附在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刑和缓刑的基础上存在并且适用的一种制度。因此,刑事禁止令具有依附性。
2.强制性
在《刑法》中对刑事禁止今予以规定,刑事禁止令是裁判文书内容的一部分,与文书其他部分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犯罪分子必须遵从禁止令的内容履行有关义务。犯罪分子如果违反禁止令,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话,将依照违反刑事禁止令的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刑事禁止令具有强制性。
3.预防性
刑事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惩戒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而是为了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通过对犯罪分子宣告刑事禁止令的方式减少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刑事禁止令具有预防性。
4.实践性
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并不是纸上谈兵,而是对管制刑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实施限制的理论依据。自刑事禁止令颁布以来,我国各地都有了禁止令的实例。
第一例,据湖南省法院网讯,沉迷网络游戏的刘某因缺乏上网资金,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三万四千元,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这是湖南娄星区首例刑事禁止令案件。
第二例,山东省日照市的孟某和徐某酒后发生矛盾,孟某伙同其他三人携带凶器至徐某所在的KTV二楼,对包房中的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徐某及其三位好友,致徐某、李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孟某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1年5月30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内禁入酒吧、KTV等娱乐场所。
各地对禁止令制度的实践说明该制度在社会实际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刑事禁止令具有实践性。
(三)刑事禁止令的出台背景和实践意义
1.刑事禁止令的出台背景
第一,管理不够严格难以转化非监禁刑罪犯。首先,由于缺乏针对管制刑和缓刑罪犯的监管部门,导致对管制刑和缓刑罪犯的管理不够。其次,由于管制刑和缓刑罪犯数量增多、监禁成本过高,从而导致对管制刑和缓刑罪犯的有效管理难以实现。第二,社会上有非监禁刑罪犯报复他人的案例。第三,国外法律的禁止令制度有我们能够学习的地方,例如英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中的内容。
2.刑事禁止令的实践意义
首先,刑事禁止令有力地弥补了对管制刑和缓刑罪犯的管理缺陷,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刑事禁止令相当于是对监禁制度的一种优化。其次,我国的刑事禁止令有效地降低了管制刑和缓刑罪犯再犯的几率,起到了预防其再犯的重要作用。并且,禁止令的强制性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以及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此外,对犯罪分子宣告刑事禁止令,补充了管制刑的缺陷,有利于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其对于被宣告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的矫正作用。
二、两大法系禁止令制度对我国禁止令制度的启示
(一)两大法系的禁止令制度
1.民法法系的概念及其禁止令制度
(1)民法法系的概念。民法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国家的禁止令制度。民法法系国家大部分都对禁止令的相关内容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禁止执业、限制居住自由、保护观察等。
2.普通法法系的概念及其禁止令制度
(1)普通法法系的概念。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其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当然,普通法法系的正式渊源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不限于普通法,还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起来并长期产生重大影响。(2)普通法法系国家的禁止令制度。以英国的禁止令制度为例,英国的刑罚体系较为完善,与刑事禁止令比较相像的有宵禁令、保护观察令等。
宵禁令是一种社区令,适用范围很广,任何年龄被判刑的人都适用于宵禁令。宵禁令内容中规定了宵禁的特定时间、地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和出入特定的场所,实施过程也相对容易。
保护观察令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判决,保护观察制度在英国得到了普遍适用。保护观察是“使罪犯身处自由,但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受到一名法庭官员的社会福利机构工作者的指导和监督的判决方法。在此期间,罪犯仍然保留法律责任,如果罪犯没有良好的行为表现的话,将被法庭处以其他不同的刑罚方法。”该定义是在1962年由英国的保护观察部门提出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英国的保护观察令是一种相对比较完善的判决方法。
(二)我国对两大法系禁止令制度的借鉴
我国对比了两大法系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对刑事禁止令的内容作出了适用于我国刑法以及社会现状的规定。例如:(1)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一点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有规定,且适用于我国的刑法和社会现状,可以预防犯罪分子再犯以及报复举报人。(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这一点与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有着异曲同工的作用。虽然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但是相比来看内容还是不够具体,适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而且没有与罪名相对应的具体的禁止令,还需要继续完善。
三、我国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和执行
(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
1.禁止令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禁止令的概念,我国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对象只有管制刑和缓刑犯罪分子。管制刑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缓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禁止令的适用条件
第一,被宣告刑事禁止令的必须是管制刑或是缓刑犯罪分子。笔者认为,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刑事禁止令的实用性,由于适用对象限制性太强,导致刑事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降低。第二,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其犯罪情况确认是否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需要根据法院判断管制刑和缓刑犯人身危险性的有无来确定是否宣告刑事禁止令。
(二)刑事禁止令适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禁止令的适用现状。第一,刑事禁止令的预防犯罪作用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初步验证,的确有利于预防管制刑和缓刑罪犯再犯。第二,虽然刑事禁止令的预防效果初步实现了,但是并不明显,而且在整个社会刑事禁止令还没有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因此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以及监督。第三,我国刑事禁止令适用未成年人的案例居多。国内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不容乐观,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相对较少,人民法院更多地会对其宣告禁止令,且禁止令主要内容大致为禁止斗殴、禁止进入网吧等。
