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要素耦合与路径优化
2022-12-16阳甜甜
阳甜甜,董 恒
(1.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中心,安徽 合肥 230041)
生态环境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场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样态与终端考验之一。综观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环境的日益破坏似乎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先发国家几百年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因素互相缠绕而形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新旧交织的复合型结构特征,威胁着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着美丽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2035年要“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是其中的实践样态与终端考验之一。然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严控式治理模式难以妥善协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多方矛盾,以GDP为主要指标的“政治经济一体化”考核模式加剧了政府、社会、企业、公众等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冲突,因沟通有限、利益冲突而致使除政府外的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度有限,以及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等,进一步加剧了生态环境治理的难度。习近平多次强调,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协调多方要素,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当前,愈来愈多学者意识到,首先须在思维方式上从简单思路向系统整体方向转化,将生态环境治理思维从“个体思维方式不断从简单还原方式向复杂整体方式转化,从线性均衡思维向非线性、非均衡思维跃迁”,[1]因为单一要素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存在明显的局限和不足,以及生态环境治理整体效能并非要素之和的简单叠加,而是多种要素有序耦合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合力。
一、生态环境治理:为什么要协同
生态环境是“特定生物体(包括人类)为中心,多元复合生态系统各要素和生态关系的总和”,[2]由水、田、山、土、人等多种要素组成,具有复杂性、整体性、开放性和关联性等系统特征。生态环境的系统特征表明,组成生态环境的各要素彼此相互依赖、密切联系,其中任一要素的紊乱,都可诱发“蝴蝶效应”和“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因而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首先要厘清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特征,进而通过协同治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治理工作。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3]因而必须“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的整体预案和行动方案”。[3]
其一,在理论层面,协同治理针对的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时空溢出性特征。时间溢出性意指生态问题的形成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和延续性,生态困境的出现非一朝一夕,经过较长时间的潜伏和积累终会爆发,且爆发后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将延续较长时间并可诱发进一步的危机。正如卡逊(Rachel Carson)在经典代表作《寂静的春天》中所阐明的:环境污染是一个“不断传递且难以逆转”的恶性循环链。[4]对此,习近平指出:“我国生态环境矛盾有一个历史积累过程,不是一天变坏的,但不能在我们手里变得越来越坏”。[5]空间溢出性则表明,生态环境问题在空间上具有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其产生和传播不以行政区划等人为划定的界限为局限。基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及生态环境问题的时空溢出性特征,若只考虑其中某方面的单一要素,或者仅采用局部“画圈式”治理方式,便很难取到良好且持久的治理效果。这就促使学界思考如何协同更多要素力量,系统有序地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以应对复杂性生态环境难题,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理念与模式由此而生。
其二,在实践层面,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产生,源于我国国情的现状以及对某些现实困境的反思。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足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实践,创造性地提出生态文明理念,探索出一系列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在生态环境治理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但也必须意识到要根治过去多年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绝非朝夕之功的易事。从静态现状看,我国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环境、丰富多元的历史文化与地区之间参差不齐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发达程度等因素交织缠绕,构成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大的重要原因。受自然条件约束、发展基础条件、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的影响,特别是受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和制度调整的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呈现明显区域差异。这既是区域之间先天自然条件差异的直观映射,又是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资本、技术、理念、制度等要素差别化投入产出关系的深刻体现。在资源差异、空间承载、行政区划、治理技术、认知水平等条件的约束下,如何突破差别,打破限制,耦合要素,协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道刻不容缓急待解决的难题。从动态发展来看,我国正经历着世界上人口最多、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市化进程。2019年年底,我国城镇化率超过60%,城镇常住人口超过8.5亿人,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0万人的特大、超大城市接近20个。[6]快速城市化下,一方面人口集聚、产业规模和工商业经济活动集中,加剧局部地区生态环境承载压力,为生态危机爆发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现代城市之间胶着度高、互动性强、联系密切的特点,更是加快了生态危机跨流域传播速度,提升了生态危机跨界传播风险,一旦局部地区发生生态安全事件,在无缓冲地带的情况下,极易导致规模性生态环境危机。
