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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复兴与民族理论创新

2022-12-06

关键词:民族区域少数民族中华民族

周 平

一、前 言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理论中,民族理论是一个富有特色、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着其他理论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民族理论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理论,而是具有特定的指向和内涵的理论,一般指执政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相应的理论论述,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民族问题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其在现实中的存在形态来看,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样的民族理论基本上是通过党和国家的正式文献(包括宪法、法律、领导人讲话、中央文件等)的相关规定和论述的方式呈现的,学术界、理论界的声音则比较弱,因此民族理论也就是党的民族理论。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所推动的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国家的面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不仅越来越深入地融入世界、影响世界,同时也受到外部世界的深刻影响。在此背景下,国内的各个民族和民族关系的状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地出现并产生了突出的影响。因此,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理论论述就需要以更加多样、更加广泛的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为基础。于是,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党和国家的正式论述与学术界之间的互动便日渐频密。一方面,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官方的理论论述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最早就是以学术探讨的方式于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的一次讲座中提出的;(1)1988年8月22日,费孝通在香港中文大学发表了题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的演讲,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观点。次年,《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以《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为题刊发了这篇演讲稿。另一方面,官方所作的理论表述或论述,也需要理论界、学术界来进行具体的解读、阐释,以便将其内涵充分地呈现并向社会大众传播。如此一来,理论界、学术界提出的有影响且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理论和观点,也在民族理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经常被纳入民族理论的范畴中来加以讨论。

从发展的过程来看,民族理论在内涵不断丰富的同时外延也有所拓展,逐渐演变成为一个较大的范畴。其中,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正式论述,为严格意义或狭义上的民族理论;党和国家的正式论述,再加上理论界、学术界的相关论述,则构成了广义上的民族理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正式论述,在其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并对学术界、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和论述发挥着指导和引领作用。尤其是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成为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部署的正式机制以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领导人讲话和形成的相关文件,就成为民族理论的主要表达形式,进而成为理论界、学术界进行阐释和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指引。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复杂且重要,对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党和政府对此也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的治理在国家治理中始终处于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并与民族理论形成了紧密的互动。一方面,民族理论为民族问题的治理,尤其是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导或思想资源,民族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本身就构成了民族问题治理的元政策;另一方面,民族问题治理的需要及其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也对民族理论的发展、丰富和调整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因此,民族理论对民族问题治理的总体面貌和实践过程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然而,民族理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2)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精髓,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列宁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3页。民族理论同任何理论一样,也要随着条件的变化而调整和发展。今天的中国,已经实现了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的转型,中华民族正在伟大复兴中逐步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与此同时,外部环境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关系格局正在急剧而深刻地调整,国家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并越来越具有刚性。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目标、国家治理思维、国家治理方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对民族问题的治理尤其是民族关系的发展形成了新的期待。作为民族问题治理之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理论,也必须回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期待,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相关理论进行重新审视,并对其中的若干方面进行新的阐释,从而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相适应。

我国的民族理论已经形成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复杂的体系,因此,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进行的理论创新,涉及多个方面的内容,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和艰苦的努力。但最重要的是,找准对民族理论体系具有底层逻辑意义和根本性影响的基本问题,根据中华民族复兴的目标,尤其是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其进行准确的阐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进而引起整个理论体系的重塑。

二、中华民族复兴期待民族理论的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党的民族理论不仅具有政党属性,也具有国家属性。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探索过程中,由于不同历史时期党领导国家和国家治理面临的形势、任务、目标和方式存在差别,民族问题治理也在发展中体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因此,民族理论在总体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其具体内容尤其是侧重点在不同的阶段又具有差异性。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多年的实践来看,民族理论本身也在这样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把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具体地加以体现。

当代中国的民族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党和国家对民族问题进行治理的总体框架中实现的。而民族问题的治理,是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治理的大逻辑制约着民族问题治理的小逻辑。(3)关于国家治理与民族问题治理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可参阅笔者的《当代中国民族问题治理演进的逻辑》一文,《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2年第3期。民族理论的发展和演变,总是以国家治理的理论、思维和方式的变化为转移。因此,国家治理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民族理论,不仅会根据不同时期民族关系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国家治理的形势、任务、目标和思维(谋划)而形成或提出具体的理论论述,而且对其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的阐释也各有侧重,甚至论述的核心概念都会有所不同。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理论总是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的最大任务是落实《共同纲领》确定的建国方针,全面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新国家。具体来说,一是要全面建立新的国家政权和制度,实现国家的全面整合;二是要恢复国民经济,保障人民生活;三是要建立和维持正常的秩序,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行;四是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在达成国家治理目标的进程中,民族关系中历史遗留的矛盾和冲突成为了严重障碍。因此,在边疆多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工作,依照党的民族政策而对民族关系进行调整并构建新型的民族关系,就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此背景下,根据国家治理的要求并结合党的民族工作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进行相应的理论论述,成为紧迫的需要。其根本的任务是,阐明党和国家的政策主张,尤其是对兼具政党政策和国家政治制度性质的民族区域自治进行准确论述。于是,为此而进行的理论论述,构成了当时的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

