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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路径与效果

2022-12-12季良玉博士钱鸿涵

财会月刊 2022年23期
关键词:约束融资绿色

季良玉(博士),钱鸿涵

一、引言

在低碳发展背景下,众多企业正积极探索绿色技术创新。如:无锡威孚建成氢燃料电池厂房,研发新型动力电池,从而减少碳污染;山东天瑞重工突破磁悬浮关键技术,研发的核心产品能够节能30%以上,并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宁波中加低碳成功研发新型CLT建材,推动绿色装配式建筑行业的发展。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以提高环境绩效为导向的创新,更加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从而引导企业生产技术升级、实现节能减排。作为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绿色技术创新不仅能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进而提升企业绩效,而且能通过研发绿色产品等方式增加企业绿色竞争力乃至长期竞争优势。更重要的是,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能从降低碳排放量、突破关键技术、推动行业升级等路径为我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重要支撑。

传统的波特假说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现有文献较多地从环境规制角度分析其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环境规制以强制型政府命令式规制为主,市场尚未成熟,且已有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发挥强制型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效用。相比于强制型规制,碳信息披露属于一种自愿型规制,并因企业的不同表现出个体差异。且从长期来看,碳信息披露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不同企业碳减排工作成效,加强对企业低碳减排行为的监督。为了应对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满足环保型投资者对企业绿色产品的需求,企业很可能选择增加绿色技术创新研发投资。鉴于此,本文从碳信息披露这一微观角度出发,研究其如何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二、文献综述

(一)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

现有文献主要关注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技术创新或绿色技术创新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Cailou等[1]在研究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技术创新显著正相关。占华和后梦婷[2]结合地市级与微观企业数据并采用准自然实验法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主要以缓解融资约束的形式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李鹏飞等[3]基于信号传递理论研究了我国沪深A股重污染行业企业,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当期绿色技术创新显著正相关。Xiang等[4]运用文本分析法的研究也发现了相同的结果。但也有学者认为,信息披露会迫使企业改变其工艺流程和技术,从而增加企业成本,抑制企业绿色技术创新[5]。Wagner[6]在研究德国制造业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显著负相关。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如果仅仅靠强制性的环境规制,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需要鼓励企业自愿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积极“锤炼内功”,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目前,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的相关研究仍在不断地丰富和深化中。

(二)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研究

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是一项风险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活动,需要兼顾环保和创新,具有不同于技术创新的“双重外部性”,容易面临更为严重的融资约束。融资约束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导致企业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成本。国内外多数研究成果表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能够缓解融资约束。Francis等[7]以来自34个国家不同行业企业为样本进行研究并发现,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会降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袁建辉和张灵灵[8]以2009~2014年我国资源型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外部融资成本显著负相关。李力等[9]的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因而,融资约束在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过程中发挥着何种作用值得进一步探究。

(三)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研究

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与制度环境紧密相关,已有文献多关注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一方面,政府补助作为一项重要资源,能够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末端治理的资金,缓解企业融资约束,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10]。国内外多数研究表明,政府补助正向调节信息披露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Ji和Miao[11]研究发现,无论是直接支持还是间接支持,政府补助均能增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协同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陈晓等[10]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在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存在正向调节作用。

另一方面,媒体关注作为一项法律外制度安排,能够向市场和利益相关者传递相关信息,进而对企业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当媒体传递出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态现代化信号时,企业会以此为导向,提高其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作为联系公众与企业的重要纽带,媒体关注在信息披露和环境治理方面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督促企业加大绿色环保投资,实施绿色技术创新。国内外多数研究表明,在信息披露影响绿色技术创新方面,媒体关注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Li等[12]研究发现,媒体关注可以强化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股权融资成本之间的负向关系。邵志浩和才国伟[13]在研究我国A股上市公司时发现,媒体关注度的增加和媒体正面报道均能扩大企业股权和债务融资规模,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但就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对进行碳信息披露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何种影响而言,特别是在融资约束作为中介变量的情况下,相关研究还较少。

综上,已有研究较少关注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而关于两者之间的影响机制,亦较少考虑融资约束这一中介变量的同时关注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因此,本文试图在我国低碳建设的背景下,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期更好地理解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

