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思考
2022-12-18孟军辉杨磊磊
孟军辉 杨磊磊
机构编制核查是指按照统一的规范对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其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管理范围内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机构编制核查能够全面掌握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准确真实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信息,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系统掌握全省机构编制资源的规模、结构、分布等,有助于预测预判变化趋势,对于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历程
2012年以来,河南省先后三次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尤其2014年,中央编委部署开展第一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首次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机构编制数据库,夯实了机构编制管理基础。在此基础上,2017年,中央编委研究印发了《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对于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机构编制核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8年,《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将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2021年,根据中央编委《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的通知》,河南省再次组织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从历次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看,全省各市县高度重视,措施多样,工作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既能全面掌握本级机构编制管理的整体情况,又能清楚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发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等问题,从而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予以纠正。因此,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是维护机构编制纪律严肃性的有力措施。
二、机构编制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机构编制核查的主体
中央组织的两次机构编制核查,均由中央编委进行部署。《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规定:“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全国范围的机构编制核查由中央编委部署,中央编办、中组部、财政部、人社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而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单独组织实施。到地方层面,按照《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由同级党委编委部署,各级党委编办、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如2021年,根据中央编委部署,省委编委印发的《河南省机构编制核查实施方案》就要求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并部署实施,同时明确了编办、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在机构编制核查中的职责分工:“各级党委编办、组织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干部配备情况的比对;编办、财政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预算单位信息的比对;编办、人社部门承担机构编制数据与有关参保信息的比对。”
(二)机构编制核查的范围
中央编委组织的两次机构编制核查,对核查范围的表述虽然不同,但都涵盖了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对于机关的解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因此,2021年中央编委《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的通知》对核查范围的界定更为简单精准: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我省组织开展的三次机构编制核查,基本沿用了中央编委对核查范围的表述。
(三)机构编制核查的内容
机构编制核查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机构编制管理涉及的全部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情况、编制核定和实有人员情况、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对这些内容的核查以及核查工作所有方法步骤和措施,都是要实现“四清两对应”的目标,即“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三、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具有规格高、范围广、常态化等特点,面对的情况复杂,核查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应加以注意。
(一)现有经济功能区机构编制管理体制不规范影响核查实效。近年来,各类经济功能区如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在推动现代化河南建设方面,作用日益凸显,在引领各地经济建设方面,成效越来越明显。经济功能区一般为政府派出机构,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还承担着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甚至可以说承担着一级政府的各项管理职能。但经济功能区没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其核定的编制非常少,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济功能区存在大量编外人员,其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难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有效开展。
(二)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仍有待完善。机构编制核查需要编办、组织、财政、人社部门相互配合才能有力推动,在数据比对环节,还需要部门间的数据进行比对,实现数据相对应。但在核查中发现,一些职务调整人员以及调动、退休或死亡等减编人员信息未及时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更新,由此导致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更新不及时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部分单位机构编制意识不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习惯于定期或批量修改信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的联动机制仍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壁垒仍然存在,导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
(三)个别市县核查工作推动不够有力。在对各地核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的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市县能够严格按照核查时间要求,严格标准,稳步推进。但也存在个别市县工作进展滞后的问题,一方面,主要是由于有的思想上不够重视,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存在敷衍应付思想,责任心不强,有些环节存在走过场现象。另一方面,表现为工作思路不清,对核查工作缺乏通盘考虑和统筹谋划,对核查工作要求没有吃透精神,如在数据比对环节,对数据比对的范围、重点把控不准,方法老旧,导致比对工作量大、效率低下;在实地核实环节,核实什么、怎么核均缺乏明晰思路,常出现走过场现象。
(四)人员信息个别项认定不准。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中,人员信息包含几十项,信息量大,且要求精确度高。在核查中发现,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等指标项难以精准录入。原因是根据相关要求,这些信息需要以档案专审结果为准,但目前事业单位档案专审工作尚未完全铺开,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还未进行专审,因此对这些人有关信息的录入有可能不准确。
四、做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领导工作机制。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抓好这项工作,必须有强大的组织保障。要认清机构编制核查对于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管理、持续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多向编委领导汇报,争取编委主要领导支持,引起高度重视,这是做好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前提。争取编委主要领导支持,应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主要领导参加,负责统筹协调核查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结合核查工作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分配核查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核查工作能够顺利有效、扎实有力地开展。
(二)认真落实核查各环节要求。“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各级党委编委对机构编制核查工作安排部署后,在具体组织落实上,需要机构编制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从“细”处、“小”处着手,狠抓过程控制,细化操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具体工作,推动核查工作真正扎实有效。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往往核查实施方案印发后,各单位经常会问很多细节操作方面的问题,负责核查的同志往往疲于应付。这就需要对核查方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前考虑核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各单位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经研究后明确政策口径,细化工作标准、程序和时限,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培训会,确保各单位对核查各项要求清晰明了,懂政策、会操作,保证核查工作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和要求稳步推进。
(三)编委成员单位应密切协作。历次核查工作都由编委部署,编办牵头,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这不仅是文件的要求,更是实际的需求。在数据比对环节,需要部门间的数据互相比对,相互配合;在工作中遇到各单位提出的问题,需要共同研究制定统一答复口径。同时,随着核查的深入,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合规的情况都会逐渐暴露出来,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干部配备、人事管理甚至“吃空饷”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共同研究出台处理办法,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核查工作抓出实效。
(四)注重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机构编制核查不仅仅是查数据,完善实名制数据库,在核查工作开展过程中,还会发现一些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要避免就事论事解决表面问题,而要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研究,查找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果这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堵不住、改不了,这次核查发现的问题下次仍然会存在。因此,要以核查为契机,把核查工作与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结合起来,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为纲,对现有管理制度认真梳理,认真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堵住管理漏洞,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