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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侦查问话的适用困境及其纾解

2022-12-1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问话讯问证人

李 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远程侦查问话,是指以公安网、互联网为基础,以多媒体传输技术、音频处理技术及海量存储技术为支撑,与现场执法相对应的远程讯问、询问措施。因为远程侦查问话可以使问话环境由物理空间迁移到数字空间,从而避免了侦查人员与被问话人之间的直接接触,当前已经成为解决疫情期间无法开展现场讯问、询问难题的有效措施之一。①远程讯问、询问实践效果多见于相关互联网报道,如2020 年4 月21 日,《半月谈》网站以“远程讯问助推济南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为题,介绍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新上远程讯问设备,直接与看守所、拘留所预约、对接,避免办案人员与嫌疑人员面对面接触感染病毒的风险,快速、精准、高效地解决了当地因疫情导致案件积压较多的难题。详见http://www.banyuetan.org/jczl/detail/20200421/1000200033136021587463102476893186_1.html,2022 年4月28 日访问。有学者认为,远程侦查问话具有促使“诉讼程序生产力”提升的“实践解放”价值,其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可为常态化阶段借鉴。[1]但在肯认远程侦查问话具有程序经济性正向价值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远程侦查问话适用中的困境。这种困境既表现为该侦查行为对既有侦查规则的冲击,也表现为既有侦查规则对该侦查行为的束缚。因此,如何对既有侦查规则进行优化与调整,以实现对远程侦查问话有效授权与限权,进而避免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应为侦查立法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证。首先,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揭示远程侦查问话适用的特征;其次,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分析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存在的困境;最后,基于上述分析提出远程侦查问话困境纾解的思路与路径。

一、远程侦查问话适用的特征

(一)远程侦查问话的相关规定

对于远程侦查问话,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之中。早在2010 年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施行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1 条就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检察专网进行视频讯问。2012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看守所建设远程视频讯问室的通知》,其目的主要应用于人民法院审讯及开庭。2014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网络犯罪意见》),该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在该意见中,首次对于公安机关开展远程侦查问话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被问话人员身份核实、签名捺印、材料移送等基本程序作了简单要求。2014 年10 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该规定第五条明确提到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020 年9 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远程侦查问话适用的特征

通过上文对远程侦查问话相关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该侦查行为在适用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远程侦查问话是公安机关借助网络技术实现的异地讯问、询问的侦查行为。虽然该侦查行为突破了现场讯问、询问空间的限制,但仍应遵循现场讯问、询问的基本要求。第二,远程侦查问话系协作地公安机关配合办案地公安机关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其适用除了要遵循讯问、询问规定外,还要遵循公安机关办案协作规定。如根据《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要求,开展远程侦查问话,除了提交办案协作函以外,办案机关还应当提交立案决定书。第三,远程侦查问话适用范围仅限定在网络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以及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第四,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场景具有限定性。远程侦查问话主要以公安网为基础支撑,充分利用了公安专网和音频视频信息传输技术,确保问话中的安全要求及画面、音频传输质量。在当前侦查实践中,远程侦查问话以远程讯问为主,多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看守所专门审讯室进行。

二、远程侦查问话适用的困境

(一)远程侦查问话的理论困境

1.对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冲击

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司法亲历性是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彰显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司法亲历性主要是对法院和法官而言,但各国检察机关也要求检察官办案尽可能亲历。[2]一般认为,侦查问话兼具法律性、艺术性的特点,其艺术性主要体现在问话双方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此侦查问话更强调司法亲历性。以侦查讯问为例,侦查讯问不同于其他的侦查行为与手段,它是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和博弈[3]。侦讯对话的互动性,使双方感受着对方的呼吸和心跳动,这种氛围中的情境,活灵活现地传递着生命气息。[4]因为侦查人员往往会基于社会阅历或职业训练而形成的直觉对一个案件作出判断,而直觉只有通过近距离观察才能获得,所以面对面的侦查问话氛围最终会影响侦查人员心证的形成。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远程侦查问话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之间能够隔空实现接触,但这种隔空接触并不能等同于物理空间的面对面接触,必然使司法亲历性打了折扣。尤其在一些疑难复杂、真伪难辨的案件或是难以对付的讯问(询问)对象面前[5],数字化环境的平面性会严重减损侦查问话的剧场化效应,进而限制侦查人员问话技巧的发挥,降低讯问效果。

