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场域中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偏差及优化研究
2022-12-27邢中先
◇邢中先
乡村振兴战略为农业现代化擘画出光明发展蓝图的同时,对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创新提出了全新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健全,新型农业生产形态不断蜕变,由此,农业生产领域衍生出越来越复杂多样、越来越层次鲜明的农业生产金融需求。就新时代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现实来看,农地金融创新无疑是能够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向。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是从农村经济社会内部出发,以服务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为目标指向的金融创新,它与小农经济“零敲碎打”式经营的偶发性金融需求明显不同。农业现代化囊括了农业生产产业链的全部环节,其需求资金数量之大、需求强度之高、需求周期之长超出传统农业生产的想象空间。现代农业金融具有鲜明的系统性、异质性特征,一旦金融与农业生产关系处置不当会导致二者的背向而驰。就此意义而言,现代农业不是简单投入金融资金支持就能够获得持续发展的产业,还需要在金融资金投入基础上形成系统性金融思维和金融体系,以全面强化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现代农业系统风险和挑战的能力。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举措,其终极指向是以制度形式化解现代金融对农业的排斥,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可获得的持续性金融支持,全面实现农地金融系统的战略性变革。为此,立足乡村振兴战略现实系统梳理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深层机理和实践偏差,并以此为基础探索提出为农业现代化服务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优化路径,无疑对农业现代化转型具有重大实践指向价值和意义。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从农地金融到农地金融制度创新
农地金融是一个历史悠久、相对古老的经济范畴,其发展大概经历了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两个历史时期。在传统农业社会农地金融主要发挥为农业生产提供信用资金的功能,农地金融具有明显的单一性、静态化特征;在现代农业生产阶段农地金融需要承载风险管理和满足不断衍生新兴信用金融需求的功能,农地金融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动态化特征,这一逻辑决定了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农地金融制度要以创新为发展前进方向。
(一)从农地金融到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文献回顾
在当代中国土地不仅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要素资料,而且是可供农民拓展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依托。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深化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全面发掘、释放了农业生产领域的潜在红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物质基础,为解决“三农”问题作出了载入史册的重大贡献。就新时代农业生产特别是相较于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红利释放殆尽的现实来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方兴未艾,是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地制度改革的前沿和热点领域。新时代“三权分置”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实践场域,农地抵押权融资、农地入股、农地信托等形式是在现代金融意义上真正实现了对农地金融创新的破题,对缓解农业生产资金紧张局面、激活新型经营主体介入农业生产产生了积极影响[1]。
综上所述,现有农地金融研究文献隐含了新时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内涵、发展、困境等种种理论前提,在理论层面澄清了从农地金融到农地金融制度演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乡村振兴场域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
(二)乡村振兴场域中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问题提出
如学界所述农地金融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意义,但它的意义绝非仅仅是能够以资金支持推动“三农问题”解决的价值取向层面,更在于以制度支撑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义层面,最终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具有源头的“活水”。现代金融体系的金融创新实践遵循的是高收益高风险原则,而农地金融创新滞缓的原因包括农业生产周期长、容易受外部自然环境影响等。从发展实践看,我国农地金融处于难以适应农业生产现实发展需求的两难境地。一方面,金融行业需要拓展农业生产市场业务以获得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而农业的弱质性特征只能让金融行业“望农兴叹”;另一方面,农业生产需要来自金融行业的信用资金支持,而农地金融的滞后抑制了农业生产的资金发展需求。因此,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在实现金融和农业生产双赢的前提下,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以制度保障建构起真正化解农业生产信用融资矛盾的逻辑架构。就微观层面接洽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农地金融现实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并不能够全面适应和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农业现代化目标。
从历史向度看,在传统农业生产发展阶段,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金融需求的农地金融创新基本不会偏离农业生产现实。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以家庭为组织形态的小农,其生产规模以及资金需求都难以与现代农业相比较。传统农业的农地金融作用主要是化解农业生产主体面对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及衍生困境,农地金融比较容易满足农业生产主体的金融需求、达到服务农业生产的目标预期。随着农业生产分工水平的不断提升,产生了以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分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各式各样服务于农业生产前期、生产过程以及生产之后的新型经营组织不断涌现。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这些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专业组织机构,在业务领域有着鲜明的精细化分工,在日常运转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复杂化、协同化样态,推动了农业生产领域的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依赖于专业化农业生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分化蝶变,为纵深打造农业生产链和价值链作出了突出贡献,由此衍生出了农业金融服务的综合系统性特征。当然现代农业的市场流变性、业务复杂性意味着现代农业生产风险来源多样,传统性和非传统性交织、系统性和非系统性并存,这为新时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型构了风险防御前提。现代农业生产领域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必须直面风险管理和工作机制创新问题,不具有系统风险管理预期、不能灵活面对现代农业生产最新变化的金融创新,是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生产风险管控和融资需求的。