目前,研究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影响的文献较少,但相关领域的研究为探寻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很好的指引。首先,由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同一般技术创新类似,具有收益不确定性、保密性强等特征,会增加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无法准确地了解企业为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所付出的努力,进而增加逆向选择风险。碳信息披露可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和低碳减排等信息的获知范围,帮助外部投资者了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情况从而做出理性决策,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其次,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的碳信息披露能够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减排责任,向外界传递企业绿色经营的正面信息,从而树立企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形象,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同时吸引更多创新型人才,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2]。最后,在日益严格的法律法规环境的监督下,企业倾向于提高碳信息披露质量,以应对来自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性压力。同时,企业披露的高质量碳信息将吸引越来越多的环保型投资者,他们对企业低碳运营行为的关注和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需求反过来会促使企业优化生产过程、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可见,碳信息披露可通过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声誉、强化合法性等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由此,本文提出:

H1:碳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二)融资约束的中介作用

现阶段的研究成果表明,政府节能创新补贴、媒体关注和融资约束是碳信息披露质量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可能途径[4,12]。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研发投入,而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容易导致企业绿色研发投入不足。结合目前我国企业普遍面临融资约束的局面,本文从融资约束这一路径探讨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

企业作为绿色技术创新的主体,资金是其进行创新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14]。企业创新活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内部资金和政府部门、金融市场提供的外部资金。同其他创新活动一样,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具有周期长、风险高、收益不确定等特点,使企业在研发和创新方面的投资比其他类投资更难获得外部资金。此外,由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壁垒,使得投资者很有可能在投入资金的同时给企业带来大量的限制条款,增加企业的隐性融资成本,因此碳信息披露质量缓解融资约束是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关键。已有研究表明,碳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困难[9]。融资成本的降低有利于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由此,本文提出:

H2: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能够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三)政府补助的调节作用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生存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决策的影响程度不一样。政府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很可能会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产生影响。从我国目前的创新环境来看,政府补助和市场融资是企业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绿色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由于大多数企业外部融资困难,为缓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所面临的融资约束,政府大力采用财税补贴政策激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15]。首先,企业绿色研发投资具有风险高、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不高。政府补助作为一种资源,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注入,帮助企业克服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资金瓶颈,从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13]。其次,政府补贴能够为企业提供信用背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该企业获得了政府认可,通过积极的信号传递能有效破除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壁垒,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厌恶程度并减少对借款用途的限制,缓解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融资约束,从而促进企业绿色研发投入[16]。最后,获得了政府补助的企业很可能因为更受社会公众关注,而主动将绿色技术创新纳入企业战略,推广绿色生产方式,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实践[17]。由此,本文提出:

H3:政府补助对于融资约束在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关系中的中介效应具有调节作用。即受政府补助越多的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弱。

(四)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

合法性理论认为,企业通过碳信息披露向利益相关者展示其在社会、政治和环境领域的合法化。企业受到的社会关注度越高,来自社会的压力越多,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就更要符合合法性要求。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是展现合法性的一种方式,通过碳信息披露应对来自各利益团体的合法性压力,为企业的持续经营获得资源支持。碳信息披露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往往是通过社会的关注和行动而实现。

媒体作为联系企业与社会公众的桥梁,承担着监督企业执行低碳战略的责任,是社会公众了解企业低碳减排行动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途径。媒体关注通过两种渠道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一方面,媒体具备信息中介功能,通过收集、整合和传递企业的相关信息,有效促进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股票流动性,有利于外部资金供给者更加准确地评估企业价值,坚定中小股东信心,从而使企业管理层更有动力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媒体还具备声誉治理功能,通过带有情绪的新闻报道影响企业声誉,约束管理层行为。媒体对企业的正面报道使得投资者对企业的发展形成良好预期,股东和债权人要求的风险补偿减少,企业的外部融资规模相应扩大[13]。同时,出于对未来企业声誉和自身职业前景的考虑,管理层会继续约束自身的行为并采取积极行动维护企业形象,降低企业代理成本,从而缓解绿色技术创新项目的融资约束。由此,本文提出:

H4:媒体关注对于融资约束在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关系中的中介效应具有调节作用。即受媒体关注越多的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弱。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沪深上市公司2012~2020年的数据为样本,并进行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②剔除ST、PT、已退市或2012~2020年新上市的公司;③删除数据异常的上市公司。本文碳信息披露质量数据通过手工搜集上市公司年报、社会责任报告以及环境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得;绿色技术创新数据来自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的上市公司绿色专利研究数据库;媒体关注数据来自中国知网《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其余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万得数据库(Wind)。数据处理及实证分析采用Stata16.0软件。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已有研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一是通过绿色产品创新和绿色工艺创新两个维度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二是使用企业绿色专利的授权数或申请数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本文参考部分学者的研究,采用绿色专利申请数加1后再取对数的方法衡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2.解释变量:碳信息披露质量。