这一时期的民族理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主要阐述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的政策主张,或者说,围绕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主张而展开;二是主要通过官方文献的形式而加以体现,如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论述,最为典型的是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被誉为民族问题“纲领性文件”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所作的论述。同时,这一时期学界围绕如何认识民族、如何认识新中国的民族关系的讨论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分量和自主性比较有限。因此,这一时期的民族理论具有明显的官方宣言的性质。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治理进入到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时期。在社会主要矛盾被确定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的条件下,国家治理便聚焦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道路,并以阶级斗争为主要方式。在此条件下,民族问题的治理被纳入阶级斗争的框架中谋划。1958年中央提出“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论断后,(4)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批转青海省委关于《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反革命武装叛乱事件的教训》的报告中指出:“要时刻记住:在阶级社会里,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不把握阶级实质,是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卷,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143页。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便主要用阶级斗争的理论进行论述。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其错误在拨乱反正中逐渐得到纠正。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整个国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全面开展现代化建设。于是,解放思想,全面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成为了解决国家治理问题的总枢纽。邓小平南巡讲话“发展才是硬道理”的名言被奉为了经典,并成为这个时期国家治理的指导方针。(5)1992年1月29日,邓小平南巡途经顺德时发表谈话说:“我们的国家一定要发展,不发展就会受人欺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这样的国家治理目标、取向和方式,对民族问题治理形成了强烈的期待,那就是使民族问题的治理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关键是缩小少数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尤其是中东部地区发展的差距。这样的国家治理的格局,民族问题治理的基本取向,对民族理论的恢复和发展产生了牵引性的影响。党和国家在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理论论述方面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首先,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论述出现了新的特点:一是,1980年1月首次公开发表了周恩来1957年8月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所作的《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6)《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卷,第164页。重申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二是,在1980年3月,中央明确否定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7)1980年3月,中共中央在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说法是错误的,这种宣传只能在民族关系上造成严重误解。”《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上卷,第164页。对此前的错误理论来了个釜底抽薪。三是,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民族问题进行了反思,并明确指出:“在民族问题上,过去,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犯过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严重错误,伤害了许多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这个教训一定要认真记取。”(8)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四是,“八二宪法”对民族关系的性质作了重新定位,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关系作了新的论述。五是,创造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这样一个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决策机制,并由此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新观点。经过这样的方式、环节和机制,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论述的内容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完善,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其次,理论界、学术界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思考持续深化,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观点和理论。改革开放后,持续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打破了此前长期存在的思想桎梏,形成了宽松的思想氛围和舆论氛围。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化的快速推进以及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国内民族关系也在演变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理论回应。苏联解体及其引发的民族主义浪潮所凸显的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更是促成了对曾经奉为经典的理论和观点的反思。西方国家族际关系方面的一系列理念和观点引入国内后,又为对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思考注入了新的思想元素。少数民族自我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的增强,也为民族理论的解释注入了新的动力,并促成了一些论者据此对民族理论进行阐释和论述。

在此条件下,一个思想最为活跃、提出的观点和理论最为丰富的时期随之出现:一是对党和国家的相关理论进行拓展性的阐释,有效拓展和丰富了官方的论述;二是提出了一系列有见地并产生广泛影响的理论,如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国族理论,为民族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资源;三是按西方观念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了族际政治民主、民族共治等意识形态的理论,对民族问题提出了新的思考。这些观点和理论,有的被官方文献吸纳,成为官方理论的重要内容;有的通过官方渠道进入了正式的教材、“读本”,从而成为具有正统性的论述。有些学术性的阐释和论述,由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具有意识形态的特点,成为官方理论的补充。总体上看,这些观点和理论的提出,对传统的民族理论来说,具有拓展和丰富的作用。

