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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新挑战及立法回应

2022-12-25杨敬之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家庭

叶 强,杨敬之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2.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48)

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21年7月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在未成年人广泛“触网”的数字化时代,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用家长的支付宝账号打赏网络主播的“熊孩子”不断显现,在社交媒体上出现的欺凌现象不再少见,平均年龄8岁的“偶像男团”的出道让很多家长跃跃欲试,等等。这些现象一方面揭示了强大的数字经济逻辑给亲子关系带来的新挑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家长面对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还没有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2020年春,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爆发让孩子的“居家学习”成为了常态[1],很多家长整日面对各种猝不及防的育儿问题显得力不从心。2021 年“双减”政策的落地,重塑了教育生态的大格局,进一步凸显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适应性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在家庭教育政策领域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仍然需要通过立法来全面回应家庭教育现代化的各种问题[2]。

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颁布,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家庭教育国家立法,诞生于数字化时代,与其说是调整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关系的法律,不如说是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新需求的法律。

一、数字化时代的家庭教育新挑战

网络和信息技术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着亲子关系,进而也影响着家长的养育方式。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认知和生活打下了烙印,而且给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带来了新挑战,亟待家庭教育的各个参与主体补足数字素养这一课。

(一)扩大了家庭教育上的数字鸿沟

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数字化的生活方式,也为不同的地区、阶层和群体之间带来了“数字鸿沟”。家庭之间的“数字鸿沟”,是指不同家庭在互联网接入、技能和使用方面的差距。在我国,城乡家庭之间的数字鸿沟最受关注,但随着近年来“数字中国建设”和脱贫攻坚战的如期顺利完成,城乡在网络接入上差距不断缩小,《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城乡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差距并不显著,差距仅为0.3%,其中城镇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5.0%,农村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 94.7%。城乡互联网普及率的相对均衡反映的只是表层现象,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城乡家长由于素养的差异而导致的家庭教育鸿沟。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于2021年8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现象调研报告》显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有近七成父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父母属于城市上班族和在体制内工作的不到两成。一份面向乡镇中小学生及其家庭的调查显示,对于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的主要原因,六成以上家长选择了“家长疏于管理”[3],这说明家长对待孩子上网这件事情的态度和行为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有学者研究发现,信息优势家庭可能将这种网络素养优势转化为更高的教育成就,从而使数字鸿沟转变为教育鸿沟[4],进而考验教育公平。由此可见,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家长和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教育都不容忽视。

(二)造成了家庭教育上的数字代沟

虽然核心家庭成为了我国现阶段家庭结构的主要形式,但是隔代教养的现象在社会上比较普遍,特别是对于留守儿童家庭以及生活在大城市的双职工家庭而言,隔代教养成为减轻家庭负担和实现代际传承的权宜之计。在数字化时代,未成年人比祖辈和父辈更早接触到互联网和移动设备,家庭中祖代、亲代和子代之间,在互联网技能和使用方面存在数字代沟,这是对未成年网民进行数字素养教育不足的一个直接原因。帮助老年人学会上网和使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了一项国家工程。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帮助老年人适应网络生活,这充分说明老年人面对数字化时代的迟钝和不适应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相比较老年人的网络适应现状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情况也不容乐观。《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57.5%的家长表示对互联网懂的不多,4.1%的家长表示不会上网。就未成年人的网络风险防范和网络素养教育而言,其首先依赖于家长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素养。如果父辈和祖辈都是“网盲”,则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面对更加智能化的社会生活。有学者指出,公共政策的制定应更加关注如何“让中国社会公平地从互联网红利中受益”[5],所以,解决家庭教育中的数字代沟问题,是家庭教育立法不容忽视的。

(三)突显了未成年人参与权、发展权与受保护权之间的张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条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确定为立法的最终目的,这说明家庭教育立法着眼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在法理上,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其权利的保护。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础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系列权利。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进行了转化立法,将未成年人权利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个方面。在数字化时代,网络参与成为未成年人实现参与权的重要领域,也是未成年人在解决了生存权后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渠道,因为发展权就是包括受教育权、休息和闲暇的权利以及参与文化生活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根据《未成年人沉迷手机网络游戏现象调研报告》显示,未成年人网民中,经常利用互联网进行学习的比例达到 89.9%;利用网络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如听音乐、玩游戏、看短视频的占比分别为 64.8%、62.5%和49.3%;上网聊天作为主要的网上社交的占比为 55.1%。这一方面说明了互联网已经成为实现未成年人参与权和发展权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互联网容易给未成年人带来危害,如过度沉迷网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创新发展白皮书(2009-2019)》显示,近七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近六成的未成年人被害刑事案件,都与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不良信息有关。因此,如何在网络空间保障未成年人的参与权和发展权,使其获得个人潜质的良好发展,同时防范网络风险,保障其受保护权,是家庭教育立法亟待回应的问题。

