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循化厅的水权与水事纠纷
2022-12-27李守良
◇李守良
引 言
在中国古代,因水而形成了泉域、库域、流域、湖区与浑水灌溉等社会,存在国家对水利干预、控制和地方应对等情况(1)张俊峰:《超越村庄:“泉域社会”在中国研究中的意义》,《学术研究》2013 年第7 期;杜靖:《超越村庄:汉人区域社会研究述评》,《民族研究》2012 年第1 期;钱杭:《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萧山湘湖水利集团的兴与衰》,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张永帅:《边疆与中国近代边疆经济地理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21 年第4 期;张亚辉:《永锡难老:重思晋水流域调查》,《青海民族研究》2021 年第3 期;等等。。在西北水利史及水事纠纷研究中,学者主要围绕水利管理、水权与水分、灌区民众互动、水事纠纷及原因等方面展开(2)王建革:《清末河套地区的水利制度与社会适应》,《近代史研究》2001 年第6 期;田宓:《“水权”的生成——以归化城土默特大青山沟水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9 年第2 期;张俊峰: 《清至民国内蒙古土默特地区的水权交易》,《近代史研究》2017 年第3 期;王培华:《清代新疆的争水矛盾及其原因——以镇迪道、阿克苏道、喀什道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11 年第3 期;等等。,在区域性水权的特点与规律、水事纠纷的法律适用与特点等方面还有进一步商讨的必要。循化厅地处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的交汇处,“番民以畜牧为生,耕种者不及半”[1]241。游牧部落逐水草而居,形成稳定的居落,草山及所属的泉水或水道为该部落所独占。在农耕区,“多系山田,水地不及十分之一”[1]241。根据崔永红的统计和估算,在雍正四年(1726 年)前后,水田约占16.74%;在乾隆三十七年(1772 年)前后,水田约占23.22%(3)崔永红:《青海经济史·古代卷》,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 年版,第173-175 页。。循化厅的灌溉农业和主产粮区呈现出以起台、边都等沟的带状分布[1]233和位于山川北麓与黄河南岸的撒拉八工的扇形分布。水渠也主要集中在上述地区。在乾隆年间,起台沟主要有起台堡渠(支渠四道)、张哈工渠、清水工渠等渠;边都沟主要有边都寨渠(支渠十三道)、查家工渠、街子工渠(支渠七道)、草滩坝渠(支渠二道)等渠;在保安大河有保安堡渠一道。[1]233—236到光绪年间水渠有所扩建,各水渠共灌地20912 段,与乾隆时期相比规模有所增加(4)(清)邓承伟修、张价卿、来维礼等纂,(民国)基生兰续纂、王昱校注:《西宁府续志》卷一,青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7 页。。因泉水或河水分布不均,且多夏潦冬枯,水量有限,加之多山的地形,灌田的范围和数量有限。但在循化厅,粮食安全对边疆和平与民族稳定有重要意义,故官府针对粮食经常不能自给的情况,开始注重兴修水利增加粮食产量。
循化厅是藏、东乡、保安、撒拉、回、土与汉族等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地区,而水为其聚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循化厅,因水而形成了部落或村落,也因水彼此争斗和兴讼。本文通过循化厅档案、地方志等资料,收集梳理了5 个同治时期和23 个光绪时期案例,其中农耕区22 个,畜牧区3 个,畜牧兼营农耕区2 个,围城断水1 个。通过梳理文献,了解循化厅的水权和水事纠纷的状况、纠纷裁断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分析官民处理纠纷的策略与态度,探究地处边疆民族聚居区的聚落关系,分析其有别于中原等地区的地域性状况、民族特征与边疆治理特色,总结当时官府因地制宜的治理经验,以求对处理民族地区的水权与水事纠纷问题提供镜鉴。
一、循化厅水权的体现:水分