从治理现状来看,现阶段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主要建立在职能分工和行政区划基础上,依照“属地原则、分类管理”进行治理。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时会考量治理权限、治理目标、政绩考核、资金设备等诸多因素。涉及范围广、难度大、复杂性高的生态环境治理难题与按照行政区划分割治理模式构成矛盾,形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的困境。此外,每个职能部门因分工与权责限制所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有限,无法做到统揽全局,整合要素,容易导致生态要素配置失衡、资源浪费,变相增加治理成本。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客观上需要摈弃传统“各扫门前雪”模式,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要素的协同治理网络,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命运共同体”。
综上,基于对生态环境问题时空溢出性特征的认识、我国国情的分析和现实治理困境的思考,理应转变治理思维,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通过有效的主体安排、政策规划,体制改革,技术投入、理念引导,促使不同的治理要素,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共创互惠互利协同共生局面,形成共建美丽中国的合力。
二、生态环境治理:协同什么
在系统论意义上,“协同”一词最初由德国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 Haken)在其著作《协同学》中首次提出,[7]该语汇强调系统内部诸多要素的有序组合与有机结合,以实现要素功能“1+1>2”的效果。作为自然科学的协同学和社会科学的治理理论的交叉学科,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致力于将协同理论耦合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通过协同治理主体、治理对象和治理体系,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提供必要与可能。具体而言,从治理主体看,各主体功能各有优势,需要差异互补、协同推进;从治理对象来看,生态资源兼具公共性与商品性,需要协调生态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性,为缓解局部地区因资源紧张而造成的生态破坏提供保障;从治理体系来看,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与局部规划的功能与任务各不相同,需要协同构建上下联动、有序合理的治理体制机制,为协同治理提供刚性制度保障。
(一)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同性
总体来看,我国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大致分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四类,各主体在权力行使、社会数量、功能优势上的差异,为优势互补协同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能性。
首先,政府应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依据权责对等原则,我国政府行使着管理国家的权力,相应也必须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另一方面,我国国土面积广阔,自然地理状况差异大、人口状况复杂(数量多、聚集性强、流动性大)、经济发展快且急需转型升级,复杂的自然条件与发展现状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布局,系统规划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但现存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某种程度上已超出单一政府主体可妥善解决的能力。在面对水、大气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污染问题时,都需借助政府之外的主体协同参与。
其次,企业也是重要的治理主体,企业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具有两面性,既是环境污染的主要破坏者和生态失衡的主要责任人,又是协同治理的有效建设者和参与者。于企业而言,面临着参与治理可能致使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不参与治理又会因污染问题而被迫整改或关停而导致盈利减少的悖论。企业是否能够积极配合参与到协同治理过程,取决于这两者之间的博弈。
再次,作为实现既定管理目标依照规定的制度、宗旨而设立的社会活动群体,社会组织近年来蓬勃发展。根据民政部发布《2019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6万个,相比于2009年的43.1万个,[8]十年间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共计增长100.9%。力量不断壮大且先天与党和政府有着密切联系的中国社会组织,成为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此外,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高、自愿性强、亲民色彩浓厚的特点,通过社会组织可以有效凝聚群体力量,号召其他成员在生态环境治理上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人翁精神,这是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缩减沟通时延、提高治理效率,激发治理活力和构建良性互动治理体系的必然之选,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突出表征。正是认识到社会组织在协同治理中的作用,俞可平在评估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标体系中,以公民参与为评估维度,把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纳入评估维度体系关注的重点领域。[9]
