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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产品质量法规风险防范

2022-12-27成璐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2年1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生产者

成璐

(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0)

随着家电企业整体产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生产及销售覆盖区域不断拓宽,同时生产者在生产经营时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国外以及不同产品品类的多重的法规要求和风险。如何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依法治理企业,合法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法规管理体系,做到100%合规,是广大家电企业面临的首要课题。

1 家电产品质量法规简介

对于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具体的法律规定或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因行业不同均有可能不同。就家电产品而言,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1.1 基本质量法规

基本质量法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的质量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民法通则》《刑法》等。这些基本质量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颁布,不仅仅适用于家电,

对于所有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都应遵守遵循。

1.2 合同约定法规标准

合同约定法规标准指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确认遵守的法规标准,约定的标准可以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特定的技术标准等。一经约定,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标准的条款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合同无法明确约定的标准,则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1.3 产品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推荐性标准

产品强制性标准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要求实施的产品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如: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GB 21519 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等级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标准都属于产品强制性标准。产品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企业和法人,都可能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产品推荐性标准又称为产品非强制性标准。如: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等都属于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属于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在没有被生产者采用的情况下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生产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国标、行标及团标,若推荐性标准经生产者接受并采纳,或经各方商定纳入合同中,就成为生产者或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依据,成为合同约定标准,具有法律属性。

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国家安全,保护环境订立的系列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性。我国3C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1]来管理,对列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并要求获得认证证书。列入《目录》内产品若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则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主要文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3]《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等。

不同的国家实行不同的产品认证制度,如FCC 认证美国EMC 强制性认证,欧盟的CE 认证、美国的UL 认证、加拿大的CSA 认证、韩国的KTL 认证,都是家电产品出口这些国家必须遵循的相关认证制度。

1.5 能效标识制度

能效标识制度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实施,根据《节约能源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5]《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等强制性相关法规进行的系列制度。实施责任人为生产者及进口商,实施模式是企业自我声明+备案+监督管理模式。实施方式为,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产品能源效率以及在产品或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注能效标识信息。

2 家电产品质量法规主要风险来源

2.1 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标准要求风险

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标准要求是指产品不符合相关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家用电器方面,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活动筛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风险主要集中在电源线连接和外部软线、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耐热和耐燃、结构等方面。

2.2 产品不符合合约标准要求的风险

产品不符合合约标准要求是指产品质量虽然符合强制安全法定要求,但不符合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规定。比如生产燃气热水器的生产企业给地产商配套一批燃气热水器,因房地产商的特殊安装环境,在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中,技术条款上约定配套提供加长烟管,但在实际发货时生产者没有提供加长烟管配套。这样的情况产品即使完全符合国标强制性安全标准要求,也是不符合合约标准要求的,生产者负有违约法律风险。

2.3 产品或其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风险

具体有下列几种典型情况。

(1)没有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

(2)没有用中文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等;

(3)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没有在外包装上或产品上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警示信息;

(5)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6)没有按强制标准要求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4 违反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风险

具体有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违反3C 产品认证一致性的规定;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这一点尤其是在OEM、ODM 委托加工的模式时容易出现。因此OEM、ODM模式时产品铭牌上需清晰表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公司名称、地址,以及生产商公司名称及地址;

(4)不符合出口国的认证认可制度而出现的质量索赔、产品质量保险、产品召回风险;

(5)不符合能效标识制度,违反能效标识使用,虚标和假冒标识。

以上类别产品质量责任均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上述质量要求,无论主观或客观,有意违反还是无意违反,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而言,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涉及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国务院、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在制造、运输、销售以及使用环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均有权向生产方主张权利。

3 家电产品质量法规风险控制

3.1 需适时了解掌握最新质量法规及产品标准

生产者应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主动收集了解国内和国外最新的产品质量法规、认证制度、产品标准动态,尽最大努力规避由于不了解产品法规或产品标准发生更新的风险源发生。