跨入21世纪以来,由改革开放推动的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果日渐突出,并形成了累积效应,中国的经济总量在2010年跃居世界第二位,对整个世界形成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国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和刚性化,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日渐突出。在此条件下,党的十八大所产生的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形势的变化形成了新的国家治理思维,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定为国家发展目标。(9)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提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目标的正式表述,从而使国家发展目标在长期坚持的强国目标表述的基础上,增添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样一个具有文化性、道义性的表述,使国家发展目标的表述更加丰富、全面,并具有更大的感召能力和动员能力。因此,国家的治理和发展进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党的十九大更是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列入会议主题,将“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为了新时代的核心内涵,并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布局国家治理和发展的进程,使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内涵进一步充实,也进一步凸显了民族复兴目标的意义。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国家发展目标,也带来了党和国家层面相关论述的重大变化。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论述,增添了中华民族的维度,从而由原来的政党、国家、人民三个维度,变为政党、国家、民族、人民四个维度。党的历史及使命的论述也围绕中华民族而展开,表述为带领中华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过程。国家的宪法中终于有了“中华民族”概念,并表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如此一来,中华民族不仅成为国家主体、治理主体、发展主体、时代主体,也成为理论论述的主体。(10)“中华民族”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是同义的概念。中华民族本身就是一个特定的人群共同体,某些政策文件为了强调其“多元一体”的特征,也常常以“中华民族共同体”加以指称。但从根本上看,这两个概念并无区别。不论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还是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表述,“中华民族”指的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国家发展目标,对民族关系的调整尤其是民族关系新模式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的同时,也为民族关系的认知和调整提供了新的立足点。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并没有继续从各个民族的角度来论述民族工作,也没有继续强调此前民族工作会议一再强调的加快少数民族发展的主题,而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来论述民族工作,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随后又将其确定为民族工作的主线。为了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中央领导提出了“要持续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以及“把理论上存在的误区搞清楚”(11)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在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少数民族界主题协商座谈会上指出:要持续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搞清楚,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搞清楚,把理论上存在的误区搞清楚,把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搞清楚,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搞清楚,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提供坚实支撑。的要求。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则提出了“改进”民族工作的问题,并发出了防范风险隐患的警示。这就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民族理论的“现有”与“应有”之间存在着差距,必须通过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来解决这个问题,其根本要求是,回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期待,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形成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适应的民族理论,为构建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的民族关系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三、民族理论的基本问题须有新的阐释

民族理论涉及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方方面面,所涉及的重要方面都形成了相应的论述,因而成为一个内容丰富、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但是,这个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若干基础性的认知和判断之上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族理论所涉及的基础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看待国内的56个民族,包括如何确定它们的属性、地位、特征和发展趋势;二是如何看待56个民族之间的关系,包括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它们之间互动的发展趋势。

这些基础性问题的认知及其形成的理论,构成了整个民族理论体系的基本支点或底层逻辑。在民族理论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原则,其具体的涵义也是在上述基本问题的认知和判断基础上进行阐释的。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知、判断不同,对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含义的理解和阐释也不尽相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整个理论体系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构建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相适应的民族理论,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这些基本问题做出恰当的阐释。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理论在探索和阐释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是,这样的民族理论对于具有基础性和本底性的基本问题的认知,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提出之前形成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在中华民族的框架中形成的,对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的论述也缺乏中华民族的视角,并不具有中华民族的意涵。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民族理论中中华民族的论述付之阙如,甚至不使用“中华民族”概念,就连宪法中也没有“中华民族”概念,(12)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表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一直没有“中华民族”概念。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理论中没有中华民族论述的悖论性的现象。(13)针对这样的状况,笔者不仅发表多篇论文论述中华民族与中华现代国家的本质联系,而且在担任国家民委决策咨询委员期间,于2013年7月专门提交了咨询报告《民族理论应该增加中华民族的论述》。该咨询报告被采纳后,其核心观点也被中央重要决策文件所吸纳。

如何看待国内的各个民族,以及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首先就遇到了从何种角度、按什么样的取向,或以什么为立足点进行认知的问题。采取或选择的角度或取向抑或立足点不同,所获得或形成的认知进而形成的理论论述就会有所不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甚至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看法,这就是一个观察或认知的立足点决定着看到什么、形成什么样的认知或判断的问题。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国家发展目标,尤其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就为民族理论的认知和阐释提供了一个新的根本的取向或立足点。

