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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改革研究

2022-12-15李彩娥郇昌店许月云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体育场馆学校管理

李彩娥,郇昌店,许月云

(1.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2.江苏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3.泉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提高体育场馆利用效率、满足群众体育参与的重要手段,是凸显学校体育场馆社会责任的重要路径[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等政策多次提出要“促进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明确要求学校推进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也多次围绕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出台相关意见和措施,尤其在2017年《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颁布后,北京、浙江、山东、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区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的实施政策与方案,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2]。当前,学术界围绕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现状[3]、管理机制[4]、开放模式[5]、运行理念[6]、政策研究[7]、存在问题[8]、影响要素[9]等进行了积极的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参照和启示。但分析后发现,学术界研究大多源于对现实问题的分析,过于偏重操作性的设计,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理论模式[10]提炼不足,特色挖掘不深入。

因此,本研究在2020—2021年对福建、江苏、山东等地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对教育系统和学校负责同志进行深度访谈,并结合部分典型案例,超越具体的承包、租赁、自营、委托等微观形式,从激励、监管的宏观框架提炼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4种模式,全面系统地分析模式的含义、成因与改革路径,为全面认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提供新的视角。

1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的含义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利用学校体育场馆的功能满足社会体育需求的行为,是对学校体育场馆相关功能的再挖掘,也是履行学校体育场馆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本研究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行为的运行主体明确为公办中小学,主要依据:1)与高等院校相比,中小学校的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体育设施齐全,具有服务周边群众需求的天然优势;同时,因校园安全要求、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难度相对更大。2)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形式与性质相对较为丰富,本研究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限定为以学校体育场馆满足群众基础性体育需求的行为,与满足特殊性、高端性体育需求的商业性开放形式相区别。3)考虑到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在投入主体和经费来源方面的差异,国家政策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主体要求主要覆盖公办学校。因此,本研究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的研究,主要针对公办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的公益性开放。

本研究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模式的提炼,主要基于政府相关部门在激励和监管层面的强弱程度,从而构建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4种模式(表1)。从现实来看,不断增长的全民健身需求和体育场馆设施类型、功能、分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是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主要驱动因素。长期以来,尽管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体育基础设施的投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得到长足发展,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数量不足、功能单一、分布不均衡的状况依旧比较突出,与群众的全民健身参与需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亟待进行增量提质的改革与完善。广大中小学校拥有的体育场馆数量庞大、种类较多、分布极广,有效的对外开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缺的问题。

表1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激励、监管模式Table 1 Incentive and supervision mode of opening up stadiums and gymnasiums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激励是推进相关行为主体积极行动的措施,监管是约束相关行为主体依规行动的措施,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激励和监管主体是政府部门。因此,强、弱激励分别形成积极和消极两种形式,强、弱监管也会形成安全与非安全两种形式。

通过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典型案例的分析以及地方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关键人物的访谈,系统梳理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存在的系列现实问题,发现各地普遍存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激励不足,以及因问题频发而监管趋严的状况,从而表现为弱激励、强监管的消极安全开放态势。所谓弱激励、强监管模式,是指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运行中激励要素不足,同时对安全、满意度、资金、廉政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的现象。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表现出弱激励特征。基于相关政策分析发现,围绕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宏观政策较多,但操作落实层面的支持措施不足。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与纲要中,多次提出要提高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比例,服务全民健身的需求,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提出了诸如时间、标准、收费等方面的一系列要求。但在实际运行中,围绕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主体、开放方式、保障措施、免责条款等,相关上位政策的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完善,导致作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主体的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无法有效地执行相关政策要求。因此,尽管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在宏观政策层面相对明确,但由于缺少刚性的约束,地方政府又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导致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不足。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表现出强监管特征。长期以来,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运行层面存在一系列典型问题,如学校管理方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诱发管理安全事故等[11],都显示出加强监管的必要性。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屡屡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倾向于加强安全、资金和廉政等方面的监管,以确保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安全、有序、公益运行。然而,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可能存在安全风险,与国家相关法规对学校安全要求及规定相冲突,致使学校缺乏推动体育场馆开放的意愿。此类问题的出现,体现了作为教育阵地的学校体育场馆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出现与社会公共利益背离的状况,从而降低了学校开放体育场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的成因

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探索时间长,涉及责任主体较多,内容相对复杂,经验事实较丰富。本研究基于激励和监管的4种模式,系统地梳理当前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形成的因素。

2.1 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失衡,积极性不高

激励是组织或个人通过设计适当的奖励措施等来激发、引导、保持和规范组织和个人,以实现组织和个人目标的行为。公共政策中,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得到重视,但并不是其法定责任与义务,需要有效的激励手段和保障措施予以推进。通过政策分析和现实考察,认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激励设计不合理、保障措施不完善。

