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中的身份及地位问题
2022-12-27刘晓东
刘晓东
(1.黑龙江大学 2.黑龙江省博物馆)
〔内容提要〕 通过对相关文献史料的系统性梳理和溯源性考察,厘清并究明了乞四比羽纪事的过简、含混、乃至缺失等问题的缘由所在,从而以新的视角、新的定位深度解析了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的身份、地位等问题。
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年),由契丹李尽忠、孙万荣反叛发起的“营州之乱”引发徙居营州的部分靺鞨人“东奔”,最终导致渤海国的建立。从两《唐书》等文献载录的这一过程中,乞四比羽似乎是作为乞乞仲象或大祚荣的陪衬人物而登场的。由于史书语焉不详,故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中的身份及地位方面的探讨,多年来一直停留在一个相对模糊的层面,难以取得较大的突破或实质性进展。
近年,一些年轻学者思路敏捷,视野开阔,在渤海史研究中渐趋成为主力军。即如在对乞四比羽及其相关史实的研讨方面也勇于涉及,且每有新意推出,颇有击鼓鸣钟之势①。为年轻学者的探索精神所感召,特检出笔者旧时读书偶记,参以新知近闻,拟对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中的身份及地位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性考察,以就教于学界。
一、两《唐书》中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
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主要是伴随渤海建国之初的纪事而见于中国正史之中。而关于渤海国纪事的权威著述,当首推两《唐书》,即《旧唐书·渤海靺鞨传》和《新唐书·渤海传》。乞四比羽的纪事即分别见于《旧唐书·渤海靺鞨传》和《新唐书·渤海传》的开首部分。
《旧唐书》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见于以下文字:“渤海靺鞨大祚荣者,本高丽别种也。高丽既灭,祚荣率家属徙居营州。万岁通天年,契丹李尽忠反叛,祚荣与靺鞨乞四比羽各领亡命东奔,保阻以自固。尽忠既死,则天命右玉钤卫大将军李楷固率兵讨其余党,先破斩乞四比羽,又度天门岭以迫祚荣。祚荣合高丽、靺鞨之众以拒楷固。王师大败,楷固脱身而还。属契丹及奚尽降突厥,道路阻绝,则天不能讨,祚荣遂率其众东保桂娄之故地,据东牟山,筑城以居之。祚荣骁勇善用兵,靺鞨之众及高丽余烬稍稍归之。圣历中,自立为振国王。”②
这里,涉及乞四比羽的纪事有两条:一是在李尽忠营州之乱发生后,乞四比羽与大祚荣“各领亡命东奔,保阻以自固”,其族属是“靺鞨”;二是武则天遣李楷固讨伐时,乞四比羽被先期“破斩”,其身份是李尽忠“余党”。此后,《旧唐书》中再无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
《新唐书》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见于以下文字:“渤海,本粟末靺鞨附高丽者,姓大氏,高丽灭,率众保挹娄之东牟山,地直营州东二千里,南比新罗以泥河为境,东穷海,西契丹,筑城郭以居,高丽逋残稍归之。万岁通天中,契丹尽忠杀营州都督赵翙反,有舍利乞乞仲象者,与靺鞨酋乞四比羽及高丽余种东走,度辽水,保太白山之东北,阻奥娄河,树壁自固。武后封乞四比羽为许国公,乞乞仲象为震国公,赦其罪。比羽不受命,后诏玉钤卫大将军李楷固、中郎将索仇击斩之。是时仲象已死,其子祚荣引残痍遁去,楷固穷躡,度天门岭,祚荣因高丽、靺鞨兵拒楷固,楷固败还。于是契丹附突厥,王师道绝,不克讨。祚荣即并比羽之众,恃荒远,乃建国,自号震国王。”③
这里涉及乞四比羽的纪事有四条:一是在李尽忠“营州之乱”发生后,乞四比羽与乞乞仲象“东走……树壁自固”,其身份是“靺鞨酋”;二是武则天曾封乞四比羽为“许国公”,并“赦其罪”;三是乞四比羽“不受命”,被武则天遣李楷固等“击斩”;四是乞四比羽死后,其所统之众被大祚荣吞并。此后,《新唐书》中再无关于乞四比羽的纪事。
