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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报道中如何处理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2022-12-18

西部广播电视 2022年11期
关键词:田某倾向性保安

杨 烈

(作者单位:乐山广播电视台)

1 由一个“民生举措”引发的情感与法律的思考

2017 年,某县上送了一条新闻《赞!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即日起全部停业整顿》,新闻稿中写道:“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我县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即日起全部停业整顿。县安监局当场对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

该县安监部门要求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停业整顿,目的是保障全县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为民生着想的举措,记者为之点赞。按照一般的情感和常理,维护公共安全,当然理直气壮,值得提倡。但是,该县安监部门的行为是否应当点赞值得商榷。

第一,责令停业整顿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9 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故该县安监部门要求全县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停业整顿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

第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法》第40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该新闻稿件称,该县安监部门责令停业的理由是“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可见,该县安监部门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给予了行政处罚。

第三,没有违法事实而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怎么处理?《行政处罚法》第76 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第四,被错误处罚的单位如何应对违法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8 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服从,还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县安监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矫枉过正,擅自加码,在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错误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记者主观臆断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都是正确的,何况为了全县群众的安全,于是轻率地为之点赞、叫好,以褒扬的态度正面报道此事,殊不知县安监部门此举反而违法。媒体如果错误地引导舆论,既会影响执法部门的权威性,也会严重影响媒体公信力,造成负面效应。

这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媒体凭借日常经验和通常认知,对一些新闻事件、人物持支持、赞成、同情、认可等倾向性的情感,本来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运用法律进行理性分析之后,人们才明白这样倾向性的情感是轻率的、错误的。这就产生了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本文试从几个方面,简要分析媒体在日常报道中出现的错误倾向性情感,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进行分析,以期助力相关工作者高质量地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 “情感”与“法律”的概念

情感是一个心理学名词,《心理学大辞典》认为:“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1]当一件事情或者一个人表现出来的状况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时,人们就对其产生了愉悦的情感,反之就会产生憎恶、排斥的情感。情感的倾向性和人们的人生态度、生活经验、知识水准、审美情趣有关[2]。同一件事情,人们产生的情感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相反的。

新闻是客观的,但是新闻又是有倾向性的,新闻的倾向性客观地存在于整个新闻报道之中,它的产生受到政治态度、价值观念、经济利益、文化素养等的影响[3]。

本文主要探讨新闻倾向性中的情感问题。常见的为奥运健儿勇夺奖牌而欢呼,被危难之时勇救他人的事迹感动,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惨重后果而悲伤……都是人们依据价值判断流露出为之自豪、感动、悲痛的情感,这些都是普遍的情感反应。但是,面对某些特殊的新闻事件、人物时,人们所产生的情感也许就不一定正确了。因为人们往往需要分析其中关联的法律,才能更深刻地看到事物的本质。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4]。和情感的热烈、宣泄、感性不一样,法律表现为客观、冷静、理性的规则,黑白分明,是非清楚。

在本文的探讨中,笔者试通过运用客观性法律对倾向性情感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认识新闻报道中情感与法律的关系。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的方向和情感的倾向是基本一致的。如引发全国关注的“江歌案”,被害人江歌被先行一步进入公寓的刘鑫锁在门外,结果刘鑫的男友陈世峰杀害了江歌。法院一审判决刘鑫赔偿69 万元,判决书认为刘鑫“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5],这与广大民众纷纷痛斥刘鑫的情感是一致的。但是,有时人们对某些新闻事件、人物寄予某种情感表达,却并不知道这些事件、人物的表现是违法的,这样的情感表达是错误的。

3 不明就里地褒扬“创新举措”

2018 年3 月,四川省乐山市人社部门开展了一年一度的“春风送岗”行动,组织本地100多家公司、企业,为群众提供3000 多个工作岗位,数千名求职者到场咨询、应聘。

记者在现场发现了一个新闻点:某县一家保安服务公司创新推出一项举措,拟招聘50 名已退休人员,将其派遣到与该公司签约的单位从事保安、后勤等工作。为保障他们的权益,公司还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让老人发挥余热,老有所乐。

可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退休人员能签订劳动合同吗?笔者认为:

第一,该保安公司不能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 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退休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是永久性的,不能再重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法定的劳动者年龄资格。该保安公司因此不能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确实想招聘他们,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法律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8 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该保安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只要向外派遣劳动者,就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法律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而该保安公司依法只能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二者相悖,无法调和(两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一样)。此保安公司该怎么办呢?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做法:一是该保安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本单位打扫卫生、分发报刊信件等后勤工作(注意:不包括保安工作),不得对外派遣;二是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 条、第18 条的规定,聘用保安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故需要保安的用工单位可以直接聘用人员(注意:不能是退休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等安全防范工作并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三是需要后勤的用工单位直接聘用人员(注意:可以是退休人员)从事本单位打扫卫生、分发报刊信件等后勤工作并和他们签订《劳务合同》。

在一些地方,部分退休人员无所事事,游手好闲。该保安公司考虑让退休人员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这家保安公司热心公益,创新举措,为社会、家庭、老人做了一件好事。但是,该保安公司没有全面、细致考虑招聘人员的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是冒失地和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到签约单位去,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该保安公司由于自身过错要向被招聘的退休人员赔偿,向被错误派遣的用工单位赔偿,并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在这个新闻事件中,记者一开始对该保安公司的“创新举措”给予了积极的评价,但是经过法律分析之后,可以发现这样不明就里地褒扬“创新举措”是错误的。媒体如果正面报道这个“创新举措”,势必以讹传讹。所幸该保安公司听取了正确的意见后,及时撤回了招聘退休人员的信息。

4 不假思索地讴歌“身残志坚”

某台记者曾经采访过一个“身残志坚”的奋进典型:峨眉山市高桥镇黄茅村村民王某,小时候由于车祸失去了大腿以下的部位,成了残疾人。虽然身体严重残疾,没有汽车驾驶证,可是他买了一辆三轮汽车,找一家汽修厂根据自己身体的特殊情况对车辆的挡位、刹车位置进行了改装,多年来在乐山和峨眉之间做木材运输买卖的生意。他不等不靠不要,用双手养活自己,凭一己之力挣钱重新修建了住宅,当地干部和村民对他评价很高。

王某作为一个残疾人,他不依赖政府救济,而是自力更生,挣钱建房。这样自立自强的典型是非常好的新闻题材。按说,这应该是一篇催人奋进的报道。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篇新闻报道不经意反映出王某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影响了其自立、自强的形象。

第一,王某因为身体严重残疾,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法。2021 年修订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交警部门一旦查获王某无证驾驶,应当对其进行罚款;结合王某多年来无证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还可以予以拘留。

其实,残疾人并不是不能取得驾驶证。公安部2022 年4 月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 号)第14 条第2 项第8 目规定:“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 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王某虽然失去了双腿,如果符合公安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考试合格,可以依法取得残疾人准驾车型的驾照。

第二,王某非法改装机动车,再次违法。公安部2022 年5 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 号)第79 条规定:“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交警部门一经查获王某非法改装的三轮汽车,就可以责令其恢复车辆原状,并给予王某罚款。

王某是乡村的一名重度残疾人,按说,他没有依赖救济,愿意自己奋斗,靠双手改变生活,确实是励志的典型。记者出于职业敏感,第一时间就被这样的人物吸引了眼球,不假思索地讴歌他身残志坚的故事,想激励受众奋进,这样的情感容易理解。可是,王某不懂法律,无证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路,处处都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并且王某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持续数年,给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造成了严重威胁,应当受到交警部门依法处罚。这些硬伤都严重损害了他“身残志坚”的典型形象。

5 不加辨别地同情各种群体

2019 年11 月20 日,乐山市中区苏稽镇村民魏某向乐山台《七彩城乡》栏目反映:他和其他21 名农民工于2016 年3 月2 日至27 日在城区某建筑工地从事贴砖、漆工等工作,被包工头田某拖欠工资共计20.4 万元,田某书面承诺当年9 月30 日前支付工资。为了养家,22 人随后分别去了浙江、福建等地打工,田某却一直没有支付欠款。魏某现在回到家里打算建房,想起了这笔欠款,可是联系田某后,他态度蛮横,拒不支付。魏某便找到其他21 名农民工共同讨薪,并请求记者帮忙。

大家都知道,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十分辛苦,可以说每一分钱都是流着汗水挣来的。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记者迅速展开了帮忙行动。哪知采访田某时,田某竟然声称这是几年前的债了,不管。面对田某的强硬态度和无赖嘴脸,记者义愤填膺,洋洋洒洒写了一段评论,直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田某拒不支付农民工的血汗钱,“实属厚颜无耻,应当严惩”!