(四)放大了未成年人权利与父母权益之间的矛盾

父母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自然身份而享有家庭教育权,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除了民法保护家庭教育权外,一些国家还将家庭教育权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认为该权利的行使目的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而要求国家履行相应的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6](P68)。家庭教育权在内涵上意味着父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抚养和教育子女,但是国家任由父母自行教养存在一个现实问题,即父母的“好心”并不必然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在数字化时代,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明显。在流量经济、童年消费的驱动下,不论是儿童网红,还是少儿真人秀,都潜伏着未成年人权利受侵害的风险[7]。目前,我国的《劳动法》(2018年)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从事文艺表演活动。互联网一方面便利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表演活动,另一方面促进了“粉丝经济”,放大了青少年盲目追星的不良后果。从生活常识来看,让父母来判断什么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会让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处于“国家保护不足”的状态。但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国家应尽可能地让父母自行解决家庭教育问题,只在父母的行为出现明显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情形时才能干预。例如,在近年来的一起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孩子的生母,对曾将孩子送养以及放弃抚养权的行为确有悔过表现,基于孩子最佳利益原则,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驳回了儿童福利院的申请,体现了撤销父母监护权应有的审慎①。可以说,在家庭生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后,父母和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都在觉醒,国家应在平衡未成年人权利与父母权益的矛盾之间作出中间裁决,促进亲子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幸福和谐。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时代回应

面对数字化时代给家庭教育带来的新挑战,《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顺应了时代需求和家长需要。该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为指引,从更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观念出发,切实要求家长树立“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督促家长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改善家庭教育方式,进而提升家庭教育能力[8]。

(一)更新观念:树立数字化时代的亲子观和家庭观

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一直在变动,家庭功能也在发生变化。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让家庭生活打上了“数字化”的烙印,但是人类在顺应数字化时代生活方式的同时,仍然要确定若干稳固的价值体系。因为技术虽能带来知识和信息,但无法替代人类的情感和关系。基于此,数字化时代的亲子观和家庭观应该是一套复合的观念体系,既要反映中国人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也要反映数字化时代要求的新价值观念。

立德树人是我国一直以来坚守的家庭教育观念。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虽然在教育方式、教育环境和教育过程上存在不同,但是在教育宗旨上是相同的,这就是培养一个合格的人。所谓合格的人的标准,在教育学界尽管存有争议,但是培养一个有道德感的人应该是一个公认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提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并指出:“人无德不立,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这是人才培养的辩证法。”[9]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比,更侧重于德育,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在界定“家庭教育”的含义时突出了道德品质的培养,第三条明确写入了“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这一宗旨。这两条规定表明,无论我们走得有多远,无论数字化时代如何发展,应该坚守的价值观念必须要坚守,而且要靠制度和规范来坚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从家庭切实履行育人责任的要求出发,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也是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的结果。

为了保障数字化时代立德树人的实践,《家庭教育促进法》确定了若干与数字化时代相符合的新观念。如第五条要求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第十六条要求家长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上网教育,第二十五条要求政府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等等。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为例,个人信息的权利化本来就是数字化时代发展的产物,而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更是受到了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民法典》(2020年)第四篇“人格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构筑了严密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修订时专设一章“网络保护”,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2017年)也将提上国务院的立法议事日程。由此可见,这些与数字化时代相符合的新观念必然要求家长更新育儿观念,提升素养,做一个顺应时代发展的“合格家长”。

