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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下游古代救生事业之比较

2022-12-16张峥嵘

镇江高专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水手镇江红船

张 轩,张峥嵘

(1. 镇江和信商务广告公司 办公室,江苏 镇江 212003; 2. 镇江西津渡文化旅游公司 文史办公室,江苏 镇江 212003)

长江是我国长度最长、流量最大、流域面积最广的河流。长江上游段自古险滩较多、水流湍急,船只行驶中稍有不慎,即遭碰撞覆没;下游段江阔水深、风高浪急,船只若遇风暴则樯倾楫摧,落水旅客呼救声不断。为了救助落水的旅客,长江上游三峡段与下游扬子江段两地,很早就成立了救生组织,实施救生活动。笔者通过对两地救生事业发展过程、救助地点的自然条件、救生工具及人员组成、救生经费来源、救生组织产生的时代背景、救生组织运作的规章制度等进行比较研究,了解两地救生事业的真实面貌,总结经验,为慈善救助事业提供借鉴。

1 发展过程各有曲折

为了解长江上游地区救生事业发展情况,笔者主要研究了长江沿线四川省青神县至宜昌东湖县以及部分支流上的渡口。在长江主流及支流的部分险滩处,经常发生船毁人亡的灾难,设立救生组织,成为当地百姓的最大愿望。20世纪20年代出版的《峡江滩险志》载:“明天启中,知州周昌期创设救济船二只于州西二里叱滩。”[1]周昌期为明朝天启至崇祯年间归州的知府。“明天启中”成为文字记载长江上游地区开展救生活动的最早时期。

又据清同治《归州志》记载,清康熙帝曾谕令宜昌与夔州之间设立救生船,《清高宗实录》记载了这次谕令的结果,即“每年多所救济,商民感激”[1]37。据考证,清代康熙年间(1662—1722年)开始大规模设置救生红船(明代水驿船是红船,后清康熙帝对参与救生的红船非常赞赏,特赐封其为“救生红船”)[1]。由于清朝廷重视救生工作,加之国力尚可,自1622年始,长江三峡周围的清代官府就一直大力提倡和支持救生事业。至道光、咸丰年间(1821—1861年),内外战乱不止,加之官场腐败,“岁久滋弊,名存实亡,并红船亦无有存者”[1];在光绪年间(1875—1908年),由于经费困难,损坏的救生红船不能及时修复,三峡渡口各险滩救生活动时常中断;20世纪20年代,战乱频仍,救生机构名存实亡;1927年,四川、湖北两省称经费入不敷出,不再维持救生红船的运作,导致红船在长江上游消失,救生事业因此结束[1]。

为了解长江下游地区的救生事业发展情况,笔者主要研究了位于长江与运河交汇点的扬子江江面——镇江西津渡周围。西津渡口与江北的瓜洲渡口相隔,金山、焦山屹立中流,江面宽阔,旋涡甚多。三国时期,江面宽20多公里,唐代时期宽约10多公里,这里是南北漕运的主要通道。每当风暴来临,江上风高浪急,船覆楫摧,落江之人的哭喊求救声不断。历史上这里曾出现许多救生组织,他们历经艰难发展救生事业,为民造福。

从南宋乾道年间至清康熙年间,镇江救生事业历经艰辛,先后采取官办为主、民办为助的形式。至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以蒋元鼐为首的15位善士协商建立京口救生会,他们共同出资在西津渡观音洞对面建造二层楼屋,作为“京口救生会”成立后的会所,并购置救生红船、订立规章制度、开通募捐渠道,多次实施抢救落江旅客与货物的行动[3]117,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赞赏与支持。清初著名文学家姜宸英曾写下《京口义渡赡产碑记》一文。据姜宸英统计,“自从金山寺救生红船设立之后,每年救活落水人员以四五十计,不十年而得活者四五百人矣”[5]。镇江的京口救生会建筑是国内外至今成立最早、制度最全、保存最为完整的救生机构所在地。虽然明代镇江有部分僧侣参加救生,但大规模的以民办为主、官府协办的救生活动从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开始。论及镇江救生事业的发展,特别要提及清镇江义士蒋豫,他乐善好施,带领整个家族经营救生慈善事业,家族前后七代163年从事救生慈善事业[6]。