水权,指的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水利史及水利法的核心议题。在中国古代,水权通过水分体现,其按照特定的计量单位划分水资源,是水权的主要表达方式。水权受水资源的类型、社会与地理环境和开发状况等的制约,故不同时期与地域的水权,应放在群居人群的时空场景、制度及风俗等方面思考。在循化厅,水资源以聚落先占为基本原则,水权的分配,也非关中等地区的“均平”分配,而是基本按照习俗,在乡老等评议的基础上以水分体现,在实践中形成并适度调整。
(一)因地得水
在循化厅的农耕区与畜牧区,村落或部落先占土地,因地得水。在畜牧区,部落草山的泉水及水道为该部落独占;在农耕区,水权源于户籍地的权属,生活在该区域的村落,自然获得该地区的水权。若村落或部落移居,自然丧失水权,如撒拉八工聚居地,原为藏族部落占据,藏族部落迁移后,撒拉族逐渐迁入,开垦荒地,发展农业。
水利对民族聚落的迁移和聚居有重要的意义。在长期生活过程中,土地是水权获得的先在依凭,部落、村落占有土地的同时也占有水权。土地与水渠越近,越优先获得用水的权利,这是有限度的先占原则。为了更好地发展农业,需要修建水渠,但因耗资巨大,非某一聚落能独自完成,为此聚落之间合作建渠,共商水分分配,致使水权不再被某一村落所独占。农耕区村落获得的水分,在乡老等协商的基础上尽量公平而合理地分配给农户。水分多按户数划分,并考虑户等的差别(5)《造赍本年五月审理词讼禁押各案犯月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一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清代循化厅档案,档案号:07-3547。水事档案主要集中在循化厅审理词讼的月报和清册中,大多没有专门的题名。以下档案若无特别说明,均源于循化厅档案。。水分传统决定了水分的额度。畜牧区的草山水源为该部落独占。在农耕区,乡老、部落头人等议定水分后形成向例和旧规,相关方要遵守约定。遵循旧规的原则与中原“率由旧章”的水分传统理念一致,但更少变通,并对违规者处罚(6)《造賫光绪十六年九月分(份)审理新旧词讼并禁押各案人犯四柱月报》(光绪十六年闰十月初四日),档案号:7-3557。。如农田浇灌开新渠等行为,因“恐乱旧章”(7)《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而不被允许。官府认可水分的分配,虽有水田的统计,但主要基于获取更多税收的考虑[1]119,没有编订诸如关中官方监督之下所制定的“水册”(8)萧正洪:《历史时期关中地区农田灌溉中的水权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9 年第1 期,第56 页。。虽官府有时主导了循化厅草滩坝等水渠的建设,但更多的是通过按股受地,募集建设资金,水分归出资开荒和建渠者所有。[1]235
民众聚居而先占水资源为获得水分的主要途径,参与兴修水利设施者也获得相应水分[1]235,水田的买卖或水分的单独买卖也是获取水分的重要途径。循化厅的水分基本附属于土地,与西北大部分水分规定一致,主要为水随地走的交易方式,多数水田与水分整体卖出(9)《出卖水地予赵尕顺》(光绪四年二月初九日),档案号:07—1972;《出卖水地予邓发源》(光绪十年二月二十八日),07-1972 等。,偶有水分单独交易的情况(10)单独的水权交易仅收集到2 例。参见:《为卖水分予王可范名下》(道光二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白契),档案号:05-45;《立卖族遗水地予韩玉堂》(光绪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档案号:07-1973。,但没有进一步转变为华北等地区的以水为中心单独的水权交易。租佃转移了水分的使用权,如在查家工,所有佃户佃种喇姓田地,在该佃户自己水分内浇灌(11)《造賫本年五月审理词讼禁押各案犯月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档案号:7-3547。,这与蒙地的水权有所不同。因蒙地不能买卖和转移所有权,故没有水分随水田交易的情况,但与循化厅一样,可通过租佃土地转移水分的使用权(12)王建革:《清代蒙地的占有权、耕种权与蒙汉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 年第3 期,第85 页。。除上述方式获得水分外,还通过命价抵偿等特殊方式获得水分。如乾隆年间,地处水渠上游的撒拉族街子工西沟庄与地处下游的瓦匠庄、草滩坝庄,因争渠水械斗,伤毙数人,西沟庄因无力缴纳命价,“给渠水分子水二十二分”(13)《为再恳作主究讯阻挡渠水案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6-317。。