从这样的取向或立足点来看,传统的民族理论在两个基本问题的认知上的确存在着需要反思的问题:首先,就是缺乏中华民族这个前提性的框架或理论预设。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开启的民族国家构建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此时,中华民族本身并不存在问题,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则十分突出,因此,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皆聚焦于此。然而,“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14)马戎:《新世纪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战略》,《中国民族关系现状与前景》,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35-61页。这样一来,有关民族、民族关系的论述也就没有中华民族方面的内容,并且由于缺乏了一个前提性的预设,也就不受中华民族整体的规制,国家的宪法也不使用“中华民族”概念。其次,理论的周延性由于不包括汉族而受到影响。在没有中华民族这个前提性整体框架的条件下,虽然民族理论的全部论述都要涉及汉族,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两个基本原则都与汉族直接相关,但整个理论论述却不包括汉族,“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15)费孝通:《中华民族研究的新探索》,《中华民族研究新探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3页。“所谓民族事务实际指的就是与少数民族有关的各项事务”。(16)王希恩:《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完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民族工作只是涉及汉族而不包括汉族,相关的理论论述也是如此,因而其周延性就有所欠缺。再次,民族理论主要是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在缺乏中华民族整体观照及排除了汉族的情况下,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论述自然就聚焦于少数民族,主要的议题是同情、关心和帮助少数民族,核心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十八大前的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两度将“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确定为会议主题,(17)1992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创设了一种研究和部署民族问题治理的新机制——中央民族工作会议。1999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及2005年5月召开的第三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皆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从而将民族问题治理中的发展主题充分体现出来。明确提出了“加快少数民族发展”的要求。如此一来,少数民族权利或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就成为民族理论的主要内容。最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阐释也有局限。在上述认知和判断的基础上,民族平等主要指向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则讲得不多;民族团结主要指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则不被强调。实现平等和团结的方式,主要就是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实现更多的利益给予。这样的论述或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族理论,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得到了充分的凸显。

今天,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成为国家治理和发展的目标,国家决策层作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部署的条件下,对国内各个民族和民族关系的认知和阐释就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其置于或纳入中华民族的框架和中华民族的叙事中来认知和阐释。

第一,要对国内的各个民族形成准确的认知,并对它们的性质和地位做出相应的理论论述。56个民族皆在久远的历史中形成,经过了“民族”概念引入后的现代构建过程而具有了目前的形态,但都不具有政治的外壳,并非nation-state之nation,而是由特定的历史文化凝聚而成的人群共同体。而且,历史上它们在交往交流交融中朝着一体的方向演变,近代它们又在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中于统一的国家框架和“中华民族”的族称下凝聚为一体,共同组成了现代形态的中华民族,(18)关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和现代构建问题,可参阅笔者的《中华民族的国家叙事》,《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2年第1期(创刊号)。各自也成为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其发展和演变受到了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的根本性制约。基于此,各个民族的成员皆有一个统一的身份,即国民,并经由该身份确定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这个同质性的身份纽带进一步融入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从而促成民族关系的有机化。

第二,要明确汉族是各民族大家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的成员。历史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朝着一体方向的演变过程中,汉族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费孝通说:“汉族的形成是中华民族形成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在多元一体格局中产生了一个凝聚的核心。”(19)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各个民族凝聚为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族成为现代民族以后,各个民族皆为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汉族仍然在其中处于主体地位。对民族关系所作的论述和调整,汉族无法回避,总是要被涉及,却又不被当作民族来看待——“民族”概念并不适用于汉族。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民族事务都只针对少数民族,而不包括汉族。在民族关系问题的讨论中,无法回避的汉族只是一个虚拟性的存在,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然而,民族关系的认知和论述,忽略或排除了汉族,其内容的完整性和逻辑的周延性就有问题,也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论述相抵牾。在中华民族的框架下讨论国内的民族和民族关系,56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必须将汉族找回来,并置于一个恰当的位置。

第三,要历史地看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为人群共同体的民族是变动着的存在,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民族、民族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历史条件下具有不同的特点。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来看,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实施和民族工作的推进,中国的民族关系就朝着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向演变,并不断巩固和丰富。今天讨论各个民族和民族关系,必须从这样一种已经发生了变化的现实出发,充分注意今天的状况与新中国成立时的状况已迥然不同。而且,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农业文明已经转型成为现代工业文明,对各个民族的形态和相互关系具有刻画性影响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造成差异性和特殊性的因素逐渐弱化,增进共同性的因素却逐步增多和增强,这就为各个民族之间关系的变化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条件。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还会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而进一步增强。