最后,对于公众而言,自生命的诞生到终结,都与自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生态环境状况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伴随着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升级,公众对美好环境的需求日趋上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正的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0]因而公众也须参与到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成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重要主体。
带着群众的殷切期望,青州市历史上首次镇人大专题询问拉开序幕。询问代表的提问朴实、直接,贴近实际,应询人员的回答实在、透彻,直面问题。能马上办好的,都当场做了答复;需要长期办理的,明确了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合法合规。
“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他组织”。[11]多种不同类型的主体兼具参与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有必要缩小诉求差异,加强主体间功能整合,促进优势互补,最大程度优化主体结构,进而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二)生态资源分配的开放共享性
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其治理方式与社会制度体系密切相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生态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商品性,但主要是一种公共产品。[12]作为公共产品的生态环境具有非排他性、非营利性,这要求分配生态环境资源时应确保开放共享性与公平正义性。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生态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加上区域发展对生态资源需求不一,因而生态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以水和矿产资源为例,根据《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水资源总量为27462.5立方米,总体水资源丰富,但地区差异较大,呈现出春夏多、秋冬少与东部多、西部少的时空分配不均现象;从能源状况看,2017年中国综合能源平衡数值为-2522万吨标准煤,[13]一方面能源总体不足,另一方面中国矿产资源西多东少的地理分布与东多西少的产业格局构成矛盾。生态资源的供需矛盾潜在加剧生态环境的压力,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提供了诱因,也增加了治理的挑战和难度。因此,有必要通过协同治理,通过协调多方利益,推动生态资源开放共享的实现,为破解因资源不均而产生的生态困境提供资源保障。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跨流域调配资源工程,即是生态资源协调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典型举措,并有力缓解了西部地区因缺水、东部地区因能源不足而导致的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生态资源的跨流域调动表明:在协同治理下的政治权力可多方位转化为现实治理力量,实现生态资源的商品性和公共性的有机统一,有力缓解生态资源时空分配不均、产需不均现状,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开放共享与公平正义提供保障。
(三)治理体系的层次有序性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具有层次有序性,是“党领导人民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的系列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联系、互相衔接的制度体系”。[14]再广义一点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包括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机制、治理绩效评估等多项内容。[15]因而,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可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宏观层面的生态战略体系,指生态环境治理在国家发展中的顶层设计,涉及生态环境治理在国家发展战略布局中的整体性要求,具有纲领性、指导性作用。如习近平多次强调指出的:“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要从战略高度上进行把握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16]中观层面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这是依据生态环境治理战略体系,对治理过程中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法律法规进行制度规定,具有规范、协调、凝聚、激励等功能,是建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着力点;微观层面的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体系,主要包括实践主体、实践目标、实践效果等,指在具体场域中践行战略体系、制度体系的行为逻辑体系,也是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转换的过渡环节。
构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次既有地位、具体功能上的差别,又是有机联系的整体。构建宏观层面的战略、中观层面的制度和微观层面的实践三者相协同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既可以自上而下凝聚生态环境治理共识、协同应对具有挑战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又可以自下而上形成协同参与治理的合力,协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发展。
三、生态环境治理:如何优化协同路径
世界著名资源专家齐默尔曼认为:“资源属于高等动态函数概念,资源是否充分的问题涉及更多的将是人类的智慧,其次才是资源的局限。”[17]在现代社会信息化、专业化、精准化的治理诉求下,运用人类智慧,促进要素耦合参与环境治理,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要素协同互动,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显性要素与隐性要素双向互动