(1)建立指标体系。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与熵权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衡量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参考宋晓华等[18]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相关实践,最终确定包含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的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获取指标数值,并参考宋晓华等[18]的研究,从显著性、时效性、可靠性、量化性四个维度对上述指标进行评分,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碳信息披露质量评分细则

(2)计算指标权重。由于层次分析法依赖主观判断,为避免误差,本文首先采用熵权法计算各指标权重,然后,将经标准化后的碳信息披露质量得分与熵权法计算的指标权重相乘,最后进行加总,最终得到企业各年度碳信息披露质量(Cid)总分。

3.中介变量:融资约束。已有研究主要采用SA指数、WW指数、KZ指数和FC指数等指标衡量企业融资约束,本文参照Fee等[19]的研究方法,采用FC指数衡量企业的融资约束,FC越大,表明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强。

4.调节变量。

(1)政府补助。参考已有研究,本文选取政府补助总额的自然对数作为衡量政府补助的指标,其中包括报告年度内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财政拨款等[16]。

(2)媒体关注。本文参考杨广青等[20]的研究方法,选择在网络媒体和纸媒上对企业进行报道的次数之和加1后的自然对数衡量媒体对企业的关注度。

5.控制变量。本文参考以往研究并结合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后,选取经营现金流量回报率值、资产负债率、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两权分离度、独立董事比例和董事会规模7个控制变量。

上述各变量定义及说明如表3所示。

表3 变量定义

(三)模型设计

根据前文的分析,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而企业当期披露的碳信息被利益相关者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绿色技术创新是一项周期长、风险高的活动,因此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滞后现象。为了验证H1和H2,本文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21]提出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考虑企业碳信息披露作用的滞后性,设定如下回归模型:

其中:Controls表示其他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控制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检验步骤如下:①检验模型(1)中的系数α1是否显著,如果显著,默认中介效应成立,进行后续检验。②检验模型(2)中的系数β1和模型(3)中的系数γ2是否显著,如果两个均显著,则间接效应显著,进行第四步检验;如果有一个不显著,进行第三步检验。③运用Bootstrap法直接检验H0∶β1γ2=0。若显著,则间接效应显著,进行第四步检验;否则间接效应不显著,停止分析。④验证模型(3)中的系数γ1是否显著,如果不显著,则直接效应不显著,说明只有中介效应;否则直接效应显著,进行第五步检验。⑤比较β1γ2和γ1的符号,如果同号,说明融资约束起到部分中介作用,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β1γ2/α1;如果异号,说明是遮掩效应,此时中介效应占比为│β1γ2/α1│。

为了验证H3和H4,本文借鉴温忠麟和叶宝娟[22]提出的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检验方法(调节后半路径),构建下列模型检验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

其中:M代表调节变量政府补助(Sub)和媒体关注(Media),Cidi,t-1Mi,t代表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调节变量的交乘项,FCi,tMi,t代表企业融资约束与调节变量的交乘项,Controls代表其他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控制变量,ε为随机误差项。检验步骤如下:①检验模型(4)中的系数a3是否显著,如果显著,则调节变量影响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直接效应;②依次检验模型(5)中的系数b1、b3和模型(6)中的系数c4、c5是否显著,如果b1≠0且c5≠0,则表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调节后半路径)成立;如果b3≠0且c4≠0,则表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调节后半路径)成立;如果上述系数均不显著,则使用Bootstrap法或MCMC法对系数乘积进行区间检验。

五、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4为相关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绿色技术创新(GTI)的均值为1.752,中位数为0.693,极差为3.845,表明各样本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存在较大差距。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的均值为0.073,中位数为0,最大值为0.497,表示大部分企业尚未进行碳信息披露,碳信息披露意识淡薄。融资约束(FC)的均值为0.482,极大值为0.940,表示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较为严重且各企业之间差距较大。对上述变量进行Pearson分析,结果显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4 描述性统计

(二)基准回归和中介效应分析

模型(1)的回归结果如表5第(1)列所示。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的回归系数α1为1.8199,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碳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越高,即H1成立。这表明企业披露碳信息有效降低了企业内外部信息不对称程度,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使企业积极应对来自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性压力从而促进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模型(2)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的回归系数β1为-0.2898,并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企业碳信息披露有助于缓解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约束。模型(3)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的系数γ1和融资约束(FC)的系数γ2分别为1.4633和-1.8004,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此外,模型(1)中的系数α1与β1γ2的符号同为正,证明融资约束在两者之间起部分中介效应,且中介效应占总效应的比例为28.67%(β1γ2/α1)。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增加企业债权人和股东的信任,降低企业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成本,从而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使企业有动力将资金用于绿色研发投资,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H2成立。

