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视域下的区域政策协同: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
2022-12-16黄科
黄 科
内容提要 厘清区域政策协同的理论逻辑,进而探索提升区域政策协同效率的路径,对于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立足动态调适的视角,将区域政策协同视为区域政策要素相互配合的动态过程,从理论上梳理区域一体化政策的协同层次、协同过程和协同策略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比分析了不同政策协同模式的运行机理。同时,本文还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政策的协同情况进行了案例剖析,并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来加强区域政策协同、推进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区域一体化在“双循环”发展格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了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区域等经济区不断出台覆盖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领域的各类政策,形成包括规划法规、制度机制、方案办法于一体的多层次多类型的政策体系。但同时,区域内各类政策之间的协同问题也愈发凸显,由于地方政府存在微观自利性、区域竞争性,协同行动主观上存在合作的道德风险,导致政策协同呈现碎片化特征。①一些地方政策执行效果差,出现运动式、选择性、象征性执行的现象,产生了诸如政策衔接不畅、政策供需不平衡、政策系统性不足等问题,②破解这些现实困境迫切需要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另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提升政策协同效率将成为推动区域多层次多领域合作、高水平高效能联动的重要抓手。因此,在理论上厘清区域政策协同的行动逻辑,进而探索提升政策协同效率的路径,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般而言,狭义的政策协同是指一种协同状态,是“政策实现最轻冗余、最少缺失、最低不一致的有序状态”,③而广义的政策协同则是指政策要素相互匹配的动态过程,它不仅包括协同状态,也包括“多层级的政策体系利用现有规则或创建新规则,以应对政策环境的动态过程”。④本文所指的政策协同是广义上的政策协同。从现有研究看,区域政策协同研究主要在三个领域展开。一是关注规划类政策的系统性。研究者认为区域政策需要着重关注规划型政策在目标、指标和任务上的协同,因为规划型政策是政策布局的关键,是政策协同的顶层设计。⑤规划型政策能够在规划设计、实施监管、进展评估等层面推动政策协同。⑥二是关注执行类政策的衔接性。有研究认为,区域联动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衔接,需要高度关注政策执行中的主体、资源、平台、监管等流程衔接政策。⑦三是关注策略类政策的联动性。这类研究提出区域政策协同更多是一种政策实践,政策协同需要着重关注地方政府的政策探索,调动政策主体的积极性,激励地方政府探索和创新合作模式。⑧
从研究方法上看,政策协同分析视角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静态视角源自单向建构观,将政策视为外在于集体的制度建构;而动态视角则源自双向建构观,认为政策不仅为地方性社会互动提供原材料和指导,塑造互动过程,而且政策也由赋予其动力和意义的地方性社会互动所构造和促进,因此,政策行为是内外政策要素共同建构的结果。⑨上述三个领域的研究在宏观规划层面、中观执行层面和微观策略层面的分析为理解区域政策协同提供了坚实的研究支撑,但将政策协同视为政策体系对规划型政策、执行类政策和策略类政策在系统性、衔接性和有效性上的追求,仍然是一种静态视角。在Arlyn J. Melcher和Bonita H. Melcher看来,静态视角下的政策分析忽视了政策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政策变量之间的联系随着政策过程的时间推移在持续发生作用,它不是由简单因果对称关系决定的静态平衡,而是由多因素互动、多条件轨迹决定的动态均衡。⑩相对应的动态视角则将政策协同视为一个目标和手段相互调适的动态均衡过程,政策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取决于政策要素与政策过程的匹配度。
在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政策体系处在高度复杂、动态变化的治理环境中,面对复合性强、跨界模糊的公共问题,政策涵盖多个领域、指向多层主体,如果用单向度的静态分析方式来应对动态变化的一体化政策环境和多元化的政策需求,难免会陷入事后被动修正和持续更新乏力的困境。汤普森有个形象的比喻,“这种行动过程就是用固定的枪瞄移动的靶子,必然面临着无法适应环境变化的行动悖论”。可见,要适应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破除现阶段区域政策协同的实践困境,必须调整现有的静态分析视角,重视政策协同的状态和过程,找寻政策协同要素与政策协同过程的有效匹配模式,进而建立相应的优化机制。那么,在区域政策协同的复杂治理环境中,动态视角下政策协同的理论逻辑是什么?政策协同过程和要素包括哪些内容?区域更高质量发展要求下的政策协同机制该如何优化?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必须回到政策协同的理论和实践中去寻找。