新时代农地金融创新与现代农业发展目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制度堕距”,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不适应性、偏离性异常突出。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现代农业支持,需要不断建构延展农业生产链和价值链,需要源源不断的金融资金注入,而现有的农地金融难以满足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就此而言,立足新时代农地金融发展现实,以制度创新为切入点审视新时代农地金融的实践偏差并提出优化策略[5],是新时代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金融支持的必然要求。
二、“能量耗散”:乡村振兴战略场域中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实践偏差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早在革命时期就围绕农地制度和农地金融作了重要探索,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地金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多元竞争且分工协作良好的工作体系,为化解“三农”问题作出了卓越历史贡献。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分工发展的推进,特别是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要求的金融工作相比,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在行动主体、服务对象和权益保护等多个层面存在实践偏差。
(一)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行动主体协同不足
对照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生产提出的总体要求来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在行动主体方面明显存在协同不足的问题。在现有的制度和政策框架范围内,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行动主体主要包括政策银行、商业银行、资产评估和资产担保机构。其中,政策银行为政策创新主体,主要以扶持性政策来推动农地金融发展;商业银行为核心创新主体,主要承担农地金融创新的运转实践工作,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手段推动农地金融发展;资产评估和担保机构为辅助创新主体,主要通过市场化度量为农地金融创新提供服务支持。上述三个层面的主体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研发工作,明显存在协同不足问题,即现有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难以用系统金融工具和金融思维形成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的合力。
第一,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协同度不足问题。“三权分置”的全面推进落实,为新时代农地经营权抵押厘清了边界和前提,化解了农地金融工作中存在的信用风险问题,但对农业生产面对的其他风险问题并未形成现代经济学意义上的金融思维和工具。一是这种不足鲜明地体现在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防护方面。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因素制约程度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极容易给农业生产带来毁灭性灾难。在现代农业生产现实场域中,伴随着产业链、价值链的纵深拓展,生产加工环节和关联经营主体日渐增多。相较传统农业生产,自然灾害对现代农业生产影响的最大变化在于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这是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必须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综合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行为主体重点考虑了农地信用风险,忽视了自然灾害方面的协同防范风险机制[6]。在现有行为主体协同基础上,农地金融保险机构还需要以防范自然灾害风险为基础,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稳定的生产环境保障。二是这种不足还体现在现代农业生产面临的市场风险抵御层面。现代农业市场化、商品化程度高,农产品受市场价格、市场变化影响程度大,缺少系统金融思维和金融工具支撑的农地金融难以有效抵御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现有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对防范市场风险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开发明显不足,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迫切需要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的主体协同工作建设。
第二,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在服务内容方面存在协同度不足问题。快速流变的市场经济要求农地金融必须建构完整、成熟的体系化业态,成熟的体系化农地金融业态逻辑中隐含了稳健的金融功能。只有在充分研判农业现代化转型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现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引领农业转型发展趋势,才能真正发挥农地金融对现代化农业的强力资金和信用支撑作用。从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面对的现实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离上述作用要求还有相当距离,现有农地金融服务内容方面主要以信用融资服务为主,其他方面服务明显存在协同不足问题。一是体现在农地金融支付服务功能不足方面。“三权分置”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流转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攀升,快速的市场化土地流转暴露出了诸多掣肘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的支付困境。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意识淡薄、口头协议多,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面临土地流转合同争议大、举证难等支付协同困境。二是体现在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和核算功能协同不足方面。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与核算是农地金融创新的关键组成部分,现有第三方土地经营权评估公司在具体评估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制约了土地评估结果的信度和效度实现。三是体现在土地金融风险管理不足方面。现有的农地金融创新主体中缺少保险机构参与,同时缺少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授权,这在事实层面反映出农地金融风险管控存在较大协同不足问题。
