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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正义视域下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逻辑与路径*

2022-12-08李南枢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生活空间正义空间

李南枢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沙坪坝 400044)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庄严承诺,中国将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为此,我国先后颁行一系列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政策性文件,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机制。同时,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推动碳中和实践。然而,我国地域辽阔,无论资源禀赋抑或产业结构均存在地区差异,全国“一刀切”断不可取。空间思维要求突破原有空间对治理需求的限制,精准匹配制度资源,成为国家治理改革的切口,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因此,本文以空间正义为视角重新审视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相关措施,以期最大限度发挥制度功能。

一、碳中和目标实现与空间正义的逻辑耦合

较长一段时期内,从波格森到海德格尔,绝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者都认为“时间在逻辑上优于空间”①Barney Warf, Santa Arias. The Spatial Tur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M].Routledge Press,2008:1-3.。20世纪中叶后,空间突破地理学的研究范畴,致使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空间转向”现象,即从空间角度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议题重新解读,为本文提供了逻辑起点。

(一)空间概念与空间正义

什么是空间?空间概念在不同研究中存在区别。尽管空间转向前学者以时间作为研究人类活动的重点,但并不意味着空间研究处于真空状态。例如,柏拉图在《蒂迈欧》中认为,“空间是不朽而永恒的,并作为一切生成物运动变化的场所”①柏拉图.蒂迈欧篇[M].谢文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36.。可见,早期学者将空间界定为物理空间,即能够看到、触摸到且有具体长宽高等维度的物理客体,物质性与客观性是其主要特征。此时的空间是一种纯粹的自然科学概念,空间就像一个容器,其只是主体实践的一种物理载体,是不具有价值判断的领域②Karen Nairn, Peter Kraftl. Space,Place,and Environment[M]. Springer Press,2016:4.。20世纪以来,随之工业革命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代西方城市中产生诸如环境恶化、居住拥挤、利益冲突等社会问题,使得学者对空间的社会性产生思考,如列斐伏尔、卡斯特、福柯等学者均对空间概念中社会特性被忽视的现象进行批判,强调空间是“一个历史性的集合体和一种社会的形式”③强乃社.空间转向及其意义[J].学习与探索,2011(03):14-20.。由此,空间概念在认识论上脱离有形的物质存在场所,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表达载体与社会实践的产物,即空间不再仅指地理概念上的静态客体,而是与社会主体共同组成的综合体④宋道雷,丛炳登.空间政治学:基于空间转向分析框架的空间政治[J].东岳论丛,2021(07):174-182.。空间与社会相互联系,空间塑造社会实践,社会亦影响空间形态。

主体在空间实践中不断建构空间与自身,但空间会形成差异化态势,即出现空间发展失衡与空间利益分化的现实。究其原因,“资本积累向来就是深刻的地理事件”⑤陈建华.中国城市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问题的资本逻辑[J].学术月刊,2018(07):60-69.,在空间实践中,资本通过操纵空间中的生产、分配与消费,在使自身不断增值的逻辑下导致空间上的贫富分化。列斐伏尔曾在《都市革命》一书中对资本主义城市化提出批判,其认为资本主义下空间是被权力与资本所占据以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场所,尤其是资本的无序扩张使得空间出现断裂化、碎片化与层级化,空间资源亦呈现占有与分配的非正义性⑥列斐伏尔.都市革命[J].刘怀玉等译,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206.。例如,在金融资本与地产资本的勾结下,普通社会成员的居住空间并未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并行,更因居住条件的差异导致主体间的区隔,更勿论城乡二元差距在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恶化趋势。空间正义即从空间维度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问题予以评价,强调空间生产与资源配置中应保障空间中不同主体的机会均等及全面发展。由此,西方学界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空间正义概念对资本主义空间实践进行价值反思,对资本空间霸权进行控诉,空间正义成为影响空间发展的重大问题。简言之,空间正义是社会正义的空间表达形式,其要求解决空间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公共利益。

(二)碳中和目标实现需要空间正义

世界上没有绝对客观的空间,空间需透过社会实践产生的社会关系而迸发活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过程即是社会主体的空间实践过程。空间正义要求空间实践与不同空间情境互嵌,其不以解决政府政绩、提高企业收益为前提,而是识别多元现实基础与公众的差异化需求,从而形成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本身即是调和多元社会中个体与群体共同的要求与愿望,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碳中和目标与空间正义具有天然联系。