动态视角下政策协同的过程分析模型
(一)政策协同的层次类型
梅吉尔斯和斯特德认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公共政策面临着统合度、依存度、规范度、自主度、可及度、兼容度以及资源需求度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如果按不同部门间这些影响因素的强弱来区分的话,跨界政策协同至少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最低层级的“政策合作”(policy cooperation),它追求高效的部门政策(sectoral policies)合作。二是中间层级的“政策协调”(policy coordination),它寻求政策执行中最有效的协调方式。三是最高层级的“政策整合”(integrated policy-making),它是在政策合作和政策协调的基础上打造一体化政策体系,既是对政策合作经验的吸纳,也是对政策协调方式的规范。
(二)政策协同的调适过程
跨区域的政策协同是一个持续的调适过程,政策整合、政策协调和政策合作是政策协同的不同层级,而这三个层级又共同构成政策协同回路。
第一,层级辐射路径。在政策整合层级,通过政策设计、政策规划和政策立法确立政策边界,塑造区域一体化的统合目标;在政策协调层级,通过政策配套、政策分解和政策保障的各类细分政策之间的衔接和融合,推动区域形成共同的目标;在政策合作层级,通过部门政策学习、政策创新和政策实践,贯彻落实政策协同要求。比如,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多次举行战略协同、规划协同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成重大事项,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十四五”实施方案》。随后,三省一市积极对规划和方案进行政策分解,编制专项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出台金融投资、人才保障等配套政策,形成“1+N”的政策体系。
第二,吸纳扩散路径。从政策环境来看,政策协同的效果不仅取决于自上而下的政策压力,也取决于地方治理场域的特征和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对于跨区域政策协同而言,它不仅受到外在政策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受制于内在的群体结构,它是政府或相关行动者实施的一系列积极和持续性的地方性意义建构。换言之,虽然对于区域政策协同而言,上层的推动力量强大,但也必须尊重地方的自主行动和集体文化。因此,优化区域政策协同必须看到地方政府发挥能动性对政策进行的“解码”和“转译”行为、累积的政策经验,以及基于地方主体性而形成的政策合作创新。这些政策经验和政策创新在地方政府的交流互动中转变为一种政策传播力量,最终被政策体系所采纳。
图1 政策协同模型
(三)政策协同的调适策略
政策过程理论认为,政策受到价值、目标、结构、工具等要素的影响。优化政策协同过程,使政策协同的层级辐射路径和吸纳扩散路径能够畅通运转,需要将政策协同的价值、目标、结构、工具与政策过程相匹配。政策协同是政策系统应对高度复杂、冲突的政策环境而做出的调适性策略,不仅需要强调系统性,还要注重匹配性。在包含不同子系统、各子系统又相互影响的大系统中,政策体系的有效运转需要整合层级辐射路径和吸纳扩散路径,强调政策层级之间的有序衔接、政策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政策过程的系统性和持续性,它追求的是一种基于“动态发展”的均衡。
其实,政策体系对动态均衡有着最本质的需求,政策协同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历时性下的政策更新过程。一方面,政策体系总是处于不断修正的过程中,通过政策协同的辐射和吸纳路径,不断拓展政策的影响范围和更新政策内容。另一方面,政策要素与政策体系的匹配也处于不断调适的过程中。政策协同价值必须调和多元利益并得到普遍共识才能被赋予意义,政策协同目标必须在三个政策层级实现有机融合才不会失去方向,政策协同结构必须在自上而下的主导性和自下而上的自主性中找到均衡,政策协同工具必须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才能发挥出最佳效能。因此,优化政策协同的过程,实质上是寻找与政策体系相匹配的价值、目标、结构、工具等政策要素的过程。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政策的协同分析
(一)案例背景与资料来源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为“示范区”)包括了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三地。从区域位置来看,三地地域相连、文化相近,是一个紧密的经济联合体。自长三角一体化成为国家战略后,这一区域被选定为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长三角一体化纵深推进先行探路。示范区在政策制定上具有较高的自主权,在政策协同的层级辐射路径和吸纳扩散路径上累积了许多政策协同经验,其中司法领域尤为突出。由于示范区一体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环境的稳定性、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发展环境的开放性都对司法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该区域在不断探索中形成了包括制度、规则、办法、协议在内的多层次司法政策体系,为研究区域政策协同提供了丰富素材。另外,作为先行示范区,它的经验探索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示范区在政策协同中遇到的问题同样也是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区域等经济区未来发展可能会面对的问题。因此,选择示范区司法政策协同作为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价值。