第四,要看到各个民族之间已经形成了多方面的共同性。各个民族凝聚而成的中华民族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具有了国家的形式,因此,各个民族也就镶嵌于同一个国家制度体系之中,并在此框架中互动,从而形成和固化了多个方面的共同性:一是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各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并在中华民族框架内发展和演变;二是共同拥有中华文化,并被共同的中华文化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三是共同建设统一的国家,并通过中华民族这个共同体而共同享有国家的主权,经由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益;四是共同享有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每个民族的利益诉求都将随着国家治理和发展取得成效而逐步实现;五是共同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美好未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各个民族共同奋斗,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各个民族也会拥有更加美好的前景。

第五,民族关系的调整要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不会轻轻松松地实现,不仅要解决好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而且面临着国家间关系日益刚性背景下的激烈国际竞争。中华民族内部的共识、团结和凝聚的程度,与民族复兴的进程紧密相关。既然如此,民族关系调整必须与此相适应,要朝着并有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向,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而进行。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和巩固的条件下,要把各个民族的权利要求纳入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中来论述,使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治理和发展中得到合理的满足,既维护好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益,又促进民族关系朝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加强中华民族内部凝聚的方向发展。

与此相适应,一些相关的问题也应该引起注意,以免在关于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论述中陷入误区:一是,对少数民族权益的论述,不能简单地援引或照搬西方国家族群政治理论、族际政治的观点,更不能以此为圭臬。国内的各个民族及其权益保障大于优于西方国家多族化背景下的移民群体、族群的状况,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表述诉求的各种理论;二是,不能将处理nation-state之nation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观念,即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原则和观念,如国际关系民主化,引申到处理国内各个民族关系当中;三是,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其民族文化和民族意识应该受到重视和尊重,但不提倡将各个民族的意识朝着理论化、体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方向发展,更不提倡将特定的民族意识作民族主义的论证和阐释:四是,不能把世界上一些国家内的民族争取自己权益的诉求,特别是一些被压迫民族争取自己利益的诉求,以及表达此类诉求中提出的理论,照搬到国内并将其引申为表达和论证特定民族利益诉求的工具,它们之间完全没有可比性。

与此同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这两个基本原则,也应该置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来进行阐释或论述。首先,民族平等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的平等。国内56个民族皆是中华民族的组成单元,它们之间的平等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平等,不能将民族平等抽象化、绝对化,要使民族平等有助于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发展。民族平等涉及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既有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平等,也有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任何一个民族都不享有特权。这样的民族平等表现为各个民族在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各个民族的成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同样的权利。而且,各个民族之间的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通过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来维护,因此,享有平等权利的各个民族也负有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以及中华民族团结和巩固的义务。

其次,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的团结。今天的民族团结并不是nation-state之nation的团结,而是中华民族大家庭内部各个组成成员之间的团结。既有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也有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而且,这样的团结是在民族平等基础上每个民族都积极主动进行的相互间的团结,并不是单向度地要求谁去团结谁。各个民族之间的互动乃至博弈都要受到中华民族大家庭及其伦理的限制或制约。为了实现民族团结,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发展较快民族对发展相对滞后民族的帮扶必不可少,但受到帮扶的民族也要主动维护民族团结,并与其他民族共同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维护中华民族巩固的政治义务和道德义务。各个民族都要维护好民族团结,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四、民族区域自治须赋予新的理论内涵

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选择。在筹备建立新中国的中央政权之际,领导人民夺取全国胜利的中国共产党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20)“据李维汉同志回忆,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同志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求了他的意见。”李维汉作了深入的研究后提出:“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7—1949.9)》,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前言,第10页。并将其作为取代过去的民族政策的正式方案,进而又将其确定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因而同时具有政党政策和国家制度的双重涵义,在民族关系的调整中发挥着突出而重要的作用。因此,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论述,在民族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甚至可以说,这样的论述构成了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着民族理论的基本取向和基本特征,也反映着民族理论的成熟程度。