各国关于产品质量都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和认证制度,尤其美国与欧盟国家,政府在产品安全方面监管很严格,相应的处罚也很严厉。因此,生产者相关专业人员需要特别了解适时跟进出口国关于产品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及变化,并通过内部有效的传达机制触达企业内部的主管领导、出口业务人员及研发生产人员各层级,同时需培训提升各岗位人员的产品责任意识与合规观念,以最大限度规避出口产品质量违规的法律风险。

此外,对于国内产品标准发布过渡期的规定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5 号令2020 年6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7]中第二十一条也特别规定了起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制说明时须编制过渡期的设置,即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作出规定。因此,为了最大程度降低强制性标准更新带来的风险,生产者需要紧密跟进标准的起草修订情况,在标准发布前就应开始进行产品的标准升级准备,在标准发布时生产即可马上切换,这样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可最大化地消化库存,防范标准变更产生的风险。

3.2 需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保障流程

企业需从产品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制造、销售、运输、服务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保障流程,重视风险事前管理的战略作用,尤其需要特别强化以下制度建立。

(1)设计开发需按照APQP 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建立产品概念设计、设计开发、验证、确认的各阶段流程控制,并做好设计可靠性的前期预防及验证工作,可以很好预防产品设计端的质量风险。例如,在设计初期应确定可靠度目标及相应的置信度指标,根据历年的维修信息或者实验室可靠性试验数据,利用minitab 软件,使用方法可参考《minitab 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8]第11章,选取形状参数,找到合适的可靠性寿命模型,利用可靠性试验设计工具选取测试样本量以及测试周期,确定严格的可靠性测试计划验证确认控制,是有效控制产品设计端的质量风险的一种很好手段。

(2)需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和体系,实行PPAP生产件批准流程,确保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同时在引入供应商时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要做严格的评估,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如营业执照范围是否涵盖相关产品,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资质等,这些看似简单但经常容易出问题的方面在供应商引入及评价的checklist 清单上应该清晰列出,并有相应机制确认核查。

(3)需建立完善的工厂质量能力保证系列流程机制。尤其是对于家电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厂保证能力制度建设方面一定要确保达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规定,如工厂内部必须建立3C 强制性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制度,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管理制度,一致性控制制度,对所有的关键元器件建立进料检验,制程首检,终检确认制度等。对于不合格产品则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产品召回制度。

3.3 销售合同需明确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及质量验收和质量异议条款

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需明确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得到技术、质量等相关部门的评审认可,同时在质量验收条款中写明买方的验收责任义务,如对产品外观数量及必要的内在质量验收,设置合理的验收期限;对于质量异议条款写明异议处理的程序,包括异议期限、可提异议范围、处理流程、损失赔偿范围等,这样可以有效规避产品质量标准订立不合理,及验收要求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3.4 需建立有效的产品标识标注的管理制度

产品标识标注不合格问题在各类省市及国家监督抽查中经常发现,是一个风险重灾区。主要原因是规定产品的标识标注的法规众多,造成企业相关岗位人员对标识标注所属的法规标准不熟悉,加之往往从意识中认为标识是一个简单的事项从而不重视,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因此,家电企业生产者应清楚产品的标识标注应遵循的法规要求:首先,在《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应当标注的事项和禁止标注的事项作了明确要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9]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计量法实施细则》[10]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无产品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1]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对于列入目录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标注作出了规定。另外,各品类家电产品的产品标准里也各自有不同的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如GB 4706.12-20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里的第7 章标志和说明;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第7.1 条款标志,都有特别的对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在了解法规的基础上,企业需建立有效的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办法,从产品开发源头对产品的标识标注进行评审复核,在法规标准变更时,对标志所涉及的产品铭牌,外包装标志,说明书等都要做相应变更,并在流程机制上确保变更保持一致。

4 结束语

以上是家电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一些主要质量法规及风险源分析,以及企业相对应需建立健全完善的法规收集及机制流程建设的探讨。总之,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法规的第一负责人,只有有效预防、控制家电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质量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率,防止各种不良问题的发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坚决杜绝不符合法规的情况发生,才能真正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踏上发展的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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