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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中的政校企职责定位与分工①

2022-12-23许文静陈晓春

现代职业教育 2022年40期
关键词:长效机制产教标准

沙 印,许文静,陈晓春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400)

我国教育在新时代以来受到的关注持续增加,并且在全民教育推动力下,高职教育成为人才的主要培育基地,为我国市场转型提供了较大助力。为进一步发挥高职教育的人才培育价值,高职院校应积极落实产教融合战略,并明确政校企三方在其中的职责定位以及各自的分工,搭建长效机制,为社会源源不断输送高质量人才。

一、高职产教融合分析

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何培育技能精湛、知识体系完整且满足企业实际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是当前职业院校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企业处在生产的第一线,他们的技术改良往往走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前列,能够实现精准育人并助推区域发展与振兴。

产教融合是国家推动教育优先发展、人才引领发展、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衔接贯通的战略性举措,其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结合。高职院校积极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实践,规划实施“能力本位,四阶递进”的阶段性“4+1”人才培养过程。首先,通过专业学校和产业学院的基础课程,以及在高职学院深度介入的专业课程的教学下,学生能够较为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及综合技能,期间开展的专业创新能力提升训练更是为学生提供了“知行合一”的机遇,将所学应用于实践。其次,以“整体设计、分段递进”的思路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与行业企业深入合作,将职业技能训练贯穿整个培养过程,致力于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输送更多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具体而言,院校企三方正在打造一个教育教学共同体,产业学院在其中起着桥梁与纽带的重要作用。以省级绿色化工产教融合实践基地为基础,努力打造成实现学校和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服务的校企合作平台,促进行业、企业与专业深度融合,产教融合的模式创新,从根源上促进了新型职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成为解决区域经济用工难问题的“金钥匙”。

二、高职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中的政校企职责定位与分工探讨

(一)企业是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标准制定者

为产业提供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及国家战略推进提供助力,是当前职业教育的最终目标,若要实现此目标,便需要与产业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协调工作,由社会企业作为实现自己的指南针。为此,高职院校的教育重心开始倾向于行业企业标准,以满足各行业对职业人员的需求为教育核心思想,即人才培养标准不再由政府确定,也不再由教育部门、行政部门等确定,而是由社会各行业企业确定。社会中各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标准是最权威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制定者,从国际相关案例来看,社会企业制定标准是达到产出与需求、课程教学与实际标准、毕业与入职等对接目标的保障[1]。

企业是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输出地,因此,企业需求便是高职人才教育质量的标准。而企业标准是由市场演变形成的,是通过市场变化、更新等活动,不断地完善并且由市场某一行业中所有企业所认同并自觉遵守的标准,这一标准中涵盖了职业素养、文化素养、技术能力等方面,同时在市场发展中,也可找到训练这些能力的途径。

由企业制定产教融合长效机制遵守的教育标准,同时也会将该行业应当具备的职业资格、职业技术等清晰、明确地说明,从人才教育角度来说,则表现为岗位任务、能否胜任工作等方面,行业标准可理解为将职业活动设置为导向、将职业技能设置为关键内容的体系,高职院校的教育或考核等内容都由行业标准所决定。而这个拥有强烈行业导向性的规范、标准正是高职院校所需求的,是否可以构建高职院校与企业的紧密合作关系、产业与教育深度结合的教育模式,决定因素是企业对教育的参与程度[2]。2015 年,政府提出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方针,迈出了制造业向工业化发展的一大步,而这一方针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高素质行业职业人员承担基础工作,提高我国工业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性,而企业在其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下文简称《决定》),企业须充分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并且应补充完善相关的保障、支持性措施,这便是政府强调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作用,倡导其发挥应有的主体作用,并且为行业制定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标准提供了相关的保障措施[3]。从现状来看,已有部分行业指导教育体系相对完善,但从整体角度来说,存在指导动力低、指导能力弱等问题,“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未充分发挥。这便需严格贯彻《决定》政策,不可一味地展开表面工作,而是要通过明确的政策,在法律上提供必要的援助。另外,也需承认我国教育相关法规还不完善,并且部分法律自颁发以来还未完全落实。

(二)高职院校是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实施者

行业标准是制定职业院校专业教学内容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依据,对高素质、高技能职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价值。行业标准可以使院校正确地了解、准确地把握相对应专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大体上确定出某专业所必需设置的专业课程及内容。教学工作是人才培养的关键,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又是教学工作的基础。职业院校应认真遵照行业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要求,设计基于岗位工作过程的课程结构和内容,建立起能真实反映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实际生产服务业务流程的,能满足行业、企业要求的课程体系[4]。

高职院校作为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实施者,应当根据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标准,设置职业教育内容,实现高职院校社会人才培养的最终价值。深入贯彻产教融合标准,可使高职院校更加精确地掌握各专业的教学内容,并突出某一专业所必须要开展的课程。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点领域,而课程内容及专业课程设计是教育的基础设置,高职院校应当严格遵守行业、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标准,围绕这些标准构建课程教育内容,建设可以真实体现市场行业发展及职业变化流程的、可满足社会各企业对人才需求的课程结构,这是产教融合的长效策略[5]。

