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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增长的保障研究

2022-12-11张玉新

关键词:保障机制农业经济

张玉新

(福建农林大学 金山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农业保险是农业经济发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新时代农业经济发展建设,对于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提出更为严格的挑战。尤其是我国新经济发展形式变化及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结构的优化,使得传统模式的农业保险机制难以适应现有农业经济发展环境。各地区应面向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布局,积极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保障机制,制定多种科学的应对策略,确保农业保险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切实降低外部因素对农村经济发展构成的影响与威胁。

一、我国农业保险实施背景与意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经济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以农业经济发展为载体,构建新经济发展体系,仍是我国21世纪初期重要的战略。换言之,农业发展作为我国的保障性产业,必须在新时代充分发挥实际产业优势,通过农业经济发展的带动,实现对周边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使我国农业经济建设能更好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1]然而,农业灾害及农业发展国际竞争环境的恶化,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优先保障农民农业生产的稳步推进,提升对农民实际的经济保障力度,成为我国新世纪初期农业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正是在这一环境下,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版的发布,预示着我国农业保险开始向规范体系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相关内容,《农业保险条例》实际上是对农业保险部分法律规范内容进行补充,促使保险服务中心进一步向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及推动新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进。因此,《农业保险条例》实际上是明确了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经济发展重要的作用,使农业发展保障机制得到健全,改变早期阶段农业保险服务被动推进的局面,使更多地区的农民受益。不同于以往对于农业保险体系的完善,此次《农业保险条例》的发布,针对部分农业保险适用范围及参保标准等进行规定,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面向农业经济建设的未来化发展,做好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广,并在不违反农民实际意愿的前提下,为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提供必要支持。所以,《农业保险条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使农业保险的受惠群体充分扩大。构建和谐农业发展生态、强化农业保险服务、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标准等,是《农业保险条例》对于农业产生建设稳步实施的积极影响。[2]

二、农业保险与农业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农业保险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结构、农业产业生态、农业发展环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农业经济发展结构来看,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自然灾害损失保险及病虫害损失保险等不同保险类型,对于各地区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各不相同。例如,单一以养殖业为主的地区,对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然而,以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业加工等多层产业结构为核心的农业地区,则对于农业保险不具有实际依赖性。因此,一旦发生农业灾害问题,通常对单一产业地区的经济增长影响较大。农业产业生态,是指各地区农业发展中各类不同经济元素的构成。部分地区为更好推进农业发展建设,采用打造商业品牌的模式,构建以股权制为中心的农业发展体系,这一模式下的农业保险更多是与企业及村集体进行对接,农民本质上并不直接参与保险服务。此类地区对于农业保险的依赖性则相对更低。反之,部分基于传统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地区,由于经济元素及影响经济发展的要素较少,则容易对农业保险产生较大依赖。农业发展环境,是指各个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水平。农业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区,对于农业保险依赖性普遍不高,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对农业保险依赖性普遍较高。所以,综合以上信息来看,农业保险实际上并非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生产及生产劳作才是创造农业价值的根本。但新时代农业经济发展同样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经济发展体系,通过提供经济保障,避免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产生较为严重的波动,使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趋于稳定。[2]因此,农业保险在农业经济增长方面起到一定助推作用,对于降低农民经济损失及稳固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形势具有一定作用。未来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应用,更应以维护各地区农业经济稳定发展为基本前提,结合农业保险的基本特点及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需求,做好长效化服务管理规划,提升农业保险在助推农业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更好适应农业经济发展新环境及控制农业经济风险夯实基础。[3]

三、新时代农业保险应用现状及其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实施与运用总体状况较为良好,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村经济增长波动问题。新时代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业保险服务的开展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农业保险的应用与相关服务项目的规划,必须在充分解决新时代农业保险应用问题的基础上,做好深层次农业保险服务优化,调整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服务及管理体系,为未来阶段农业保险更好推进农业经济增长奠定坚实基础。