一方面,空间正义要求碳中和目标实现中的空间权利充分配置。空间权利就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空间场域中享有的公民权利,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问题上的具体展开①陈忠.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空间权利的城市实现——对城市权利的一种前提性反思[J].哲学动态,2014(8):57-65.。碳中和目标实现将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但其利益由所有主体共享,具有普惠性与非排他性,即正外部性,使得“公地悲剧”成为可能。资本逻辑下,空间发展失衡是必然结果,具有“经纪人”属性的市场主体在空间中将选择最能获利的行动方式,致使高技术与高成本的绿色产业缺乏吸引力,经济发展上的落后空间更难以满足资本的逐利性。在一定意义上,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过程就是利益冲突的解决过程,是对强势空间主体的行为纠偏。空间正义不是部分人的正义,而是面向普通个体、倾向弱势群体的人民正义观。因此,空间正义要求将空间中弱势主体的正当利益转化为空间权利从而避免被随意剥夺,并对符合公共利益的主体予以倾斜性权利配置,以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中的利益平衡,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分享空间利益。

另一方面,空间正义要求碳中和目标实现中的空间资源合理分配。空间资源是空间环境中能为主体所利用并带来效益的物质或非物质资源的总称。因自然环境、资源禀赋等因素形成的空间资源差异是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特别是我国地域广阔,不同空间资源条件下碳排放呈现不同状态,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东部发达省市的碳排放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碳中和目标亦呈现不同需求②张翼.基于空间关联网络结构的中国省域协同碳减排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7(02):65-71.。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当市场力量无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时,应通过政府对公共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推动个人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从而实现社会层面的实质公平和结果正义③柯武刚,史漫飞,贝彼得.制度经济学:财产、竞争、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234-236.。将该理论置于空间正义框架之下,就是要求政府根据不同空间中的特殊情形,给予公共资源的差异化供给以改变空间资源内外部的不平衡状态,实现整体意义上的共同繁荣。

二、空间正义视域下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分析框架

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蕴含空间正义的价值内核,即空间中的正义实现问题。而空间正义是一种整体目标与多元价值共存的正义观,其既需承认空间范围的地方性和差异性,又应重视空间关系的整体性和互动性,单一空间的境况改良不足以成为衡量整体空间正义实现的依据。因此,空间正义实现的前提是把握碳中和这一整体空间需求的基础上,完善空间分析框架的建构,协调好不同空间资源分配与空间权利诉求④孙全胜.空间正义的价值诉求及实现路径[J].学术交流,2020(12):55-67.。

(一)宏观维度: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存在一定镜像关系,但绝非一致。早期“空间”概念被理解为物质存在的客观表现形式,即能被长宽高所具体化的物理客体。但空间的概念具有扩展性与外延性,如生态空间即具有范围限定功能,但并没有具体把握的长宽高。随之网络时代的到来,美国学者席瓦尔将“赛博空间”等虚拟空间纳入传统空间观,为空间概念添加了新内涵⑤DSEA SILVA.From cyber to hybrid mobile technologies as interfaces of hybrid space[J].Space and culture,2006,9(03):261—278.。在虚拟空间中,空间不是消失了,而是以新的形式呈现。事实上,随之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深入融合正成为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驱动力。

一方面,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融合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优化能源结构。通过实时收集、监测、传递与分析能源数据,实现能源要素的高效配置,增强能源调度应用上的协同性。例如,AI技术的发展实现能源的精准调度,基于机器学习的智能算法可以广泛应用于能源调度方案中,如在油气运输中做到管道缺陷检测,避免运输中的浪费,做到智能化、高效化①陈晓红,胡东滨,曹文治,等.数字技术助推我国能源行业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路径探析[J].中国科学院院刊,2021(09):1019-1029.。

另一方面,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融合能推动资源流零排放,实现合理高效地利用资源②邬彩霞,高媛.数字经济驱动低碳产业发展的机制与效应研究[J].贵州社会科学,2020(11):155-161.。在物联网、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推动下,虚拟空间能全方位与多角度监测生态资源并预测资源发展趋势,及时把握生态环境的变动境况,通过构建资源管理的数字化平台,为环境治理提供依据,从而减少物理空间的资源损耗,发挥数据的集成功能。