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水分可以变通或让渡。如畜牧区的藏族双朋村落与冈拭寺经过协商,获得了牲畜的跨界饮水权(14)《循化厅为押令拉乙仓回籍而息双朋、刚拭番案给宪台的禀》(光绪九年六月初五日),档案号:7-2725。。基于旱灾等特殊情况,循化厅官府与部落头人等协商,使有些村落虽无水分,但获得了临时性用水的机会(15)《为晓谕议定水渠磨面溉田时间兵民用水两便事》(同治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档案号:06-50。。概而言之,循化厅的水分以先占为原则,以水分习惯等确定,也可以通过买卖和协商等转移,这些都是通过民间途径实现的。官府一般不干涉民间水分的分配,还通过获取水田粮税来认可水分现状。若两造发生水事纠纷,官府通常做出遵循旧章的裁断,维护了水分的稳定。官府还饬谕两造,给予两造印纸依据进一步确定水分(16)《为告因取渠水凶殴伤重案赏发印谕遵守事》(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档案号:06-319。,或者通过刻石向民众宣明两造的水分分配(17)《为抬送水渠石碑修立事》(同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6-123。。
(二)水分额度与取水顺序
在畜牧区,草山所属部落独占水分额度;在农耕区,村落间可通过协商、水田买卖、租佃、水分买卖或命价交换等方式获得相应水分额度。水分额度多通过计时用水体现。如同治十三年(1874 年),下游的瓦匠庄、草滩坝庄与上游街子工西沟庄定有旧规:西沟庄浇灌至立夏之日白昼,立夏之夜后瓦匠庄和草滩坝庄轮流浇灌至大暑之日,后由西沟庄浇灌(18)《为霸占渠水利己损人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档案号:6-317。。各村落再按照水分户等方式分配于农户浇灌田地(19)同⑥。,如韩永泰家的土地,依照旧规,“每年立夏前一日韩永泰取山水、泉水入渠串沟水,自饭巴时起,引水流淌一昼夜,立夏日长流水一昼夜”(20)《为霸占渠水销案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档案号:06-317。。若农户超时浇灌则不被允许(21)《造赍本年五月自理词讼案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六日),档案号:07-3605。。
水分额度的分配方式,不仅及时浇灌了田地,还减少了纠纷,但额度按户确定,没有考虑土地的数量,不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也没有兼顾效率。比如在不顾土地多寡基础上按户定水分,有些土地不能浇灌完毕(22)同②。,有些则用不完。还有,不同的庄稼需水不同,但规定固定额度,显然不是有效的利用。
用水顺序是水权运行的重要内容。在农户获得水分额度的情况下,农户在约定的时间浇灌田地。村落间居于水渠上游的先行浇灌,村落内也基本遵循自上而下的浇灌顺序。在循化厅,不同于中原地区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轮流灌溉,往往自上而下的昼夜相继轮灌。该规定主要因为循化厅水资源有限,为了照顾上游的利益,使其同意修建水渠,对下游土地进行灌溉而妥协。在村落中,村落指定专人管理渠水。如在光绪十七年(1891 年),线尕拉庄因渠水灌溉,庄众派出水班当值。以用水为中心的组织管理体系,是自我调节的体系,既有合作,又有冲突。乡老等没法调解冲突时,则走上诉讼之路,官府会责令改正。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八月,撒拉族韩克加五具告同庄人韩三十一案,循化厅官府断令两造,照旧章,自上而下,周而复始轮流浇灌(23)《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
二、水事纠纷及其裁断
循化厅主要集中在农耕区与畜牧区的水事纠纷,在纠纷状况、原因、纠纷裁断、法律适用等方面都有所差别,体现了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
(一)水事纠纷状况
