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历史档案在历史研究中的运用
——以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为例

2022-12-18张慧敏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1期
关键词:西藏地方二世史料

张慧敏

(西藏大学文学院 西藏拉萨 850000)

对人类社会历史的认识与研究一方面可以解决人类自身历史来源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充分认识其历史成因的基础上,发挥人类主体能动性,从而创造更为完善的人类社会。历史研究的此种属性决定了其研究的特点:客观求实,思想逻辑与历史相一致,这就要求历史研究必须依靠能够反映历史的史料作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史实。史料即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流传至今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产物,按照史料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文字史料与非文字史料。文字史料主要指以文字形式记录的各类史料,如反映历史原貌的史学著作、传记、文学作品等文献资料。非文字史料主要指其他非文字形式存在的史料,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工具、历史遗迹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实物史料和传说故事、当事人的回忆等史料。在众多的史料中历史档案因其原始性与直接性的特征,成为历史研究中最重要的第一手史料,可以说历史档案在历史研究中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其他种类的史料,在各类史料中居第一位。[1]郑天挺①郑天挺:(1899-1981),又名郑庆甡,字毅生,生于北京,毕业于北京大学,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尤其在明清史领域成就甚丰。撰写的《清史研究和档案》中说:“历史档案在史料中不容忽视,应该把它放在研究历史的最高地位,就是说,离开历史档案无法研究历史……历史档案是原始资料的原始资料,应该占最高地位”,[2]由此可见历史档案作为第一手史料的重要性。但历史档案属于文字史料还是非文字史料,其主要包含有哪些内容,历史档案产生的主体为谁,历史档案的具体形态等多方面问题都直接关系到历史研究中对历史档案的运用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这需要首先明确历史档案的涵义,从其涵义出发进一步确定历史档案在历史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历史档案的涵义

在确定历史档案涵义之前,我们需要先确定档案的定义。档案从被人们认识开始,至今对它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文化、不同的关注方向、不同的目的等形成了多达百种定义。[3]早期学界普遍将档案定义为已处理好归档的文件或公文。[4]随着档案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对档案研究的逐渐深入,很明显“文件”已不能涵盖档案包含的内容,于是人们对档案提出新的定义,王德俊提出了具有代表性且有重要意义的观点:“把档案定义表述为就是文件材料终究还有可商榷之处。其一,把档案说成就是文件材科,不如把档案说成是原始历史记录能更准确、更鲜明地揭示出档案这个事物的性质和特点。其二,把档案说成就是文件材料,一方面它正确地把那些能起查考作用的作为原始历史记录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归入档案的范围,另一方面它又实际上错误地把那些同样能起备查作用的作为原始历史记录存在的非文件材料排除在档案范围之外。比如技术图纸、影片、照片、录音带(以往一些档案定义把它们列入文件材料是不妥的,至少是牵强附会的);再比如个人的手稿、译稿、书信、日记等,所有这些非文件材料,倘若也是能起考查作用的原始历史记录的话,那么又怎能排除在档案范围之外?”[5]这一表述不仅揭示了档案的本质属性即原始记录性,还表明了档案的内容及形式,并在后期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对档案的解释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6]从此定义中可以明确档案是直接的原始记录,可以再现历史,而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各类组织机构以及个人,档案的形式包括一切文字、图像、实物等多种形式的材料。可以概括地说档案即再现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直接原始信息。

历史档案则是在档案的基础上加上时间限制,即历史上形成的并保留下来的档案,我国大致以公元1949年为限,1949年之前的为历史档案,对于西藏地方来说,以公元1959年的西藏民主改革为限,1959 年之前的为西藏地方的历史档案。这样划分主要是根据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而定,可以更好地对地方历史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但在历史研究中会形成一定的时间差,历史档案的公布时间限制容易造成在对某些历史问题研究中档案收集不全面,没有可对堪的史料等问题,对于已公布的历史档案的真伪性辨别有一定的影响。这在研究西藏地方近代史中应特别注意。

