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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市场的运作模型研究

2014-09-19田佳良

北方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田佳良

摘要:从21世纪中国水资源稀缺加剧的成因出发,分析论证建立水市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水权特性分析提出按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粮食安全优先、用水效益优先、投资能力优先、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来进行水权分配的建议方案,提出动态水权价的分析应考虑水环境的保护、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市场的公共物品建设等。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67-02

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局部地区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水资源很可能成为21世纪中国最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之一。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水资源的稀缺性制约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点。资源无价或低价使得水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浪费严重,利用率低,这加剧了水资源的稀缺。

一、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

美国的水权法[1]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 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2]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3]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4]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5]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二、创建中国水市场的基础

水市场[6]是指取得、交换水资源开发利用权,水资源、水商品使用权和跨流域、跨区域的水量分配的场所,以及由水资源、水商品交换所连接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一)水市场的存在前提

水市场存在有两个前提:[7]一是水需求的存在;二是水供给的可能。第一个前提是显然的,这可从中国水资源日益加重的稀缺性得到验证。第二个前提也是存在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验证:一是粗放型的经济模式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利用率低下,如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灌溉方式简单落后,不少地区还是大水漫灌,节约用水可以提供潜在的水供给;二是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缺水而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这为南水北调提供了可能;三是利益的驱动使效益低下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四是政策的引导,使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

(二)水市场的运作前提

水市场运作前提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即水权界定。水市场上水资源的交易实质是水权的交易。水权交易[8]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它与土地转让是相分离的(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消费性的也可以是非消费性;即可以是持续的,也可以是非持续的;即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偶尔的。虽然水权交易本身应该是永久或很长时期的,但为了确保安全性,水权的转让不应该是永久的;水权应该是一个季节、一年或多年的出租、抵押或典当等。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是水市场运作的关键。

在进行水权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9]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原则;粮食安全优先原则;用水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能力优先原则;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

三、我国水市场的框架模型

根据水资源的分布,中国水市场可以分两类三个递级层次来构架[10]:第一类为流域内的水市场;第二类为跨流域的水市场。流域内的水市场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递级层次。

(一)一级市场

流域内第一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一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市场,实现本流域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交易可采用申报期货制:由水权出让者发布可转让数量信息,由水权购买者申报需要量,由水权的供需情况来定价,由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局组织交易和监督实施。具体交易运作模型见图。

(二)二级市场

流域内第二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二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与其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以及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本地区或水系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证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粮食安全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其它社会经济多样化用水实行自由竟争,市场调节。

(三)三级市场

流域内第三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三级市场,它是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与城市居民、工业用水单位间,以及农业灌溉公司与农民用水者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一个城市或一个灌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水权定价的动态分析

(一)商品水的价格组成

商品水的价格由三个部分组成:[11]一是资源水价或叫水权费,用水者为取得水权而付出的水资源的机会成本;二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即工程水价;三是环境水价,即水污染处理费,但不应包括超标排放的污水。

(二)商品水价的动态性

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其资源水费单价是不一样的,生态用水和人的基本生活用水单价最低,其次是粮食安全用水,单价最高的应是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产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F=PjQij

式中: F —— 公共物品的建设费;

Pj—— 第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

Qij—— 第个一级用水产第种用途的水量。

F的大小反映公共物品范围的大小和建设的完善程度,它是一个变量,各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间的关系体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但具体的比例会随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可以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动态跟踪这些相关量的变化,正确地给水资源定价。

五、结论

水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可缺性,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水市场来代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明晰水权,合理地进行商品水定价。需要考虑水市场的特性,构架合理的、方便运作的水市场模型。

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如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比如供水、水利发电)等,才能进入市场;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很大,难于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中国的水市场是一个兼顾上下游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用水需求,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的水市场,这样的一个水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90~99.

[2] 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0.

[3]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编,资料选编之二[Z].2001:13~67.

[4] 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64.

[5] 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比较法研究,2002(4):42~54.

[6]Policy,Irrigation Support Project for Asia and the Near East,Sponsored by the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7]Singh,Chhatrapati,1991.Water Rights and Principles of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India Law Institute.

[8] 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文,2005(2):36~42.

[9]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J].水文学报,2001(1):71~76.

[10] 王金霞.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效率及政策: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报,2006(2):44~46.

[11] 张岳.加强水权管理和监督,建立节水型社会[J].水文学报,2003(2):32~36.