查阅循化厅档案等资料,共收集到同治至光绪时期的农耕区水事案件22 件。其中,汉族间纠纷4件,藏族间纠纷2件,其余纠纷集中在主要灌溉区撒拉八工的撒拉族间、回族间、撒拉族与回族间。纠纷涉及阻断渠水的10 件,开新渠的2件,毁坏水渠的1件,多浇田地的2件,渠边树木被砍的2件,违反浇灌顺序的10 件,淹人祖坟的1件,阻断渠水水路的2件,因争水引起两造斗殴的11 件。畜牧区争夺草山的泉水与水路的案件3 件,涉及藏族间1 件,藏族与撒拉族2 件。在清朝末期,畜牧区的部落也开垦土地兼营农耕,争水涉及藏族部落间2 件。畜牧区的争水纠纷往往为群体纠纷,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并常伴有抢劫、械斗及杀伤等状况发生。在循化厅还涉及藏族部落与汉族间围城决水案件1 件。
争水纠纷的原因在农耕区和畜牧区有明显差别。在农耕区水事纠纷中,多为灌渠上下游村落间的纠纷,多为阻断渠水、开新渠或者违反浇灌顺序的纠纷,但没有水分额度方面的纷争,说明水分传统已被普遍认可,是尊重传统的反映。这些纠纷,根本原因在于水资源有限且利用率低,这与在华北地区“由于水权的不合理界定,致使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利用效率极低,水利纠纷因而难以避免”(24)张俊峰: 《前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水权的表达与实践——山西滦池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学报》2008 年第4 期,第35 页。的原因有相同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色,如一方参与官府平乱而在乱后招致对方断水报复(25)《为霸占渠水利己损人事》(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档案号:6-317。。在畜牧区,草山泉水及水路的纠纷有些是“水分不清”所致(26)《循化营参府谭为保九冲突移请事》,档案号:7-3083。,但更多的是由于部落力量强弱失衡所致,如光绪七年(1881 年)至九年(1883 年)双朋争水纠纷(27)《保安营都府为双朋、刚查争夺草山给循化厅的移》(光绪八年十二月初九日),档案号:7-2721。。当然,断水还是打击对手的重要手段,如光绪十六年(1890 年)藏族部落恩占木与尕济墩(28)《保安营都阃府沈为九庄攻打尕济墩给循化厅的移》(光绪十六年闰二月二十一日),档案号:7-2940。、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居于保安营的汉族民众与藏族九房头尕济墩部落间(29)《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的水事纠纷即如此。
循化厅的水事纠纷,虽有水权界定不合理、水分不清的问题,但水资源的短缺是纠纷的根本原因,而与不同聚落与族群常以水作为斗争的手段和工具也有一定关系。这与清代华北等农业区,在人口繁衍、土地有限及水源短缺的背景下,导致水案纠纷频发有所区别。循化厅的水事纠纷有区域特点、民族特征和边疆治理等方面的因素。
(二)水事纠纷裁断与法律适用
1.水事纠纷的裁断。
循化厅的水事纠纷中,因农耕区、畜牧区、畜牧兼营农耕区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别;因部落内、部落间及族际间的个体与群体的不同有所差异;相关纠纷与有无乡老、部落头人等参与调解而有所区别。农耕区的22 件水事纠纷为厅自理案件,其中,官府直接裁断了13 件,这些案件多为个体纠纷,规模较小,案情简单,因官府从不误农时考虑,接到原告控告后,积极差传两造、证人等讯断,全部按照水分及浇灌管理惯例裁断;8 件案件由部落头人、乡老、村落老民、寺院喇嘛等主动参与评处;1 件为官府要求乡老等参与调解。畜牧区争夺草山的泉水及水道纠纷往往是部落间或族际间的纠纷,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并引发械斗、抢劫甚至死伤,官府往往饬谕乡老、部落头人、宗教领袖等调解,裁定后逐级呈报,由西宁办事大臣和陕甘总督共同复核,若为严重纠纷,还要奏请皇帝裁决。在畜牧兼营农耕区的争水纠纷,是聚落间纠纷的一部分,在处理过程中,符合部落纠纷处断的一般规律,审理程序与畜牧区争山争水纠纷的处理程序相同。
2.水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循化厅的水事纠纷主要是少数民族族众的纠纷,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在农耕区和畜牧区有所区别,但主要依据“番例番规”等习惯法裁断。