从上述两《唐书》的记载看,“营州之乱”发生后,直接引发以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和乞四比羽为首的两大靺鞨集团相继东奔的重大事件。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一系的靺鞨集团,其势逐渐做大,后竟称霸一方,建立了“东北诸夷畏臣之”④的渤海国。史家对这一系靺鞨集团多有关注,以致其相关事迹在两《唐书》中得以彰显。而乞四比羽被斩杀后,其主力部众败落,余众也为大祚荣所并,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集团势力存在。因此,史家对这一系靺鞨集团关注无多,以致相关事迹在两《唐书》中不显。
仅就这两个集团的族系而言,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一系,史家不仅注明其族属为靺鞨,而且还清楚地指出是靺鞨七部中的粟末靺鞨。不仅如此,史家还用“高丽别种”或“粟末靺鞨附高丽者”等文字,进一步指出这一系靺鞨集团与东北区域左近某些政权一度曾有特殊关联。而乞四比羽一系,史家只指出其族属为靺鞨,是靺鞨七部中哪一系却没有说明。至于这一集团与东北区域左近某些政权曾有何种关系,更是没有提及。正是由于两《唐书》对以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和乞四比羽为首的这两个靺鞨集团纪事方面“厚此薄彼”,使得学界很难深入探讨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中的身份及地位等问题。
就两《唐书》的记载而言,可以知道:第一,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及大祚荣父子作为各自靺鞨集团的首领应是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营州之乱的,否则,《旧唐书》不会称其为李尽忠“余党”,《新唐书》不会称武则天“赦其罪”;第二,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的叙述中,《旧唐书》把大祚荣放在乞四比羽之前,《新唐书》把乞乞仲象放在乞四比羽之前。就身份、地位及重要性而言,两《唐书》明显是把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当作主角,把乞四比羽当作配角叙述。但这里留有疑问,即《旧唐书》言武后遣将追讨时,为什么是“先破斩乞四比羽,又度天门岭以迫祚荣”?《新唐书》言武后册封时,为什么乞四比羽册封在前而乞乞仲象册封在后?可见,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的过程中,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到底哪一方的身份和地位更重要、更占主导性,这的确是需要进一步深究的问题。
二、相关史书在乞四比羽纪事方面与两《唐书》的异同
除两《唐书》外,其他相关史书在言及渤海立国之初纪事时也有约略提及乞四比羽者,尽管主体事件与两《唐书》基本相同,但确有细节有异或内容增补之处。
就乞四比羽集团而言,两《唐书》能在叙“营州之乱”乃至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东奔”、“保阻”立国之初被提及,说明其势力不在小。就乞四比羽个人而言,据《新唐书》,武则天在平定营州之乱后,能“赦其罪”,并在封乞乞仲象“震国公”的同时,亦封其为“许国公”,说明其地位非比寻常。但这段纪事之前,并无其他铺垫,令人颇有突兀之感。
成书年代早于《新唐书》的《五代会要》也载有渤海立国之初的纪事,其中也涉及到乞四比羽。其文云:“至万岁通天中,契丹李[尽忠、孙]万荣反,攻营州,有高丽别种大舍利乞乞仲象,大,姓;舍利,官;乞乞仲象,名也。与靺鞨反人乞四比羽走保辽东,分王高丽故地。则天封乞四比羽许国公,大舍利乞乞仲象震国公。乞四比羽不受命,则天命将军李楷固临陈斩之。乞乞仲象已死,其子大祚荣立,并有比羽之众。”⑤