除了京口救生会,在当时的镇江,前后还有多个救生、义渡组织建立,如玉山避风馆、焦山救生总局、瓜镇义渡局、瓜洲救生分会等。镇江人在外地也积极从事救生事业。包良丞“于汉口镇则倡设红船救生”[7];庄介伟任安徽凤阳府经历一职时创建洪泽湖救生红船;清嘉庆年间(1796—1820年),阮元达公巡抚江西时,创救生红船,“于滕王阁下,后各处皆仿照,人以为利,今湖北安徽以迄大江南北,吾师所制之船随在而有”[7]。

1923年,以马隽卿为首的镇江与瓜洲(今属江苏扬州)善士,出资购买“普济号”铁壳轮船,成立普济轮渡局。20世纪50年代,由于交通工具和渡口管理得到改善,长江下游的救生红船逐步退出历史舞台[8]。

2 面临的自然条件不同

长江上游江狭水急,乱石与旋涡是灾害的主要因素,江上行船危险重重,稍有不慎就有船毁人亡的惨剧发生。上游救生地点主要以峡江为主,水路长1 000多公里(包括沿途支流),险滩达85处以上[1],救生红船前后设置80余艘。长江下游部分地区江宽水急,狂风暴雨时,常发生江船覆舟事故。长江与运河交汇处的江面号称天堑,在这条过江通道航线上,金山屹立中流,盘涡漩激,其西有石排山,号为大簰,水大则没,江面风狂浪涌,舟楫倾覆频仍。史料记载:唐开元五年(717年),润州(今江苏镇江)大风,海涛倒灌,淹没瓜洲;开元九年(721年)七月,扬州、润州一带出现极端天气,狂风大作,大量房屋被毁,许多大树被连根拔起,长江上公私船舫1 000余艘惨遭倾覆;政和年间,3年“溺舟船凡五百余艘,人命当以十倍其数”[9];明万历七年(1579年),大风拔木,十一月大风坏漕舟民船千余[10]。

3 救生工具、人员组成、救助手法不同

3.1 上游峡江地区

峡江地区江面水流湍急,救生船只宜小而灵活,且易于被发现。清代重庆巴县一带的救生红船一般为小五板船,合州嘉陵江一带救生红船一般为平底快船,青神县以大五板船作救生船。为了醒目,救生船船体都被涂上红色,故有“救生红船”之称。

清代时期,长江救生工作对救生水手的要求较高,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救生水手要求“年力精壮,驾驶熟悉,善于泅水者”[10]。蓝勇通过对长江上游救生机构调查发现,“救生红船水手的家族特征十分明显。如钻龟子滩水手陈氏和徐氏、猪肠子滩水手陈姓和李姓等,救生水手来源具有地方性和封闭性特征,这是受清代地方信息相对封闭的影响;同时,这种特征反映了清代中前期湖广及四川地区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外来移民乡籍与家族观念意识较强的社会状态[11]。据《清代巴县档案·光绪朝》记载,当时红船救护方式除水手下水捞救外,还投放太平板,相当时今天投放救生圈的方式,救护手段十分原始。所以,清末日本人中野孤山认为“回顾以往情况,救出者少,溺死者多,令人忧虑”[12]92。