农耕区争水纠纷中,有18 件为少数民族间的纠纷,这反映了多民族小聚居的现实,在纠纷裁断中遵循向例、旧章的规则。有13件为官府直接裁断的案件,除拉瞎木案因史料阙如未知结果外,全部按照旧规裁断。按照原来水分受水,并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轮流浇灌,所开新渠填塞,所阻断的渠道疏通并加固。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清水工撒拉族韩三十图方便,在旧渠旁新开小渠浇灌田地,导致同村人韩克加五具告。官府“断令照章,所漫之地,自上而下周而复始,轮流浇灌”(30)《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官府没有主动改变业已形成的旧规,以防出现新的讼端。但在纠纷裁断过程中,官府针对两造的责任及曲直,对挑起事端的一方处以笞责、笞枷示儆(31)《造賫本年五月审理词讼禁押各案犯月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档案号:7-3547。等处罚,对于殴伤的还要一次性赔付(32)《造赍光绪十六年九月分(份)审理新旧词讼并禁押各案人犯四柱月报》(光绪十六年十月初四日),档案号:07-3557。。在案件审理中,官府也有适用律例的倾向。如汉族张汝珍具告齐廷俊闭塞水路案,张汝珍缠讼三年,官府认为“张刁告,对其笞责”,并按照原来的裁判结案(33)《造赍光绪三十二年闰四月审理词讼》(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档案号:07-3598;《造赍光绪三十年二月审理词讼》(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档案号:07-3575。。这表达了民族地区的官员尊重民族传统,并间或体现了行用律例裁判的倾向,表达官方的意志。在乡老参与的9 件案件调解中,6 件按照旧规调解,3 件在乡老等评处下,微调了旧规。如在同治十二年(1873 年),贺庄藏族具告必伦、贺隆堡两庄藏族阻塞渠道一案中,在古雷寺法台洛尕、达哇、部落头目外库等评说下,对浇灌田地的时间适度调整,从而修改了水分规则,两造和官方对此都予以认可(34)《为恳息免讯贺庄日盖告完的等强争渠水一案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6-188。。2 件纠纷裁断遵守旧规,但增加了管理规则和违反的罚则。如同治十三年(1874 年),韩永泰诉西沟庄韩六十九等阻断渠水案中,参与恳息的是街子及查家、清水、张尕、崖慢五工头目,在六人评处下,除写明遵照旧规灌溉外,还写明了“西沟庄撤回偷挖渠水漫地一块,罚钱六十串文”(35)《为霸占渠水销案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档案号:06—317。的议定新规。又如同治十三年(1874 年),在街子工托坝庄回族马四十六等具告乙麻庄撒拉族韩阿力等因取渠水凶殴伤重一案中,官府为了防止两造因争水殴斗,认可了麻木庄头人韩总练等的调解,两造在渠头只派二人管理,若多派,“恐其滋事,罚钱一百五十串”(36)《为告因取渠水凶殴伤重案赏发印谕遵守事》(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档案号:06-319。。这些新规在出现新的纠纷的情况下作为向例遵守。
在畜牧区,部落间经常发生的争山纠纷会涉及泉水与水道的问题。如在光绪七年(1881 年)至九年(1883 年),藏族双朋还主庄与刚拭寺间争夺双方毗邻草山的水路而多次械斗。(37)《循化厅为押令拉乙仓回籍而息双朋、刚拭番案给宪台的禀》(光绪九年六月处五日),档案号:7-2725。在官府、乡老、部落头人、宗教人员等评议下,两造争夺水道的纠纷参照旧规裁断,对此造成的死伤,遵循畜牧区杀伤的一般规则,缴纳命价和息(38)《刚拭寺寺主佛僧塞尕仓等为恶番串通恶役坑害事上的禀》(光绪九年四月十七日),档案号:7-2723。。在晚清,畜牧区也推行了农业耕作,所致纠纷是部落纠纷的表现之一,解决方式和法律适用遵循了畜牧区部落纠纷的一般规律,依照“番例番规”裁断。在民族聚居地区,受益一方作为回报,有时要尽些宗教方面的义务(39)《循化厅为遵依议规给隆哇、卡加的谕》(同治十三年二月),档案号:6-187。。
在农耕区与畜牧区的水事纠纷中,民间和官方都不愿意打破旧的分水格局,循用旧规或向例裁断,这也是民族纠纷解决的普遍规则和一贯体现。维持向例是权衡利弊的选择,尊重了传统,并在特殊情况下微调,有效防止缠讼,以杜讼端,维护了社会秩序。但维持旧章,旧矛盾没有彻底解决,也有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水权与水事纠纷的特点与规律
(一)水权有区域特色,体现了民族聚居的特征