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示范区的司法协同案例分析探索中国区域政策协同的内在机理。本文资料选取自2003—2022年间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相关的政策文本、规范制度、协议记录等,资料来源于笔者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扎根调研成果,采取结构性、半结构性访谈收集的数据资料,以及通过国务院网站、三地政府网站、长三角一体化网站等权威媒体收集到的补充资料,并对相关资料文本进行了编码。
(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政策的层次类型
早在2003年,示范区内的三地政府就率先出台司法联动机制,在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得到国务院批复后,司法领域的政策协同更受重视。从政策整合层面看,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的司法厅围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要求,签署了《关于全面加强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并推动青嘉吴三地形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行政普法与依法治理区域合作框架协议》,通过顶层设计,为政策协同赋能。在政策协调层面,三地司法局对宏观政策进一步解码,在纠纷化解、诉讼服务、行政保障等细分领域建立配套政策和保障政策,比如出台《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社区矫正和检察监督工作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等。在政策合作层面,示范区司法部门采取了正式会议、非正式会议、协助请求、组织学习、党建联建等方式,推动立案执行、事项委托、异地办案等司法领域的合作,形成了《青嘉吴法院执行协作备忘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公共法律服务共建备忘录》等合作成果。
(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政策协同的过程和策略
政策协同本质上是通过塑造协同价值、建立协同目标、打造协同机构和选择协同工具等策略,推动由政策整合、政策协调和政策合作三个层级组成的协同过程有效运转,而示范区司法政策协同的实践探索恰好为深入理解这一逻辑提供了经验证明。
1.组织驱动:成立司法政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从综合性协调组织来看,国家层面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和长三角区域内三省一市的省(市)长共同组成的领导机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推动长三角区域发展,协调长三角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和重大问题,其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后,由于示范区利益复杂、协调难度大,长三角又成立了“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理事会”,由两省一市(江苏、浙江、上海)的发改、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以及苏州市、嘉兴市、青浦区政府共同组成,两省一市的常务副省(市)长轮值担任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发展规划、推动改革事项和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其下设的“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执行委员会”,是管理示范区建设的具体监管机构,负责推动示范区发展规划、改革事项、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从司法领域的协调组织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并在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办公室,综合协调长三角司法领域的协同工作。两省一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抓统筹协调,并推动示范区内人民法庭共同组建“全域协同”工作联盟,定期举办示范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联席会议。由此可见,司法政策协同架构是一个既联系紧密又相对松散的体系。一方面,顶层推动力量强劲有力,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示范区内三地政府都对司法政策协同具有协调权力;另一方面,基层司法机构的自主性也十分强大,由于基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基层单位与执委会下设的协调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基层在政策执行时拥有一定的主动权。
