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策略初探
2022-12-08崔文静
崔文静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北京 100078)
我国目前共有1 557 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中民族传统音乐有431 个,侗族大歌、古琴艺术、蒙古族呼麦歌唱艺术、西安鼓乐、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南音、蒙古族长调民歌、 花儿这8 个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我国的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具有多样性及丰富性。然而,在信息化、全球化的趋势下,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被各种各样的娱乐方式、文化形式所取代,面临着被遗忘的危险,但与此同时,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顺应时代特点,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传承与推广,从而在传承与推广的同时,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1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价值
1.1 审美价值
审美价值是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最直接、最本质的体现。审美价值是多样的、多态的。
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听觉美。以2000年前出现的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例,歌曲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长调(乌日汀道),另一类是短调。长调由32首旋律组成,包含大量装饰性音。它歌颂了美丽的草原、山川、爱情和友谊,表达了人们对命运的思考。上升的旋律节奏缓慢而稳定,下行旋律经常插入生动的三声重复句,这是在复现草原的生活节奏。它的整体特点是:大量使用装饰性的声音和假声,长而连贯的旋律蕴含着丰富的节奏变化,范围极广,即兴的形式,给人听觉美的享受。
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视觉美。以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例,这种艺术形式集歌、舞、娱乐为一体,展现木卡姆艺术载歌载舞的特征。舞蹈技法丰富多彩,群舞的队形组合、节奏、步态变化丰富,给人以视觉美的享受[1]。
1.2 历史价值
首先,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活动中留下的遗产。它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是历代流传下来的历史财富,是实践的产物。通过它们,我们可以了解生动的历史。例如,通过历史悠久的歌词,我们可以了解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组织结构和生活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道德习俗和思想禁忌。其次,民族音乐保留了最集中的民族特色。它是民族历史的活遗产,是民族灵魂的一部分。最后,民族音乐通过民间的、口头的、朴素的、生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弥补官方史书的不足、遗漏或隐藏,帮助人们更真实、全面、更贴近自己的地方,了解过去的历史文化。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它对当前的历史主体具有反映历史、确认历史、完善历史、传承历史的价值[2]。
1.3 教育价值
《孝经·广要道》写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指的便是音乐对人的教化作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 大量的科学知识以及富含审美价值的艺术精品,这些都是教育的重要知识来源,是进行个体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学习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者可以陶冶情操,提高个人修养,还可以通过音乐抒发情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3]。
1.4 经济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事物的发展都与其经济价值相关联。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经过良好的传承与推广可发挥其经济价值,比如,发展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业,我国各民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如珍珠般散落在全国各地,大众对各民族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也没有足够的机会能够欣赏,通过演出业可在传播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发挥其经济价值。
2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现状分析
2.1 法律与政策支持
我国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同时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该意见的印发,进一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推广工作做出指引。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构
2.2.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于2006年9月26日由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同意“中国艺术研究院加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牌子” 而设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咨询,组织全国范围内非遗普查工作的开展,指导保护计划的实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如举办学术研讨会、展览(演出)和公益活动,交流、推广和宣传保护成果和经验,组织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养。
2.2.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
2013年11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在北京成立,是相关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盈利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与发展,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其具体业务主要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搜集相关信息收集、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举行专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等。
2.3 民族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我国的非物质遗产档案工作也趋于数字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信息、相关咨询、清单、学术等方面的内容汇集在一起。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对431 个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详细介绍,内容包括名称、公布时间、申报单位、保护单位,并列出相关传承人,提供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影音、图集、H5 赏析等形式的资源,相较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更直观清晰、方便获取,很好地利用了信息技术的优势[4]。
综合来说,我国在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较为全面,但在其传承与推广方面的政策措施相对较少。为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蓬勃的发展,在新时代焕发光彩,需稳固保护工作,进一步将重心放到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上,让更多的人了解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魅力,拓宽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发展路径,更好地传承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
3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与推广策略
3.1 数字时代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
3.1.1 拓宽边界,与时俱进
在对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档案管理的初期,由于重视度不够及相关技术不成熟,未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系统地进行归档。如今,随着重视程度的加深及相关技术的成熟,相关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具体类目为中心,拓宽资源采集边界,丰富档案内容,逐步完善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档案。与此同时,由于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随着时代的演变而不断变化的,相关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还需定期对每个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不断丰富档案内容。在拓宽采集边界的同时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期调研,可有效完善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为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传承发展工作等奠定良好基础[5]。
3.1.2 利用多种技术工具,保证档案安全
在当今数字时代,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也逐渐数字化,但仍有部分地区对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安全保障不足。比如,未将年代较为久远的相关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转化为现代化数字形式,这样一旦发生突然的大型自然灾害,长久积累的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将面临灭失危险。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做好传统档案形式的转化,利用多种技术工具,如云数据库、网络档案馆等,进一步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字化,保证其安全。
3.1.3 挖掘档案价值,拓宽合作途径
相关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人员通常将重心放在保护上,对其价值挖掘不足,长期下去,发展传播不足地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面临濒危处境。为了适应数字时代的特点,相关工作人员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发挥主观能动性,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给大众,在这过程中所创造的收益也可反过来为进一步完善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了解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多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下去,而不是仅停留在少数地区与档案上。比如,与影视公司、游戏公司合作,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融入影视作品、游戏作品,丰富影视作品与游戏作品的内涵,同时通过这些易于传播的方式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出去,不断赋予其时代特色,增添其新的内涵,重塑发展活力[6]。
3.2 文旅融合
人们通过实地旅游可以全方位、 沉浸式地感受到各民族独特的魅力,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各民族独特的民俗文化与审美观念,对于人们了解各民族、增添旅游乐趣、丰富旅游内涵具有重要作用。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相结合,既可以宣传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可以为旅游产业增添新的内容形式,两者可以互相促进,互为依托。其具体可实施形式多种多样,比如以民族节庆活动为主题的旅游,许多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会在节庆活动中进行表演,如蒙古族长调民歌、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西安鼓乐等。旅游者在参与节庆活动时可以实地感受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同时也可拉动当地的经济消费。
3.3 以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音乐创意产品
网络时代使各类音乐的传播更为便捷,同时各类音乐的竞争形式也日趋严峻,缺少受众的音乐形式很快就会被忽视,对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音乐创意产品也不例外。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积淀的结果,是各民族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其内涵丰富,独具特色,只是由于传播方式、方言阻碍等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对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创造可以突破民族界限,克服方言阻碍。另外,传播方式也至关重要,网络时代给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带来机遇,针对目标受众,可选取适宜平台,通过直播、纪录片、电子唱片、短视频等方式对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推广与传播。
3.4 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化
博物馆陈列展示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典型方式,对于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一种有效的活化方式。对于地方特色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在所在地博物馆设立专题,对于国家级及世界级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根据情况在各地设立专题。在专题宣传中要注意展现形式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文字、图片展示,还可增加音频、影视等方式,在专题区域融入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人文元素,如服饰、陈设、表演场景复现等。到当地旅游的人通过博物馆陈列可更加系统了解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历程及价值所在,国家级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范围也大范围扩展,可促进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化。
3.5 教育传承
上述保护与推广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教育传承的作用,然而做好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还需做的工作不限于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竟见》),可采取的措施有,将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贯穿于国民教育始终,构建相应的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出版通识教育读本。《意见》还对不同阶段的学习层次给出指导意见。如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鼓励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加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体系和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增设硕士点和博士点。在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广泛开展社会实践和研学活动。建设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
4 结语
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具有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教育价值与经济价值,传承与推广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除了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外,还应加强其传承与推广,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