根据玉溪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和网络技术〔7〕,设计出一套适合我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系统,使医疗设备管理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医疗设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服务对象互动不够
新时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要面向的是负责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明显忽视了现代农业生产的价值链、产业链延伸,忽视了对农业生产环节前和农业生产后相关主体的关注,由此进一步衍生出了服务对象之间的互动不足问题。无论是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层面,还是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实践层面,相关金融主体、服务对象都是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命运共同体。由于现行金融制度创新对产业链价值链的忽视,导致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对象出现明显的互动不够现象。
第一,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主体错配,忽视了服务主体和对象之间的互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特征是基于分工的产业链和价值链延展,以专业分工实现了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精细化管理,有效规避了传统农业生产商品化不足的“孤岛效应”。农业生产前的专业化咨询、专业生产技术服务以及契合实际的生产资料供应是由现代农业生产的服务企业承担的,农业生产后的技术服务、市场化销售环节是由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负责的,他们与农户农民之间应该是相互依存的紧密联系状态。现代农业生产环节中的任何主体缺少有效信用金融扶持,都会制约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作用的发挥。既有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侧重关注拥有农地经营权的农民个体,较少关注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其他对象,如转移农户和新型经营组织的信用金融需要被拒斥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之外,即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明显存在服务错配问题。新时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前瞻把握服务对象之间的互动机制,并以农业生产服务对象互动为基础深刻嵌入农业生产的产业链、价值链中,为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充裕的金融服务。
第二,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期限错位,偏离了现代农业发展现实。农业生产周期以及农业生产产品的特殊性,前置决定了农地金融产品服务期限的复杂多样性。从生产周期看,农业产品鲜明的季节性、时令性生产特征决定了农业融资的短期性,而农业生产周期和基础设施决定了农业融资的中长期特征,并且从整体上看农业生产融资的中长期需求更为强劲;而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来看,现有的农地金融产品主要以1 年周期内的短期品种为主,很少有为农业生产长远发展服务的中长期产品,这在服务期限方面严重制约了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实现。从农产品生产销售结构看,现代化农业生产销售农产品具有明显的地域化、特色化、差异化、高附加值特征,这决定了种植过程、经营过程、价值交换过程周期的中长属性特征,同时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设置了中长期周期要求,而现有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在微观层面具有明显的服务周期错配特征,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需要的中长期要求。
(三)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权益保护机制缺失
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涉及方方面面要素的配置,作为政府、农户、金融机构多方共同参与发挥作用的系统工程,其运转的动态均衡过程必然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和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政府作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关键领导者和设计者,并未能前瞻地提出保护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利益机制,金融机构参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积极性不足。同时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乃至缺位严重制约了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持续发展空间。
第一,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保障机制层面,政府缺少对农地金融创新利益保护的供给侧关注。金融机构参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目的是追逐利益,而农地金融周期长、利润低,难以调动市场金融主体积极性,这是参与农地金融创新企业数量少、类型单一的深层原因。大型金融机构、专业评级评估公司难以在农地金融实践中获得预期利益,以市场化行为引导大型金融机构推动农地金融创新存在较大难度;中小金融机构凭借服务距离、惠农政策等优势参与农地金融创新,但同时存在资金短缺、风险系数高等硬性约束条件。基于上述可以推断,无论是大型还是小型金融机构要保持参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持续性都存在较大困难。要真正推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需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打破重视需求侧管理服务的思维,从供给侧为农地金融注入持续发展空间。新时代政府要重视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供给侧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全面激发金融机构、评估公司参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金融机构投身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激励政策,为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提供顶层制度保障。