2.价值共识:明晰司法政策协同的功能定位
一般而言,价值体系包含了群体共识和基本理念。从区域整体价值层面上看,示范区在设立之初就明确提出“区域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价值导向,探索以项目协同推动制度创新的路径。政策设计和政策整合不仅考虑区域整体利益,力求建立“跨省级行政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涉及多个平行行政主体的框架下的共同行为准则”,而且也尊重地方利益选择,通过政策共商和层级互动的方式,畅通基层表达诉求的渠道。比如,在制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过程中,三地人大注重在“协”字上下功夫,在“同”字上做文章,通过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共同起草文本、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让立法的出台成为地方协同的成功实践。
从地方价值追求层面上看,各地在实践中将“共建共管共享”的要求细化为“公正、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并在工作中加以践行。由于示范区发展任务紧、环境要求高、治理矛盾突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政策协调层面和政策合作层面,示范区更加注重政策协同程序的公平公正、政策协同流程的有序高效、政策协同结果的为民便民。比如,示范区坚持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在区域共商联动的基础上,建立了规范化的分案流程监管制度、标准化的案件流转机制、便捷化的司法便民信息平台,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3.目标融合:明确司法政策协同的层级推进方向
从层级辐射路径上看,政策协同是自上而下的政策目标不断细化的过程。政策目标在三个政策协同层级中不断被分解细化,从而实现整体规划、衔接协调、执行落实的目标,形成了相互支撑的目标体系。比如,在政策整合层面,《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提出,“要形成更加成熟、更加有效的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体系”。而《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助交流工作的协议》更明确提出司法领域“要构建全面协作体系,推进生态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在政策协调层面,《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将政策整合的整体目标细分为诉讼服务、审判执行、交流合作等具体目标,推动政策执行上的全面协作;在政策合作层面,三地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司法部门联动、人民法庭建设为突破口,在事项委托、执行立案、异地执行、联合惩戒等领域深度合作,签订一揽子司法协作规范性文件,推动了政策目标在基层落地。
从吸纳扩散路径上看,政策协同是自下而上的政策目标不断凝练的过程。政策体系通过政策实践、政策传播和政策提炼,实现政策创新、政策学习和政策建构的目标,推动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比如,在政策合作层面,三地司法机构围绕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渔业渔政等重点监管领域,开展毗邻地区违法联合整治行动,形成了司法标准、合作清单、联动机制等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协同机制。这些机制在政策协调层面不断扩散,被苏州、杭州等地复制,最终在政策整合层面,引起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关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复制推广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第二批制度创新经验的通知》,将相关经验向全域推广。202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也汲取了其中的部分经验。
4.工具赋能:形成司法政策协同的混合推进机制
霍莱特和拉梅什将政策协同工具分为强制性工具、激励性工具和自愿性工具。首先,强制性工具包括政府规制、政策解读、监督保障等约束性机制。示范区在政策规划和制定之前会通过理事会议进行磋商和沟通,国家发改委会对政策规划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规划和政策立法下发后,政策法规组、综合协调组以及生态和规划建设组都会详细进行法规政策的解释解读,指导三地建立配套政策和细化政策。两区一县围绕着相关政策主题定期举行主要负责同志工作座谈会、部门负责同志工作专题会等,凝聚共识,形成协同推进的政治氛围。