2.1.1 附加责任,中小学校承责意愿不积极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全民健身发展过程中公共体育设施不能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求的一个突破口,以缓解全民健身场地不足的压力。在我国,中小学校主要承担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相关责任,强调以教书育人为核心宗旨,因此学校体育场馆服务全民健身并非其法定责任,属于附加责任。当公共政策要求中小学校承担新的责任、打开校门服务群众健身需求时,中小学校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意愿不足,导致很多学校陷入是否开放体育场馆的矛盾状态。通过访谈发现,尽管国家政策明确提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要求,但当前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在组织管理、人员配备、场馆设施供给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与群众健身需求的对接存在着一定困难,对外开放的运行面临诸多限制。

2.1.2 对外开放资源损耗加大,财政投入不足 学校体育场馆基本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主要功能为满足学校体育教育教学、训练和活动的需要。当学校体育场馆基于社会公共资源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并积极履行公益责任时,则意味着其必然需要更多的资源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馆的管理、维护、修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资和补贴等。且体育场馆的对外开放必然造成损耗加剧,缩短其使用寿命,而中小学校无力承担此类支出,如果此类消耗所需的大量资金无法完全通过学校自筹或向群众收取费用解决,则只能请求政府进一步增加投入。

尽管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尝试出台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补偿方案,但由于政府财政投入较少,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消耗相比差距较大,从而出现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状况越好,学校投入越大、消耗越明显”的状况。当前,浙江等部分地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进校健身人数使用全民健身经费进行奖励或补助,但覆盖面相对有限。综上,政府围绕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投入总量不足,制约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实际运行。因此,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运行中,学校的责任被无限放大,而相关的利益回报却极为有限,影响学校对体育场馆开放的有效参与。

2.1.3 操作性手段缺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运行困境明显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除附加责任和经费投入的制约外,同时还面临着操作层面的各种问题。由于政策制定的不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缺乏可操作性方案。

1)开放时间困境:时间不定与公告滞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时间容易与教学时间冲突,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相关政策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开放,应当明确开放时间。但由于各个学校办学性质、层次、开放条件、管理特点、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约束,不同学校之间体育场馆开放的时间也必将存在差异。例如:不具备完全开放的寄宿制学校及体育场馆没有物理隔离的学校只能在寒暑假期间开放[12];具备完全开放条件的学校采用有偿开放和无偿开放两种方式,两者开放时间有所区别,如有偿开放的室内场馆一般是晚上、节假日和寒暑假,而无偿开放的室外场地则比较灵活,早晨、傍晚、节假日、寒暑假均可开放[13]。另外,当学校不定期地举办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工作时,需临时关闭开放的体育场馆,若不能及时公布相关公告,容易引发群众争议。在江苏省徐州市调研时发现,体育爱好者经常到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养成了依赖校园场馆锻炼的习惯。一旦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与群众健身习惯发生冲突,群众则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向学校反映问题及向教育主管部门举报等,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2)开放对象和准入方式困境:对象难辨与手续繁琐。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体现出有限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凸显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容纳的对象相对有限,需要对开放对象进行限制与甄别,根据体育场馆的容量确定开放对象的数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出现对入校人员身份、健康状况的辨别困难,尤其进校人员可能对校园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运行中如何选择服务对象成为难题。《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赋予广大人民群众更多的健身参与机会。鉴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容量有限,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区出台政策规定学校体育场馆只对持本地身份证或暂住证的人群开放,外来人口无法预约到校健身,从而引发了群众的投诉。为了排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很多学校采取持证、网上预约、网络实名认证等方式入校健身,有的学校需购买保险后方可预约入校,有的学校要求提供健康证明等。由于手续繁琐,造成部分群众对入校锻炼的严格限制比较抵触,特别是不会使用现代网络管理系统的老年人,强烈要求简化程序。

3)运营受限:运行环境和收费制度不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属于公共体育产品,服务大众是“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允许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激励机制,鼓励符合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进行运营管理,鼓励向学生及特定人群免费或优惠开放。然而,目前大多数地区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缺乏系统规划,即体育场馆如何使用、使用时如何收费、收取费用如何管理、哪些项目该收费、收取多少费用等不清晰。总而言之,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收费方式、相关政策支持不足等因素,是困扰学校体育场馆运营收费的重大难题。如果采取市场化的运营方式使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但又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保障制度,那么就制约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收费的可能性。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如不能及时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后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偿,而学校又不能向群众收取费用来维持体育场馆开放的开支,将导致开放工作难以持续运行,学校收取费用又面临承担审计带来的风险。

综上所述,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和群众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是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未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学校等具体执行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导致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不佳。公共政策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要积极对外开放,而“开放条件”的规定比较模糊。因此,现实中很多学校以“不具备开放条件”为由,拒绝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尽管部分地区政府要求具备基本开放条件的学校在课余和节假日必须向社区居民开放,但对不履行开放工作的学校缺乏相应的惩处措施和问责制度,因此学校开放体育场馆的积极性不高。