第二,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利益保护层面,农民难以获得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过程的权益保护。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为农民群众谋福祉,为农民群众实现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但就农地金融创新发展现实看,农地金融主要面向的是拥有更为强大经济支付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和农民长期游离在农地金融服务边缘。更值得关注的是,以家庭为核心单元的农业生产主体并不会在短时间演化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新型农业生产组织,一旦家庭农户因天灾人祸影响出现融资违约情形,农民土地经营权就会丧失。由于现行农地制度和农地金融政策体系对农户权益保护的关注及制度设计存在缺失,因融资违约带来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计问题不仅将对个体农户产生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对现代农业生产和乡村社会治理产生负面影响。而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并不能完全按照市场化手段处置因农户信用违约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即农地经营权抵押处置困难,由此进一步打击了金融机构参与农地金融创新的主体能动性。综合来看,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对农民权益保护的不足,掣肘了农地金融的持续发展,打击了农户参与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安全预期。
三、“三元并进”:乡村振兴战略场域中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优化路径
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是以乡村振兴战略为总体要求,以现代金融工具和金融思维为农业生产提供整体性、系统性金融供给的设计。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取得了显著成就,但由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存在多元主体利益博弈以及渐进式改革的内在张力,使得新时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难以达到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7]。要真正发挥农地金融为农业生产提供源源不断资金支持的作用,需要立足农地金融实践偏差从政府、企业和农民三个层面提出优化方案。
(一)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农地金融制度协同创新机制
政府要及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深入研判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相关主体问题的基础上完善协同创新机制,及时化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的风险防御和服务内容不协调问题。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为现代化农业生产提供资金支持,最大程度防范风险问题,而由于多元主体的市场利益博弈造成了农业生产风险防御的能量耗散和各自为政的服务脱节问题,这是政府亟须化解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困境。
第一,政府要协同推动建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风险防范机制,探索以县域为中心搭建农地金融服务新型市场中间平台,协同强化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风险防范机制。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核心在于以金融工具和金融思维为现代农业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扶持,最终实现为现代农业生产发挥“源头活水”的支撑作用。要实现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预期目标,必须要求各行为主体形成对各类农地金融风险的协同防范机制,而现有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主要基于自身业务防范风险,难以抵御农地金融中存在的深层系统性风险问题。为此政府要引导搭建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的中间平台,在顶层设计层面形成协同农地风险化解机制。一是中小金融机构和大中型金融机构可以借助平台信息形成互助模式,既发挥好中小金融机构服务农业生产优势,又以大中型金融机构资金弥补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充裕资金保障。二是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借助平台信息更好地发挥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价值发现功能,要以长期性、成长性为评估考量点,实现农地金融从呆板的价格发现功能转变为市场价值发现功能。三是担保公司可以借助平台信息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中更好地发挥信用赋权增能功效,以政策性担保体系为农地金融风险防御提供更坚实保障。四是要充分发挥县域平台信息共享机制,以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的形式开发多元化立体式的农业金融保险,为现代农业生产分担风险信用背书。如此,农地金融市场多元协同风险防控机制可以在信息平台链接中发挥作用,全面助力现代农业生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第二,政府要协同推动建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一体机制,探索以产业链为中心引导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主体打破点状服务思维,形成基于产业链的协同服务模式。现有的农地金融主要是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点状服务业态,其制度创新亦是基于点对点的思维模式,忽视了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联通机制,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的产业化、链条化要求。农地金融机构各自为政,难以捕捉到现代农业价值链的延伸效应,政府要立足产业链条布局,引导农地金融机构形成协同一体的服务模式创新。一是要基于产业链充分研判农业价值链上的各类经营主体与个体农户之间的隐蔽信用联通机制,充分发挥价值链在农地金融服务对象互动之间的联结作用。现代农业生产价值链联结的经营主体具有稳定的预期,可以有效规避农地金融机构在服务对象互动选择中的“主观任意”。二是基于现代农业产业链分工布局厘清新型经营主体、农户之间存在的商业契约信用关系,以农业价值链实现为基础建构新型信用增级机制,充分发挥价值链在农地金融创新中化解道德风险的作用。概言之,以农业生产价值链为基础可以化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的点状思维,形成拥有稳定预期的产业链条+农地金融创新模式。农地金融机构以价值链分工为基础实现对全链条经营主体的差异性主体授信,同时与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形成结构性合作模式,真正将农地金融风险分散控制在可预期可控制的“闭环管理”中,全面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现代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