从《五代会要》的上述记载来看,整体内容基本与《新唐书》一致,但不同的是提到了一个新情况,即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在得到武则天“许国公”“震国公”封号之前,即二人“走保辽东”后,曾经“分王高丽故地”。这条史料非常重要,这说明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在辽东已经做大,其势力已达到“分王高丽故地”的程度。鉴于此,武则天才不得不考虑对其招慰,并加以册封。即先有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分王高丽故地”的既成事实,然后才有武则天“许国公”“震国公”的册封。那么,《新唐书》没有提及的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的情况,到底是不是真实存在,这仍需要进一步考察。
其实早于《新唐书》成书的《武经总要》也从一个侧面采信或认同了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的纪事。《武经总要》云:“万岁通天中,契丹攻陷营州,靺鞨酋人反,据辽东分王高丽之地。”⑥这里,“靺鞨酋人”无疑即指乞乞仲象和乞四比羽等人。可见,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的纪事并不是《五代会要》的作者王溥独家认同或虚构的。
另外,尽管《新唐书》没有提及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之事,但欧阳修在主撰《新唐书》的同时,还独撰了《新五代史》。《新五代史》明确记载了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之事。其文云:“武后时,契丹攻北边,高丽别种大乞乞仲象与靺鞨酋长乞四比羽走辽东,分王高丽故地。武后遣将击杀乞四比羽,而乞乞仲象亦病死。仲象子祚荣立,因并有比羽之众。”⑦
可见,王溥和欧阳修都是认同乞乞仲象、乞四比羽“分王高丽故地”的。笔者认为,这一纪事应取自已经失传的张建章的《渤海记》,而王溥和欧阳修二人恰恰都读过张建章的《渤海记》⑧。
三、关于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和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主次关系的探讨
关于文献史料在叙述“营州之乱”和靺鞨“东奔”的相关纪事中,出场顺序每以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在先而以乞四比羽在后的问题,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一种主次关系的体现。但近年已有年轻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发表了一些颇有新意的观点。
如蒋戎认为:“两《唐书》等古籍从后来渤海建国的事实出发,在论述中突出了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今天的学者也着重研究大祚荣在营州事件和东奔中的作用,忽略了乞四比羽的作用。而乞四比羽所率这部营州靺鞨人才是参与营州事变和最初东奔的主力。”⑨辛时代认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指出:“乞四比羽针对唐朝册封问题上的‘不受命’态度,立即招致了唐朝的全面征讨,说明乞四比羽在东逃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他的态度代表了两大集团的立场。从李楷固征讨的顺序看,乞四比羽集团因此成为首要、重点打击的目标。”⑩笔者认为,这种不囿于成说、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现在看,重新审定或进一步研讨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和乞四比羽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的身份、地位等问题确有必要。可能确如几位年轻学者所言,即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乞四比羽的身份、地位很可能要高于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至少不在其下或处于从属地位。具体证据可举以下三点。