[责任编辑:谭志远]

摘要:从21世纪中国水资源稀缺加剧的成因出发,分析论证建立水市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水权特性分析提出按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粮食安全优先、用水效益优先、投资能力优先、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来进行水权分配的建议方案,提出动态水权价的分析应考虑水环境的保护、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市场的公共物品建设等。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67-02

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局部地区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水资源很可能成为21世纪中国最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之一。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水资源的稀缺性制约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点。资源无价或低价使得水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浪费严重,利用率低,这加剧了水资源的稀缺。

一、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

美国的水权法[1]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 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2]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3]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4]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5]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二、创建中国水市场的基础

水市场[6]是指取得、交换水资源开发利用权,水资源、水商品使用权和跨流域、跨区域的水量分配的场所,以及由水资源、水商品交换所连接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一)水市场的存在前提

水市场存在有两个前提:[7]一是水需求的存在;二是水供给的可能。第一个前提是显然的,这可从中国水资源日益加重的稀缺性得到验证。第二个前提也是存在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验证:一是粗放型的经济模式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利用率低下,如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灌溉方式简单落后,不少地区还是大水漫灌,节约用水可以提供潜在的水供给;二是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缺水而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这为南水北调提供了可能;三是利益的驱动使效益低下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四是政策的引导,使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

(二)水市场的运作前提

水市场运作前提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即水权界定。水市场上水资源的交易实质是水权的交易。水权交易[8]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它与土地转让是相分离的(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消费性的也可以是非消费性;即可以是持续的,也可以是非持续的;即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偶尔的。虽然水权交易本身应该是永久或很长时期的,但为了确保安全性,水权的转让不应该是永久的;水权应该是一个季节、一年或多年的出租、抵押或典当等。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是水市场运作的关键。

在进行水权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9]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原则;粮食安全优先原则;用水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能力优先原则;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

三、我国水市场的框架模型

根据水资源的分布,中国水市场可以分两类三个递级层次来构架[10]:第一类为流域内的水市场;第二类为跨流域的水市场。流域内的水市场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递级层次。

(一)一级市场

流域内第一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一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市场,实现本流域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交易可采用申报期货制:由水权出让者发布可转让数量信息,由水权购买者申报需要量,由水权的供需情况来定价,由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局组织交易和监督实施。具体交易运作模型见图。

(二)二级市场

流域内第二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二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与其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以及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本地区或水系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证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粮食安全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其它社会经济多样化用水实行自由竟争,市场调节。

(三)三级市场

流域内第三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三级市场,它是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与城市居民、工业用水单位间,以及农业灌溉公司与农民用水者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一个城市或一个灌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水权定价的动态分析

(一)商品水的价格组成

商品水的价格由三个部分组成:[11]一是资源水价或叫水权费,用水者为取得水权而付出的水资源的机会成本;二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即工程水价;三是环境水价,即水污染处理费,但不应包括超标排放的污水。

(二)商品水价的动态性

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其资源水费单价是不一样的,生态用水和人的基本生活用水单价最低,其次是粮食安全用水,单价最高的应是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产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F=PjQij

式中: F —— 公共物品的建设费;

Pj—— 第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

Qij—— 第个一级用水产第种用途的水量。

F的大小反映公共物品范围的大小和建设的完善程度,它是一个变量,各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间的关系体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但具体的比例会随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可以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动态跟踪这些相关量的变化,正确地给水资源定价。

五、结论

水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可缺性,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水市场来代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明晰水权,合理地进行商品水定价。需要考虑水市场的特性,构架合理的、方便运作的水市场模型。

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如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比如供水、水利发电)等,才能进入市场;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很大,难于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中国的水市场是一个兼顾上下游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用水需求,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的水市场,这样的一个水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90~99.

[2] 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0.

[3]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编,资料选编之二[Z].2001:13~67.

[4] 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64.

[5] 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比较法研究,2002(4):42~54.

[6]Policy,Irrigation Support Project for Asia and the Near East,Sponsored by the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7]Singh,Chhatrapati,1991.Water Rights and Principles of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India Law Institute.

[8] 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文,2005(2):36~42.

[9]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J].水文学报,2001(1):71~76.

[10] 王金霞.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效率及政策: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报,2006(2):44~46.

[11] 张岳.加强水权管理和监督,建立节水型社会[J].水文学报,2003(2):32~36.