(二)中观维度:国际空间与国内空间

在物理与虚拟空间之上,碳中和实践必然催生特定的空间结构。并且,碳中和目标实现需要全球的共同行动,要求重构空间治理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全球化不仅没有消灭空间,反而使空间维度更加突出,其典型即国际与国内空间。

其一,国际空间与国内空间的互动。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但由于不同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应对能力上的“非对称性”,需要加强区域性、多边性与全球性的国际合作以弥补单边行动的不足。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先后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等国际协议,中国亦签署协议并作出碳中和承诺,这既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也表明相关框架协议需要在中国实施并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与国内空间的互动,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必然要求。

其二,国内空间的内部互动。打造权责清晰、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整体空间治理结构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一是加深“中央—地方”的纵向空间维度。央地关系涉及权力结构及其资源整合效率,关系到国内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全局,其既要求中央统一规划,加强碳中和目标的统一行动,促进资源配置与政策供给的合理性,又需要地方充分发挥自治权以分解治理任务或先行创新实践,从而形成清晰的权责链条。二是拓宽“地方—地方”的横向空间维度。地方空间关系包括治理合作与治理竞争,碳排放的区域不平衡性与碳中和的利益共享性要求区域协同,建立地方利益协调机制与地方治理协作机制,以便节省行动成本,而地方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治理竞争亦能提高行动效率。

(三)微观维度: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

从微观维度观察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空间实践,实质是空间资源与空间权利的配置问题,其不仅包括生产性资源与权利,亦包括生活性资源与权利,二者的空间表达形式即生活空间与生产空间,构成碳中和目标实现中社会主体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

一是生产空间。生产空间是指承载碳中和目标实现中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长期以来,我国生产空间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总量超过60%①韩鑫.工业减碳发展增绿[N].人民日报,2021-02-01(11).。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生产空间必然需要碳市场提供经济保障,如碳排放权交易等。但市场虽是人类现有最具效率的资源配置形式,亦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导致空间资源非均衡分布的非正义现象。空间正义要求对市场自发运行形成的部分空间资源配置低效状态加以纠偏,从而保障生产空间中不同主体的合理权益,形成正义的市场体系。

二是生活空间。生活空间是满足碳中和目标实现中社会主体生活居住需求的场所。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不仅要求生产空间的绿色转型,更需生活空间中的主体主动践行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绿色生活方式,增强社会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减少碳排放。同时,生产空间的产品最终需要进入生活空间,若相关成果不能被认同与接受,亦会加剧资源浪费。事实上,个人不能脱离空间而独立存在,空间正义要求培育和引导生活空间中公民的碳中和价值认同。当生活空间整体认可绿色发展态势,碳中和目标的社会实践将获得更充分的理解与支持。

三、空间正义视域下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现实困境

碳中和目标如何实现?过去存在技术、市场、行政等多种路径,认为支撑碳中和实现的关键是低碳创新技术应用、碳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发挥政府的引导与规制功能等②杨解君.实现碳中和的多元化路径[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4-25.。然而,从空间正义维度观察可知,单一的技术、市场或行政手段难以统合不同空间,其本身亦存在诸多缺陷,如技术手段不能解决空间中的资源分配不当、市场与政府存在的失灵问题等。事实上,正因空间正义问题来自经济、政治等多种社会实践,空间正义的实现亦需通过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加以矫正,法治无疑是其中至为重要的力量,其通过构建对上述社会关系的法治体系从而规范社会活动③靳文辉.空间正义实现的公共规制[J].中国社会科学,2021(09):92-113.。技术化、市场化、行政化等路径最终亦需要法治的保障。并且,个体利益分化是当前社会问题的主要成因,个体利益分化加剧空间利益分化,更要求发挥法治功能以实现利益统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绿色发展取得突出成就,为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基础,但空间正义视域下仍存在部分短板与困境亟待补足和突破。