二、运用历史档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基于上述对历史档案涵义的理解,可见历史档案在历史研究中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是历史研究中必然的史料来源。而且从古至今,诸多历史学家在搜集、整理、鉴定历史档案的过程中摸索出许多重要的研究方法,在充分挖掘史料的基础上力求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然而由于历史研究者所处的时代、环境、社会不一致,以及自身的立场、感情等各类主客观因素,在历史研究中特别是在使用历史档案等史料中仍存在不当之处。笔者在借鉴前辈的历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西藏地方近代史上著名的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为例,再谈历史档案在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遵循的几个原则。关于二世策墨林以及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的研究很多,无论是研究西藏地方的摄政制度,还是研究策墨林活佛系统,对二世策墨林的研究论述都是避无可避,笔者下面仅就其中一些具有明显特点的研究进行论述。

(一)在收集整理相关历史事件的档案文献时,应该尽可能做到全面完整。在历史研究中想要还原历史真相,分析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寻找历史的规律,首先就需要收集整理较为完备的史料,特别是重要的历史档案。只有在充分、全面地掌握历史档案的前提下,在历史研究的工作中才有可能避免片面性,在考证历史档案的时候才能更有效、可靠地进行鉴别,从而实现历史辩证唯物主义对历史研究的基本要求。

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 年),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活佛二世策墨林阿旺降白楚臣嘉措(ཚཚེ་སྨབྱོན་གླིསྐྱིང་སྐུ་ ཕྲོསྤྲེང ་གོཉིསྐྱིསོ་པོ་ ང གོ་ ད བ ང ་ འ ཇིམ ་ དཔོལ་ ཚུལ ་ཁྲསྐྱིམ སོ་ རྒྱ་ མཚ)(公元1792 年—1860 年),①二世策墨林阿旺降白楚臣嘉措:公元1819—1844年担任西藏地方政府摄政长达26年,又兼任第十世达赖喇嘛的正经师和第73任甘丹赤巴,位高权重。其驻锡地是南杰策墨林寺,位于今拉萨市的小昭寺西面,主体建筑为两个时期所建,东半部是第一世策默活佛于公元1777年时主持兴建;西半部是第二世策默活佛于公元1825年所建。参考东嘎·洛桑赤列.《东噶藏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4,1707—1710.关于其圆寂的时间地点为公元1860年,地点是新疆土尔扈特部。参看周学军.二世策墨林诺们罕活佛圆寂日期与地点续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8(1),卢永林,杨世宏.二世策墨林圆寂地点补考[J].西藏研究,2014(3).受驻藏大臣琦善的弹劾而被革职流放黑龙江,查没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清中央政府便颁布了《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以整顿西藏地方的管理,通过削弱摄政的职权加强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管理控制。此次事件因其影响很大,故对其专门论述研究的文章有不少,其他相关的西藏历史研究中如西藏摄政制度、清朝治藏政策等研究也都避不开对此次事件的分析。学者们根据不同的资料,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详细论述,对二世策墨林活佛的评价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二世策墨林诺们罕受到冤枉,是权力斗争的牺牲品。持此观点的有恰白·次旦平措、庄吉发等。[7]金雷、王晓云等则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二世策墨林诺们罕确实违背了法规,是罪有应得。[8]而在对此次事件原因的分析上,大家也都莫衷一是,日本学者铃木中正将该事件定性为是西藏方面对清政府干预西藏事务的不满而引发的一场政变[9]。顾祖成专门行文对此观点予以驳斥,指出二世策墨林被撤职查办,是清中央政府以此维护黄教,尊崇达赖、班禅的治藏政策,增强对西藏地方的统辖与治理[10]。张庆有认定二世策墨林是受诬陷,直接原因就是其与驻藏大臣琦善的失和[11]。金雷则认为二世策墨林担任摄政之时,专横跋扈,违背法规触犯了西藏地方政府内部其他政治力量的利益,这成为其被撤职查办的主因[12]。王晓云从吏治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所反应出的清中后期治藏政策的弊端[13]。