在经济发展新格局背景下,高职院校各专业设计应当满足企业的更新、变化所提出的新要求,企业应深入参与教育中,发挥指导作用,尽可能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著名的全球金融危机事件中,人们发现全世界各国的经济都普遍下沉,而部分国家不降反升,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德国,其在欧盟中扛起了经济大旗。通过对此现象的原因进行探究,发现根本因素在教育体系,其教育体系紧跟时代发展,步步紧跟市场,始终为市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可以说,德国的市场经济发展,与其教育体系有着直接关联,这一经验对世界各国都有着重要意义,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6]。并且从当前世界环境来看,职业教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人才基础的关键指标。而行业所制定的产教融合教育标准,可促进高职院校实施产教融合,高职院校根据产教融合教育标准,设置始终贴合市场发展的教育机制,同时持续深化校企合作、深入认知工学结合,从根本上处理教育与社会行业脱节问题,从教育领域再谈教育发展略显狭义,而从教育外看待教育发展,立足社会经济、市场变化等层面,才可对教育发展做出真实而有效的判断。若高职教育依然像以往一样,脱离行业实际需求而闭门造车,便会出现出门不合辙的情况,严重限制了高职教育发挥作用。现阶段,大多数专业课程已展开试点产教融合,如化工行业委托行业协会和全国化工高职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行业分析和职业分析制订了部分行业产教融合标准,信息产业部委托高校和行业专家通过科研立项的方式制定行业产教融合标准。而机械行业则积极展开行业指导产教融合规划,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终极目标,通过产教融合等推进机械人才培养工程,为部分高职院校提供专业技术询问、岗位实践等支持。又或者某行业协会与高职院校达成合作,教育教材由行业开发编撰,并为教师提供培训机会、为课程教学提供设备支持等。我国高职技能比拼赛事所采用的规则、标准等,也是由行业中各院校深入参与编著的,比赛内容也基本是行业所指定的技术标准,比赛项目则是行业所提出的岗位需求,比赛评委则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通过此赛事,高职院校能够更加清晰地明白教育的重点内容,并使教育和企业的联系更深入,同时建设具备市场特色的技能水平评价模式[7]。但从现状来看,大多数行业、企业所制定的教育标准还未开始实行,当然,目前应用的标准就职的最低要求,一部分具备时效性,另一部分不具备。此外,企业在制定标准时所关注问题与高职院校在展开教育时所考虑的问题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便要求除了通过相关措施加强企业指导能力建设外,高职院校须增强自身的校企融合意识,主动建设多方共同参与的沟通平台,便于掌握时代发展、市场变化信息。企业所制定的产教融合教育标准虽无法完全代替职校的教育模式,但高职院校的教育需满足社会各行业的需求。

(三)政府是产教融合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的监督者

在高职教育中,政府应当做好统筹规划,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在于要将产教融合提升至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重新构建高职教育的政策、体系等内容。在这一管理模式下,行业是产教融合教育标准的制定者,高职院校是产教融合的实施者,而政府相关部门则承担监督责任,始终保持在局外角度看待产教融合的推进,助力其构建长效机制,而非参与其中[8]。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教育部门持续增强职能转变力度,尽可能降低对学校教育的干涉程度,并推行相关政策作为辅助支持。而最佳状态便是《决定》中所标明的“增强企业指导作用、合理设置指导政策等,并以授权、委托形式,将部分责任转交给企业承担,通过政策强化监督效果”。通过上文论述,我们知晓行业、企业是教育最合适、最权威的标准制定者,如此政府便应给予行业、企业制定教育标准的权力,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除了授权或委托形式外,政府也可利用购买服务的形式,根据我国职业标准要求,围绕国家级行业协会等,设置教育标准,并根据教育标准展开监督工作。

政府监督中有一个重要职责,即强度教育的督导评估。在教育评估制度革新中,要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建设以企业为中心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打破以往教育内部的封闭机制,利用政府的监督职责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评估机制。这可大幅提升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的建设,切实提升高职培养人才的水平。高职教育与常规高校教育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由企业、院校及政府等多个个体参与的“多层面、多角度”教育。这使得产教融合相关法律建设,须各参与主体协同推进,才可使法律具备高度可执行性,达到法律的约束效果。当前的高职教育法规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比如逻辑结构,法律中关于处理、奖惩等方面的定义不够明确,尤其是社会企业相关规定,存在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故而在产教融合推行中,企业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影响,参与积极性被压制,这严重阻碍了产教融合的推进,成为校企合作路上的绊脚石。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企业而言,不仅是赋予了义务,更多是提供了各项支持、助力,并特别明确了社会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法律地位,强调企业在高职教育中居于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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