(一)物理与虚拟空间的现实困境

1.物理空间。一是物理空间建设仍需持续,而相应法治措施不完善。城市作为能源消费的主要载体,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然而,我国仍处在高速城镇化进程中,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为碳中和目标实现带来巨大压力。尽管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颁行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重视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但仍以指导性、原则性为主,法治层面仍缺乏有效落实的方法与行动路径,公私协同的治理模式亦尚未形成。

二是物理空间的碳排放、碳汇等相关标准有待健全。森林、湿地、草原等地球生态系统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碳汇能力,需要具体的环境标准作为支撑。同时,物理空间中的碳排放亦需相应标准进行核算、测算与控制。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体现环境法在碳中和实践中科学性的关键。尽管当前颁行有《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等部分标准,但海洋碳汇、地方标准等诸多领域仍有待制定和完善。

2.虚拟空间。虚拟空间的发展能实现能源供给的集约化与精细化,并颠覆传统的能源消费观念,推动能源消费转型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尽管《民法典》对数据权利作出基本规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亦相继颁行,但碳中和目标下虚拟空间法治建设仍有待健全。当前虚拟空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充分与数据精准预测能力待提高等问题,对能源数据的透明性、实时性与安全性带来挑战。同时,研究显示数字技术转型带来的产业变革本身可能产生巨大能源消耗,短期内数字经济的扩张亦会加剧能源消费需求①樊轶侠,徐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能带来经济绿色化吗?——来自我国省际面板数据的经验证据[J].经济问题探索,2021(09):15-29.。并且,现阶段我国虚拟空间建设水平较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数字经济潜力有待挖掘,居民数字素养水平亦需提高。

(二)国际与国内空间的现实困境

1.国际空间。国际碳中和协议、条约等规定不能在国内法律实施中直接适用,需被国内立法机构确认并转化为国内法律规范。同理,我国国内法中的碳中和合作治理诉求亦需通过国际双边或多边协议等形式,方具有目标实现的可行性。但全球化的碳中和行动正在重塑地缘政治,碳中和目标的国际与国内互动仍面临诸多考验。一方面,碳中和目标要求各国在节能减排议题上实现“去地域化”以推动全球共同实践,但也致使“碳干涉”行为的频繁出现,资源竞逐与规则对冲的破坏性行为时有发生,大国政治特征更加突出②张锐,相均泳.“碳中和”与世界地缘政治重构[J].国际展望,2021(04):112-133.。另一方面,碳中和亦加固原有地理空间维度,如碳税突出的边境认知、关键能源矿产的地理依附性等。并且碳中和目标致使传统意义上的领土、领海等扁平化地缘政治更进一步扩展至大气空间、碳排放空间、能源空间等无形场域,对国际合作提出更高要求。

2.国内空间。碳中和法规仍缺乏系统性考量,尽管过去已颁行《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规范,但中央层面的碳中和促进法规仍然缺位,目前仅天津发布了全国首个碳中和立法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相关政策性文件亦未能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在规范体系、具体方式、基本原则、责任承担等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影响实施效能效果。同时,地方空间的互动合作有限,恶性竞争仍然存在。实际上,“相邻行政区的碳排放问题和地方保护、重复建设等在根本上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即跨界行政协调失败”③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255.。碳排放具有典型的空间网络关联性,目前仅有北京、天津等6省市签署《关于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研究的框架协议》,通过发挥制度优势以转化为地方发展和治理优势。但总体而言,我国地方空间的碳中和良性合作与竞争机制仍然缺位,地方空间的有效治理互动不足。

(三)生产与生活空间的现实困境

1.生产空间。当前,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其总是倾向于流向低成本与高利润行业,致使低碳技术创新水平亟待提高,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与高附加值的节能产品仍较为缺乏④张友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面临的形势与开局思路[J].行政管理改革,2021(03):77-85.。并且,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存在产业结构优化不足,偏重资源密集型产业,需要法律制度的激励与引导。但当前制度体系不成熟,存在部分关键领域制度缺失、协同不足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以碳排放交易为例,生产空间的碳中目标实现需要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施行,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亦正式启动,但目前碳市场规模过小,如2020年8个碳市场试点的平均碳价不足30元/吨,难以对低碳技术创新形成充分激励①欧阳志远,史作廷,石敏俊,等.“碳达峰碳中和”:挑战与对策[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21(05):1-11.。并且,现有碳排放交易制度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不利于碳排放交易制度功能发挥②曹明德.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J].法商研究,2021(05):33-46.。