第一,《新唐书·渤海传》云:“万岁通天中,契丹尽忠杀营州都督赵翙反,有舍利乞乞仲象者,与靺鞨酋乞四比羽及高丽余种东走……树壁自固。武后封乞四比羽为许国公,乞乞仲象为震国公,赦其罪。”这里,尽管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的叙述中,《新唐书》把乞乞仲象放在乞四比羽之前,但在叙述武后册封时的顺序,是明显把乞四比羽排在乞乞仲象之前的,说明在武后看来,乞四比羽的身份、地位及重要性是要领先于乞乞仲象的。
第二,崔致远《谢不许北(原作“此”)国居上表》云:“臣谨按渤海之源流也,句骊未灭之时,本为疣赘部落,靺(原作“鞅”)羯之属,寔繁有徙(原作“徒”),是名粟(原作“栗”)末小(原作“少”)蕃,尝逐句骊内徙。其首领乞四羽及大祚荣等,至武后临朝之际,自营州作孽而逃,辄据荒丘,始称振国。”按,“乞四羽”当脱一“比”字,即“乞四比羽”。崔致远言靺鞨集团参与“营州之乱”“东奔”建国之事,其首领排序也是明显把乞四比羽排在大祚荣之前的。崔致远曾有长期仕唐经历,后回新罗任职,且其撰《谢不许北国居上表》时,正当渤海处于“海东盛国”之盛世。《谢不许北国居上表》能把乞四比羽排在乞乞仲象之前,说明至少在时人崔致远的眼中,乞四比羽当年的身份、地位及重要性应领先于大祚荣。
第三,《宣和奉使高丽图经》云:“后武后遣将击杀其主乞昆羽,而立其主乞仲象,亦病死。仲象子祚荣立,因有其众四十万,据于桂娄,臣于唐。”按,“乞昆羽”即乞四比羽,“乞仲象”即乞乞仲象。《宣和奉使高丽图经》是徐兢于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年)出访高丽回国后写的高丽之行见闻纪事,其中关于高丽建国前事迹的记述,主要应是根据中国古代文献史籍,但也应有实地访谈方面的内容。《宣和奉使高丽图经》的上述记载,是把乞乞仲象作为乞四比羽的后继者认定的。显然,在《宣和奉使高丽图经》的记述中,乞四比羽的身份、地位及重要性是要领先于乞乞仲象的。
四、关于《资治通鉴》中“乙冤羽”与“乞四北羽”的讨论
最近,另一位年轻学者张晓舟著文,把靺鞨“东奔”与孙万荣落败“东走”相联系,特别是把《资治通鉴》记载的乙冤羽与乞四比羽相联系。从而把“营州之乱”、靺鞨“东奔”乃至乞四比羽身份、地位的研讨从新的视角进一步引向深入。
《资治通鉴》有关乙冤羽的记载如下:“万荣之破王孝杰也,于柳城西北四百里依险筑城,留其老弱妇女,所获器仗资财,使妹夫乙冤羽守之,引精兵寇幽州。恐突厥默啜袭其后,遣五人至黑沙,语默啜曰:‘我已破王孝杰百万之众,唐人破胆,请与可汗乘胜共取幽州。’三人先至,默啜喜,赐以绯袍。二人后至,默啜怒其稽缓,将杀之,二人曰:‘请一言而死。’默啜问其故,二人以契丹之情告。默啜乃杀前三人而赐二人绯,使为乡导,发兵取契丹新城,杀所获凉州都督许钦明以祭天。围新城三日,克之,尽俘以归,使乙冤羽驰报万荣。”
另外,《资治通鉴》亦有关于乞四比羽的记载,其文云:“初,高丽既亡,其别种大祚荣徙居营州。及李尽忠反,祚荣与靺鞨乞四北羽聚众东走,阻险自固,尽忠死,武后使将军李楷固讨其余党。楷固击乞四北羽,斩之,引兵逾天门岭,逼祚荣。祚荣逆战,楷固大败,仅以身免。祚荣遂帅其众东据东牟山,筑城居之。”对照两《唐书》及相关史料,这里的“乞四北羽”无疑就是“乞四比羽”,即“北”字乃“比”字之讹。
张晓舟引岑仲勉之说,将《资治通鉴》提到的“乙冤羽”与乞四比羽相联系。按,岑仲勉当年对“乙冤羽”的解读如下∶“据《通鉴》二零六,万荣有妹夫曰‘乙冤羽’(见前万岁通天二年),‘乙’与‘乞’近,‘冤’字误破,又与‘四比’近,未知即其人否?旧传及新书二一九均称‘乞四比羽’为靺鞨酋。”岑仲勉是史学大家,在隋唐史研究方面尤有建树。这里,岑仲勉尽管未能确认,但已经直接把“乙冤羽”与两《唐书》中的“乞四比羽”相联系。现在看,岑仲勉的这种解读尤其值得认真审视。
张晓舟认同岑仲勉的上述解读,进一步指出:“与‘四比’相合形似的字有“”,它是“”的俗写。,指一种似兔的野兽。书写时常与‘兔’或‘免’混同,譬如“纔”可写作“”,等等。从文字形变的角度看,‘四比’误作‘冤’是有可能的。”
笔者认为,岑仲勉与张晓舟对“乙冤羽”的解读有一定道理。其实“乞四比羽”这一人名用字,在文献中本来就有讹误者。如《宣和奉使高丽图经》作“乞昆羽”,古文印刷竖版排字,字模或有破损等情况,“昆”字当系“四比”二字上下合一而讹成。《资治通鉴》于《玄宗纪》中作“乞四北羽”,“北”字乃“比”字之讹,乃字形相近致误。古代文献每有印刷或传抄致误,以及文字脱衍等情况,如《谢不许北国居上表》中的“乞四羽”,当系“乞四比羽”脱一“比”字。