1.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不足

实现农业保险的多方面覆盖,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保障能力,是农业保险推进农业经济增长的基础,也是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的核心关键。从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服务及保险项目内容来看,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略有不足,未能针对各地区农业经济创新发展,做好多个层面的服务保障。例如,部分地区为提升农业经济基本收益,采取一推二保的基本政策。一推是指每年推进一项农业养殖、种植及生产创新,通过加强农业新品种及新技术的试点应用,提升农业产值及农业生产水平。二保则是指从面向当前农业经济发展,保证农业经济稳定增长,确保农民农业生产的核心利益,实现农业经济建设的扁平化发展,降低农业经济发展负担。其中,部分地区农业试点项目的实施,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难以保障农业项目试点的成功率,一旦农业试点项目实施失败,即可能造成部分经济损失,该部分经济损失若由保险承担,则能保证该地区的农民经济利益,反之,则会降低各地区农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然而,从现实情况分析,农业保险更多是为农产品提供保障支持,部分试点创新项目并不在保障范畴之内。长此以往,各地区农业创新发展水平势必有所下降,农业经济增速也将逐步放缓。

2.农业保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

农业保险中针对保险机制的构建,不应单方面由企业提供保险服务,政府机构应同时为农民提供多种保险形式,使农民在参与农业保险方面具有更多选择,但从现阶段农业保险保障机制的构建来看,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服务多元化推进的基本目标,促使农业保险的服务保障能力得以进一步增强,但在部分农业经济欠发达地区,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单方面负责农业保险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农业保险产生诸多的霸王条款及保险标准较低的问题。[4]针对以上问题,未来阶段各地区要结合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做好对农业保险保障机制的充分完善,扩大农业保险基础业务覆盖范围,并会同有关部门与执法机构,定期做好对保险企业的审查、管理与监督,提升农民参保的实际有效性,使农民的基本利益得到保证。[5]

四、农业保险助推农业经济增长的保障策略

农业保险推进农业经济增长,是新时代农业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一环。各地区应结合自身农业发展需求及农业规划,做好对农业保险基础保障机构的构建,切实推进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创新,加强农业保险对于多方面农业生产及农业产业覆盖,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面向保险公司及企业的服务监督,规范保险服务工作,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核心利益,提升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1.完善农业保险服务保障机制

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障机制,必须从建立农业保险双向发展体系做好布局。双向发展体系的建立是指由企业及政府机构,协同推进对农业保险内容及保险服务的优化,根据当前农业发展水平,对外引入更多农业保险资源,使大量企业及民间资本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提供支持。随着企业农业保险竞争力的增强,企业为更好占据市场有利地位,势必需要对当前保险服务策略进行调整,健全农业保险服务标准,以此实现对农业保险服务质量的提升。政府机构方面,则要做好对农业保险服务管理的协调工作,积极面向农户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及时解决农户在参与农业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后顾之忧,确保各地区农业保险参保率在服务保障机制的影响下能得到有效提升。另外,农业保险保障机制的完善,不应单方面依赖建设市场竞争环境及政府协调,要从经济资源、人力资源及物力资源等方面,为农业保险服务保障机制的建立提供支持,使农业保险服务保障机制的构建,能切实让农民成为主要的受惠群体。这样才能提升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更好促进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增长。[6]

2.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创新

农业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是农业保险适应市场发展新环境的科学决策,也是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有效覆盖率的重要方式。各地区面向未来阶段农业经济发展体系的构建,需进一步搭建多元化对接平台,通过政府机构为保险公司及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使保险公司及企业能将更多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纳入现有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尽可能为未来农业经济的增长提供铺垫。[7]此外,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创新,必须要符合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在充分分析各地区不同农业产业结构及产业经济布局的基础上,做好科学合理的创新决策,既要实现农业保险服务发展的高质量推进,也要面向未来农业经济稳定增长,做好多方面基础优化,使农业保险业务内容与当代农业生产需求充分挂钩,为各地区农业经济的增长起到推进作用。

3.加强农业保险服务市场监管

加强农业保险的市场监督,对于规范农业保险发展及解决农业保险履约能力不足问题具有一定帮助。未来阶段,为更好面向农业经济建设做好发展规划,各地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对保险服务的监督。第一,政府机构与执法机构要针对保险公司及企业保险服务内容及保险承诺兑现情况等进行定期审查,对于存在违法经营的企业,应通过政府机构进行业务转移,并对保险公司与企业主体进行处罚。第二,政府机构与执法机构要改变被动监管的基本现状,主动做好对保险公司及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与干预,使农业保险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农民提供服务保障,确保农业保险的运用能对农业经济增长产生正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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