2.生活空间。一是生活空间碳排放压力增大。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人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与日俱增,如私人汽车的拥有量与使用频率不断提高,家电使用与更新频率亦不断加大,生活空间的能源消费及碳排放水平攀升。并且,随之扩大内需成为国家长期战略,生活空间的低碳化程度已成为影响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关键。但尽管《民法典》确立了民事行为的“绿色原则”,现有法规亦更注重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关注不足。

二是生活空间主体意识与参与不足。现阶段生活空间中的社会主体对碳中和认识有所欠缺,认为个人力量弱小,存在“搭便车”和“从众”等心理③韩立新,逯达.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多维法治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1(09):1-12.。例如,在住宅购买时,相较于绿色建筑的环保属性与功能,消费者更愿关注建筑的区位、价格及配套。并且,生活空间作为主体居住生活的场所,是私权最为集中的领域,共同治理是其基本需求。但现有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碳中和保护不足,如《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仅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环境公益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将公民排除在外。

四、空间正义视域下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路径优化

面对空间正义视域下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现实困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方为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可靠保障。应当明确,完善的法治体系需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中国碳中和实践最大优势即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充分发挥党的前瞻力、决断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保障碳中和实践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方向。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现有法治体系的协同性、实施的操作性、内容的倾斜性,以发挥法治在碳中和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完善法治体系的协同性

通过空间维度观察可知,单一空间难以保障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各空间本身相互联系与影响,需要运用系统思维,从全局视角统筹规划,形成有机衔接、相互配合的法治体系,充分推动不同空间的交融互动。

其一,增强物理、虚拟空间的协同。现有规范多将碳排放局限于工业、建筑、交通等独立空间,未能应充分重视物理空间中的各子空间耦合与协同。城市作为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未来应将碳中和作为新型城镇化格局的关键导向,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严控“摊大饼”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为主的城市低碳技术发展,形成规划、设计、施工、运维、更新的全过程、全链条式创新发展。同时,虚拟空间亦依赖物理空间中的5G、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建设,未来立法中应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别是加强数字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引导数字技术在碳足迹、碳汇等领域的深度融合,鼓励数字技术创造新业态、新模式以助推能源消费理念转变。同时针对国内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特征,加强数字技术交流与创新,推动物理空间的低碳化、智能化。

其二,促进国际、国内空间的协同。在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绿色治理观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碳中和领域我国签订的相关条约、框架、备忘录等法律性文件予以整理,并适时加入或出台相应的国内立法。同时,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外,我国亦应推动建立更多双边与多边气候合作平台,亚太经合组织、“一带一路”等经济合作平台中亦可增加气候合作行动内容,实现国际与国内立法的衔接。此外,国内空间中,中央层面需坚持“全国一盘棋”原则,目前欧盟委员会已颁行《欧洲气候法》与《欧洲绿色协议》,给予碳中和目标法律保障。在绿色发展具有迫切需求的当下,中央需将碳中和目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尽快制定《碳中和促进法》,构建“目标——策略——指标——行动”的内容框架,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为碳中和行动提供法治框架。各地方空间中关联性较强区域应实行法治联动,破除过去以行政边界主导的碳排放行动,如实现区域碳排放信息协作,对一定空间内碳排放信息的生成、公开、获取及运用进行协作以达成区域共识并推动区域共同行动。

其三,实现生产、生活空间的协同。生产生活空间是主体社会实践的一体两面,亦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基本方面。今后,一是增加生产生活空间的内部协同。以生产空间为例,当前节能量交易、用能权交易和碳排放交易三种制度相互割裂。事实上,用能权交易与节能量交易都是降低企业能耗的重要方式,除标的不同外,二者在目的、逻辑、交易规则等方面基本相同,而碳排放权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亦存在制度功能交叉,未来应尽可能对三种制度进行整合,厘清各自边界,降低制度的重复运行①毛涛.碳达峰与碳中和背景下工业低碳发展制度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1(09):20-29.。二是生产生活空间的外部协同。生产空间通过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能够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如绿色建筑技术可实现建筑能源正循环。但生产空间的产品最终需获得生活空间消费者的认可,法律需鼓励积极开展碳中和宣传教育与知识普及,提高社会低碳参与意识,从而激发碳中和实践中的主人翁意识,规避“搭便车”与“从众”心理,形成生产生活空间的良性互动。