依据生态环境治理参与要素能否计算量化和轻易察觉,可以将其分为显性要素与隐性要素。其中,显性要素是可以进行量化和计算的治理主体和治理资本投入,隐性要素是难以具体衡量投入力度的科技、政策制度、理念等,应耦合两者的作用,构建起以多元主体为主导、充分利用显性与隐性要素协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一方面,激发显性因素表达,优化网络关系结构。治理主体既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显性要素,也是治理过程中最具有能动性的要素。政府作为治理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体,应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协同关系和其他组织间的横向协同关系。从纵向来看,中央负责生态环境治理顶层设计与宏观规划,地方负责上传下达与中观协调,基层负责政策执行与微观调整,不断推动国家、地方与基层的治理主体协同合作,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另外,政府还应积极引导和组织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促进四种不同身份、权利、职责的治理主体通过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既而实现治理主体结构优化,为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提供保障。各治理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相互交叉、协同合作的关系如图1所示:
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显性要素中,资本影响着协同治理的深度、广度和有效度。资本的生成路径和外显特征决定其物质性和累加性特征,并以其流动性参与到要素互动中,有效解决协同治理过程中的行动困境。一方面,通过物质奖励动因,促进要素功能发挥,提升各治理主体协同意愿,有效壮大主体力量;另一方面,通过资本投入给予科技变革有效推动力,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技术革新。此外,资本的有机融入为环保理念的传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提升理念传播的广度和深度。资本要素协同参与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图如图2所示:
另一方面,注重隐性因素培育,深化协作互动机制。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中一类重要的隐形要素,“技术是指导物质生产过程的科学或工艺知识”,[18]25实际上“技术是一种具有自主性的工具,其内核是一种知识、一种理性化的人类智识的成果”。[19]时至今日,现代技术已经突破了时空限制,有力促进了各要素跨越性耦合,技术的更迭驱动了生态环境治理场域变革。技术革新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机遇。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提供了新型数据存储、计算、分析的平台,快速实现生态数据收集与整理,提高了对复杂生态现象和生态变化的分析能力;运用AI快速成像与动态模拟,精准描绘环境动态变化过程,变革生态可视化图景;新媒体和实时可视化交流APP,拓宽治理主体沟通渠道,有效提升多元主体互动效果。技术要素参与协同治理,不断刷新治理效果,真正实现科学治理、精准治理,智慧治理,助力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作为人类制定的规则、法令和条例,[20]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制度优势也是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巨大优势。从目标设立到内容选择再到规则制定等制度协同体系的构建,都应该为实现协同治理而设计,旨在从“刚性”层面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硬性保障。制度的关键在落实,落实的根本在于执行。制度通过“令行禁止”的刚性,提高了生态环境治理规范理性,增强协同治理的整体效能。生态理念不仅是个人对生态环境的态度、情感和观点的内在表达,更是一种集体性原则、规范和制度的外在表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场域中,治理理念作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内嵌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具体来说,治理理念体现在治理主体互动过程中、外化为治理制度形成时、突显在资本的配置情况中,表达于科技的认同度等方方面面。理念影响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成效,科学的理念嵌入治理实践有助于协调要素关系,强化要素间的互动效应,提升协同治理过程中的主体性精神、参与意识和助力社会生态观念的重构。
最后,构建显性与隐性双向互动关系。生态环境治理显性要素与隐性要素相互联结,双向互动是提升协同治理的有效工具和手段。显性要素的“刚性”与隐性要素的“柔性”,两者有效耦合是实现协同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重要步骤。一方面以推动显性要素协同为提升治理协同的重要抓手,其目标是突破传统以政府为治理主体的束缚,但并非意味着政府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放任不管,而是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治理主体专业分工、通力合作,更加适应当下协同治理语境需要;通过资本注入给予主体优化、政策制定与实施、科技进步与理念升华提供物力支持。另一方面,隐性要素嵌入协同治理各个环节,利用科技要素突破时空限制,推动其他要素跨越性整合;完善制度要素为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行为选择划定功能边界与刚性保障;生态环境理念既是先导也贯穿于主体行为选择、制度制定等生态环境提升过程中。隐性要素深耕于协同管理实践,调整和改变各要素关系结构。一言以蔽之,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显性要素与隐性要素双向互动、共生的过程,既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合作分工的过程,也是资本、技术、制度、理念等要素作用得到发挥的过程,通过构建“主体、理念、制度、资本、技术”显性与隐性要素双向互动,推动治理网络结构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显性要素与隐性要素双向互动作为协同治理的“成功密码”,不仅是治理主体运用科技、理念、制度,实现要素耦合共生的协同治理的内在表征,更是协同治理的策略选择。但这只是协同治理的一般治理框架和“参考答案”,因为在推动协同治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问题:譬如,如何解决由“高位推动”下的治理要素可能存在的“强制协同”困境?此外,协同治理主体立场和各地资源禀赋存在差异,如何协调各方、各地之间的目标与利益,实现治理公平正义?