从这些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以往学者主要依据和参考的资料是《清实录》《清代藏事辑要》、第一历史档案馆和台北“故宫博物院”有关的档案文献,基本为琦善的奏折,皇帝、理藩院所下达的批复意见;铃木中正还主要参考了法国传教士古伯察的游记。西藏近代史中如此重大的历史事件,对其进行研究时,所参考的文献资料明显缺少藏文方面相关的档案文献,这就使得学者在对该事件及二世策墨林活佛的评价上有失偏颇。尤其是二世策墨林为自己申辩的一纸呈文,保存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清实录》中也多次提及,也许是因为此呈文一直未被公开,虽有学者提及,但始终未能作为重要的资料进行研究。如张庆有指出:“策墨林控诉呈折(藏文)估计现存北京故宫清史档案卷宗内,只有将此呈文翻出,大白于天下,才能了解策墨林与琦善、章嘉、第穆等人矛盾的真相。”[14]铃木中正写到:“对于诺们罕陈情书的整个内容,我们虽不清楚,但是,估计他在说明自己无罪的同时,还列举了章嘉呼图克图和第穆呼图克图的不法行为。另外,还对琦善初到拉萨与诺们罕见面时的无理态度和琦善对达赖喇嘛的不恭之处,以及琦善经常对诺们罕任命的戴琫和噶伦进行非难等表示了不满。”[15]直到2019 年李志明、洲塔所写的《策墨林诺们罕事件补考——以〈策墨林诺们罕致道光帝呈文〉为中心》这篇文章才对此一重要史料加以分析述评。文章认为该事件成因复杂,章嘉呼图克图可能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对二世策墨林诺们罕的评价上,文中没有片面地加以评论,而是肯定其摄政期间的卓越功勋,其与朝廷关系非常密切,即使身陷囹圄也未有反叛之举,认定其种种违法行为乃是事实。[16]

由这些研究可以看出,资料的详实全面对于历史研究是至关重要的。那么在收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时,应如何做到全面完整?主要从历史档案的纵向、横向以及类型这三个方面考虑。纵向即按照历史事件的历时性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在时间上保持前后的一致性和全面性。首先要理清所研究的历史问题的发展变化的轮廓,再依据一定的原则或时间顺序将其分成若干阶段,对每一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有充分的认识,了解这些事情会形成哪些相关的档案史料。横向性是指收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时应注意同期的相关历史人物、事件、政策等各个方面,只有对同时期的相关历史档案进行全面整理,才能更容易把握历史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其本质,更为准确客观地分析。使用历史档案还应注重其类型的全面性,根据历史档案的定义可知道档案并不仅仅是文字性的文献材料,而且也不仅仅是官方形成的文书等,其所包含的类型众多,这在收集历史档案时应尤为注意。

对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的研究,可以大致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二世策墨林摄政时期;第二阶段为琦善到藏后审查至二世策墨林被发配;第三阶段为事件后续阶段及引发的其他相关事情。

第一阶段的主要事情及相关的历史档案资料:清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年)西藏摄政第穆呼图克图逝世,公元1819 年嘉庆帝命二世策墨林继续掌办商上事物直到道光二十四年(公元1844 年),历时26 年。在此期间,二世策墨林主持寻找第十世和第十一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活动及坐床仪式;担任第十世达赖喇嘛正师傅及第73 任甘丹赤巴;剿办博窝贼匪;击败森巴人的入侵;制定了著名的《铁虎清册》等,因这些功绩所以屡获朝廷嘉奖,受赐“噶勒丹锡勒图萨玛第巴克什额尔德尼诺们罕”职衔,[17]加封的名号有“衍宗”[18]“翊教”[19]“靖远”[20]“懋功”[21]等,可谓是盛极一时。与此有关的历史档案文献可以参看《宣宗实录》卷三五、四一、三一七、三七一;《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五册中相关的档案,主要是驻藏大臣为二世策墨林请旨加封以及清中央政府的回复意见。与此相关的藏文档案没有看到,暂时搁置,留待以后再做补充。

从这里的资料可以看到二世策墨林政绩的确卓著,其成就是无可掩盖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二世策墨林诺们罕担任摄政期间权倾一时,而驻藏大臣方面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使得摄政权力达到顶峰,为西藏的治理留下隐患。

第二阶段主要是驻藏大臣琦善到藏后对二世策墨林的查办,以及清中央政府对此事的处理。这一阶段的档案主要包括琦善的奏折、二世策墨林的供词、中央政府所下的上谕、查办策墨林寺院所缴获财物的清单、二世策墨林为自己申辩所写的呈文。这些相关的档案史料主要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军机处录副奏折》《内务府题本》《朱批奏折》等;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的《宫中档嘉庆奏折》《军机处奏折录副》。在《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和《清代藏事辑要》中也都有所收录。从这些相关的材料可以看出二世策墨林在任职摄政期间,确实做了很多违背法规的事情,单从其财物来看就可以知道其贪渎营私之重,因此有些学者将其视为因权利之争或个人失和等因素而遭诬陷之说并不能站得住脚。尤其是从其供词和为申辩所写的呈文中可以看出琦善所参奏的事情是属实的,只是二世策墨林并不认为这些是违犯法规的行为。