(二)增强实施的可操作性

面对不同空间中的法律制度缺失、法律制度层级过低、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等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需从多方面加以提高。

一是补足不同空间中的立法。以生产空间中的碳排放交易为例,当前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致使碳排放交易规范的权威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并且,碳排放交易制度中部分规则亦有所缺失,如碳排放交易的二级市场规制不足,作为排放主体卖出或买入配额或信用的场所及交易,因缺少关注普遍存在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配额被少数市场主体垄断等问题,相应的价格干预机制、履约保障机制、信息公开及碳泄漏监管等内容亦存在疏漏。此外,现行制度框架下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亦增加了减排压力。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已进入审议阶段,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以形成系统的规范体系。

二是完善碳中和实践标准。2021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要求建立健全碳中和标准。当前碳中和实践标准不足,部分标准亦难以适应碳中和实践需求,如碳市场并未形成碳核查方面的国家标准。未来需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推进不同行业、企业、产品等多层次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包括碳汇能力测算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等,并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考虑与相关国际标准的衔接。同时,除物的标准外,亦需构建完善的碳中和执法标准,以推动碳中和实践的规范性,如明确行政主体,建立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专门化管理与统筹推动,并明确政府执法措施及处罚标准,防止公权力滥用。此外,为适应不同地方的特殊性,亦需制定完善的地方碳中和实践标准,如完善不同地区碳排放强制与推荐标准中的具体内容、基本类型及实施机制等。

三是将部分政策上升到法律制度。当一项政策制度业已成熟,具体表现为其理论研究已较为充足,实践经验亦较为丰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且社会公众具有较高认可度时,通过法律形式将该政策予以制度化能进一步增强实施效果与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目前碳中和实践中部分政策通过数年的实践已较为成熟,未来应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予以明确。例如,能效“领跑者”制度源于日本1998年颁行的《合理使用能源法》,是指对特定行业或领域设定企业及公共机构的中长期节能基准,激励用能单位实行节能体校措施的法律制度。我国该制度确立于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行的《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但因并非属于法律,无论其权利抑或义务规定均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成为影响该制度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

(三)提升对不同主体需求的倾斜性

一方面,规范生产生活空间中的政府权力。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代表,是实现空间正义的重要保障,但亦存在公权扩张损害私权合法利益的可能,应建立系统的监督机制,促进权力的依法合理使用。一是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动态层面上,需要中央和各地方成立碳中和督导组开展动态监督,明确督导形式、问责方式,摸清监测核算目录及科学设置目标责任,督促各地政府依法履职。静态层面上,各地政府应建立碳中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实现常态化监督,完善与动态督导的衔接程序,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及时约谈与处罚。二是建立外部监督体系。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应制定碳中和信息公开指南与目录,定期发布碳中和进展成效,逐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社会公示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监督。此外,政府权力行使亦需尊重生活空间中不同社会习俗与生产空间中经济发展规律。碳中和实践不仅需要行为的合法性,更需法律内容具有可接受性。需要鼓励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主体参与碳中和立法及政策制定,通过征集公众意见规范政府权力行使框架。

另一方面,激励生产生活空间中的主体行为。生产空间中的技术创新需要法律激励以夯实碳中和目标实现的技术支撑基础。针对低碳技术创新需给予完善的配套措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落实资金保障机制,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与推广,对低碳技术创新的主体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奖励,并对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财政倾斜以减少技术鸿沟。同时,应强化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合作,通过全球气候行动等方式与发达国家加强经验交流,并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利用世界银行、亚投行、联合国环境署等国际组织的绿色发展基金与贷款为低碳技术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生活空间的低碳化程度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关键支撑,法律需促进生活空间中不同主体的低碳集体行动,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从而降低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协调与执行成本。应通过税收减免、积极奖励、财政补贴等方式促进公众购买低碳产品,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公民督温室气体违法排放行为的权利程序及奖励程序,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与救济,如授权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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