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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分析

2022-12-11顾召营惠民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28期
关键词:所得额税法纳税

顾召营 惠民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经济发展提升了税收工作效率和税收规范化,现阶段的税法与财务规范仍然存在差异,税收征纳效果还需要提升,在实际工作工要确保高效开展税收征纳工作,并与税法和财会制度保持良好的协调性,重视财务规范作用。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系,打破了传统经济条条框框的束缚,与此同时,出现了政令不统一、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诸侯经济和地方保护等乱象,为了整治经济垃圾,促进经济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整顿税收行为规范,减少地方干预收税的情况,统一税收政策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通过统一执行税收政策来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税收环境的正常。税收属于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好的税收秩序可以带动国民经济朝向健康方向发展,税收秩序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企业税务会计近年来已经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变革在方法、体系和内容上趋于成熟,但是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还没有形成较成熟的会计规范,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需要重点研究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因素。在制定会计规范时要结合我国的法律背景和文化背景,另外,还需要关注国际变化趋势,需要使会计规范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保持平衡,我国的国情使社会单位数量十分庞大,并且事业单位的经营范围、规模和性质具有很大不同,经济的发展也使得事业单位在经营管理的内容上和形式的变化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需要考虑到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所有事业单位都都需要具有统一的规范,这样才能保证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规模和不同性质类型的事业单位否可以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可靠、准确清晰的财务会计信息。对会计规范认真执行有利于财务会计新的真实披露和准确形成,避免虚假信息造成管理问题,有利于统一分析、上报和汇总会计信息,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还可以使会计工作在事业单位发挥出重要作用。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的区别

(一)核算基础和资产处理方法不同

税法中的纳税人支出和收入需要使用到权责发生制,但是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除了经营性核算业务可以执行权责发生制,大多数会计核算都需要核算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对此,大量的事业单位为了核算方便,经常将经营性收入与非经营性收入合并核算,全部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不同造成的事业单位财务规范与税法出现差异,影响了税收征纳。另外,在资产处理方法上也存在着诸多不同,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计提折旧、计价和摊销各项资产上要遵循税法规定标准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规范与事业单位财务在资产的处理办法上使用不同的标准,在税法规定中还会存在相悖的理论。税法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提取的修购基金按照财务规定不允许在计征所得税时实施税前扣除,与之相反的是事业单位的制度是对于修购基金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计提的修购基金还需要在“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账户中列支。税法中还规定了事业单位支出的修购基金一旦超过固定资产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而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与之相反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明确表示要将此类费用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等账户列支中。对于无形资产,其成本在税法规定中要使用直线摊销法将收益期间费用直接平均摊销,但是对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中要求单位中具有内部核算的可以平均摊销,而没有内部核算的无形资产需要一次摊销,并且要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科目。

(二)成本费用扣除不同

税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工会经费,需要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14%、2%计算扣除,直接列支于原来的有关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并且对于已经将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就不可以再扣除医疗基金,这种计税标准与企业采用了相同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所得税计提时执行的计提标准要低于税法中的规定数额,对于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职工福利费的计提采用的是财政部门的规定。例如,天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计提标准为2.5%,这部分重要是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对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职工探亲旅费直接计入了“事业支出”等账户列支[1]。

(三)法律关系不同

税法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连接这税收征纳双方并受到法律的约束,税法中的两个主体分别为纳税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和各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直接接替国家任务,负责税收征纳管理工作。两个主体间属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且具有平等法律地位,最重要的特点是两大主体间的义务和权利处于不平等关系,这也是典型的税法关系。而对于会计关系,相比于税收征纳来说更具公正性,会计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双方正常交易下遵循的关系,形成于事务管理和社会工作中,具有两个主体,分别是不平等主体和平等主体,不平等主体指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具有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平等主体是指个体或集团等会计事务办理人员,二者就是交易关系,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约束行为,在会计关系中更是以平等主体为主要关系。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具体影响