循化厅的经济结构以畜牧业为主、农业为辅,水资源主要用于灌溉、牲畜饮水,还从事水磨等经营行为(40)《为查水磨数目磨户姓名纳课税造册事》(光绪二年三月初九日),档案号:07-1623 等。。畜牧区草山的泉水及水道,由官府颁发执照确认部落独占(41)同③。。在农耕区的水分分配中,水随地走,地权和灌溉权合一。在渠岸两侧符合引水条件的部落获得用水权,但不是以中原等地区的均分原则分配,而是在协商基础上,在部落内、部落间及族际间通过水分额度分占(42)《造賫光绪十六年九月分(份)审理新旧词讼并禁押各案人犯四柱月报》(光绪十六年闰十月初四日),档案号:7-3557。,为民间集体占有,农户再按水分户等等分配方式获得额度(43)《造賫本年五月审理词讼禁押各案犯月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档案号:7-3547。,是集体水权与私人水权共存的。在畜牧区,所占草山的泉水及水道是本部落的,是集体所有的。循化厅水分分配没有过多考虑土地的多寡和需水量,更多的是以双方博弈划分的水分额度为条件,是自然、文化传统、民族状况和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在中原地区,在用水过程中大家族参与管理,保证了家族的用水特权。在民族聚落,也存在同民族民众用水的优先性。因循化厅水资源匮乏,始终面临着水地增加和水量偏小的矛盾,故上游往往在水权分配中掌握主动权,不仅占有更多的水分额度,还优先浇灌田地。
基于地形、气候与水资源等的影响,在循化厅形成了农业灌溉区、畜牧区与畜牧兼营农耕区等不同状况,反映了该区域的经济类型的多样性。各民族因水而聚居,但没有形成以水为中心的水利共同体,也没有形成所谓的泉域社会、流域社会等状况,是因各民族的习俗、信仰在迁居该区域前业已形成,只是因水而聚居在一起。诸如以水分顶抵命价等做法,有典型的民族聚居的特色和边疆区域特征,相关的水分管理也有边疆治理的特色。
官府没有主张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对水田的统计和加税,认可水资源民间占有的事实,但水田税赋不如关中地区的规定细致。增加水田税,在循化厅不是国家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方式,这与中原等地区不同。在名义上,官府每年要进行水田、旱田的统计,并规定了不同的税额(44)《造番贡水旱熟荒地段及征粮数目》(光绪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档案号:07-3356。。但官府没有强调对水的所有权,这也符合一般规律。赵世瑜曾言:“在前现代中国,国家并未明确强调对水资源的所有权”(45)赵世瑜:《分水之争: 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2 期,第203 页。。循化厅的水权,官府没有积极纳入理政的视线,维持各民族水权惯例,出现纠纷时也按照旧规或向例裁断,并进一步通过裁决认可水权惯例,无意将其公有化,这不同于甘肃河西的公有水权制度(46)侯庆丰、孔庆文:《河西内陆河流域农灌水权制度历史变迁的经验启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006 年第3 期,第105 页。。
(二)循化厅水事纠纷的裁断是因俗治宜的体现
正如上文所言,在循化厅民族聚居区,水权在农耕区和畜牧区有较大差别,纠纷状况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纠纷解决有不同的规则、程序及法律适用原则。这是循化厅经济的多样性和民族聚居多样化的表现,也是官府因俗而治的体现。
在农耕区,官府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居中裁判,对水权维持旧章,不作新的裁定。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清水工撒拉族韩三十与韩克加五的开新渠纠纷,是基于“恐乱旧章”(47)《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的担心。若两造在乡老等民间力量的评处后对水分和违反后的惩处进行调整,官方也会积极饬谕两造,固定新规。如同治十二年(1873 年)四月,贺庄藏族具告必伦、贺隆堡两庄藏族阻塞渠道案,在洛尕法台等调处下,对水权和浇灌顺序进行了微调,并上报官府认可(48)《为恳息免讯贺庄日盖告完的等强争渠水一案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6-188。。在韩永泰诉西沟庄韩六十九阻断渠水案件中,官府发布饬谕,除写明遵照旧规灌溉外,还写明两造新议定的“西沟庄撤回偷挖渠水漫地一块,罚钱六十串文”(49)《为霸占渠水销案事》(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档案号:06-317。的惩处新规,在此后成为向例。官府乐见水事纠纷惩处规则的产生,往往通过饬谕两造的形式加以确认双方评处的结果。