2.2 运行责任点较多,监管压力较大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除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问题外,在运行过程中还面临各种现实问题和潜在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承受更多的监管压力。

2.2.1 风险点多,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压力巨大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存在多方面的潜在风险,主要涉及人、物、制度和环境等方面。其中,人包括锻炼者、管理者和其他人员,人的风险主要是锻炼者的锻炼不科学、管理者的管理不规范、其他人员不可预测的失误;物包括运动场地和器材设施,物的风险主要反映场地器材维护维修不及时和数量不足;制度包括学校体育管理制度和后勤保障制度,制度风险主要是日常管理不到位、学校和学生安全保障不足、保险与安全措施及应急等制度不完善;环境包括社会、自然、校园环境,环境风险主要是校外不良风气、自然不可抗风险、学校部分师生排外和运动自身风险等[14];上述风险点均可能使学校体育场馆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出现问题。

2.2.2 管理责任: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诱发管理问题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必然增加学校运营管理的难度。通过调研发现,大多数地区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机构为后勤管理部门或体育组,管理人员多数为学校聘用的门卫、临时工或体育教师。这些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既没有专业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的支撑,也没有运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致使运营管理困难重重。尽管浙江省部分地区试行由专业运营团队来承担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具体管理工作,也取得了较为良好的运行效果,但该制度的运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要承担必要的投入责任。

2.2.3 廉政责任: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收费易出现经济责任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运营开放就会涉及收费问题,有的学校没有制定收费标准,因收费混乱、收支账目不清引发经济责任;有的学校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开放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但收费运营却引发群众的不理解,尤其是国家出台《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等政策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收费屡屡被群众举报到政风热线、地方12345等平台,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从事了不属于本职工作的额外劳动,应当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但由于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和职工薪酬方面的管理规定,发放劳务报酬容易引发群众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质疑。

综上,当前我国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安全和管理责任划分逐渐明确,但由于在开放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和风险,因此必然要实施严格的监管。

3 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弱激励、强监管模式的改革路径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是一项凸显公共价值的便民行为,但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完善和严格的监管措施,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效果不佳。通过相关访谈发现,政府和群众均普遍支持以严格监管确保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和安全性,履行政府责任,维护政府、学校、群众的多重利益,因此严格的监管是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首要前提[15]。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保障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运行的顺畅,政府部门要构建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逐渐由弱激励向强激励转变,形成“强激励、强监管”相结合的“双强”机制,引导学校体育场馆积极安全地对外开放。

3.1 强化主体的利益协调,提高积极性

3.1.1 明确学校作为公共机构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办学校是国家设立的、由政府财政拨款维持的、具有独立管理权力的教育机构,除了承担全面教育学生的责任外,承担一定公益性服务的社会责任是应当之举。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利国利民的事业,已经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群众利用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参与健身活动,是全民健身蓬勃发展的直接体现,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也是学校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指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从学校职责定位角度看,学校体育场馆在满足对外开放条件下服务群众体育健身是法定要求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出台《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管理规范》等指导性较强的政策,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标准、管理、运行等进行针对性指导,同时要求地方政府和学校联合制定相应的操作性方案。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基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学校开放体育场馆,满足大众健身需求。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纳入督导激励范围,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尝试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状况和民众评价纳入学校工作评价指标,提高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的积极性。例如:上海市出台的《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从管理机制、经费保障、安全措施及工作绩效等方面对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促开”[16],提高学校对外开放体育场馆的积极性。

3.1.2 政府增加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经费投入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面临的经费短缺问题,建议对符合条件且承担大量全民健身需求的学校体育场馆,由政府公共财政赋予“建、管、养”的待遇。《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提供补贴,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开放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更新改造提供经费支持,同时利用专项补贴、以奖代补、公益基金补助等形式支持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例如:按照入校锻炼人数提供经费补贴,以摆脱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经费困境;广东省佛山市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贴补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费用;湖南省长沙市财政局和教育局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开放经费采取政府直接购买体育服务的方式,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因此,学校体育场馆开放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降低学校和专业运营机构的运营成本,提高学校体育场馆的开放效率。

