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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双重对象性关系中解读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

2022-12-07

关键词:黑格尔理性马克思

人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经久不衰的话题。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有一句经典名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6页。马克思当时的批判对象是费尔巴哈脱离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讨论人的抽象的类本质。这段话常常被视作对抽象人性论如人性善、人性恶的批判,然而,对于如何理解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却鲜有深入的分析。同时,抽象人性论的观点也并没有因此就偃旗息鼓,人们在非正式场合的言谈中还总是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用人性恶来解读一些社会上的消极现象。由此,一方面从马克思的文本语境中去尽可能深入并且全面地理解马克思这一观点的形成过程,另一方面从哲学思想史的语境与现实实践的境遇中去分析马克思这一观点所包含着的丰富涵义,或许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问题本身的认识。

一、双重对象性关系、双重属性与意识的双重因素

马克思是如何形成这一观点的,这一观点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为此我们有必要将马克思早期的相关研究思路作一概括性梳理。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开始撇开古典哲学的困扰,返回现实社会,从人的现实活动中认识人的本质,即从最基本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对象性关系中分析异化现象并且尝试性地探索异化劳动的产生根源,这其中已经涉及人的自然属性以及非理性因素的内容:“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是,这些对象是他的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24页。

这是从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中把握人的自然属性。阿尔都塞对马克思思想进行早期与成熟期的划分,将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归之为人本主义,认为唯物史观的形成标志着马克思思想的成熟,从此科学主义取代了人本主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断裂。他的这一观点影响了相当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学者对马克思思想的认识,人的自然属性在一定程度上被作为人本主义因素加以抛弃。后来法国哲学家萨特关于马克思主义存在着人学的空场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这一现象的一种抱怨。

人是对象性存在物,这是马克思对人进行认识的前提,其思想方法源之于黑格尔自我意识的对象化运动,不过马克思的出发点是现实人,并从人与其外在自然对象之间的关系中来把握人的两种最基本的生命活动特征:能动性与受动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继续从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相统一的角度分析问题:如果说人类历史的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他的肉体组织及其与自然的关系,那么,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为生存提供衣、食、住等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并在生产活动中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社会关系。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就发展成为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交往关系,马克思也就自然地由分析人的自然属性进入到分析人的社会属性。这一思想的探索过程发生于19世纪40年代中期左右,体现在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之中。对这一连续过程进行割裂的直接结果,便是将人从其自然境遇中悬置了起来。

马克思的时代,尼采已经发出上帝死亡的呼声,无论是黑格尔和走出黑格尔的费尔巴哈都已经不再用上帝的本质来规定人的本质,黑格尔在绝对观念的笼罩下从人的自我意识出发,构建人的对象性关系,费尔巴哈从抽象人的类本质出发。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意义上来规定人的本质,既批判了黑格尔的观念论出发点,又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孤立个体和类的概念。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呢?它是否包含着人的自然属性呢?

我们还是来看看马克思的研究思路:在马克思看来,由于人是社会存在物,人的自然本质只有在社会存在中才能得以实现。在社会存在中,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关系本身是在一定的意识活动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如果我们用社会存在或者交往活动来规定人的本质,首先遇到的问题便不仅仅是社会存在对人的规定性,而同时又是人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在社会存在中的功能与作用,因为社会存在不同于自然存在,它既是人类活动的场所,又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说,既是剧作者,又是剧中人。

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从观念的角度对德国意识形态进行批判,以现实的对象性关系为基础对意识内容进行分析,其中涉及意识内容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马克思的分析路径既不同于黑格尔,也不同于康德,在康德那里理性因素所具有的对普遍性的把握能力既是认知的基础,又是道德论的基础,在黑格尔那里这是意识能动性的出发点,马克思则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论证以思想、观念等形式出现的理性因素的内容。