(2)刑事禁止令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太狭窄,只限于对管制刑和缓刑罪犯根据犯罪情况宣告刑事禁止令,导致许多其他刑事罪名无法适用刑事禁止令,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例如,我国并没有针对假释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相关规定。第二,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管制刑和缓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即根据其人身危险性)判断是否适用刑事禁止令,但是人民法院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具体界定尚不明确,这就需要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自行界定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
(3)刑事禁止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对于刑事禁止令的执行,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不够,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难以达到刑事禁止令的目的。笔者建议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以及管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二,在刑事禁止令的执行过程中,若犯罪分子不认真履行甚至不履行义务,缺乏具体的针对措施,导致最后禁止令的执行只能流于形式,而达不到当初人民法院宣告刑事禁止令的目的,没有达到劝服犯罪分子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目的。2014年9月12日,王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王某某到泉州市泉惠石化园区生产经营、建设场所。然而,缓刑考验期间,王某某不思悔改,多次到泉惠石化园区阻碍施工。被处以三次警告后,王某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再次到泉惠石化园区阻工。惠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原判中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的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裁定送达后,王某某于当日即被送往看守所收监。在该案例中,对于王某某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是撤销缓刑维持原判。笔者认为,对于王某某的判决应该再加上对违反具体的刑事禁止令内容的法律后果,因此,完善对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的措施刻不容缓。第三,刑事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详细的执行措施和细则,这容易导致社区矫正人员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不高。例如,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根据不同的案例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的人就需要一定的界定方式,至少需要对相关罪名相对应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四、对我国刑事禁止令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从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角度来看
首先,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工作,扩大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这是首当其冲的。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只限于管制刑和缓刑犯,然而还有许多适用刑事禁止令的人群。其次,应出台对于犯罪分子不同罪名以及具体犯罪情况的人身危险性的界定规则,这就使得禁止令的实行难度增加,这是立法部门应当立刻去完成的一件事情。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仅仅宣告禁止进入网吧、禁止酗酒、禁止校园斗殴是不够的,因为类似于禁止进入网吧这样的禁止令内容无法做到实时有效的监督的,这样也必然达不到宣告禁止令的目的和效果,并且也会给社区矫正人员带来负担。因此,笔者建议,类似于未成年人的禁止令内容中应当添加一些内容,以禁止禁入网吧为例,宣告禁止令之后首先对该未成年人实行为期一周或者两周的思想教育,若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肄业后可以减短禁止令的实施时间,若其无法肄业,则继续进行直至知错悔改为止,然后再实行禁止令的内容。
(二)从刑事禁止令的执行角度来看
首先要加强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进行相关培训,提高监督部门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刑事禁止令的实施效率和效果。例如:在社区中展开活动,让大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工作作出评价,然后监督人员针对自身相应的评价改正错误和缺点,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
其次,对于履行禁止令义务的犯罪分子不积极履行义务甚至违反禁止令的情况下。第一,要加强对违反禁止令后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立法工作;第二,社区矫正人员应做到对罪犯的提醒工作,有必要在其将要违反禁止令时“拉他一把”,并对其作出深刻的思想工作。此外,由于刑事禁止令的相对于各个犯罪的内容不具体,导致禁止令实施效果不佳。例如:针对不同的罪名,宣告禁止令的内容没有或者说对应的明文规定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和普遍。这些都需要立法部门加紧相关的立法工作,相对应的刑罚下就应当有相对应的具体的刑事禁止令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这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笔者认为,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禁止令制度的内容来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和适用,例如英国的禁止令体系。
五、结语
随着当即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法制体系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从刑事禁止令宣布实施起,禁止令的作用逐渐显现出来,有效地发挥了预防、监督的作用,对非监禁刑来说是一个良好的辅助和补充。但是与此同时刑事禁止令的缺点问题也一一显现出来:禁止令适用范围有限,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执行措施不具体,导致该制度的实行难度大;违反刑事禁止令的行为屡屡发生,以至于刑事禁止令的实施效果很不良好;以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禁止令的执行方式方法不恰当,导致监督难以实行等一系列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公民各个层面的行动,仅仅依靠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综合素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国家相关立法部门亲力亲为加强刑事禁止令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等问题;监督部门提高监督效率,要时时刻刻防患于未然;作为这个社会上的守法公民,更应该做到毫不犹豫地举报违法犯罪现象,从而让刑事禁止令制度的发展得到推进。只有整个社会都为我们社会的发展付出一份贡献,刑事禁止令制度、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能更快更有效地建设完善并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