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经营主体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
2022-12-26刘显利梁凤财
刘显利,梁凤财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高度重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结合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不断创新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形式,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梳理并总结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经营主体的百年历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农业经营方式主要是小农家庭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范畴,“而土地使用关系上的剥削,亦就成为剥削农民之主要的根本方式。”[1]404也就是说,个体农民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随着各革命根据地的建立,中国共产党带领群众开展农民运动,进行土地革命,不断制定并完善土地政策。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2]814这一规定在本质上宣告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破碎。随后,毛泽东在1929年4月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该法案明确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2]这两份法案所规定的土地所有制是苏维埃政府土地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则归农民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存在分离。1947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的一份重要纲领性文件——《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3]417这一规定的实施,促使农民不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还具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达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合一。在中国共产党各革命根据地内,这种在本质上体现土地私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确保农民获得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综上所述,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各革命根据地内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这一转变极大地提高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虽然个体劳动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但是如果不进行生产方式的变革,即从个体劳动向集体劳动的转变,那么农业生产力也很难进一步发展。因此,中国共产党着眼于调动劳动互助的积极性,领导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内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毛泽东曾强调,“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4]931这意味着,作为封建土地制度固有形式的个体经营导致了农民生活极端困苦,而改善农民生活的唯一办法,就是要通过建立合作社来实现集体化。无论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还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众多农业合作社成为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但是,这一时期的农业合作社大部分还只是互助组形式。由此可见,这一阶段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是以个体农民和互助组为主要形式。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土地改革的浪潮。中国共产党以土地改革的总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基本法律遵循,采取有步骤、有秩序、有分别的方法,大刀阔斧地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改革。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从根本上铲除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将农民从封建地主阶级的爪牙中解放出来,促使农民成为农村的统治者和土地的主人,为领导农民走上合作化道路创造条件。与此同时,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以保障商品粮食和其他工业原料的供给,解决分散经营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已掌握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将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这种在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包括三种主要形式,即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明确的是,“现在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只是走向社会主义农业的过渡的形式。”[5]455也就是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这种农业生产合作社还只是初级形式,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色彩。在党的坚强领导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秉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于1956年底基本完成。中国共产党通过走合作化道路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民从过去的“个体”转变为“集体”,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成为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这种促使农业生产关系发生变革的发展过程为农村人民公社化创造了良好条件。1958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有准备有计划地将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在党的领导下,这种大社逐步发展成为“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6]385人民公社是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根本制度,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就保证了生产经营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主要归生产队所有。可见,从人民公社体制的确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整体上实行的是以人民公社为主体、大一统的农业经营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人民公社是农业经营的主体。”[7]172总结这一时期,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二元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发展成为“一元农业经营主体”,即从以个体农民和农业互助组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最后发展成为人民公社。纵观这一时期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变化,其本质上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农业集体化的过程。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基于当时的基本国情,首先对农村进行改革,将原有的单一集体统一经营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实行重新塑造了家庭农户经营主体,使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从“集体”回归到“个体”。在恢复农民家庭的农业经营主体地位的同时,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等大批专业户也随之出现,这些专业户作为农村发展中的新事物,中国共产党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向这些专业户提供关于信息、供销、技术等方面的社会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对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内部平衡各业收入等办法,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8]365除专业户外,对于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一部分合作经济组织,采用专业队和专业组的形式。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国营农场应继续进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9]372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对如何办好家庭农场而作出具体规划。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家庭农场’实际上是国营农场改革的产物,与中共十八大之后提出的‘家庭农场’尚有区别。”[9]581990年3月3日,邓小平在同江泽民、杨尚昆、李鹏谈话时,系统阐述了关于农业“两个飞跃”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将发展集体经济作为“第二个飞跃”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经济组织,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户和专业合作社的专项服务,“围绕农村专业性的商品生产,继续推行和完善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形式”,[10]370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发展的关键是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为了保障农户获得实惠,中国共产党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来带动农户发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着力培养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11]144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法制化的发展轨道,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化、规范化。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12]675这是首次将家庭农场以规模经营主体的身份提出来的。综上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实现了从过去的“一元农业经营主体”向“多元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向转变,即从农村人民公社这一农业经营主体向家庭农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农业经营形式的方向转变。这一转变,从横向上看,各种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联合与合作的利益联结机制;从纵向上看,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不断朝着商品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近。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龙头企业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且日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带动力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经营主体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3]18为了落实构建“四化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习近平在2013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13]668创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新形式的农业经营体系。可以看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家庭农户经营依然是基本的经营形式。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导向,即地怎么种。为了解决好地怎么种的问题,农业部在2014年2月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家庭农场的发展举措,并清晰地界定了家庭农场的概念,指出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14]这说明,家庭农场在本质上体现的依然是家庭农户经营形式。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以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合作社朝着规范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并创新农民在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入股形式。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一项创新性举措,即“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15]285这一重大举措符合了广大农民长期以来的利益诉求,创新发展了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随后,习近平在2017年12月份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前进方向和必由之路。”[16]144-145这一表述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中国共产党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16]174随后,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6]756这表明,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将会成为党在现代农业建设和乡村振兴中的工作重点。总结这一时期,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相比,具有明显的紧密化、集约化、组织化、市场化的特征。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框架下,以家庭农户经营为基础,形成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多种形式,并逐步形成利益联结机制,朝着融合式的方向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乡村振兴作出重大贡献。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经验