仅仅从形式上来理解,具有了理性思维能力的社会人似乎将自己与动物世界区别了开来,不过这样的理解也是有分歧的,休谟等古典哲学家认为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奴隶,黑格尔则将理性看作是非理性的驾驭者。黑格尔用自在向自为的发展来表达人类社会摆脱动物模式的理想境界,在马克思那里,这种理想境界依托于以生产关系变革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命题所要表达的深层次含义实际上是将对现实社会的批判由对人性、对道德的简单谴责转向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批判,而并不能简单化地理解为是对人的本质的抽象定义;它要否定的是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来讨论抽象的人性,而不是现实社会关系中人的本质所包含着的具体而丰富的内涵。

马克思所理解的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其自然属性主要是通过意识中的非理性因素而体现出来的,从本能冲动到欲望,马克思了解斯宾诺莎的哲学思想,而社会属性则主要是通过理性因素而体现出来的,因为复杂的人与自然、与他人、与社会的对象性关系只能通过理性思维的认知活动来把握,而这样的理性认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又与非理性因素存在着相互作用。

思想和观念是人们的思维产物,它与情感、欲望显然是不同的因素,后者通过非理性因素表现出来,前者通过理性思维表现出来。但是此处所指的非理性不同于任意、妄想等反理性因素,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人的生存意义上进行的论证,分析的是存在论(existence)意义上人的生存要素之一,而后者则是人的认识活动中的一种病态的认知方式,两者不可以相提并论,更不可以相互混淆。人的存在论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表达的是一种客观的对象性关系。

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社会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可以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与青年黑格尔派分道扬镳之后在这一问题上得出的综合性结论。这里的意识已经包含着理性与非理性双重因素,而这里的存在也包含着人与物、(3)此处的物已不同于早期的自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包含着人类社会的物质产品。人与人的双重对象性关系。

这其中体现人与物基本关系的因素与体现人与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因素是不同的,前者是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思虑,后者体现的是社会性和公共性。近代哲学家们用不同概念、从不同侧面对这些不同因素进行把握,黑格尔用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来区别前者和后者;康德从实践理性的意义上理解后者;哈贝马斯的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在某种意义上表达的是类似的问题,前者立足于人与物的利益关系,后者立足于人际间的交往关系,从程序规范的角度来理解,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马克思没有对理性因素的内在要素做出更多的具体区分,但是他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蕴涵着诸多不同的理性涵义。例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犹太人追逐狭隘的个人物质利益行为的批判所涉及的是经济理性,而超越政治解放的人类解放所涉及的是普遍理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与恩格斯进一步用新的历史观(唯物史观)来理解这一问题,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对立看作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产物,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解释人们的意识。

二、双重对象性关系的相互制约性与理性的两种因素

马克思从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前提物质生活的生产入手,从历史性视野去分析和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在分析了人的自然存在和社会存在之后,深入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这样的社会关系不外是通过人与物、人与人的对象性关系体现出来的。

从双重对象性关系的角度来看,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即所有权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这一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得到确定。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以货币为媒介的普遍化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前提是排他性的物权关系和契约关系的形成,前者的核心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后者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前提并非从来如此,从历史角度来看,物权关系的形成经过了由习惯、习俗到成文法的过程,其外延范围一方面随着部落、氏族、家族、家庭直至个人而逐渐缩小,另一方面伴随着政治权力的形成而不断延扩,例如皇权所有。从早年到晚年,马克思从没有因为抽象的理论研究工作而放弃对这一实证性研究领域的关注。

洛克将劳动付出作为物权的基础,他的这一观点被大多数启蒙思想家所接受。不过,启蒙思想家们在接受物权以劳动为基础的观点时,对物权的范围是有所限定的,即限于个人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黑格尔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物权只是对物的权利,不能超出物的范围,更不涉及对他人的权利。不过,卢梭从物权的形成中看到了新的人与人之间奴役性关系得以存在的基础。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私有财产权与异化劳动的关系上与国民经济学家发生了分歧,国民经济学家将私有财产权看作是获取他人异化劳动的条件,马克思将私有财产权首先看作是获取了的他人劳动,然后是进一步获取他人劳动的条件。对于私有财产权的形成和发展历程,马克思从实证科学角度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依据能够获得的信息资料进行关注和研究。