2.对刑事程序选择权的损害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6]刑事程序选择权的正当性来源于刑事程序的参与性,“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7]在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工具价值在于通过促使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动参与,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正当性的认同程度。在远程侦查问话中,刑事程序选择权主要体现在被问话主体对在线问话方式是否具有被告知及自愿选择的权利。就远程侦查讯问而言,因为在我国侦查立法及实践中侦查讯问一直被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接受讯问及何时、何地接受讯问并没有选择权,所以犯罪嫌疑人自然无权选择是否接受远程侦查讯问。但是,因为侦查讯问的强制性“容易导致侦查权力的滥用,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8],所以将犯罪嫌疑人当作讯问活动被动的参与者并不具备天然的合理性。比如,域外法治国家在侦查讯问中普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认为“法律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价值选择,规定不能因其沉默而作出对之不利的推定。”[9]又如,英国在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构中非常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程序参与权的保护,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讯问活动中是否启动录像具有选择权。[10]“禁止强制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核心是“强调禁止对被追诉者采取强迫行为。”[11]作为一种新兴的执法措施,鉴于犯罪嫌疑人对于远程侦查问话功能理解的模糊性,有必要赋予其告知、异议、反悔等防御性权利,以通过保障其刑事程序参与权,提高其供述的自愿性。对于远程侦查询问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证人接受询问的地点、方式作出强制性规定,如证人可以自行提出地点接受询问,因此可以推定证人对是否接受远程侦查询问具有选择性权利。

(二)远程侦查问话的实践困境

1.缺乏明确授权与执法指引

侦查行为的法定性决定远程侦查问话的适用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与清晰的运行边界。从现有规定看,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并不完全符合侦查行为法定性的要求。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中未就远程侦查问话作出明确规定,亦即严格意义上讲,侦查人员开展远程侦查问话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明确授权。与讯问录音、录像相比,同样是一种技术措施[1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却对讯问录音、录像适用条件与要求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次,与现场讯问、询问相比,远程侦查问话因为数字技术的介入,其适用情景、方式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有清晰的操作规范引导侦查人员实施,但《网络犯罪意见》仅就协作地公安机关核实被问话人身份、签名捺印以及材料移送作了简单规定,《程序规定》则基本未提及操作规程,仅提出全程录音录像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作出详细的执法指引。

2.阻碍侦查效率的提升

远程侦查问话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侦查效率,但现有规定却限制了该侦查行为效能的充分发挥,并造成了与侦查实践需求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第一,在远程侦查问话适用范围上,作为唯一明确远程侦查问话适用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网络犯罪意见》将远程侦查问话仅限定于四种类型的网络犯罪,排除了其他类型案件适用的可能性,导致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类型案件时如有需求却陷入于法无据的境地。第二,在远程侦查问话适用条件上,《网络犯罪意见》《程序规定》均将远程侦查问话条件限定于异地办案协作,但侦查实践中同城办案机关也有远程侦查问话的需求,以上文提及的山东济南警方为例,如果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则不能开展远程侦查讯问。第三,在远程侦查问话适用方式上,根据《网络犯罪意见》规定,远程侦查问话结束后,协作地公安机关要将远程侦查问话笔录寄递给办案地公安机关以作为证据材料,但这种方式耗时较长,甚至在疫情隔离条件下不具备实现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智慧警务建设方向。

三、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困境的纾解

(一)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困境纾解思路

1.明确授权

职权法定是法治国家关于公权力产生和行使的法治原则。作为一项侦查行为,远程侦查问话与公民诉讼权利紧密联系,因此其实施必须得到国家立法的明确授权。通过法律授权,一方面可以确立秩序,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远程侦查问话活动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为公民在接受远程侦查问话中时避免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提供保障。《网络犯罪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对远程侦查问话进行了规定,但其本身法律位阶较低,因此需要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订中进一步明确远程侦查问话。具体可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部分分别增加对应条款如“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远程询问证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等表述,以示法律授权。