(二)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协同推进
顶层设计概念源于工程领域,在“十二五”规划中首次出现并逐渐成为政治名词沿用至今,其思路是立足高层次角度,运用系统论方法,通过统筹各方面、多层次关系,寻求解决问题方案。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从基层探索到顶层设计,是从特殊到一般、从部分到整体,是运用唯物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也是实践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科学运用。一方面,正如前文中对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时空溢出性特征,单纯依靠基层主体“摸着石头过河”治理,其结果必然是形成“画圈而治”的碎片化治理格局,违背了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特征,易形成治理“失灵”困境;另一方面基于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现状再加之区域间自然禀赋的差异,只有立足于当地生态实践“因地制宜”解决生态问题,协调各方利益,才能及时化解矛盾,因此生态问题还需立足生态基层实践出发,破除因政策和地域实况之间的适用度不佳而导致的协同治理效能有限问题。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用多个成功的实践案例表明,历经基层实践探索后又上升为一般经验推广的顶层设计、符合国情顺应民意,兼具理论与实践基础。
从宏观层面的生态战略体系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成为推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是生态环境治理战略体系的顶层设计,其后又专门性提出了针对性的治理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坚定不移地推动“绿色发展”。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治理战略体系一方面对治理过程提出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作为顶层设计的战略体系不仅是治理体系的内部构成更是推动中观层面的制度体系和微观层面的实践体系发展完善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不断转型,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和实践体系也不断优化。
以中观层面的治理制度体系为微观层面的治理实践体系确定行动依据,通过制度体系并借助法律、政策等手段为生态环境治理实践设定基本的体制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层次性因而治理制度体系的设计也应具有层次性,根据其性质和范围,可设定为治理法律体系、组织结构体系与运行机制三个层面,其中最为基础的是法律体系,其目的是针对生态环境治理实践的长期需求,通过规范来调整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基础性和强制力。生态环境治理组织结构体系通过政治权力规范的形式调整治理实践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而生态环境治理运行机制则是治理实践体系的工具,是治理实践的具体规范,设立目的是回应治理实践的微观需求。微观层面的实践体系是宏观层面的战略体系、中观层面的制度体系的具体执行系统,主要是运用治理机制和治理手段,设立行动框架协同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有助于解决前文中遗留的由“高位推动”下的治理要素可能存在的“强制协同”的困境,是目前优化我国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格局的重要路径。顶层设计的成功来自于基层状况的有效认知和总体把握,同时协同治理效果的提升需要立足于复杂多样的治理实践,需要实现权力与制度下放。只有协同推进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将系统规划与生态现实有机结合,建立起理念、制度与生态实践的有效衔接,真正实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三)共享性与公平性共同维护
公平正义是维系主体、理念、制度、资本、技术等多种要素协同互动的价值逻辑,也是实现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现代化的应有追求。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平正义意即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社会成员皆可平等地享有使用权,也平等地参与保护与治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则更强调后者。诚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1]。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间的矛盾,再加之社会财富不均、产业政策差异、区域资源先天基础与后天发展状况等因素加剧了生态不公平。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作为解决公共问题的实践探索,维护公平正义是治理的价值依归,其目的就是为了维系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从表面看,生态环境的治理对象虽为生态环境,然其根本要旨则是探究人与自然的和解路径。在这一层面上,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首先要解决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体现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源初动因与目的动因的双重逻辑。马克思通过实践阐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通过劳动把自然界作为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从自然界中获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需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伴随工具进步与能力增强,人类不断升级改造自然的能力以满足愈加强烈的欲望,这更加速了对自然规律的破坏,造成生态环境的无序状态并诱发生态危机。因而恩格斯告诫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22]这寓意从自然中获取生存发展必要之物时,并非能置自然规律于脑后而不顾,而应该取之有度,通过规范自身行为将无限制膨胀的欲望调整为从自然环境的有序获取,维持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与保护生态系统和谐之间的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除了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之外,更要着力推动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正义。协同治理的冲突根源往往来自于多元利益博弈,而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矛盾,基于中国国情,现今主要采取生态补偿经济手段和生态税收行政法律手段。解决多元利益博弈,构建协同治理的突破口在于实现利益共融问题,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通过经济手段将协同治理的外部问题内化,其本质是通过资源与利益相关方发展权利的转换与重新配置。通过财政预算、投资项目、基础设施的投入和支持,改善生产要素与生态环境的组合模式,通过要素作用补齐生态环境治理短板。新《环境保护法》第31条明确提出“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一方面让生态环境破坏者支付相应生态赔偿费用,让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补偿,通过生态赔偿填补生态补偿机制的设立保障治理利益公平,而补偿标准如何设计以及量化的问题,则是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夯实生态环境区域协同发展的社会基础,必须致力于改善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坚持开放、共享生态环境理念,创造有效的资源供给和制度安排,通过各种形式的生态环境税收制度,一方面为维护生态公平正义提供法律行政保障和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在协同治理过程中为改善环境质量,实现治理目标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具有“双赢效应”。从总体看,生态环境治理效果通过公平正义的维护而不断提升,通过促进生态资源调配等手段全方位把握生态公平正义,有利于形成人与人,人与自然的有机团契、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总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面临复杂的治理对象,需要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级治理体系的关系,以实现多元要素耦合、协同参与。通过发挥各种显性、隐形要素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作用,可以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一种思路,即通过针对性的解决多元主体利益问题,激发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通过治理体系的有效完善,推动顶层设计的“高位推动”与基层实践共同发展;通过促进生态资源共享链的建设,推动生态公平理念的实现。多元要素耦合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为建构全民共建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架构,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向同行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