私有财产权的形成为其分化提供了可能性,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私有财产权的社会分化为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劳动提供了客观条件,并产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失去生产手段的人不得不用自己的一部分劳动作为代价与生产手段占有者换取劳动条件。马克思阐述了在异化劳动过程中,一个人将他的存在、他的普遍性活动、他的现实、他的人性变为另一个人的财产。(4)G. W. F. Hegel,Philosophy of Right,Lond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7,p.54.这一现实显然突破了黑格尔关于物权只对物,不对人的定论,同样冲击着启蒙思想家们的道德底线。

从物权的确立,到物权的分化,再到物权侵蚀人权,权利的平等作为一个抽象的原则,在现实中丧失了其客观基础。异化劳动概念揭示了双重关系的相互制约,人与物的关系原则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嵌入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其前提条件是财产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转化为资产,他人成为追求物的标的、成为一个人谋取自身利益的手段。为什么说这是一种不同原则的嵌入呢?

(1)在人与物的对象性关系中,人是主体,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这一关系是属于人、为了人的,两者是非对称的关系。

人的一切生产性活动、创造性活动都具有指向自身的意向性和目的性,“为我性”是目的性和意向性的主体表现。在分析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时,马克思将为我性看作是现实关系的意识体现:“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4页。这不是从某个人的角度来说的。

这种为我性的客观基础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中的受动性,人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则是能动性的体现。我们暂且称人-物关系中的“为我性”为对象性关系的第一原则。

(2)在人与人之间的对象性关系中,从理论上来说,主客体位置只具有自我和他人的相对性意义,原则上是自然平等的关系,这是启蒙思想家们已经达到的认识高度。我们暂且称人-人关系中的自然平等为对象性关系的第二原则。

这样一种自然平等的关系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受着各种现实社会因素的制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甚至会被否定,例如阶级社会的形成早已在现实中否定了这一抽象的理论假设,与此相应产生了第一种原则向第二种原则的僭越。这一历史条件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及与此相应的生产关系的变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已经从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来讨论生产关系的变化。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劳动产品有了消费之后的富余,这为一个人能够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提供了可能性。然而,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需要两个前提性条件:

第一,所有权关系的确定。即人对物的排他性所属关系的确立。

第二,所有权关系的社会分化。有些人集聚着生产手段,有些人失去生产手段。

只有第二个条件的出现,才真正威胁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使得占有他人劳动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马克思对早期人类社会的关注,从历史发展进程中聚焦于这一问题。剩余价值理论是从生产关系的合法程序上论证在资本主义阶段既有生产手段(资本)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途径。

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双重对象性关系的僭越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必然要在人的意识中体现出来,“为我性”这一人与物之间的主体属性,就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即社会发生阶级分化的条件下,扭曲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性,他人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在利益相互冲突的经济关系中追求自身的利益往往通过利己主义的方式得以兑现,借助于资本的运行机制就更是如此。

契约关系的形成意在通过人们的共识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伤害,开启了人类社会相对文明的资本主义时代。然而契约关系的平等原则并不能改变对象化了的劳动借助于资本形式积累他人剩余劳动的经济关系,只是使得这一关系披上了自由而平等的面纱,而原则本身则成为一种幻象。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讲述的是这一层面纱下面的故事:阶级社会使得人-物关系的原则在经济交往关系中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他人成为一个人获取物质利益的手段。马克思批判和否定的是这种社会关系,而不是像一些激进的青年黑格尔派那样提出用“自我牺牲” 原则取代“利己主义”原则,以解决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矛盾。与青年黑格尔派不同,马克思并不诉诸于道德批判,而是立足于对现实社会关系的分析,“为我性”本身不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只是在阶级社会结构下,它以“利己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就从这一意义上论证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之间的区别,指出以“利己主义”为原则的所谓政治解放并不是真正的人类解放。