“蒙皇上的恩典,所有听经的人都曾与小僧递过哈达、满达、佛像,琦大人说小僧都不该收。其实本寺念万寿经的喇嘛,月月应发口粮,虽有商上的庄子,并自置及布施的地,尚不够用,均指此项添补。闻琦大人又有将庄子并哈达、满达尽数追去的话。……至向来年班贡物,小僧虽有一分老例,也是达赖喇嘛备办。琦大人说小僧也不该用。达赖喇嘛的物件,自己出名进贡也算小僧的错。”[22]

第三阶段主要发生的事情是色拉寺麦扎仓的僧人救出策墨林;二世策墨林被流放黑龙江之后至其圆寂的主要活动;琦善制定《裁禁商上积弊章程二十八条》;中央政府针对二世策墨林的呈文中对章嘉呼图克图、第穆呼图克图和琦善的指控做出的调查。这些在《宣宗实录》卷四零六至四一五、《清代藏事辑要》《清史稿·藩部传八》《清文宗实录》有所反应;藏文的可以参考《安多政教史》《察罕呼图克图衮噶嘉勒赞传》。

除上述的藏汉文字性的历史档案外,还应注意收集与二世策墨林相关的实物证据,如到其驻锡地策墨林寺以及其后期生活、圆寂等地方进行实地采访调查。卢永林、杨世宏在对二世策墨林活佛的圆寂地点考证之时,参考了《安多政教史》《察罕呼图克图衮噶嘉勒赞传》等藏文文献资料,与汉文文献相印证,确定了其确切的圆寂地点是新疆土尔扈特部,并“推断他先可能被安葬于土尔扈特部辖域内的藏传佛教格鲁派寺庙,后在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年)十月,因避战乱其僧徒又将他的遗体灵塔迁至阿勒泰察罕呼图克图的寺院承化寺,至此就永远留在了这里。”[23]通过对这些文字性的历史档案的分析得出结论后,若能再亲自到这些地方进行调查采访则能从实物方面对其佐证,得出的结论会更为真实可靠。

(二)在使用选取历史档案时应辨明历史档案的真实有效性。只有在收集到尽可能全面的资料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接近事实的真相,但在这些文献中,并不是所有的历史档案都是真实有效的。其中官方形成的历史档案虽然可信度要比其他史料更高,但也正是作为官方的历史记录,它首先是为政治服务,维护当权统治集团的一种记录形式,因此其一方面主要是对事件的重要结果的记录,不能反映整个历史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另一方面为了政治的目的,在成文时会选择有利于统治者的内容,甚至会篡改一些内容。而个人所记述的档案,甚至是历史事件的亲历者会受情感、利益、立场等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叙述时也会偏离事实,这也就需要我们对历史档案的真实有效性做出辨别,审慎用之。中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顾颉刚说:“治史学的人所凭藉的是史料。治史学的人对于史料的真伪应该是最先着手审查的,要是不经过这番工作,对于史料毫不加以审查而即应用,则其所著虽下笔万言,而一究内容,全属凭虚御空,那就失掉了存在的资格。”[24]

在对二世策墨林事件的众多研究之中,日本学者铃木中正的结论引起众议,他将此次事件说成是西藏地方与清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博弈,色拉寺僧人的反抗是出于对清政府干预西藏事务的不满这种带有偏见的结论。[25]针对这篇文章,顾祖成和李晨升分别行文予以驳斥,李晨升直接在文章中指出部分西方学者和日本学者的不纯目的。[26]铃木中正主要参考古伯察的《鞑靼西藏旅行记》,引用其中关于色拉寺麦扎仓僧人解救策墨林的事情的定性结论—这次骚乱的起因是色拉寺的僧人们不满清政府对西藏事务的干预,“自发和全面地出现了反抗”。[27]除此以外,这本游记当中还有很多关于此事件不实的描述,这都需要研究者在使用相关的史料时对其辨明真伪。历史档案在历史研究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不加辨别,随意使用,则非但不能了解历史,还其真相,还会使其更加扑朔迷离,误导众人。