其次,激励性工具是建立基于价值引导和利益驱动的推动机制,包括人大考察、专家调研、评奖评审、观摩研讨等方式,激发各地政策协同的积极性。比如,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定期发文推广示范区的制度创新经验,组织举办制度创新成果观摩研讨班。
最后,自愿性工具包括建立在自主合作意愿基础上的经验交流、联动协同、党建共建等创新机制。比如,青浦朱家角法庭、嘉善西塘法庭、吴江汾湖法庭等多家法庭在联建共建和人才培养上积极创新探索,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庭年轻干部挂职交流实施办法》,被示范区执委会广泛推介。
(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司法政策协同的潜在张力
从动态视角来看,政策系统要保持稳定,必然处于一种动态均衡的状态,因此,政策协同是一个在政策辐射和政策吸纳共同构成的协同闭环中实现政策效能的均衡过程。示范区在组织机构、价值理念、目标内容和协同工具等层面已经构建起多重机制,但要达到政策体系的动态均衡状态,还必须切实推动政策协同从“机制健全”到“功能发挥”的转变。目前,示范区在政策协同的均衡过程中还存在三重张力。
一是目标与认知之间的张力。从顶层设计看,一体化推进的政策协同目标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中取得广泛共识,但在实际政策执行中基层干部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不少干部中存在‘协作就是帮忙,大家没有义务,帮不帮是情分’的本位思想,这种情况还不是个例,‘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基层一些干部的协同意识和服务理念还比较薄弱,对一体化执行的必要性认识还存在不足,政策执行的工作效率还不高”。(访谈资料:X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zcxt021-20210902)
二是主导性与自主性之间的张力。自上而下的政策辐射强调政策协同的主导性和执行力,而自下而上的政策吸纳强调政策协同的灵活性和主动权,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张力。示范区中跨域诉讼服务机制的协同就存在这种困境。为落实最高法院“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的要求,三地法院试图推进跨域立案,但由于涉及部门权力让渡和地方利益,目前还存在着不少制度壁垒和信息壁垒。“示范区三地数据对接不通畅,对涉及执行的政务数据开放程度不一,像我所在的行政区涉及执行协作高频事项的政务数据就尚未完全开放,通过‘法官跑腿’完成数据交换的情况经常发生,虽然已建成‘长三角示范区执行在线’平台,但由于数字协同工作涉及面广、相关方面数据管理权限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平台升级遇阻,制约了区域执行一体化的发展”。(访谈资料:X区基层法院工作人员zcxt022-20210902)
三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张力。示范区内司法政策体系已逐步建立,但目前示范区司法执行协作还停留在表面,仅限于一些委托事项,如协作执行、调查、送达等。示范区三地都在积极探索制度机制创新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但由于制度创新的切入点和侧重点不尽相同,而这些难点、堵点又缺乏向上反馈的有效渠道,客观上也导致各项执行工作难以向纵深推进。当前,司法执行的流程设计与基层司法执行需求不匹配,特别是在政策整合层面,基层司法执行的创新经验被吸纳整合进入政策规划和政策立法的渠道还不足,影响了司法政策的协同效率。
结论与建议
政策协同是双向建构的过程,它绝不是简单地对政策的系统性、衔接性和有效性做“静态”的检验,而是在此基础上,将政策协同视为在不同政策层级对政策设计、政策执行和政策经验的探求过程。它在政策场域中对区域内利益整合、协同目标融合、协同机制耦合、政策工具契合提出的要求,使政策体系能够根据政策环境的变化主动调适协同目标,达到一种动态均衡的稳定状态。从政策体系协同过程看,政策协同发生在政策整合、政策协同和政策合作三个层级。政策整合实现了从政策愿景、政策经验到政策规划的转变,政策协调推动了政策编码和解码的实现,政策合作则实现了政策经验的累积。要推动区域政策协同的有效性和长效化,必须使政策协同的机构、价值、目标、工具与三个层级组成的政策协同体系有机匹配和有效融合。
动态视角下的政策协同模型为透视中国区域政策协同路径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随着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区域等经济区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原来对区域合作布局的追求转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要求,迫切需要更为高效的政策协同体系提供保障。而要构建普惠型政策体系,实现政策体系的系统性、衔接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需要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突破。动态视角下的政策协同模型的理论分析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实践经验证明,提升区域政策协同效率需要在协同的价值、机构、目标、工具等方面再做进一步的探索。
