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电站股权强制执行的处置难点与应对策略
2022-12-12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政炜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政炜
作为专注于新能源电站融资的产业金融机构,笔者所在的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直秉承“资产为本”的经营理念,尤为关注新能源电站资产价值这一资产端核心指标。项目公司股权作为电站资产价值的最直接体现,具有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的属性和价值,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对项目公司股权的控制或变现。
然而,理论到实践的过程总会遇到现实的难题,面对“执行难、股权强制执行更难”的处置现状,本文拟通过对股权强制执行难点进行归纳和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理顺执行思路,指导处置实践工作。
股权强制执行的难点
1.股权价值确定难
司法程序认可的股权价值确定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评估或当事人议价方式。
实践中,在新能源电站融资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已形成强势对抗的情形下,双方通过议价达成股权价值合意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最常用的委托评估方式,股权评估所需资料往往由目标公司内部掌握,如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对外负债明细等等,公开渠道较难获取。
在委托评估方式中,债务人作为股东,往往会对目标公司加以制约,常以资料缺失或无法查找等各种理由予以搪塞、拒绝配合,使得股权评估缺少必要资料,股权价值难以确定。在缺乏有效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或拒不提供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对其不配合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司法实践中股权能够完成评估的只占总数的30%,有时甚至存在查封10 年,却因无法评估一直没有启动拍卖的情况。
2.股权价值固定难
新能源电站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享有自主经营权,且根据法律规定,对股权的执行不得冻结和执行公司自身资产。实践中,为对抗司法执行,不乏针对股权价值做文章的债务人。常见手段包括在股权冻结过程中任意转让项目公司资产、增加负债或对外担保、恶意经营,结果导致涉案股权价值下降,以达到直接影响司法执行的最终目的。
3.股权评估成本高
由于股权价值评估需审查的资料多、评估工作量大、评估专业性强,股权价值评估本身在技术层面就存在难点,但实践中,股权价值的评估难并非仅限于技术层面,更多体现在评估费用高和评估值偏高这两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 条明确规定,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出于成本考虑,部分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高昂的评估费。根据上海一中院《类案裁判方法|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一文的精神,申请执行人拒绝垫付委托评估费用的,涉案股权会被视为无处置价值,法院原则上不启动司法处置程序。
此外,由于部分地方存在按评估价格的百分比计收评估费的情况,使得评估机构倾向于将标的公司股权价值评得很高,以便计收更高的评估费用。这种偏高的评估值,除增加评估费用外,也会更容易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因此受损。
股权执行难的应对策略
1.增强司法执行威慑
针对电站项目公司配合度低或债务人私自转移电站资产对抗执行等情况,应积极与法院沟通,增强司法执行的威慑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冻结项目公司股权时,应对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交相关资料并警示相关法律后果。针对目标公司恶意处置资产导致股权价值贬损的问题,在协执中应明确要求目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故意做出损害股权价值的行为,并约谈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明示法律规定及相应后果。目标公司如仍故意拒绝配合的,应视为隐匿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该公司进行搜查,根据评估要求,强制提取相关文件,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训诫、罚款,情节严重者进行拘留。
此外,2022 年1 月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制执行股权若干规定》)第8 条规定,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该条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对股权价值贬损行为的诉讼权利,当然,由于诉讼程序冗长及单方举证难度大,笔者认为相关程序规定仍有优化空间。
2.拓宽资料获取渠道
在对电站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除责令其主动提供或依职权强制提取评估所需资料外,评估机构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评估资料(例如税务机关存档的财务申报表等资料),也可以作为评估参考的依据。《强制执行股权若干规定》第11 条对该事项进行了确认: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因此,若执行过程中从电站项目公司获取材料受阻后,申请执行人可与人民法院、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审计机构等积极沟通,力争通过其他可能渠道获取资料,在有限条件下推进评估程序。
3.关于评估价值为负的股权处置
司法实践中,若标的股权评估值为负或因评估程序受限而无法评估时,执行法院有可能认定对该股权的拍卖系无益执行,不予启动拍卖程序。
经查阅相关执行案例,并结合最高法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分析,实践中在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启动拍卖:一是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二是“无底价拍卖”,但拍卖价应适当高于执行成本(如委托评估费、执行费等)。
因此,在债权人以实现对电站股权的有效控制为处置目标的情况下,执行阶段可参考上述两项要求,积极协调法院,对评估值为负的股权启动强制拍卖。
4.灵活运用当事人议价或以股抵债加快执行进程
根据法律规定,因资料不全导致股权价值难以通过评估确定的,在被执行人同意议价且法院认为自主议价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议价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亦认可当事人之间在不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下,就以股抵债的执行和解方案达成合意。
鉴于执行阶段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获得司法确认,出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处置需求,债权人可酌情与债务人通过减免违约金、适当豁免担保或让渡合理诉求的谈判方式,就电站价值达成一致或直接以股抵债,加快处置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