2.保障权利

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是法治国家存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普遍认可的一项刑事司法原则。由于公民相对于国家处于先天弱势地位,“在侦查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应该以公民权利保障为价值取向。”[13]鉴于“公安执法的规范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认真对待权利’有关”[14],只有优化权利保护机制,才能实现规范化执法应有之意。远程侦查问话因可能涉及两地公安机关而更应重视对被问话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为了强化权利保障,远程侦查问话必须明确规定:其一,权利同等。远程侦查问话被问话人与现场被问话人具有相同诉讼权利,侦查人员要依法保障被问话人的告知权利、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自我辩护及核对笔录等权利,以保证远程侦查问话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与证据的有效性。其二,知情自愿。在远程讯问中,虽然讯问具有强制性,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以积极作为来协助对自己的刑事追诉,国家也不得强制任何人有罪。从防御权角度而言,即使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远程讯问程序性的选择权利,亦应考量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该侦查行为的事前知情权与事后申请程序转换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具有当面辩解的权利。对于证人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如何选择作证的形式也是证人应有的权利。因此,从权利保障角度而言,远程侦查问话的开展并非仅公安机关单方要求即可,而是需要尽可能保障被问话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接受与否。

3.效率优先

远程侦查问话设计的最初目的在于借助信息化手段解决公安机关案多人少,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机制优化也必须以此为出发点,在保障问话安全的基础上强调效率优先。基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之出发点,远程侦查问话需要对现存问题进行回应:第一,调整定位。《网络犯罪意见》《程序规定》将远程侦查问话定位于异地办案协作,既与当前同城远程侦查问话实践状况相悖,也不符合“互联网+”公安业务创新要求。因此,需要依据远程侦查问话功能作出重新定位,其适用条件不再以办案协作以限定。第二,扩大范围。从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看,远程审判、远程提讯并未对案件类型进行明确限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因身体健康、交通状况、居住地点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可以视情通过视频的方式作证。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当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可以采取电话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因此,有必要借鉴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展公安机关远程侦查问话的适用范围。第三,分类实施。现场讯问、询问对象不同,地点要求也不同。以询问证人、被害人为例,《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即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因此,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并不是唯一途径。对于远程侦查问话而言,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可以根据问话对象、案情不同分类实施,分类要求,如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通过看守所远程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证人、被害人,则可以视情通过信息技术借助互联网完成询问。

4.技术保障

2019 年12 月,赵克志部长在全国公安科技信息化暨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围绕基层基础和急需急用,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研发。”远程侦查问话提质增效的基础不仅在于硬件设备的投入,而且也在于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如通过警企联合研发远程侦查问话平台,为基层公安实战部门提供应用支持。基于效率提升与侦查保密要求,远程侦查问话平台设计应重点考虑实现以下功能。其一,该平台设计应具备在公安网、互联网共同运行之功能,以实现远程侦查问话在公安机关办案中心、看守所远程讯问室及非公安机关场景分类开展。其二,该平台设计应实现自助预约、远程视频通话、远程示证、智能语音识别、手写电子签名捺印、远程打印、刻录等功能,以推动现有系统功能向智能化办案转变。其三,该平台设计应实现问话安全保障功能,以符合侦查保密原则。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应强化人员身份信息核对、问话周围环境探测等安全功能的实现。除此之外,该平台还应预留与法院、检察院信息系统接口,以实现未来公、检、法三机关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二)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困境纾解具体路径

1.扩大远程侦查问话适用范围

如上文所述,《网络犯罪意见》限定的四类网络犯罪限制了远程侦查问话效率的发挥,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远程侦查问话主要借助于多媒体、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以可视化方式进行,客观上会造成侦查人员与讯问、询问话对象在空间上的隔离,进而可能会使讯问、询问对象对侦查活动传统敬畏感的削弱,并作出不实陈述。基于上述原因,远程侦查问话在扩大适用范围时还是应有科学合理的限制要求。首先,应将远程侦查问话定位于现场讯问、询问的延伸与补充,只有现场讯问、询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实施时才能适用远程侦查问话。其次,对于案件类型而言,远程侦查问话应集中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的案件[15],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等。对于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重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证人为聋哑人等特殊人群的案件应避免适用远程侦查问话。最后,还可以基于问话目的来确定远程侦查问话的适用。如对以宣布拘留、逮捕或告知鉴定意见的讯问,因讯问目的以程序性告知为主,可以适用远程讯问;对于以查证犯罪事实,收集羁押证据的讯问,因讯问目的关涉个人自由之剥夺,原则上必须慎重适用远程讯问。