事业单位的税法与会计规范存在的多种差异会给税收征纳工作带来一定的阻力,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既有应税收入又有非应税收入,事业单位的非应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在缴纳所得税时需要将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分开计算,以便划分费用开支,这样划分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就会变得十分复杂,根据税法规定的方法就无法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完成。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于该办法中的征收管理和税款计算与事业单位的会计规范、财务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税种,该办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两种存在的差异和矛盾,对于这些情况,部分税务部门只能通过“核定征收”等变通手法实现对非营利组织实行所得数征收。例如,某市地方税务局对于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规定,范式执行会计准则时的会计核算要按照收付实现制完成,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要全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需要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完成核算。对于按照权责发生制并执行会计制度的核算才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法,同时还需要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准确计算,并划分准确应税和免税收入,准确划分其他费用,会计核算健全。另外,还规定事业单位以经营服务、商品销售、产品生产收入为主的要执行8%的应税所得率核算应税所得额,其余事业单位要将应税所得额暂时定于5%。事业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征收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收入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项目金额,这种计算方法极大地方便了税前调整过程,将纳税手续实现简化,使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效率得到显著提高。但是这种做法只是将所得税与流转税结合在一起,将所得税的税种作出了更改,更加靠近流转税的征收方式,导致纳税人的应该缴纳的税额完全来至应税所得率的高低和流转额大小,使应纳税额与纳税本身的收益水平、费用和实际成本脱离了关联。对于划分档次单一的应税所得率且实际收益存在很大差异的企业更适用于同样的应税所得率,这种结果会造成税收合理性出现问题,使负税不再公平,对于使用不同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该方式实现偷税漏税,最终还会造成税收流失[2]。

四、会计规范影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税收征纳的对策

(一)减少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差异

我国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法规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需要不断通过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增减实现调节,最终实现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异,要科学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资金,对于不同费用和收入的合理划分,可以使纳税计算更加合理,特别是对于事业单位的非应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划分,这种划分的方式会增大财务会计的工作量,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收所得额,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制定合理的解决计划。同时要做好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工作,重点在于对工作模式和人员管理的改变上,建立合理分工,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定统一行为准则,形成相互制约并牵制的管理机制,杜绝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财务会计人员要加强其风险把控意识,在会计核算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财务预算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审计工作的合理化,加强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不断提高行业综合素质,确保核算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建立财务工作规范,结合当前市场发展状况和环境,不断改进法律法规以协调发展,兼顾税收征纳和财务规范的联系,并保持一致性,全面处理核准征收工作,不断将事业单位财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3]。

(二)完善财务工作规范

当前我国的财务会计规范已经无法适应于如今的社会经济发展了,更无法适应事业单位的需求,因此,需要针对国家需要对于现阶段的会计部门和财务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对于事业单位存在的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规范存在差异的问题要作出调整,这种差异已经对税收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积极整改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使之于税收规定相适应,对于财务会计规范的改革工作可以参考更多的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协调税法规定和会计规范,使事业单位可以和谐发展。例如,对于美国的会计规范,可以通过研究发现,美国对于非营利性的机构可以针对机构规模的大小而采取不同的会计规范,对于大规模的机构一般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规范,而对于小型机构则采用首付实现制的会计规范,这种灵活的使用会计规范值得我国借鉴。另外,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机构的编制基础可以在财务报告上转变为权责发生制,这样还可以将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规范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关系进一步体现。在美国,对于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可以使用税法规定内容处理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这样可以使资产折旧维修、购置支出和资产确认标准在规定上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提供了计提核算的一致性,这种方式为税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可以帮助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依然可以按照标准和规定实现合理的纳税,承担纳税义务[4]。

(三)加强会计体系建设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最为前提的会计核算,税务会计的基础是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结合,对于税收征纳的核算和监督是科学合理的分析、计算纳税单位的税务信息,对于纳税单位的应纳税额需要从会计信息数据中得出结果,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会计体系,不断加强税务会计的体系建设,在工作中可以结合实际对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和改革,通过改革实现高效的税收征纳。目前,对于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存在了诸多问题与不足,极大地影响了税收征纳工作,对此,要高度重视税法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二者在实际税务征纳中出现的差异,要通过改革和监督,实现差异的调节,并将税法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保持一致性,从根本上解决差异性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会计体系,才可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并使税收工作可以顺利完成[5]。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业务影响税收征纳的原因要进一步明确,优化处理现有税法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将影响降到最低,详细研究税收征纳与会计标准的不同之处,制定合理措施,不断完善财务工作规范和会计体系,促进事业单位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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