(二)直面问题: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数字素养

信息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数字化社交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数字化社交不仅是一项新技术的应用,而且已逐渐成为一种日常交往关系。网络空间中的亲子关系成为数字化时代亲子关系的一种新样态。有研究指出,数字化时代亲子关系的好坏,不仅取决于新媒介能力,更取决于关系双方在数字社会结构中表现出的能动性[10]。数字化社交能力,不仅仅指新媒介接触和使用的硬实力,还包括在网络空间社交的软实力。亲子在网络空间的良性互动,成为维系良好亲子关系的重要表征。不仅如此,心理学研究表明,亲子间的科技干扰以及家长的“低头族”行为不仅给亲子关系带来隔阂,还与青少年沉溺网络社交有因果关系[11]。由此可见,提高家长的家庭教育数字素养是现代家庭适应数字化时代生活的必然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在家庭教育内容指引中,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上网”教育的要求,结合第十八条要求家长“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规定来看,家长只有自身具备了数字素养后,才能再对未成年人实施“健康上网”的教育行为。在内涵上,数字素养是一个综合能力体系。就家庭教育而言,最为重要的是数字化安全素养和数字化社交素养。就数字化安全素养而言,家长知晓了儿童网络风险的类型,才能更好地防范网络风险。例如,“欧洲儿童在线”(EU Kids Online)规定儿童网络风险分为四类:内容风险、接触风险、商业风险和隐私风险,其中接触风险包括因网络欺凌、与陌生人接触等带来的风险[12]。以“儿童邪典视频”为例,2018年初,从境外传入我国的这类涉黄涉暴小视频,通过对未成年人喜欢的小猪佩奇、蜘蛛侠等卡通形象进行二次加工得来,充斥暴力、软色情等。这些低俗的视频常常出现在儿童食品、玩具等直播以及儿童益智类视频中,不仅内容有害,而且容易让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上瘾,这就要求家长增强辨识能力。就数字化社交素养而言,家长的数字化社交素养直接影响亲子关系,亦影响子女的网络社交行为,进而作用于亲子关系。例如,家长经常在低龄未成年人面前打网络游戏,或因经常上网而忽视了亲子关系的沟通,就使得家长对孩子的“健康上网”教育成为一句空话。2019年3月以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已有多家网络视频和直播平台推出“青少年模式”。家长应配合“青少年模式”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合理控制上网时间,注意浏览内容。可见,提升家长的数字素养,不仅要求家长在家庭场景中注重高质量的亲子陪伴和交流,避免成为“低头族”,还需要家长在掌握基本的网络社交媒介的同时,了解网络社交的基本规律,切实提升网络社交能力。

此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所在家庭较城乡普通家庭而言,家长更加缺乏数字媒介的观念,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专设一条,规定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今后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在实施第三十条的具体过程中,应从《家庭教育促进法》回应数字化时代的精神出发,通过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家长和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培养和网络安全教育,提前防范数字化生活方式可能给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所在家庭中带来的冲击。

(三)强化指导: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国家对公共服务领域的高度重视和不断投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逐渐成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强调构建家校社协同育人格局,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育人目标[13]。在此基础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由此实现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化。

为了实现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接下来的各章中通过具体条文的设计,初步构建了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其中,第二十五条要求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第二十八条要求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第三十八条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第四十条要求家长学校建设,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要求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任务和要求,等等。可以说这些法律条款是对我国近年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总结和提炼。有学者统计,我国目前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的5级工作网络和70多万个基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主要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社区家长学院、父母学校、家庭教育指导站、孕妇学校等[14]。《家庭教育促进法》将这些实践中的探索法律定型化,有助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朝着“城乡全覆盖”的方向发展。

此前,各地出台的文件更多强调通过建立线下实体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例如,《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河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完善全省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通知》(冀教德育〔2020〕4号)就规定了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和关工委的职责范围内自行牵头做好家庭教育指导阵地的建设。诚然,重视线下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建设可以起到强化政府投入,便利政府、社会和家庭开展面对面的家庭教育交流活动的效果,但是从数字社会的特点来看,和家长连接最近的沟通渠道首先是网络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和个人电脑等),其次是城乡社区的家长学校,最后是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按照这一优先顺序,政府部门和社会公益性组织有必要转换思维,通过开设免费的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设立家庭教育咨询热线,帮助家长随时随地学习家庭教育知识。随着我国城乡电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可以更好地起到“城乡全覆盖”的效果。例如,通过在国家层面的网上家长学校中开设系统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可以方便来自全国各地的家长和未成年人学习。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还是我们的短板,《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配套制度的跟进

从法律实施的操作层面看,《家庭教育促进法》只是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尚需配套制度的跟进。就价值目标而言,国家应着力打造家长数字素养能力提升的指导服务体系;就长远基础而言,国家应深化新时代家庭教育学学科建设,为促进家长全面的家庭教育能力提升提供基本理论和方法论支持。

(一)设计课程:聚焦家长的数字素养能力提升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当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从学习效果来看,家庭教育课程最适合家长学习和实操。目前,虽然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印发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妇字〔2019〕27号),但是这对于家长来说过于抽象,因为家长的教育行为更多与日常生活场景紧密相联,对于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未成年人网恋、未成年人遭遇网络隐私侵权等问题,并不能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就家长的数字素养能力提升而言,除了一般化的家庭教育课程外,有必要开设“家庭教育数字素养课程”。这方面,欧盟委员会未来技术研究所于2017年制定的《欧盟教育工作者数字素养框架》(TheEuropeanFrameworkfortheDigitalCompetenceofEducators)就颇值得借鉴。