字形相近可致误,字模破损亦可致误。“乙冤羽”之“乙”字,可视为“乞”字之讹,字形相近致误,一如“北”字讹作“比”字之例。“乙冤羽”的“冤”字,可视为“四比”或“四北”二字上下合一而讹成,一如“四比”讹作“昆”字之例。
问题是《资治通鉴》的纪事中出现了“乙冤羽”这个人,同时还出现了“乞四北羽”这个人,二者之间无交集,并见于不同的纪事中,人们当然可以认为这是两个人。即“乞四北羽”的纪事与两《唐书》记载的“乞四比羽”的纪事相合,可以肯定,《资治通鉴》中的“乞四北羽”就是靺鞨“东奔”中的“乞四比羽”。而“乙冤羽”也可以认为是与“乞四比羽”毫不相干的另一个人。但据前引《资治通鉴》的上述记载,在孙万荣出兵幽州后,乙冤羽作为孙万荣的妹夫能担当“契丹新城”留守之重任,而在默啜可汗攻取“新城”后又能独使“乙冤羽驰报万荣”,可见其在“营州之乱”中的身份、地位非比寻常。既然乙冤羽有如此重要的身份和地位,为什么同一时期的其他史料中均不见乙冤羽的纪事,而乙冤羽的纪事又仅仅见于《资治通鉴》的纪事中呢?这同样也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资治通鉴》的纪事中,“乙冤羽”早于“乞四北羽”,前者见于《则天纪》,后者见于《玄宗纪》,而且后者属于追记。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把“乙冤羽”的纪事和“乞四北羽”的纪事前后相联属,视为一个人的纪事也是可以说得通的。至于《资治通鉴》的纪事中,为什么分别出现“乙冤羽”和“乞四北羽”两个不同的人名和各自不同的纪事,也可以用史料来源不同来解释。前者“乙冤羽”之“乙冤”,是“乞四比”之讹,后者“乞四北羽”之“北”是“比”字之讹。与两《唐书》相比,“乙冤羽”和“乞四北羽”这两个人名,《资治通鉴》都没有写对。《资治通鉴》本身并不是第一手资料的原生者,而是以司马光为主,采选多种不同历史时期文献后写成的编年体通史,且其主旨在于通古鉴今,为帝王治世取资,故其在人名、年号乃至纪事方面偶有含混、混淆或讹误之处,亦属难免。这种情况,前人已多有论证,此不赘述。
笔者认为,尽管张晓舟主张的“乙冤羽”即 “乞四比羽”之说,还存在诸多疑点,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答,至少目前还不能称之为定论,但作为一家之说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其探索精神也是值得肯定和推崇的,而其对营州之乱时辽东情势的研判,特别是对乞四比羽及相关靺鞨集团“东奔”过程的深度解析也具有积极意义。
张晓舟指出:“如果将‘乙冤羽’视作乞四比羽的另一种表记,将极大拓展现有关于乞四比羽的认知。首先,该条史料提示乞四比羽不仅全程参与叛乱,而且直至孙万荣兵败前夕仍与他一道行动。其次,揭示乞四比羽是孙万荣的妹婿(李尽忠也是孙万荣的妹婿)。也就是说,乞四比羽是叛乱核心成员。正史为凸显后来建立渤海政权的大氏家族,在靺鞨东奔叙述中刻意强调乞乞仲象和大祚荣,但这不过是‘后来之见’。当时,真正起领导作用的无疑是乞四比羽。在孙万荣被杀后,身份特殊的乞四比羽理应顺位成为新首领,率领靺鞨部落及契丹叛军残部继续向东逃亡。”
的确,如果“乙冤羽”确系“乞四比羽”,那么,《新唐书》关于武后册封时乞四比羽在前而册封乞乞仲象在后的记载,《谢不许北国居上表》关于靺鞨集团参与“营州之乱”“东奔”建国之事时的首领排序乞四比羽在前大祚荣在后的记载,以及《宣和奉使高丽图经》把乞乞仲象作为乞四比羽的后继者来认定的记载等情况均可得到合理的解释。
不仅如此,如果“乙冤羽”确系“乞四比羽”,则《旧唐书》称乞四比羽与大祚荣为李尽忠“余党”,《新唐书》称武后对乞四比羽与乞乞仲象册封时,曾“赦其罪”,乃至《谢不许北国居上表》称乞四比羽与大祚荣在“武后临朝之际,自营州作孽而逃”等纪事亦可进一步坐实。
另外,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在起事前的身份也需进一步厘清。《谢不许北国居上表》称大祚荣“始与契丹济恶,旋与突厥通谋”。又《新唐书》称乞乞仲象为“舍利”,《五代会要》称乞乞仲象为“大舍利”,尤其值得关注。《五代会要》于“大舍利乞乞仲象”下注云:“大,姓;舍利,官;乞乞仲象,名也。”对此,史家多有解读,近年解读者愈夥。但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仍未有出渤海史大家金毓黻之右者。金毓黻指出:“此注最耐玩味。《辽史·国语解》云:‘契丹豪民要裹头巾者,纳牛驼十头,马百匹,乃给官名曰舍利。后遂为诸帐官,以郎君系之。’胡三省《通鉴》注云:‘舍利,契丹管军头目之称。’据此,则舍利为契丹先世特定之官,又以契丹语为名者也。《宋史·宋琪传》云:‘有渤海首领大舍利高模翰’,模翰为渤海人,国亡后仕于契丹,官大舍利。此又乞乞仲象称大舍利之由来也。愚意乞乞仲象本与乞四比羽为同族,而仲象附于契丹,官大舍利,其子祚荣遂以大为氏,而非其固有之姓也。《五代会要》知舍利为官,而不知大舍利亦为官之尊者;知大为姓,而不知其得姓由于大舍利,此尚有未达一间者也。”