3.2 下游镇江地区

镇江附近的江面江宽水急,救生红船体型一般较大,这样才能在大江上起到较好的抗风浪作用。宋乾道年间(1165—1173年),蔡滉“命置巨舫五”[4]116;元延佑至泰定年间,段廷珪“新增救生渡船15艘,又在渡船上添设1名梢工,9名水手”[4]116;明正统年间(1436—1449年),巡抚侍郎周忱“置舰2艘,并招募水手30余人”;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建成的护漕船“每船募设善水舵手10名”。从以上材料可知,此地区救生船一般较大,被称作“巨舫”,亦称作“舰”,一条船上需要10至15名救生队员操作。康熙帝视察镇江时,当地官府汇报说,有时救生船前去救生时,常遇到关卡或过往渡船的阻挡,贻误救生时间。为此康熙帝下旨赐虎头金牌、虎头旗给救生红船,过往船只与关卡,只要看到虎头金牌、虎头旗,一律放行,不得阻挡。关于救生人员的组成,笔者走访救生队员后代得知:红船一般10人,1人掌舵,8人划桨(在救生红船两侧各设4副划桨),1人鸣锣兼拿长竹篙救人。由于救生红船“建造设计时体积较大,在建造过程中所选用的原材料,从钉、油、麻、篷、篙、桨、舵、绳索、锚链、木料,都挑选上等材料,所以建成以后的船体特别坚牢。舵工、水手又挑选勤慎干练、熟悉江面情况、富有操舟经验的人担任,管理方面也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以开航以后,既安全又快速,虽遇风浪,很少发生意外”[4]123。

供给情况:上周国内尿素企业开工率有所反弹,但仍保持低位,整体开工率在56.87%左右。原料方面,受环保和限行政策影响,无烟煤产量和运输受到限制,价格整体有小幅上涨;天然气价格上周先涨后跌;合成氨方面,价格有小幅下跌。

京口救生会的救助方法:在京口救生会设立瞭望台,台上有专人负责瞭望报警,发现江上有人落水,台上队员鸣锣报警,救生红船立即出动,两边快桨如飞,船前铜锣开道,船檐金色虎头牌与船桅上挂的虎头旗鲜艳醒目,江上各船纷纷避让,使得救生红船能尽快到达失事水域。

4 经费筹措渠道不同

4.1 上游地区:官办为主、民间捐助为辅

长江上游的救生活动兴于明代,盛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至1949年之前,这是一种官府与民间共管的慈善救生运作系统。历史上从岷江青神县以下至宜昌市都有救生红船分布。救生事业运作经费的来源主要为官府支持和民间捐助[13],此外,各地的救生组织还将自购的或社会捐助的房产和田产用于租佃,将收取的租金或佃金用于救生事业的日常开支[13]。《峡江救生船志》载:救生机构曾用长沙平银、四川成绵道丁税、宜昌盐厘等款,存放钱庄生息,来维持救生事业的运转,这体现了救生事业经费来源及筹款渠道的多样化。其中,四川官盐济湖北的盐船主要靠救生红船护送,故救生组织的部分经费要从盐务公项中开支[13]。

长江上游救生红船水手的报酬情况较为复杂、数额不一。志书上关于红船梢工水手的报酬记录出入较大。以前的研究表明救生红船的水手每月工食银为6钱左右。但据《峡江救生船志》载,峡江上救生红船的舵工一般每人每月120文,头工只有110文,一般水手则100文;有的峡江红船上的水手每月报酬为舵工4串,水手3串[10]。这些都与6钱的数额有出入。而据英国记者莫理循的《中国风情》记载,峡江红船水手的报酬是每人每天8文[13],以30天计算,一个月约240文。这种报酬上的差异可能与救生活动在不同地域、不同船属、不同时期有关。救生红船是官府所管,故峡江红船水手一般穿官府制作的坎肩。但也有例外,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四川总督丁宝桢路过长江三峡时,见到红船水手在寒冬腊月穿着单薄,专门出钱购买了羊皮马褂送给水手,说明当时也有民间捐赠,这也证明了救生事业经费渠道的多元化[13]。

4.2 下游地区:宋元明时期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清朝时期以民办为主、官办为辅

各个朝代在长江下游特别是在镇江设立的救生组织,均为政府设立的渡口管理机构,兼作救生,日常经费由官府支付,采取的是官办民助的形式。到了清朝,清政府开始重视慈善事业,镇江本邑士绅也积极参与。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镇江绅士蒋元鼐、朱用载、蒋尚忠等15人,“劝邑中输钱,以救涉江复舟者”[4]117。他们成立了救生会,这是一个完全由民间集资而形成的救生慈善救助机构。清同治年间(1862—1875年),在镇江经商的浙江余姚县商绅魏昌寿等人共同建立瓜镇义渡局,免费载渡南来北往的旅客,这又是一个进行义渡的民办慈善机构[14]3。

