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评述
2022-12-16王桦宇孙千雯
文/王桦宇 孙千雯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不仅是守护当下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更是为了实现子孙后代“舌尖上的幸福”。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是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吃得安全的首要前提。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产品和食品安全问题。200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于2018年10月进行修正。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并在此后的2018年12月和2021年4月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正。上述两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农产品质量规制和食品安全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一些不法厂家、商家在经济利益刺激下,通过在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瘦肉精”非法添加物、制售注水牛肉等方式危害农产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修订工作迫在眉睫。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定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始终坚持在发展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生福祉,从满足人民群众“吃得起”“吃得饱”的基本需求迈向“吃得好”“吃得安全”的美好愿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新法的推出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承诺。
扩范围:从生产到消费诸环节全覆盖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产品安全涉及的已不仅是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它包含生产、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多个链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加以严格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影响食品安全的质量问题。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关注到了近年来出现在物流运输、仓储保存等监管薄弱环节的新情况。新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本次修订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诸环节的广泛覆盖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年来,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作为新业态日渐发达,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需求陡增,延长了农产品的流通周期,老百姓对新鲜蔬果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这令沿海城市吃上新疆等地新鲜采摘的水果,内陆地区享受到刚捕捞上来的海鲜成为可能。为此,新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农产品产地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服务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保障冷链物流农产品畅通高效、安全便捷,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在立法层面关注冷链物流环节,既有利于提高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也有利于规范冷链物流标准和提升农产品的质量。与此同时,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此外,本次修法还明确了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明责任:全方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
新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相较此前的立法将权限交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此次监管部门和职责更为恰当和明确。在地方政府层面,新法明确将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不再使用原先行政主管部门的笼统概念。细化部门责任,不仅有利于各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反映有关情况并行使监督权。根据新法规定,原先立法没有涉及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也需要明确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即应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新法第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此次修订是针对新出现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形式进行的立法完善,将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等都纳入监管范围,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9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法的修改与司法实践的认知是一致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及销售者不再因其不直接接触产品而放任其逃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责任,该项修订是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保障。
细标准:多维度落实落细农产品质量安全
新法第16条强调,要确保严格实施“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并将质量安全标准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二)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三)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四)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五)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新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通过明确法律条文立法的形式,对农业农村领域建设农业全产业链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我国对质量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法理念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并借此细致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及分级运行体系,成为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关键抓手。新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中央和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制定风险监测计划以及实施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以及本区域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同时,新法也规定市场监督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针对制定的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也应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能仅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完成,更应集结多部门多领域的智库人才来实现评估。为此,新法第14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多领域、多层次的专家参与政府决策与行政管理,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专家们不仅仅是专业领域的“智囊团”,更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大众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有助于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