田某拒不支付欠款,当然令人愤慨;22 名农民工的遭遇也固然值得同情。但是,这件事情却不是催要欠款这么简单。笔者与该名记者一起进行了分析:

该记者表示,以前曾经采访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知道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要先申请劳动仲裁。的确,《劳动法》第79 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22名农民工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那么,22 名农民工申请劳动仲裁有无障碍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 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田某书面承诺2016 年9 月30 日前支付工资但逾期并未支付,则魏 某 等22 人应 当 在2016 年10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之间申请劳动仲裁。但是,22 人当时都在外地打工,无人申请劳动仲裁。魏某向记者求助时是2019 年11 月20 日,超过了仲裁时效,已经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他们该怎么办呢?

该名记者提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吗?2006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 号)第3 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021 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15 条保留了这一规定。这是劳动争议不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的一个特殊规定。这样看来,22 名农民工可以凭借欠条直接起诉田某。柳暗花明,峰回路转,22 名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新的希望。

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当时还在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8 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1 年1 月1 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88 条第一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算起来,从田某逾期的2016 年10 月1 日至魏某求助的2019 年11 月20 日,已经有3 年零51 天。这个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 年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即使法院受理魏某等22 人的起诉,田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法院将会判决驳回22 人的诉讼请求。记者再次联系田某试探他的态度,田某称已咨询律师,22 名农民工都超过诉讼时效了,自己有权不再支付欠款。这就很明确了,22 名农民工的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田某拒绝支付不违反法律规定。

分析到这里,笔者与该名记者都觉得很遗憾。记者对田某这样欠钱不还的“无赖”受到法律保护十分不理解。但是依法治国,就意味着所有人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即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并不会因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就给予超越法律的保护。22 名农民工索要欠款合情合理,却因为超时而不合法。笔者与该名记者都为农民工的遭遇唏嘘不已,但法律的威严神圣不可侵犯。

6 避免错误倾向性情感的举措

通过以上三个典型的新闻报道事例可以看到,记者一般凭借普遍的价值判断和通常的荣辱观念,对新闻事件、人物表达某种倾向性情感。而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后,找到了这些事件、人物违法的地方,证明媒体在没有全面思考之前,不宜简单地、轻易地肯定或者贬损某些事件、人物。尽管记者在绝大多数的新闻报道中表达的倾向性情感是正确的,但是,只要有一例表达的情感倾向是错误的,就足以使受众对媒体产生不信任。那么,新闻报道该怎么样处理好倾向性情感与客观性法律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错误呢?笔者认为:

第一,必须重视作为新闻的背景因素。由于情感是人对于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如果只看到新闻事件、人物关爱他人、自立自强、欠钱不还等行为表现,而看不到作为事件、人物背景的关系、方式、工具、时间等因素,不能运用法律分析出这些背景因素对于事件、人物价值判断的支撑性作用甚至决定性作用,那么新闻报道就容易出现偏差。“以其昏昏,使人昭昭”,这样的新闻刊播之后可能出现媒体公信力、影响力受损的后果。

第二,必须熟悉与事件、人物背景因素相关的法律法规,动手查询,不耻下问。应当根据新闻报道涉及的内容,查询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是记者进行价值判断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资料浩如烟海,熟读每一部法律难度较大,因而记者必须勤动脑、肯动手,必要时虚心请教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新闻事件、人物的实质。

第三,必须注意使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根据现实生活的情况总是不断更新、修订,我国每年还会出台不少新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被废止。记者分析新闻事件、人物是否正确,在于使用的法律是否现行有效。如果错误引用了已废止的法律,就会南辕北辙,分析得越多,偏离得越远。

7 结语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产生倾向性情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情感是否正确?记者既要看到新闻事件、人物的行为表现,更要分析作为背景的各种因素之间相关的法律关系,解决情感与法律产生的冲突,使新闻报道更加客观、理性、合法、准确,使新闻报道满足受众的文化需求、情感判断,从而实现润物细无声的舆论引导和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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