其实不仅乞四比羽和契丹关系较深,从金毓黻的上述考证来看,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起事前,其与契丹关系恐怕亦不为浅。可见,关于乞四比羽乃至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在“营州之乱”、靺鞨的“东奔”中某些史实的研讨仍有相当的空间,仍需进一步研讨与解析。即如乞四比羽、乞乞仲象“分王高丽故地”的情况也不应仅仅局限于文献史料的钩沉方面,还应得到田野考古方面相关成果的支持。因为乞四比羽、乞乞仲象等相关靺鞨集团从内附、强迁再到营州左近定居,这应该有一个过程。至“营州之乱”爆发,乞四比羽、乞乞仲象等靺鞨集团再从相继“东奔”“分王高丽故地”,到大祚荣“并比羽之众,恃荒远,乃建国,自号震国王”的渤海建国初期,仍然需要一个过程。而这些人群在这一时间段里,也应该有相应的考古遗存存世。这就更需要辽宁、吉林两省的考古界同仁进一步加强田野工作,进一步梳理相关考古遗存。如果能在同一时期的靺鞨遗存中发现相关线索,那将是对这段史实的最大补益。
五、结 语
下面把本文的主要认识归纳如下:
第一,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两《唐书》对于以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和乞四比羽为首这两个靺鞨集团的纪事,恐有“厚此薄彼”之嫌。即史家对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一系靺鞨集团更为关注,而对乞四比羽这一系靺鞨集团关注无多,以致后者相关事迹在两《唐书》中不显。
第二,与两《唐书》大致同时的史料对两《唐书》确有补遗,如乞四比羽和乞乞仲象在得到武则天“许国公”、“震国公”封号之前,一度曾“分王高丽故地”。
第三,在“营州之乱”、靺鞨“东奔”过程中,乞四比羽的身份、地位很可能要高于乞乞仲象、大祚荣父子,至少不在其下或处于从属地位。
第四,张晓舟引岑仲勉之说,将《资治通鉴》提到的“乙冤羽”与乞四比羽相联系,进而对营州之乱和辽东情势的深度解析,尤其值得关注和进一步研讨。
注 释:
① 蒋戎:《靺鞨参与营州事变的原因及其东奔》,《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0期;辛时代:《营州叛党的东逃与大祚荣东逃建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张晓舟:《论李尽忠之乱期间的辽东情势——兼议乞四比羽东奔时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2年第1期;王孝华、刘晓东:《渤海德里府、德理镇与边州军镇设防问题考》,《中州学刊》2022年第7期。
②《旧唐书》卷197(下)《渤海靺鞨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5360页。
⑤《五代会要》卷30《渤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73页。
⑥《武经总要》前集卷22《渤海》,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88年,第1127页。
⑦《新五代史》卷74《渤海》,中华书局1974年,第920页。
⑧ 刘晓东:《渤海立国者“东奔”、“保阻”始居之地的文献学考察》,《北方文物》2020年第5期。
⑨ 蒋戎:《靺鞨参与营州事变的原因及其东奔》,《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0期。
⑩ 辛时代:《营州叛党的东逃与大祚荣东逃建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