畜牧区草山的水权为本部落独占,不允许他方侵占。如光绪年间苏只工不愿藏族尕塄部落在其草山暂借放牧,主要害怕“恐其日久成例”(50)《苏只工为与尕塄争山情形上的禀》(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十日),档案号:7-3113。。若发生争水纠纷,可能爆发械斗、抢劫及死伤等严重事件。如查汉大寺工与藏族尕塄部落所争的草山泉水和水道,持续数年,互相抢夺与杀伤人命。在乡老调解、官府认可下,查汉大寺给尕塄部落银七百两,“作为山价靠头,永断葛藤”(51)《查汉大寺与尕塄所争草山执照》(光绪三十四年正月十五日),档案号:7-3101。。该案在案情多次反复及乡老等多次调解下按照“番例番规”裁断,并进行了适度变通。畜牧区水事纠纷的解决,乡老等民间力量的调解起到重要作用,但调解的主体、内容、依据和结果,与农耕区的调解有较大区别。这些都是针对实际状况,对水权和水事纠纷进行合宜规定和调整,是因俗而治的表现。
农耕区的水事纠纷,规模小,纠纷简单,为了不误农时,两造积极应对,官府也积极参与到农耕区水事纠纷中。纠纷为循化厅自理案件,官府可以进行直接裁判,但没有改变水权,只是针对双方过错进行了责打,对因争水而导致的斗殴等进行了处罚,并间或有行用律例的尝试。畜牧区的水事纠纷,多为部落间、族际间的纠纷,有区域性、反复性、偶发性与周期长的特点,这与农耕区形成鲜明的对比。官府对畜牧区的水事纠纷,积极发挥乡老等民间力量的调解作用,评处肯息。官府没有积极主动参与,按照“番例番规”居中裁断,这与汉族地区水事的纠纷处理与因争水造成的伤亡等分开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有所差别。这与循化厅的区域文化背景、多民族杂居的状况等紧密相关,是官府因俗而治的重要体现。
(三)水权的确定与水事纠纷的解决,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
官府尊重传统水分分配及管理,水事纠纷解决也依照传统裁断,主要维持现状和各方势力平衡,这是民族地区治理的“众建而分其势”(52)(清)傅恒等撰:《平定准噶尔方略正编》卷三十四,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策略的体现,也是“查抚辑边夷之道贵在涣散其党,以孤其势,不可使有偏强偏弱”(53)(清)那彦成:《那彦成青海奏议》,宋挺生校注,青海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60 页。的经验总结。在农耕区,因“恐乱旧章”,官府按照旧规确定水权,“均照旧章挨次轮灌,不准紊乱,致起争端”(54)《造赍本年八月自理词讼》(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档案号:07-3610。。纠纷的解决,以维护邻里和睦、村落和平相处(55)《造赍本年五月自理词讼案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六日),档案号:07-3605。为目标,从而“以绝讼蔓”(56)《造賫本年五月审理词讼禁押各案犯月报》(光绪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档案号:7-3547。。如在农耕区水事纠纷中,因同村争讼,若官方裁判,“致伤邻谊”,故诸如光绪二十六年(1901 年),临城瓦匠庄马五十七具告西沟庄韩熟买赞、韩自什等恃强修磨,界不由主一案,官府饬令该庄乡老“在下评议,彼此取和,以息争竞,两免讼端”(57)《造赍本年八月审理词讼》(光绪二十六年闰八月十四日),档案号:07-3514。。官府为了防止两造复起兴讼,给两造官方印戳的饬谕,以为权利保障的凭证。畜牧区的争水纠纷,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故官府积极动员乡老等参与到纠纷的调处中,以求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而官府为了防止畜牧区水事纠纷再起纷争,官府勘验草山的四至、地形与水源,并颁发由陕甘总督确定的司法判决执照。
循化厅水权的确定和水事纠纷的解决,不仅稳定了社会秩序,还增加了粮食的产量,尽量使粮食自给,从而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