如何更好地募集行善经费?如何广开行善资金渠道?这是古代各地慈善机构所需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遍查史料,长江下游救生机构在筹措经费时有如下渠道:

1) 民间捐款与救助。慈善事业发展需要足量的运行经费,经费的筹措有各种渠道,其中向社会募集善款相对简单易行,是各慈善机构采取的主要方法之一。这些救生组织从成立伊始,就制定了筹措善款的规章制度,不限善款或物资的多寡,关键是献出一片爱心,由于民间广大百姓的参与,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善款来源渠道。其中包括:民间绅士善人直接出资、社会其他各阶层的捐助(基层百姓与行业捐助)、寺僧的积极支持(参与救生、设立救生码头)、外地善士的救助等[14]4。

2) 官府蠲免和救助。封建地方官府为了显示政绩和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提倡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如官府直接投资参与管理,拨给罚款与查收的财产,制定政策减免税收,免除劳役,采用抽取厘金来募集善款等。但慈善团体善款的来源主要靠社会赞助,官府的蠲免和救助只占少数份额[14]4。

3) 慈善机构以租金利息作为经费来源。有效的资金管理模式是慈善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长江下游救生机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靠社会捐助,但这样的来源渠道很不稳定,不能保证机构的日常开支。为此,这些机构开始开拓多元化的理财渠道,为慈善机构长期稳定发展打好经济基础。成立数年来,他们不断添置田产、房产,或由好善之士施送。由于有大量田产、房产出租,故机构有了稳定的收入,加之公开透明的运作制度、良好的社会口碑,这些慈善机构的救生事业得到稳定发展。这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不动产租金、资金息金等[14]7。

来源于官府蠲免和救助、社会各界的捐助,再加上自身采取的各种理财方法,慈善机构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救济资金筹募渠道和比较充足的救济经费,镇江救生事业得以稳定和发展。

5 规章制度和奖惩机制都较为完善

面对长江上频繁的船毁人亡的惨剧,两地的封建政府与爱心人士基于仁爱之义,积极兴办救生事业。救生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机制。

据《清代长江上游救生红船制续考》记载,到清末时期,峡江红船救生事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救护制度与体系。据《巫山县志》记载,救生章程规定每个红船救生队员救起1名落水者,赏钱1 400文,如打捞1具尸体,奖赏1 000文[13]。英国人立德记载,每位救生队员救起1名落水者奖赏1 000文,打捞1具死尸奖励铜钱800文[13]。据《峡江救生船志》记载,如果救生队员救活1人,发给落水者路费一串文,同时救生组织奖赏水手一串200文;如是江中打捞浮尸,给水手800文淹埋钱,其中700文用于买棺材,100文用于刻石碑。

峡江救生机构还形成了一整套救护、安葬和遣送制度:救生组织专门购买义地用于埋葬落水过客,要求水手捞起尸体后,用所发的土布一匹进行裹尸安葬,并为死者刻石立碑;对捞起并救活的落水者,救生组织施医送药,发放路费。清光绪年间(1875—1908年),峡江救生机构在东湖、株归、巴东等地购买埋葬尸体的义山8处,每处用钱八九十串文。这8个地点分别是归州县泄滩义山、三斗坪义山、镇境山义山、巴东县西口义山、黑岩子义山、东湖罗佃山、平善坝义山、楠木园义山[13]。据调查,用于埋葬无主尸骨的义山还有多处,如归州境内就设有6处安葬坟地:泄滩、何家湾、卡子湾、烟墩沟、东门头、新滩[13]。这些都是救生机构按章循例实施救生活动的历史见证。