(二)要以企业为主导建立完善农地金融制度市场运作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推动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关键是以市场规律为基础推动相关企业发挥核心主体作用,以市场运行规律为基础优化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从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服务主体和服务期限错配的现实问题来看,只有真正尊重市场,运用完善的市场化农地金融服务功能和农地金融资产证券化思维来优化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才能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农业现代化建设维度相契合。
第一,要以企业为主体优化完善农地金融服务功能创新,全面提升农地金融服务效能。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本质是以体制机制为保障提升金融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的水平,因此需要坚持以服务为根本导向,统筹完善农地金融转移支付创新、农业价值发现以及农业风险管控职能。一是要立足新时代农地金融创新发展实际拓展延伸农地金融支付功能。就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现实看,转移支付功能处在被忽视的边缘,这难以匹配规模化市场化农地流转现实。要避免农地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不必要纠纷,需要融合拓展第三方支付等最新金融服务功能。二是要结合农地金融市场最新发展动态拓展农地金融对经营权、承包权的价值发掘功能,加快建构农地交易市场。考虑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发展现实,发掘农地价值需要借助具有专业聚合能力的专业评估服务平台,为加快建设农地经营权交易市场作出更大贡献。三是要创新农地金融风险管理功能,以市场化运作形式及时分散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种种风险挑战,如借助担保公司为农地金融增信增容、借助保险金融衍生为农地金融保驾护航。
第二,要以企业为主体创新农地金融资产证券化的转化,在根源层面化解农地金融服务期限错配问题。农地金融服务期限错配问题在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与金融服务短周期的脱节。可以借助资本市场将农地金融资产证券化处理,以稳定的市场预期打破服务周期的配置失当。一是在系统梳理农地金融核心资产的基础上,确立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储备池。考虑农地金融创新主体的特殊性,可以以县域为单位统筹组建农地金融证券化资产管理的主体单位。二是通过地域性农地资产交易市场将农地金融资产打包出售给能够进行证券化转化的公司。考虑农地金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控需要可以引入信托公司,为农地金融债权和债券市场化交易提供组织形态保障。三是建议农地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初期的投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由此中小型农地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可以由市场机构转化分担。上述三步可以化解农地金融制度创新面临的服务期限错配问题,同时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中的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会随着证券化盈利空间的拓展得到系统提升,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的农业产业振兴可由此获得制度化的资金保障。
(三)要以农户为主导建立完善农地金融制度利益保护机制
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直接相关行为主体中,农户是最为特殊的类别,他们既通过服务范围承担着农地金融制度创新职能,同时还是农地金融制度创新中利益最容易受损的一方。因此要在政府主导机制创新、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农民权益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实践中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探索以农户为主导的农地金融利益保护机制。
第一,要以农户为主导建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利益保障政策,为农地金融制度创新提供稳定发展预期。农户在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各行为主体基于利益博弈需要很难兼顾处于相对弱势的农户实际。以农户为主导建构农地金融利益保障政策,需要发挥好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一是要制定配套监督审核政策,切实保障农户在农地经营权评估、抵押过程中的权益,降低各种不必要的服务成本,提升农户参与农地金融创新的主动性。二是要借助财政税收政策等引导农地金融机构兼顾平衡农地金融创新的盈利性和公益性。农地金融制度创新出现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的逐利性,以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兼顾农业生产的特殊性,降低金融机构参与农地金融创新的成本,有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三是要以县域为中心建立农地金融政策补偿基金,充分保障因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风险造成的农地金融信用违约和抵押物处置,消除农民使用农地金融可能引发风险的后顾之忧。
第二,要以农户为主导建构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利益保障协同机制,为农地金融创新发展提供实践遵循。农民权益的实现是农地金融制度创新的目标和行动底线,因此要重视因农地金融经营权违约影响农民权益实现的现实问题。一是要以法律法规协同建构农地经营权和农民物权保护机制。农地经营权是农地金融的核心物权,要重视大型农机设备、农地生产新技术等物权范畴,以健全的法规保障农民农地权益的扩大实现。二是要重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以规范化标准化细则形成对农户和农地金融机构的规范约束,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消除可能影响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土地价值评估是动态化的市场行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固化行为,要善于引进第三方组织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益的市场化实现。三是要重视打击借助集体、借助新型经营组织名义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任何强制、“任性”流转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严惩,真正形成土地经营权和农民权益的协同共进机制,为农业现代化生产和乡村振兴提供利益保障基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