对历史档案的考证方法可分为书证、物证、人证和理证。书证即通过其他相关文字材料与历史档案的记载进行比较,看是否相吻合,相互印证以达到考辨的目的。物证即利用相关的实物资料考察历史档案记载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人证即通过调查相关人物,从他们的回忆以及评论中更为全面了解历史事件,以此考证历史档案。理证即通过逻辑推理,分析判断历史档案记载的事实是否合乎逻辑。进行理证时必须谨慎从事,因理证一般是在证据不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所使用,故而在得出结论时应尽量多方思考,保证结论的合理性。

对历史档案的考证对象可主要分为两部分,即外部考证和内部考证。外部考证即辨明历史档案形成的主体、时间、类别、文字等外型内容,而内部考证则主要是辨明历史档案的内容是否可信真实。

对此,李志明的《二世策墨林诺们罕阿旺降白楚臣嘉措生平若干问题考》中对二世策墨林的坐床、族属、是否到过北京以及他的封号进行了详细地论证,纠正了这几个方面不少错误的观点。而这些错误的观点之中有的即是依据历史档案而来,如对二世策墨林是否到过北京的问题,《清代藏事辑要》中记载:至是理藩院遵旨议覆:“臣院议得,噶勒丹锡哷图萨玛第巴克什额尔德蒙诺们罕阿旺扎木巴勒错勒齐木,本系不入档册一微末喇嘛。自伊前辈起,历受三朝重恩,在雍和宫传经,旋命赴藏坐宗喀巴床,派充达赖喇嘛师傅,并敕封诺们罕萨玛第巴克什,递加‘衍宗、翊教、靖远、懋功’字样,给予敕印,又加赏达尔汗名号,屡颁御书匾额以荣之。”[28]

李志明在文章中已对其做过详细分析,指出“以上史料中‘在雍和宫传经’者另旨的是第一世策墨林阿旺楚臣。”[29]李志明综合运用几种考证方法来考察历史档案的内容,从而得出较为可信的结论。除了历史档案内容以外,文字方面也需要特别注意,尤其是誊抄文件之时出现的错误或有通假字,还有是因不同时代对词语的运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对引用的历史档案中出现的词语,特别是人名、地名等要加以校对。这些都需要我们使用资料之时给予特别关注。至于时间上,对同一件事情不同的时间段可能处理的结果大不相同,例如对二世策墨林作为第一世策墨林的转世灵童这点,当时的乾隆帝并不认同,直到嘉庆帝时才正式降下认定其萨玛第巴克什诺们罕转世灵童的谕旨。[30]

(三)在分析历史档案时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而不断章取义、任意揣度。历史档案是历史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基础和依据,中国近代社会由于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以及社会发展变革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社会环境,而西藏地方也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社会制度等因素同样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关系,这在西藏地方近代史的研究中要特别注意,使用历史档案要以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为指导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解释和说明。有些历史学者在进行历史研究中,只选取对自己观点有利的史料,摒弃掉不利的内容;而有些则是对历史档案进行断章取义甚或是歪曲的解读,这样的使用方式比利用虚假的历史档案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不但不能真实反映历史从而误导世人,而且严重影响历史学发挥的社会效用。