[责任编辑:谭志远]

摘要:从21世纪中国水资源稀缺加剧的成因出发,分析论证建立水市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水权特性分析提出按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粮食安全优先、用水效益优先、投资能力优先、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来进行水权分配的建议方案,提出动态水权价的分析应考虑水环境的保护、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市场的公共物品建设等。

关键词:水权;水市场;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67-02

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中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局部地区人均水资源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水资源很可能成为21世纪中国最为稀缺的自然资源之一。同其它自然资源一样,水资源的稀缺性制约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点。资源无价或低价使得水资源被掠夺性的开发,浪费严重,利用率低,这加剧了水资源的稀缺。

一、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

美国的水权法[1]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 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 Appropriation 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2]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3]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4]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5]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二、创建中国水市场的基础

水市场[6]是指取得、交换水资源开发利用权,水资源、水商品使用权和跨流域、跨区域的水量分配的场所,以及由水资源、水商品交换所连接起来的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的总和。

(一)水市场的存在前提

水市场存在有两个前提:[7]一是水需求的存在;二是水供给的可能。第一个前提是显然的,这可从中国水资源日益加重的稀缺性得到验证。第二个前提也是存在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验证:一是粗放型的经济模式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利用率低下,如灌区工程老化失修,灌溉方式简单落后,不少地区还是大水漫灌,节约用水可以提供潜在的水供给;二是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缺水而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这为南水北调提供了可能;三是利益的驱动使效益低下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四是政策的引导,使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用水户有潜在的水供给。

(二)水市场的运作前提

水市场运作前提是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即水权界定。水市场上水资源的交易实质是水权的交易。水权交易[8]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它与土地转让是相分离的(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消费性的也可以是非消费性;即可以是持续的,也可以是非持续的;即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偶尔的。虽然水权交易本身应该是永久或很长时期的,但为了确保安全性,水权的转让不应该是永久的;水权应该是一个季节、一年或多年的出租、抵押或典当等。水权的公平合理分配是水市场运作的关键。

在进行水权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9]人的基本生活用水首先要得到保障;水源地优先原则;粮食安全优先原则;用水效益优先原则;投资能力优先原则;用水现状优先的原则。

三、我国水市场的框架模型

根据水资源的分布,中国水市场可以分两类三个递级层次来构架[10]:第一类为流域内的水市场;第二类为跨流域的水市场。流域内的水市场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递级层次。

(一)一级市场

流域内第一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一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市场,实现本流域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交易可采用申报期货制:由水权出让者发布可转让数量信息,由水权购买者申报需要量,由水权的供需情况来定价,由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流域管理局组织交易和监督实施。具体交易运作模型见图。

(二)二级市场

流域内第二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二级市场,它是流域内的一级用水户与其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以及各水厂、农业灌溉公司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本地区或水系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证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粮食安全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其它社会经济多样化用水实行自由竟争,市场调节。

(三)三级市场

流域内第三个层次的水市场称为三级市场,它是地域或水系范围内的水厂与城市居民、工业用水单位间,以及农业灌溉公司与农民用水者间的商品水买卖市场,实现一个城市或一个灌区范围内的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水权定价的动态分析

(一)商品水的价格组成

商品水的价格由三个部分组成:[11]一是资源水价或叫水权费,用水者为取得水权而付出的水资源的机会成本;二是生产成本和产权收益,即工程水价;三是环境水价,即水污染处理费,但不应包括超标排放的污水。

(二)商品水价的动态性

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其资源水费单价是不一样的,生态用水和人的基本生活用水单价最低,其次是粮食安全用水,单价最高的应是不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产业。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F=PjQij

式中: F —— 公共物品的建设费;

Pj—— 第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

Qij—— 第个一级用水产第种用途的水量。

F的大小反映公共物品范围的大小和建设的完善程度,它是一个变量,各种用途的资源水单价间的关系体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但具体的比例会随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可以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动态跟踪这些相关量的变化,正确地给水资源定价。

五、结论

水资源的稀缺性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可缺性,迫切需要通过建立水市场来代化配置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市场的建立需要明晰水权,合理地进行商品水定价。需要考虑水市场的特性,构架合理的、方便运作的水市场模型。

水资源的多重特性决定了水市场是一个“准市场”。如水资源交换受时空等条件的限制;多种水功能中只有能发挥经济效益的部分(比如供水、水利发电)等,才能进入市场;资源水价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连,不同地区、不同用户之间的差别很大,难于完全进行公平自由竞争。中国的水市场是一个兼顾上下游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用水需求,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的水市场,这样的一个水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需要政府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

参考文献:

[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J].中国法学,2001(2):90~99.

[2] 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0.

[3]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A].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编,资料选编之二[Z].2001:13~67.

[4] 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64.

[5] 崔建远.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J].比较法研究,2002(4):42~54.

[6]Policy,Irrigation Support Project for Asia and the Near East,Sponsored by the 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7]Singh,Chhatrapati,1991.Water Rights and Principles of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India Law Institute.

[8] 石玉波.关于水权与水市场的几点认识[J].中国水文,2005(2):36~42.

[9] 汪恕诚.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J].水文学报,2001(1):71~76.

[10] 王金霞.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创新、效率及政策:河北省小型水利工程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报,2006(2):44~46.

[11] 张岳.加强水权管理和监督,建立节水型社会[J].水文学报,2003(2):32~36.

[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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