生产关系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以及伴随着阶级关系的形成,本身作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促使第一种原则取代第二种原则左右着人的为我性向利己主义方面发展。非对称的双重关系本来就是存在着的,只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了僭位而已。休谟作出人性是自私的论断,亚当·斯密提出经济人的概念,他们两人的论证方法都是将第一种原则直接植入第二种关系而取代第二种原则。与之相反,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从“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页。的意义上来界定人的属性,从人与人交往的意义上突出了普遍理性的作用。

无论是经济人定义,还是政治人定义,只是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已,被忽略的另一面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前者突出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后者突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相应地在人们意识中的体现方式是不同的。

三、在经济与政治关系中两种理性因素功能的差异

从经济生活去认识法律与政治是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早期就初步形成的研究思路,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从理论上对这一研究思路进行了概括:“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正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一样,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同样能够通过人与物、人与人的双重对象性关系得到更加具体的认识。

经济生活中最核心的关系是人类劳动赖以进行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的确立标志着得到社会的认可的排他性物权或者财产权概念(property right)的形成。社会的认可并不仅仅依据于某个人与某个劳动对象的关系,而是从普遍性角度来说为所有人与劳动对象的关系确立一个规则,财产权制度的概念(ownership)由此形成,在现代文明社会这一财产权制度通过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下来,法对经济关系形成规范。然而法的执行有赖于政治权力,因此法本身又属于政治范畴。启蒙思想家那时的财产权概念,已经包含着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财产权制度的确立:

(1)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了社会确认,这是历史文明的进步。

(2)同时蕴含着财产权拥有发生社会分化的可能。由财产到资产的转变使得这一可能性成为现实,并且在合法的形式下积累社会的贫富差异。

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不同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就不同。马克思从中看到经济权力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用,与黑格尔从国家观念出发解释市民社会的概念演绎方法不同,马克思从人们的经济生活出发解读人们的政治生活,认为在市民社会本身发生分裂的情况下,国家并不能真正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在经济上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占据着统治地位。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思路蕴含着用经济理性去质疑普遍理性:在发生了社会分裂的阶级国家中,在政治上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首先维护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过马克思没有从意识、从理性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这有两个原因,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已经呈现了新历史观(唯物史观)研究思路的端倪,这一研究思路的形成,促使马克思的研究关注点转向经济关系,并且逐步深入到政治经济学研究领域,对资本从生产、流通及其运动的总过程中探讨剩余价值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发展的一般规律。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与恩格斯一起,进一步形成了从人们的社会存在来解释人们的意识这一新历史观的基本方法。这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马克思没有进一步对人们的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关系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对意识中两种理性因素的认识只是擦肩而过。

恩格斯晚年在面临各种经济决定论的质疑声中,提到了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但是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问题本身进行深入的分析。卢卡奇在其晚年的《社会存在本体论》一书中从生产劳动的目的性意义上将理性因素纳入社会存在本体论(ontology)的范畴,涉及了不同的理性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深化了对历史主体性问题的理解,但是他也没有对此进一步做出具体的分析。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对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分,将理性自身的不同因素呈现了出来,在韦伯的基础上,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对工具理性与交往理性的区分是向着同一个方向做出的努力。当代法国马克思主义学者雅克·彼岱进一步从经济理性与政治理性的角度,对理性自身的两种因素进行了梳理:首先,从经济领域的角度来看,与理性相关的概念是理解,相应的英文概念是rational,德文概念是Verstand,从属于计算、经济活动领域,体现在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中。其次,从政治领域的角度来看,与理性相关的概念是理智,相应的英文概念是reason,德文概念是Vernunft,体现在人们对公共事业、普遍价值和共同意志的追求中。(8)参见雅克·彼岱、魏小萍:《论当代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革新》,《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笔者在该文的基础上就此与雅克·彼岱先生进行了交流。

