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权利现状研究
——以L市D村为例
2022-12-27姜国栋
姜国栋 何 箫
关于村民权利的研究,我国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形成了十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村民权利的研究热度有所下降,侵犯村民权利的研究也被冠以“过去式”,但权利的法律保障及权利救济依然是当下热门的话题。因此,本文基于L市D村村民权利现状,提出了以下优化措施。
一、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现
在古代中国,隋朝以后的封建皇帝主要靠乡绅对地方进行治理,政府对乡村的治理呈现出消极的态度,仅限于治安方面。近代以来,袁世凯和国民政府曾经借助县治的方式对农村治理进行改造,然而他们都没有成功。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地区建立革命根据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人民公社,加强了政府对农村治理的政治控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发展迸发出了活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了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从国家层面来看,构建一个稳定发展、良好运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及相关的救济制度是迫切需要的。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过程中,作为人民公社的替代者出现的,但任何一种制度变迁都受历史前提所规制。所以,从村民本身来看,村民自治制度的出现是空前的,村民对自身拥有的权利及维护权利的意识还远远不够。
二、基层村民自治下村民权利现状分析
(一)村民的权利意识本身较弱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和传统乡镇管理方式的约束,村民行使权利的灵活性很小,权利意识很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村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由生产队这个“单位”解决的。当前,虽然村民自治制度建立起来了,农村的管理体制不像过去那样层层制约,但村民的权利意识仍较弱。
1.村民缺乏必要的公民意识。我国村民自治的发展更加重视自治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偏向于制度方向发展的,即村民自治的评价在于对制度好坏的评价,缺乏对村民的体恤。但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往往不在于制度的完善与否,而在于“民情”——公民意识。
2.村民缺乏必要的参与意识。民主参与包括村民通过自己的意愿选出代表管理村务的村干部的民主选举,包括对村干部行使管理权力的民主监督等。从农村实际情况看,村民自治基本上只实现了民主选举,其余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还有待提升。其原因在于,直接的物质利益仍是驱动村民参与到村务中的最大因素。
(二)农村选举现状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村民权利的因素
基层民主选举的程序化是选出村民拥护的村干部的前提。基层是最接近群众的地方,是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基层干部开展工作的能力强不强直接关系到中央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群众的权利,关系到党群关系的提升,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1.选举中存在的人情问题。当前,从全国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实践中看,民主选举发展较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村民收入提高了。村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大部分人开始注重村委会换届选举,不仅关注个人生活的美满,对村务的关注也更高了。但是由于历史、宗族等各种原因,大多数村往往是由单一姓氏或者多个姓氏聚居,这种情况尤其在落后农村地区比较多见,长此以往,形成了以宗族为依托的宗族人情。
2.基层农村贿选问题。贿选是伴随着选举制度产生的,作为选举政治的伴生物,在当今各国,选举丑闻不绝于耳,阻碍了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农村贿选具有发展快、影响深的特点,村民自治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目前正处于成长期,制度建设不完善。国家在赋予村委会权力的同时,没有形成对权力强有力的监督,例如村务公开制度和村委会罢免制度。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落实。
三、保护村民权利的措施分析
(一)增强村民权利意识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以及中央对基层农村关注度的提高,特别是在农业税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水平迅速发展。但是,农村思想文化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更加突出,农村思想文化特别是历史遗留的落后文化给村民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可以通过经济的发展完全消失的。所以,在基层民主建设的推进中,村民的权利意识淡薄,这也成为民主建设的第一道门槛。
(二)严格村干部选举,提高村干部服务意识
基层工作的落实大多是在村一级,村干部又是连接上下的纽带,村民对村干部作风的好坏是最了解的。所以,对于村干部的选举应当严格选举程序,防止选举中的人情问题,严打选举中的贿选问题,避免权力市场化。另外,作为村干部也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明晰自己的定位,多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想问题,多为群众办好事,多替群众谋福祉,多让群众享福利。
(三)制度层面
权利保障首先是消除体制性障碍。权利和权力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是不平衡的。尤其是中国的村民自治权一开始就是国家赋予的而不是自然发展形成的。所以,制度方面的改进是保护村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改进选举制度,提高选举的民主性。改进现行的选举制度,规范选举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公正性。具体而言,第一,投票结果应该当场宣布,从程序上杜绝具有贿选的可能性,保证选举结果的民主性。第二,禁止投“代表票”,委托投票的弊端显而易见,委托投票在程序上容易造成选举的不公平,需要进一步优化委托投票的程序,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完善法律制度。由于先天历史条件的路径限制,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首先是从组织构建开始,有关法律也是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的。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因此,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中,需要制定相关的程序法,能够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保障村民的自治权利。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村民权利救济机制。村民在权利方面的知识是匮乏的,甚至不了解村民自治,不了解村干部的任职期限。所以,当村民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要在乡镇一级建立法律救济机制,为维护村民权利提供法律救济。
完善“片长制”,提高村民的信任度。片长制是具有地方特色,便于基层管理所设置的。可以在具有地方特色的片长制上进行完善,使片长的功能深入人心。通过对乡镇一级政府的辖区进行合理的划分,并设置各区域的负责人(片长)以限制村干部的权力,更好地保护基层农民的权利。
四、结 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公民权利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问题,保障和维护农民权利是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内容。权利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东西,如果村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妄谈民主与法治,社会将陷入无序的状态,人民当家作主也将是一纸空谈。解决了基层农民的权利问题,不仅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还有利于在新时期加快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