2.更改远程侦查问话适用场景、方式

(1)更改适用场景

在扩大远程侦查问话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应明确远程讯问的对象为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场景为公安机关办案区、看守所远程讯问室。远程询问的场景则视案件实地情况不作限定,如证人、被害人因身体健康、交通状况、居住地点等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现场询问的,则可以通过让其下载、运行远程询问软件以互联网视频通话的方式接受询问。

(2)更改适用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 年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在电子法律文书上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与其在纸质法律文书上手写签名、捺印指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此规定,可以将现有远程侦查问话结束后的笔录核对方式由打印后对纸质笔录核对、签名、捺印方式更改为通过平台进行电子笔录核对,并在电子笔录上签名、捺印。如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不具备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条件的,则可以通过全程录音录像作为核对笔录过程之证明。远程侦查问话结束后,所形成的电子笔录经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核对及侦查人员签名后,应通过远程侦查问话平台提交办案机关打印保存,并与全程录音录像视频一起作为证据材料待用。

3.细化远程侦查问话操作规程

科学、合理、高效的操作规程是侦查人员规范实施远程侦查问话以及保障远程侦查问话结果合法性的基础。因为远程侦查问话需要遵循现有现场讯问、询问规定,本文对已有规定不做赘述,仅就补充内容进行讨论。

(1)通知征询意见

对于远程侦查问话,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具有选择性的程序权利,因此应当设定事前通知程序,分别由看守所监管人员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由侦查人员依法通知证人、被害人,以征询被问话人的意见。

(2)安全环境核查

第一,远程侦查问话地点应在单独封闭场所,确保无关人员不得打扰。特别是对于远程询问而言,如果实施地点不在公安机关办案区询问室,则远程侦查问话平台应具有外部环境安全探测与监视功能,确保询问期间无他人及无关信息干扰证人作证。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身份应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查验,通过系统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登陆,正式进入讯问、询问程序。第三,远程侦查问话平台运行期间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运行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做到稳定、安全、可靠。

(3)权利义务告知

为了最大程度提高问话效率,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嵌入远程侦查问话平台中,并录制权利义务告知书音频。在告知时,由办案机关侦查人员发送权利义务告知书到被问话端屏幕方式进行送达,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可以通过屏幕界面进行阅读,如果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不具备阅读能力,则以播放音频的方式进行送达。

(4)专项笔录制作

远程侦查问话笔录应标示“远程讯问询问笔录”,以明确区分现场讯问、询问笔录。笔录中应注明问话人及被问话人各自详细地点及权利告知经过与内容。[16]在远程侦查问话结束后,应制作电子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逐页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可以对其宣读。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于电子笔录记载有异议的,应予以修改,并经其再次确认。电子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应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侦查人员应同时完成电子签名并当场提交远程侦查问话平台。远程侦查问话平台应保证电子笔录一旦完成确认提交则不能再次修改,以确保电子笔录制作的完整性、当场性、安全性。

(5)全程录音录像

鉴于全程录音录像的全面性、直观性,远程侦查问话平台应具备全程录音录像功能。全程录音录像应自远程侦查问话开始时至电子笔录提交系统时结束,对讯问、询问场景、过程进行全面、实时记录,其结果应同时上传并予以光盘刻录,以证明远程侦查问话实施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

结语

对于侦查活动而言,数字技术的价值主要以赋能侦查主体为特征,远程侦查问话则是这一特征的具象。从智慧警务改革发展态势看,数字技术在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必将催生更多类似远程侦查问话的侦查行为。因为类似侦查行为有可能关涉公民数字权等新兴权利,所以有必要予以审慎对待。在具体适用中,不仅要注意发挥数字技术对侦查活动增效赋能效果,而且要注意警惕数字技术对既有侦查规则所造成的冲击,并尽可能平衡侦查效率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益价值的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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