《欧盟教育工作者数字素养框架》专门针对教育工作者的数字素养,从专业发展、数字资源、教与学、评估、增强学习者能力、提供学习者数字素养等六个领域进行分析,重点培养教育工作者的22种能力。同时,为了评估教育工作者在这六个领域的学习效果,又分别针对每个领域从新手、探索、整合、专家、领导、先驱等教育工作者数字能力发展的六个阶段进行评估,从而达到递进地提高教育工作者数字素养能力的效果[15]。虽然对家长的数字素养教育指导不可能像对教师的数字素养培养那样专业和系统化,但是从中借鉴一些基本的课程设计思路也是有益的。

对于家长的数字素养课程设计而言,关键是要做到三点:一是注重家长的家庭背景和拥有的数字资源;二是注重家长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数字化互动;三是注重课程模块生活场景化的应用和家长的反馈。这实际上也是要求课程设计者应该从现代家庭生活的本来面目出发,从家长的真实需求出发,而不是从课程设计者自己的设计愿景出发。因此,在课程设计之初,做好家长的问卷调查,尤其是有关部门做好全国性的家庭教育数字素养调查尤为重要。

(二)完善准入:出台家庭教育指导者国家职业标准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的培养和管理,第二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第二十九条要求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从这些法律规定看,它们的实施最终都离不开专业的人员。目前,家庭教育指导者成为了家庭教育指导专业队伍的职业标签,但是还没有成为一个被普遍认可的职业身份,这是因为家庭教育指导者的培养和认证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如果没有专业化的、被社会高度认可且数量充足的家庭教育指导者来实施法律,那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效果令人担忧。

近年来,统一家庭教育指导者的培训标准这一呼声日益高涨。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布后不久,中国儿童中心和北京师范大学很快就联合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标准”及“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素养与专业能力基础课程”。从网络上披露的课程设计模块来看,涉及专业知识、专业素养与专业伦理、专业技能与实务三大模块,涵盖家庭教育概述、儿童与家庭教育、儿童权利与家庭教育、家庭建设与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概论、专业素养与专业伦理、实务与应用等七大专题,包括24个家庭教育指导的主题内容。

从家庭教育指导者的作用来看,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者的准入门槛,纳入国家职业标准是有必要的。以“健康管理师”为例,为了促进其规范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2020年7月3日),规定了该职业的职业等级、培训要求、鉴定方式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妇联也应组织专家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家职业标准》,以适应数字化时代家长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

(三)提高质量:深化新时代家庭教育学学科建设

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要求国家支持师范院校或有条件的高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但是“家庭教育学”的发展仍需教育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从现实条件看,“家庭教育学”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1年修订版)之中。根据教育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716号(教育类536号)提案答复的函》(教高提案〔2021〕198号 2021年10月13日)的精神,目前全国已有23所高校开设“家政学”本科专业,部分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了“家庭教育学”二级学科博士点或者硕士点。可见,从目前的专业设置来看,高校尚不具备开设家庭教育学本科专业的基础。但是,家庭教育学学科建设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以及数字化时代家庭教育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美国顶尖大学都设有人类发展与家庭研究专业(Human Development and Family Studies),涵盖从本科到硕士和博士的培养层次,专业课程包括政治科学、国际发展、人类发展、经济发展、发展障碍、发展问题、统计学、生态学、公共健康人口统计学和应用数学等,并授予理学学位。不仅如此,美国还有一个在世界上有着广泛影响力的家庭教育研究会,即“全美家庭关系协会”(The National Council on Family Relations)。该协会成立于1938年,不仅举办了三份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婚姻和家庭杂志》(JournalofMarriageandFamily)《家庭关系》(FamilyRelations)和《家庭理论与评论杂志》(JournalofFamilyTheory&Review),还承担着“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认证工作,而该项认证在美国和加拿大都被认可。反观我国,不论是中国家庭教育学会还是该协会举办的会刊《中华家教》,对社会的影响力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这些都有待家庭教育学的深入研究。

家庭教育学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传播学及法学等多个学科的理论知识,符合“交叉学科”的特点。家庭教育学应在吸收多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升华自身的基础理论,完善学科知识体系。在基本理念上,家庭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在本质上应追求公共福祉,与儿童权益和福利保障殊途同归。在研究方法上,家庭教育学应立足本土,研究本土问题。例如,因数字生活和城镇化进程叠加,带来“留守儿童沉迷网络”等问题。此外,家庭教育学在借鉴域外理论研究的同时,还要关注和研究我国独特的家庭教育问题,如“隔代抚养”现象。因此,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不仅要面向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还应面向发挥实际监护作用的其他家庭成员。总之,新时代家庭教育学学科建设既要适应数字化时代家庭教育发展,也要兼顾中国传统家庭教育文化,同时还要解决家庭教育本土化问题。

注释:

①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2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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