救生事业“凡事进行,非财莫举”[14]3,能否筹集到经费,主要看救生机构的公信力。严谨的规章制度是救生事业发展的关键。长江下游救生组织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制定严明的管理制度。南宋期间镇江郡守蔡滉规定“救生船收有数,发有序”[4]116;元代镇江总管段廷珪要求“各船树立旗号,并标注艄公姓名。船工、水手全由官支粮米,不许向旅客索要渡钱”[4]116;明万历年间,丹徒知县庞时雍在救生渡口发布通告,凡遇大风,一律封江禁渡,命令各船立号,限载渡客,并勒石立碑告知。

2) 制定严明的奖励救助制度。丹徒知县冯咏在《京口救生会叙》记载:救生队员在江中救活1人,救生会发给队员赏银1两;对那些被救上岸的落水者,救生会出资给予治病疗伤。其中,无家可归的落水者,可临时留在救生会;有家的落水者,根据回家路程距离的远近,获得资助路费返家;落水死亡者,由救生会派人打捞沉尸,购棺装殓,葬在镇江牌湾的义塚。救生会为弘扬行善精神,规定凡参加创建救生会的人员如果逝世,立牌位于楼西祠堂,供大家瞻仰。京口义士蒋豫全力振兴救生会,采取了有偿救生的制度,规定:凡是救生队员江中救活1人,奖赏1 200文钱,如捞到浮尸1具,奖给捞尸人1 150文钱(其中包括置棺抬埋等费)。明末清初时期,镇江金山寺山脚下设置救生红船,“遇舟覆则飞桨救之”[5]。为了解决救生人员不足、救生船只缺乏的困难,参与救生的金山寺僧与当地开明绅士订立规章制度,规定渔船义务参与救人,救活1人,给予酬金1两白银,捞尸1具,给予救助者十分之六的赏金,以此鼓励附近江上的渔船参与水上救生[5]。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1950年之间,镇江西津渡到对岸瓜洲、七濠口有大型渡船每天定时来往,免费装载旅客,此大型渡船名为“义渡船”,管理的机构名为 “瓜镇义渡局”,浙江余姚在镇经商的魏昌寿等5人出资建立。瓜镇义渡局通过实践发现原来五业按月轮值的制度不够完善,于是改为董事专门负责的制度,认捐款项仍然由五业分摊不变。义渡局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规定了行驶时间、装载人数;规定了义渡兼带救生、义渡船不借用、不应差的制度;规定了专职职员的薪金制度(笔者注:其待遇低于政府机关职员);规定了担任领导岗位的、由五业推任的董事,他们概不领薪水,也不领取车马费,其工作纯属义务性质。

6 结束语

解放以后,长江上游地区川江航运采用机动大船,导致翻船危险减小,部分大船自备救生艇,加上现代信号台、绞滩机、桩标、竹浮标的使用,川江航运中救生船的作用发挥越来越有限;长江下游地区出现新式机轮、渡口管理不断改善后,救生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两地救生事业终于完成光荣使命。

古代与近代时期两地形成了以地方政府支持、地方慈善机构为主,以募捐为主要手段、广大士绅与百姓积极参与的救助体系。救生机构以救生、义渡等多种方式,使广大旅客平安行船与渡江,既弘扬了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也使当地水运交通的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封建社会不可克服的弊病,如政府救济职能失职、机构臃肿、计划紊乱,虚报救生实情、名目繁多募捐局面经常出现,“‘自下而上’的捐献需求变成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摊派,以致商界应接不暇、苦不堪言”[14]10。长此以往,广大民众产生了救不胜救、捐不胜捐的心理。

到了近代时期,受西方传教士慈善义举的启发,加上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长江两地传统的、由地方少数有财力的善士兴办救济组织的个人行为,逐渐让位于以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具有近代明显特征的慈善事业。救助项目(救生与义渡等)逐步展开,救助地域逐步扩大,并且与其他公益事业紧密结合,既避免了大批悲剧的产生,也减少了社会的波动, 使许多家庭避免了家破人亡的惨剧,弘扬了慈悲为本的精神,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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