这一理解方式似乎在尝试着搭建从黑格尔到哈贝马斯之间对相关问题认知的桥梁。在黑格尔那里,追求私人经济利益的市民社会是特殊理性的体现,而象征普遍利益的国家是政治理性(普遍理性)的体现。工具理性、特殊理性或者经济理性从狭义上来说体现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价值理性、交往理性、普遍理性或者政治理性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用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涵盖了这些关系。

当休谟说:“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以及当他说,“我们承认人们有某种程度的自私;因为我们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离的,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9)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453、625页。显然,他是从工具理性、经济理性(特殊理性)的角度对人的意识进行了界定。这一彻底经验主义的思维方式,不仅在认识论上对普遍判断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同样在人的问题上对政治理性(普遍理性)的规范作用持怀疑态度。与认识论意义上的普遍理性是一个值得推敲的概念一样,社会存在论意义上的政治理性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概念,康德用逻辑范畴解决前者的问题,用实践理性解决后者的问题。

马克思没有直接面对康德理论,但是批判了黑格尔用政治理性(普遍理性)、用观念解释国家的本质,认为应该从人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去认识国家的本质。而对于市民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意识表现,与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同样是从追求个人利益的功能这一意义上去理解的,并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将赤裸裸的利己主义看作是犹太教的基础。

那么,马克思是不是因此就消解了政治权力中普遍理性的支撑作用了呢?这一问题产生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从抽象的意义上来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从整体利益出发的,然而,对于经济基础发生了阶级分化的国家来说,一切从维持既有秩序出发的法律、法规、政策,都有利于在经济上已经占据着优势地位的阶层、阶级和集团,马克思因此说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并不认为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能够真正地体现普遍理性。

黑格尔关于长子财产继承权与执政权统一的观点无疑是早期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封建遗留产物,但是这一观点暴露了黑格尔对执政者能否奉行普遍理性原则的不自信,他显然没有忽视物质基础的作用。在他那里,有了一定物质基础的执政者,似乎能够更好地发挥普遍理性的执政功能。黑格尔将执政者的政治德性奠基在其衣食无忧的物质基础之上,他又用什么来保证这些执政者的物质欲望仅止于衣食无忧,并且不会将普遍理性的功能转化为对自身特殊理性的追求呢?更何况,物质条件的满足本身具有历史相对性。显然,黑格尔对现实社会操作中普遍理性的诉求,本身充满着矛盾,不过这一矛盾是现实社会矛盾的体现。马克思的观点恰恰与之相反,他从人们的物质生活中去解读人们的政治生活,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执政者捍卫的是自身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人们的社会存在来解释人们意识的形成,对于阶级社会中的政治权力能否仰赖普遍理性秉持社会公正持否定态度。对于意识与社会存在之间的具体关系,马克思在早年、恩格斯在晚年都略有涉及,当马克思逐渐将主要研究精力投入到政治经济学批判性研究中之后,就没有再对此做进一步的关注与分析。

四、唯物史观理论中蕴含着的双重对象性关系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蕴含着的三层关系。这三层关系是依次递进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构成社会存在,人们的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又构成一对矛盾关系,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马克思和恩格斯突出社会存在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说社会存在是脱离人们意识活动的纯粹的物质性存在,社会存在本身包含着人们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社会存在与人类意识的关系不同于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物质世界与人类意识的关系,我们可以讨论独立于人类意识的自然存在,但是我们不能设想离开人们意识活动的社会存在。这一点构成了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的区别,同时构成了社会本体论与物质本体论的区别。