3.1.3 优化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技术手段当前,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各级政府均强调要“具备条件”“条件成熟”,要关注运行要素的完善。1)加强对学校体育场馆的宣传引导。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协调教育、体育部门,积极引导学校、群众就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开放时间和开放对象,公开开放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将辖区内体育场馆开放学校所在的街道或乡镇名称、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开放对象、联系人、联系电话、开放区域示意图和入校健身管理规定等信息汇总后,通过网站、报纸、自媒体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布;学校也将开放的相关信息在醒目的地方(学校网站、校门口、显示屏等)予以公开,方便居民知晓并就近锻炼,做到便民利民,引导市民有序健身、科学健身。2)学校体育场馆设置“一场两门”的格局。政府应重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环境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尤其是学校体育场馆的改造应满足体育教学、学生活动、大众健身的多重效用,并有效区分学校的教学区和体育锻炼区,避免因开放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借鉴相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对外开放要做到教学区和锻炼区的有效隔离,成熟的做法是“一场两门”的分割工程:“一场”是学校体育场馆设施通过围栏等形式与学校教学区隔离,“两门”是面向校内和校外两个门,两门开放的时间互斥。在开放时间,面向校园内部的门关闭,面向社会开放的门打开,从而实现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区与学校教学区的物理分离,摆脱准入方式不明晰的困境。3)推动独立有资质的运营主体发展壮大。分析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成功案例,当前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需要更新运营主体,将学校从微观运营中解脱出来。浙江宁波探索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力量作为管理机构,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进行运营管理,全面负责体育场馆的开放运营,政府和学校从体育场馆的开放事务中解脱出来,缓解管理压力。目前,在厘清学校体育资产等产权归属问题的前提下,引入专业化的运营机构,采用市场化运营方式,是破解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运营难题的最好手段。4)健全操作管理手段的应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要有效处理好开放和利用的关系,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又要考虑学校体育场馆的承载能力。因此,部分地区学校体育场馆开放采取预约制度,有效利用大数据和数字治理等技术,实施“人防+技防”全方位智能化管理,利用网络平台将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承载人数实行70%~80%的预约,预留一定比例满足没有预约群众的健身需求,人满为止,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健身,真正做到亲民、便民、利民。同时,为约束部分健身群众的行为,对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指导、破坏校园环境等群众采取黑名单制度,将其排除在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共享之外。

3.2 制度建设缓解学校压力,推进科学监管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维护和操作层面的落实。尽管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措施和方案来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但运行方面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科学监管,保障利益主体的权益。

3.2.1 强化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风险管理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实施安全激励,创新安全管理和保险等手段的运用。针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中的安全问题,协同教育、体育、公安、人社、财政等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风险防范机制:由教育部门负责遴选学校,体育部门负责设施安全维护,公安部门承担校园安全防范,人社部门设置公益性的管理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学校体育场馆的运营补贴和奖励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由专业的运营机构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政府投入资金保障学校体育场馆的安全开放,由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与保险机构磋商,督促参与锻炼的群众购买运动伤害保险,有效防范进校健身人群因运动产生安全风险;利用公共财政统一购买开放体育场馆学校的公共责任险,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降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安全风险。

3.2.2 倡导专业治理,降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管理压力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参与学校体育场馆开放运营的模式”,建议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权交给专业的第三方管理公司,利用第三方管理公司对人员、制度等方面的管理优势进行有效管理;也可通过连锁运营的管理模式,对辖区内所有开放学校进行连锁运营管理,形成规模化公共服务产业群,实现规模效应。当前,有的地区为解决开放体育场馆学校的责任无限叠加问题,尝试由其他专业运营组织或主体承担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管理责任,在结束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后,学校不再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具体管理工作,而是由遴选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负责管理,有效降低了学校开放体育场馆的管理压力。例如:2017年合肥市庐阳区率先启动“互联网+全民健身”的管理模式,把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委托给上海华体西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学校不参与任何开放的管理工作,管理公司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实施、管理系统功能的实现、设备的操作、大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等进行详细的说明[17]。委托管理不仅提高了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效率,而且培育了相关体育服务企业,该做法在安徽等地区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可与推广。

3.2.3 以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化解学校廉政风险 学校体育场馆的准公共体育产品属性决定了收费既要体现公益性,又要体现社会效益,收费管理应当规范,以保证社会公益性价值。建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章办事,采用新型的网络支付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分设收入与支出账户对现金收入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从而规避账务风险,避免账务管理混乱,降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运行的廉政风险和经济责任。当部分群众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收费问题不理解时,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明确规定免费、低收费的适用对象及优惠条件。面对群众的质疑,建议政府通过媒体公开应对,并积极对投诉群众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不能因投诉导致对学校体育场馆开放的责任叠加。

4 结语

我国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体现出激励不足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的特征,即弱激励和强监管模式。中小学校数量众多,场地设施齐全,对外开放能够缓解全民健身的需求压力,但激励不足造成相关主体的开放积极性不高。鉴于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厘析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症结,解除相关主体的后顾之忧,通过构建更为有效的激励机制,逐渐由弱激励向强激励转变,形成“强激励、强监管”相结合的“双强”机制,引导学校体育场馆积极安全地对外开放。政府、学校和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重要性,加强理解互信,共同推动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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