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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2022-12-25沈渤钧

低碳世界 2022年8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制度

沈渤钧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0 引言

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期间,需要基于现代化建设要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制定较为可靠、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而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价值元素,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到位,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还可以推动区域经济建设与发展。

1 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基于项目进行规划内容的分析与评估,设计较为合理的项目内容,评估外部因素对项目运行形成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让项目按照既定方向运行,减少对环境的伤害。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由于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提出可行性高的处理措施势在必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现的时间较早,涉猎范围较为宽广,评价对象多元,且与文化、政治、经济等活动有极强的内在联系,因此,国际上不少组织与国家均借助国际条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我国根据环境保护要求,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良好条件,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极为关键,是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的基本制度。随着经济建设活动的运行,基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合理规划布局,对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1]。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可成为制度良性实施的保障,将该项制度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出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整体质量。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存的短板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工程中的作用更为关键,可通过提前给出应对方式,进而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免遭严重破坏。基于此,应当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预防为主的原则下开展工作,并优化传统工作方式,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由此在区域建设中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满足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国家做出五位一体总布局后,需要基于区域建设要求推进建设工作,细化环境影响制度的内容,进一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速度。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投入诸多资源,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取得有益成效。然而,环境评价制度在精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问题,导致相关工作人员难以准确评估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2]。

2.1 环境影响评价没有替代方案

环境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的评估内容,通过书面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主体中流传。我国在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并没有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的替代方案,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期间编制环境报告书,是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但采用该方式存在一定风险,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在实施中受到牵制。在推进国家发展战略时,如果某个项目未能通过审核,将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形成不小的冲击,导致国家经济建设进度缓慢。

2.2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单一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需要相关主体按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文件内容,确定该项工作的实施范围,给出方案规划的构思。在建设项目实施后,研究项目对建设区域环境的影响,收集相关数据,进而提出可靠的评估意见。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只提出了土地利用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内容,未将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其中。而且我国在建设法律体系时,没有针对环境工程运行要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层面存在较多问题,难以获得突出的工作效果[3]。

2.3 环境评价审批内容不健全

我国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由行业主管部门跟进,并全权负责相应任务。如果当下没有围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会影响报告书预审工作的开展。目前,审批机关与编制机关职能存在一定的耦合问题,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缺乏监督管控机制。如果行业主管部门过度重视区域经济建设,而做出牺牲环境的举动,将会导致环境保护工作功亏一篑,对区域环境造成严重伤害。因此,环境评价审批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制度程序,以及完善管控机制[4]。

2.4 评审体制规定缺失

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在相关规定下进行,以此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行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文件中划定该项工作的实施范围,由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实施。我国各级政府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实施中,关注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行政主管部门还需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方案的内容。在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后,发现我国很多地区并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任务。部分地区的政府人员,将经济建设作为工作的重要事项,忽视而环境保护工作,导致部分与要求不符的项目仍通过审批,会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建设形成冲击,难以为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5]。

2.5 法律责任规定不细致

建设单位、环保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需要明确自身在环境保护中所承担的责任,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文件中,因未全面、细致规定部分主体的权责,导致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在活动中,未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任务,也有可能做出违规行为。例如,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于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职责未作细致规定,将导致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容易出现决策者相互推诿责任或工作失职的现象。因此,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需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方面的内容。

2.6 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

公共参与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执行力度的有效方式。从以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表现得知,由于监管力度不足,难以保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主体能够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活动,致使评价结果不准确,甚至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影响实际工作成效。为解决上述问题,公众应积极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去,发挥社会大众力量,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成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的一员。在公众参与下,能够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运行程序的监督力度,一旦工作未按程序进行,可以快速反映给相关单位并进行处理。在国家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程的背景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受到较多群体的关注,公众参与也被国家列入环境立法的内容中。然而,由于执行时间较短,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程度不足,无法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作用,甚至在环境保护阶段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6]。

另外,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公共参与机制的结构设置不合理,无法发挥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实际上,不少群众未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政府在运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时,未按照要求组织听证会,审批决策忽视了公众参与,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落实受到重重阻碍。

3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3.1 积极开展与环境评价相关的政策法规活动

在国家大力推进环境工程项目时,需要积极开展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环境评价活动的顺利运行提供保障。我国环境评价内容涵盖的元素较多,且随着环境工程项目的运行,环境影响评价覆盖的范围愈加宽广,需要将替代方案与立法政策作为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进而提高环境评价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保证决策建议的可靠性和环境评价的精确性,减少政策失误[7]。

3.2 将替代方案引入环境评价内容

在以往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决策方案是工作人员采用的工作方式,由于决策方案过于单一,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在评价环节出现差错,将会降低评价内容的准确性。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必须保证决策可靠,基于择优选择的原则,衡量不同方案,通过综合分析与对比,从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的一款。在环境影响评价期间,根据要求在立法层面寻找替代方案,由此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决策的有效性。此外,对替代方案做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期间,确保替代方案得到合理应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可靠性与合理性[8]。

3.3 成立专门的环境审批机构

我国审批机关与编制机关在功能方面有部分重合的职能,基于环境审批工作的需要,应该建立专门负责环境审批工作的机关,由相关人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防止因审批机关与编制机关权限重合,影响审批工作的公平性。在环境审批阶段,需要让公众参与其中,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公众参与环境审批的制度内容,从而提高大众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公众意愿不会遭到扭曲。

在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应该丰富审核主体,虽然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权利,但仍需要建立第三方主体,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通过组建审查委员会,让具备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能力的主体参与到活动中,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下,提高审批活动的合规性、公平性,预防行政部门在审批活动中作假。

3.4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初衷进行设置,为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应采用两级评审的手段,在制度实施中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干扰,将环境保护评价按照制度要求落实到位。

在两级评审体制实施中,需要基于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承担的职责开展工作。其中,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应该评价本省在环境影响方面的计划和政策,对相关内容给出客观的评价;中央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需要评价中央政府与跨省区,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规划与政策,给出可靠的评价内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期间,由两级审批机关参与活动,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机关与中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机关的审批结论,均拥有法律效力且二者的法律效力相同。在审批机关开展活动时,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约束对方的权利,规范审批机关人员的工作行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大对审批机关人员的管控力度。

4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构成内容,可以提前评估建设项目对区域环境产生的影响,基于评价内容判断项目能否通过审核。在我国环境工程运行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提出,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存在漏洞未及时填补的情况,将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可靠性。因此,需要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在政策法规方面的活动,还需要将替代方案引入环境评价内容中,可以提高方案的可选性和决策的准确性。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需要成立专门的评审机构,落实环境保护任务,改善国内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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