表5 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融资约束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三)调节效应分析

表6报告了政府补助(Sub)对融资约束中介效应的调节作用。列(1)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政府补助的交互项(SubCid)系数为0.1903,但并不显著,说明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直接效应并未受到政府补助的调节作用。再由模型(5)和(6)的结果可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列(2)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系数为-1.4124,说明披露碳信息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列(3)中融资约束与政府补助的交互项(FCSub)的系数为-0.5302,说明融资约束的缓解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且该影响效果随着政府补助的增加而加大。上述结果充分表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成立且调节的是后半路径,H3得以验证。

表6 政府补助的调节作用

表7报告了媒体关注(Media)对融资约束中介效应的调节作用。列(1)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媒体关注的交互项(MediaCid)系数为0.1713,但并不显著,说明媒体关注并未直接影响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再由模型(5)和(6)的结果可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列(2)中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融资约束之间的系数为-0.7304,说明企业披露碳信息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列(3)中融资约束与媒体关注的交互项(FCMedia)的系数为-0.3875,说明融资约束的缓解有利于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且该影响效果随着媒体关注的增加而加大。上述结果充分表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成立且调节的是后半路径。即企业获得的媒体关注越多,融资约束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弱,H4得到验证。

表7 媒体关注的调节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1.工具变量法。在基准回归结果中,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部分缓解遗漏变量造成的内生性问题。但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进而导致内生性问题。鉴于此,本文参考万良勇等[14]工具变量的选取方式,使用解释变量的滞后两期作为工具变量。表8第(1)列报告了采用工具变量法的第一阶段检验结果,估计系数为0.5334,在1%的水平上显著,偏R2=0.2591,且第一阶段F统计量的值为233.75,远大于10,拒绝“存在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因此,可以认为该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合理的[15]。第(2)列报告了工具变量法第二阶段检验结果,表明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确实能够显著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2.Heckman两阶段回归法。为缓解样本选择偏误可能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法,引入前文所提到的工具变量,运用相应模型进行检验。结果如表8的第(3)和第(4)列所示。回归结果显示,逆米尔斯比率的检验系数为-0.2799,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运用该模型的估计结果较合理。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Cid)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GTI)的回归系数为1.6131,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能够显著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可见,使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法后,结论依旧保持稳健。

3.替换核心变量的衡量方式。第一,替换因变量的衡量方式。本文采用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衡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具体结果如表8第(5)列所示,结果依旧稳健。第二,替换自变量的衡量方式。参考柳学信等[23]的研究,将碳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方式更改为简易的0-1打分法,企业披露了碳信息记为1分,否则为0分。回归结果如表8第(6)列所示,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之间仍然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结果是稳健的。

表8 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讨论

(一)异质性检验

1.区分碳信息披露类型。由于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可能会因其财务性质不同而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产生不同影响,本文将企业披露的碳信息分为财务类碳信息与非财务类碳信息,每类下面设置具体指标,最后综合计算得分。具体而言,财务类碳信息(QFCid)包括低碳政策响应、碳减排行动、碳减排绩效和碳排放交易,非财务类碳信息(QNFCid)包括碳减排理念与战略、碳减排目标、碳减排管理机构、碳减排激励机制和碳排放核算方法。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篇幅有限,表格未列出),无论是财务类碳信息还是非财务类碳信息,均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但非财务类碳信息的系数更大,说明非财务类碳信息更能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一种可能的原因是尽管财务类碳信息意味着企业真实的碳治理投入,能清晰地向投资者表明低碳管理成本,赢得他们的认可和支持。但低碳管理行为是一项周期长、耗资多的工作,在企业资金有限时往往无力承担大量的碳绩效成本,故无法过多地披露与之对应的财务类碳信息,仅能通过披露大量的非财务类碳信息塑造企业绿色形象,以尽可能地获取投资者资金支持,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2.区分地区环保执法力度。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是反映地方政府低碳治理工作成效的一面镜子,能够为政府制定碳信息披露政策、提高环境绩效提供客观依据。部分学者发现,行政指令下地方政府对于低碳治理行为更加主动积极。由于单纯的信息披露立法不能有效地改善当地环境,必须依赖严格的环保执法才能有效发挥环境改善效果。因此,根据《中国环境年鉴》公布的各省市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数,并以各省市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数中值为标准,分别按照低于中值与高于中值将其分为环保执法力度弱和环保执法力度强两组。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篇幅有限,表格未列出),在环保执法力度弱的区域,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系数为1.2233,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在环保执法力度强的区域,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系数为1.8602,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环保执法力度越强的区域,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绿色技术创新促进作用越显著。在碳信息质量提升后,地区环保执法力度越大,企业节能减排压力越大,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越强。