(一)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纵观百年来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注重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以阶级成分状况为依据,以土地革命路线为指引,在吸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制定并完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导农民群众在各革命根据地内打土豪,分田地,进行土地革命,致力于将广大农民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中解放出来,以调动个体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采取自愿互利的原则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建立了众多农业互助合作组织。毛泽东强调,“所有做政府工作与党务工作的同志们,都应该认清合作事业的重要性,不应该有丝毫轻视的心理。”[17]9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各级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并“实行由点到面、点面结合、波浪式发展的领导方法”,[18]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共产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毛泽东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抓紧研究农业合作化的工作,都要把自己变成内行。总而言之,要主动,不要被动;要加强领导,不要放弃领导。”[19]439“到1955年夏季,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六十五万个。参加农户一千六百九十万户,占全国农户的15%。在此基础上某些地区已开始出现了农村合作化的高潮。”[20]99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秉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逐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稳定这一制度,中国共产党逐步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充分保障家庭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土地承包期要在15年以上。1993年11月5日,中央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10]418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以农业产业化发展为目标,建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相结合的有效组织形式。同时加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补贴力度,充分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在“四化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继续培育和巩固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补贴力度和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13]711同时,“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16]757总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实现多元融合式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过程中,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必须依靠群众
纵观百年来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始终依靠群众来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我们应该走到群众中间去,向群众学习,把他们的经验综合起来,成为更好的有条理的道理和办法,然后再告诉群众(宣传),并号召群众实行起来,解决群众的问题,使群众得到解放和幸福。”[4]933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下,在全国范围内完成了土地改革运动,并逐步实现农业合作化。“不仅贫农群众,而且还有广大的中农群众(包括富裕中农在内),他们也都坚决地抛弃了资本主义的道路,积极地走上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的道路。这正是农业合作化大发展的关键。”[21]10-11随后,我国农村出现了由农业合作社联合组成的人民公社。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强调“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是人民公社的生命。”[17]522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贯彻执行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邓小平曾指出,“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22]382随后,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强调,“包产到户和乡镇企业,都是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23]491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注重发挥好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13]6712013年12月23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这些年,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16]669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制度建设、政策激励、教育引导,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贯穿乡村振兴全过程,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和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16]763总之,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向前发展。
(三)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改革创新
纵观百年来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发展农业经营主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革命根据地内基于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在实践道路的探索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不断制定并完善土地政策,将农民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中解放出来,打破了旧有封建土地关系,促使农民成为独立经营的个体。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土地改革运动,于1952年底基本完成。“土地改革的完成,使广大农民真正翻身做了耕地的主人,也真正使得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地产权所有者身份合一。”[9]46虽然这种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经营成为了农业经营形式,但是它仍然具有分散和落后的特点。为此,中国共产党将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并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采取积极引导、逐步过渡的方式,逐步实现由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变,建成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使得高级社成为农业经营主体。随后,中国共产党作了将“小社变大社”的决定,人民公社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成立初期出现“一平二调”错误,导致生产力遭到破坏,于是党对现有的人民公社进行改革,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坚决遵循农业生产发展规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为农村改革的总方向,坚持以市场为取向进行改革,逐步废除单一集体统一经营的人民公社体制,突破计划经济模式,不断建设、巩固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了减轻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负担,中国共产党对农业税进行改革,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稳固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提高了家庭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力。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立足于国情农情,把农村改革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突出位置上,不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维护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4]532我国农业经营主体基于时代发展变化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为发展现代农业贡献重要力量。
(四)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强和完善立法
纵观百年来发展历程,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立法工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法律保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和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促使中国共产党建立的各革命根据地内的农民获得了土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律打破了个体农民获得土地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体农民在农业生产领域中的积极性。1955年11月9日,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规范合作社行为、指导合作化运动的重要法律文件。1956年6月30日,正式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是在初级社的示范章程基础上,针对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以后所产生的新问题,根据农业生产合作社建设的新经验起草的,修改了初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对于高级合作社已经不适用的条文,内容更加完善。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文件对人民公社的性质、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1993年7月2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保障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允许在此基础上组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赋予农民享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以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律对承包的程序、原则、合同、期限、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基本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为了适应农业合作社实践的开展和深入,该法律又作了部分修订,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巩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律、规章,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