人的意识活动,从社会关系的意义上来说,不仅需要从反应论的角度进行把握,同样需要从存在论的意义上进行把握,因为社会存在本身就不同于纯粹的物质性存在。当费尔巴哈用世俗人的概念将马克思从黑格尔的观念论那里解放出来时,马克思同时看到费尔巴哈哲学的缺陷,即费尔巴哈从类属性概念的角度把握人,没有看到现实社会关系的制约性。这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马克思否定了人的类属性,阿尔都塞的断裂说影响了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将早期马克思有关人的一些思想和观点作为人本主义因素加以否定,其结果不仅是早期马克思对人的具体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被忽略,而且唯物史观理论中人的主客观因素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人的双重属性与其意识中的双重因素所行使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恩格斯对黑格尔有关恶是历史发展动力的表现形式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释,其一是对旧事物的叛逆、破坏,其二是:“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1页。东西方哲学在这一点上是不谋而合的,“善”与“恶”的对立,正如“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对立一样,是从社会表象层面寻找现实社会某些特征的“因”。恩格斯的解释揭示了这一所谓“恶”的表象下面存在着的社会性根源,即阶级分化的形成。正是在阶级社会关系中,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原则向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僭越这一客观条件带来了深层次的社会道德困境。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提到的“欲望”,是对存在论意义上非理性因素的一种理解,体现的是人-物对象性关系中的一种精神现象。而以法权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在分裂了的阶级社会理性因素所要求的普遍原则总是以悖论的方式存在着,构成了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对立。

生产关系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能否突破既有生产关系的桎梏,并在旧的生产关系中酝酿新的生产关系,都伴随着人的非理性的动力机制与理性层面的各种考量。在阶级社会中,受着自身经济处境的制约作用,理性的反思与选择带有群体性效应,无产阶级阶级意识的形成有赖于一定的理论支撑,这是一种反思意义上的理性认知结果。

经济基础的概念是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对概念基础上形成的,产生于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物质生活基础进行的解剖,上层建筑概念形成于对黑格尔国家概念从其经济基础进行的界定和分析。这一分析论证了在经济基础发生分裂的社会中,国家权力代表的是在经济关系中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论证了普遍理性的虚幻性。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这一对矛盾范畴,既可以从抽象的角度来理解,又可以从具体的角度来理解。当马克思说:“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2页。1885年德文版将“物质生产率”一词改为“生产方式”。是从抽象的层面强调理性认知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当马克思指出在经济上占据着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占据着统治地位时,是从具体的层面强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相关性,政治权力是经济权利的体现。

社会存在与人们的意识是相互渗透的,卢卡奇将人的意识活动中的目的性、意向性纳入社会存在的本体论范畴,(13)参见卢卡奇:《社会存在本体论导论》,沈耕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此处的意识活动同时具有反应论意义上的理性因素和存在论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两种涵义。

马克思之前的黑格尔与马克思之后的韦伯、哈贝马斯等对特殊理性与普遍理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交往理性,或者经济理性与政治理性的区分,都是建立在对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进行区分的基础上的。前者涉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他们把普遍理性或者价值理性、交往理性放在第一位去理解社会现象时,必然遇到难以逾越的价值观、道德伦理与经济利益之间矛盾关系的困扰。正是从物质生活是政治生活的基础这一意义上,我们能够理解,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其之前和之后大多数其他思想家,甚至一些国外马克思主义学派的思想家区别开来。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理解和把握客观社会发展规律,而这一矛盾运动是通过人的有意识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这其中人的意识既包含着反思性的理性(经济理性、政治理性)认识活动,也包含着存在论意义上的非理性因素的意识活动。

一个多世纪以来,无论是资本主义运行的最新动态,还是社会主义历尽艰辛的曲折与实践历程,无论从广度、深度,甚至从抽象程度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理论都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新的问题,但是其生命力并没有因此而衰减,而是愈发坚韧,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中的经验也有待于理论上的总结。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生命力不仅体现在能够直面时代问题,而且体现在能够伴随着人类历史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实践的探索不断深化与发展自身,正所谓实践无止境,认知无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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