3.区分企业股权性质。企业碳信息披露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在不同股权性质中的企业有所不同[14]。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银行偏向于将信贷资源投入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能够通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大量资金,信贷歧视的存在使得我国非国有企业被迫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非国有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削弱对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第二,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为其提供了一重“隐性保障”,大量资金投入国有企业,从而降低了企业参与绿色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14]。因此,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面临着更加严重的融资约束,缺乏政府支持,使得非国有企业碳信息披露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小。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篇幅有限,表格未列出),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绿色技术创新之间显著正相关,但国有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系数更高,即国有企业碳信息披露对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强。

4.区分研发背景高管权力大小。不同企业的高管团队权力分布状况并不相同,企业技术创新往往是一项决定企业成败的重要决策,高管团队特征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拥有更高权力的高管,更有可能对企业决策产生较大影响[24]。由于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和高投入特征,企业高管在进行绿色研发活动相关决策时更加谨慎,具有研发背景的高管如果在团队中的话语权较大,其主导其他高管服从自己意见的可能性也会较高;同时,高权力导致的话语权较高很可能会激励其余具有研发背景的高管积极建言献策,从而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因此,参考张栋等[24]的数据和研究方法,本文将所有研发背景高管的权力得分按照中值分组,低于中值的表示该企业高管权力大,高于中值的表示该企业高管权力小。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篇幅有限,表格未列出),研发背景高管权力大和高管权力小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均在1%的水平显著正相关,但高管权力大的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系数更高,表明具有研发背景的高管在高管团队中的权力越大,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提升作用越显著。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为分析碳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经济后果,本文构建如下模型:

模型(7)中,被解释变量ES表示企业环境和社会责任绩效,采用两种方式衡量:一是采用和讯网上市公司责任评级得分,该指标涵盖企业股东责任、员工责任、消费者权益责任和社会责任等信息,全面地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二是采用润灵环球社会责任评分衡量,该指标涵盖企业环境治理、社会责任报告评级等信息,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环境和社会绩效。被解释变量Value表示企业财务绩效,采用企业市场价值衡量。解释变量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GTI,其余控制变量与模型(1)一致。

实证结果显示(由于篇幅有限,表格未列出),绿色技术创新的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碳信息披露质量促进的绿色技术创新显著提升了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绩效,同时提升了未来一期的企业市场价值。可能的原因是绿色技术创新能够降低企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从而更能赢得外部投资者的支持。

七、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文采用2012~2020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运用内容分析法和熵权法搜集企业披露的碳信息,据此评价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质量,进而研究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及作用机制。主要结论如下:一是,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融资约束在两者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二是,政府补助与媒体关注对“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融资约束—绿色技术创新”这一关系具有调节作用,且调节的是融资约束和绿色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政府补助和媒体关注越多,该中介效应越强,融资约束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越弱,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越高。三是,异质性检验发现,非财务类碳信息披露质量和国有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促进作用更显著;同时,随着环保执法力度的提高和具有研发背景的高管权力的增加,碳信息披露质量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更显著。最后,绿色技术创新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绩效和财务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企业应当具备战略眼光,积极进行碳信息披露,发挥碳信息披露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向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制定长远的碳减排目标和措施,同时严格落实组织的问责制,防止出现责任推卸的现象[18];二是增加碳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载体,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完整性和显著性;三是建立合理的权力配置机制,保障研发背景高管在高管团队中享有必要的话语权,避免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四是建立有效的晋升机制,激励研发背景高管,缓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道德风险[24]。

第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碳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制定合理的碳信息披露规则,督促企业遵守相应的碳信息披露规定。一是健全奖惩机制,引导和激发企业披露的积极性。相关机构应当制定针对性方案,发挥碳信息披露的激励作用,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新动力[17]。二是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形成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长尾效应,并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和财政支持,缓解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活动面临的融资约束。三是完善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增强绿色技术创新的制度保障。

第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外部监督者的作用。一是配合政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积极进行碳减排并披露相应信息的企业予以正面宣传,对碳超排的企业进行负面报道,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通过媒体这只法律外制度之手,对企业施加碳减排压力,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实现企业高质高效高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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