第一,培育区域内政策协同的集体文化。文化是一种共有的集体意识。政策协同的价值理念如果成为集体文化的一部分,有稳定的政策取向、政策语言和政策风格,那么它在政策领域中就能发挥持续稳定的功能。因此,政策体系必须构建一种基于政策与集体互动的政策文化。这种文化尊重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能够促进各个层级的政策“和合贯通”。比如,长三角地区以吴越文化、江南文化为基础,有良好的文化包容性,应当在现有交流渠道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包容性的协同文化促进机制,增进政策协同的区域价值共识,凝聚区域协同发展的文化力量。
第二,优化分层分类的政策目标体系。政策协同在不同政策层级有着不同的目标追求。政策整合属于政策设计领域,它勾勒区域发展的共同愿景,规范政策协同的边界,树立一体化的政策目标;政策协调隶属于政策执行领域,按照区域整体发展的要求,协调确立共同目标或共同期望;政策合作隶属于部门或组织间的政策协作领域,是组织基于政策压力和追求政策利益的行动选择,以求更好地实现各自的目标。区域政策协同在政策整合层面需要更加关注政策供需的结构性关系,畅通从政策经验到政策规划之间的通道,建立常态化的地方经验转化机制;在政策协调层面,要围绕区域共同目标,协调各方利益,建立利益引导机制,协调形成共同目标愿景;在政策合作层面,要破解政策主导性和政策自主性困局,激发地方主动性和能动性,鼓励地方政策创新、政策探索。
第三,完善覆盖区域整体的政策协调机构。要推动信息资源、权力资源在政策整合、政策协调和政策合作所构成的政策体系中有序流动,在政策体系的不同层级中建立权威的协调机构必不可少。协调机构的设置必须在三个层级中能够有效促进政策的衔接和更新,目前不少跨省域的经济区在省级层面成立了领导小组,地方也设置了协同办公室,但在基层却缺少综合性的协调机构,因此,应参考示范区的协同模式,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党建共建机制、联席会议机制、毗邻地区定期会谈机制、干部异地交流机制等,健全监督协作的监管督导机构,以增强政策协调的推动力量。
第四,构建政策过程有机衔接的推动机制。政策协同也意味着推动过程连贯衔接,只有保障政策整合、政策协调和政策合作三个层面的高效联动,以及层级辐射和吸纳扩散两条路径的畅通,才能保持政策协同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在三个政策层面上,区域政策体系要着力消除政策信息编码和解码中的信息失真,提升信息化水平,打造一体化、多功能的政策信息平台。区域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包括政策专家、政府官员、智库机构在内的专业团队;做好政策协同效能的精准评估,健全全流程的效果评价机制。
当然,区域政策协同的环境是复杂且动态的,政策协同模型的解释力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但它至少能够为理解和分析当前区域政策协同的现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示范区的实践探索证明,政策体系建设正在从“顶层机制构建”转向“基层功能发挥”,因此,区域政策协同研究的注意力需要放在基层协同理念认知的提升、综合协同机构主导性和地方政府自主性的调适、政策供给和需求的对接,以及对基层政策创新经验的吸纳等影响政策体系功能发挥的具体协同环节上。
①黄栋:《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政策协同创新》,《求索》2021年第5期。
②王欣、杜宝贵:《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政策府际关系研究——基于社会网络分析》,《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年第6期。
③B. Peters, “Managing Horizontal Government”,PublicAdministration, Vol.76, No.2(1998), pp.295-311.
④C. Mulford, D. Roger,DefinitionsandModels, Ames: Low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82. pp.9-31.
⑤郭宏斌:《区域公共政策协同的生成与策略——长三角流动人口医疗和劳动政策比较》,《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
⑥刘冬、杨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度研究》,《环境保护》2020年第20期。
⑦锁利铭:《跨省域城市群环境协作治理的行为与结构——基于“京津冀”与“长三角”的比较研究》,《学海》2017年第4期。
⑧赵晶、迟旭:《“协调统一”还是“各自为政”:政策协同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8期。
⑨R.M.克朗:《系统分析和政策科学》,陈东威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20页。
⑩A. J. Melcher, B. H. Melcher, “Toward a Systems Theory of Policy Analysis: Static Versus Dynamic Analysis”,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Vol. 5, No.2(1998), pp.23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