在对二世策墨林的研究之中,不乏对其遭遇采取同情态度的学者,甚至认为其完全是受诬陷的,因而在对史料的解读之中带有了过多个人的情感因素,从而给出有失偏颇的结论。张庆有的《琦善与策墨林诺们汗》以琦善与二世策墨林的关系为核心来说明该事件的发生,认定二世策墨林与琦善失和才造成其不幸的命运。在结尾处,依据清中央政府对此事相关人员罪行的减免和对三世策墨林认定情况的一些档案文件就得出了清廷认为二世策墨林是受诬陷并最终给予平反的结论。其在文章中写道:“道光皇帝虽然革了策墨林的职,查抄了他的财产,但他明知此案有错,却不愿纠正自己的错误判断,最后只能以缓解和不了了之而结案,这表现在他全部豁免释放色拉寺参加劫狱骚乱的210名喇嘛僧犯,对策墨林阿旺绛贝楚臣嘉措未去流放地—黑龙江也未强求,他除调放琦善为四川总督外,让68岁革职的策墨林于1850年布衣还乡,在原籍啦尼擦道尔寺寿终正寝。而策墨林冤案也只能搁置于道光皇帝晏驾后的26 年(公元1877 年8 月28 日,光绪三年)才获得平反昭雪。”[31]其认为平反昭雪的依据是“光绪三年,谕内阁:‘理藩院奏遵议诺们汗转世,恳请接回西藏一摺。前掌办前藏商上事务噶勒丹锡勒图萨玛第巴克什额尔德蒙额诺们汗阿旺扎木巴勒楚勒齐木于道光年间犯案,情节甚重,迭奉谕旨褫革职衔,追剥敕黄发遣,释回后不准仍留西藏,系永远不准再出呼毕勒罕之人。松桂所请以洮州之幼子阿旺甲木巴勒楚称甲错为该已革诺们罕转世之呼毕勒罕,迎接回藏之处,著不准行。至所奏前掌办西藏事务额尔德尼诺们罕噶勒丹锡勒图萨玛第巴克什阿旺楚勒齐木,与前案名字稍有不符,并著该大臣查明办理’。”[32]光绪五年(公元1879 年)5 月27 日:“谕内阁‘兹据金顺、锡伦奏:‘西藏喇嘛嘉木巴曲图木等并土尔扈特各部落汗王等呈称该部落愿捐马一千匹,请准阿旺甲木巴勒楚称甲错为僧’等语。阿旺甲木巴勒楚称甲错著准其为僧,赴藏学习经典,仍不准妄请开复名号职衔称为转世呼毕勒罕。该部落所捐马匹著毋庸赏收,以示体恤’”。[33]

对于此事最后的处理结果清中央政府考虑更多的是西藏地方的稳定,而对二世策墨林的惩治一方面是控制西藏摄政的权利,提升驻藏大臣的权威,以便更好地管理西藏地方事务;另一面也是缓和西藏地方上层集团之间日益激烈的矛盾冲突,避免发生更大的动乱。完全是一种政治上的考量,而非认为是冤案所给予的补偿。并且对于琦善弹劾二世策墨林的诸多罪状,如滥用商上财物;收受巨额贿赂;霸占民房、民财;害十世达赖喇嘛;藐视班禅,隐匿逃人;滥施刑罚,循私报复等多达十八条。这些罪状中除谋害十世达赖喇嘛没有确实的证据以外,其他均属实情。并不存在冤叛一说。对二世策墨林的流放这一点张庆有采用了错误的资料,没有祥加辨实。至于作者认定中央政府最后给二世策墨林的平反的依据,更加让人不解,我们从其所引的档案中丝毫看不出有平反的意味,对阿旺甲木巴勒楚称甲错只是准其为僧,并没有认定其为第三世策墨林。如此武断地理解文意实在是历史研究中的大忌。

三、结语

档案自其产生之时便备受关注,对其定义也随着时代、社会环境、研究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但档案作为再现历史的原始记录这一本质特性受到大部分学者认可。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档案工作基本术语》中对档案的定义概括为:档案即再现组织或个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的直接原始信息。历史档案即是历史上形成的并保留下来的档案,只是西藏地方的历史档案的时间限与中国历史档案的时间限有差别,这在使用历史档案时应加以注意。在历史研究中使用历史档案要注意几个问题:在收集整理相关历史事件的档案文献时,应该尽可能做到全面完整;在使用选取历史档案时应辨明历史档案的真实有效性;在分析历史档案时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而不断章取义、任意揣度。

通过对历史档案的正确运用,得出二世策墨林诺们罕事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清中央政府后期在西藏地方的治理力度上逐渐衰弱,驻藏大臣在西藏的权力和地位有所降低,从而对西藏地方的摄政活佛的权利达不到应有的约束监督作用,而西藏上层集团各个政治势力之间因利益关系也是明争暗斗。而对二世策墨林的评价既要看到他在摄政期间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也要看到因社会制度、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的缺陷等客观因素以及二世策墨林自身的膨胀等主观因素,最后所做的违法犯忌的事情,这些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对其个人的历史评价不应一概而论,需要分阶段、分角度评论,得出更接近历史真相的结论。

猜你喜欢

西藏地方二世史料
西藏地方辣椒栽培模式探究
萨尔贡二世时期信件文书初探
五代墓志所见辽代史料考
史料二则
阿尔贝二世亲王:摩纳哥的招牌
明朝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的册封及其演变
例谈数据史料的辨伪与解读
史料教学,史从何来
酥油的西藏地方卫生微生物标准分析与建议
浅析明朝西藏地方的职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