民族区域自治在新中国成立后便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上的一项重大创新,通过准确的理论论述对其进行说明,对于准确认知这项基本政策和国家制度,尤其是实现从制度安排到制度实践的转化,是一个关键性的环节。于是,相应的理论论述随之形成并凸显,主要是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政策阐释,具体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这些重要的宪制性文件,以及国务院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发布的法规和指示,皆以简明的语言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明确的论述。二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发表讲话,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实质、政策意图、价值取向、实施方式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刘少奇在1954年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就明确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要求,他说:“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残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地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21)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08页。1957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在青岛召开了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民族工作座谈会,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讲话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进行了明确而全面的政策阐释:“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22)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7、13页。正是通过这样的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涵得以确定,促成了这项重要制度的定型。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民族问题被纳入阶级斗争的轨道来论述,民族区域自治实际上处于虚置的地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全面发展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论述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首先,党和国家的正式文件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全面阐释。其中,首先是强调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随后,“八二宪法”,1984年5月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尤其是其中的序言部分),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也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全面的说明。2005年发表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则从宣介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与此同时,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这些法规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相应的论述。这样的论述,全面地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和根本要求,揭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内涵,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其次,理论界、学术界从多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论述。“八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明确规定后,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后,学界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如火如荼地展开,发表了大量的著作、教材、理论文章和学术论文,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述:一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全面论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性质、特点和必要性;二是从法制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意义、法律规定、法制建设等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三是从制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内涵、制度要求等,进行了全面的阐释;四是从实践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价值、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行了全面的论述;五是从学术探索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不同的设想。如此多样、丰富的讨论和论述,有效拓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知。

在我国民族理论的发展和演变中,这个时期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是最为丰富的,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体系,也塑造了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大发展的时期。相关的理论论述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影响在这一时期也表现得最充分,民族区域自治取得的成就和出现的问题都能在其中找到直接或间接的根据或线索。

不过,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论述,也有时代赋予的鲜明特征。这个时期,为了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和发展,自治权成为核心问题,也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程度的标准。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基本以实施和增强自治权为核心而展开,这些理论论述大都自觉不自觉地突出了少数民族的特殊性,或朝着特殊化方向展开论证,对自治权的落实和增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作为受益方的少数民族也在政策红利、制度红利的诱导下,发出了扩大或增强自治权的呼声,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更是在相关的研究中为自治权的扩大进行了积极的理论论证,其中不乏援引西方族际政治理论来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改造的观点或理论。

这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论述,尤其是学界所作的论述(特别是援引西方的观点所作的论述),也存在诸多值得反思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混淆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属性定位,将民族区域自治当作目标而不是手段;二是忽略了民族关系已经发生重大而根本性变化的事实,片面强调实行自治的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三是忽略了民族区域自治中的区域因素,片面强调和突出了民族因素,打破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四是忽略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平等问题,片面强调和追求自治民族的利益,甚至把民族区域自治利益化、待遇化;五是忽略了自治权的制约条件,片面解读和论述自治权,甚至一味地强调扩大自治权,促使其朝着绝对化的方向演变,进而导致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与义务失衡。

今天,在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国家决策层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两个结合”的要求,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以及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要求,已经表明了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校正的态度。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增添新的论述,使其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相适应,也与前述民族理论基本问题的新论述相衔接。其间,也需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功能的调整和定位进行新的论述。通过这样一种全面的并赋予其新的理论内涵的论述,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能力。

第一,要有效阐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文化、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方式不可取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通过有效维护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族性地方政权纳入统一的国家政权体制之中,快速而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整合。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后,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实施,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快速发展。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方式,必须毫不摇动地坚持,但也必须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赋予其新的功能,使其继续发挥在国家整合中的作用。

第二,要准确说明民族区域自治追求的目标。民族区域自治不论是作为政策还是制度,它本身都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周恩来在1957年就作了清晰的表述:“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23)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第17页。具体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是针对中国既定的民族关系状况而采取的一种治理策略或方式,目的在于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共同繁荣,从而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将民族区域自治当作某些民族的特殊权利,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说成是某个民族的地方,都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伦理,与政策和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并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实行自治的民族要清楚,“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24)《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301页。

第三,要全面厘清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规定。“五四宪法”以及刘少奇对宪法草案的说明都表明,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或根本要求在于,赋予实行自治的各民族“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样的要求是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实现的:首先,这样的权利不是某个民族的自有权利,而是由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政权的所有权力属于中央,地方通过中央的授权而获得权利。其次,这样的自治并不是民族的自治,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自治,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而所谓的区域,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行政区域范围内,少数民族在其聚居的区域实行的自治。再次,这样的自治是依法定程序和制度安排而进行的,先是按法定程序而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成立自治机关,然后由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所以,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的,也必须承担起维护国家统一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要准确说明自治权的本质和实现方式。民族区域自治要通过自治权才能实现,但这样的自治权及其行使又具有明确的体制性规定。首先,在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中,自治权不是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直接行使的,而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即自治地方的人大和政府行使,自治机关才是自治权的直接主体;其次,自治权由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而不是地方或民族的自有权利;再次,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并不独立存在,而是附着于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政府作为地方机关的法定权利之上,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政府,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权利的同时,行使国家授予的自治权。最后,这个权利背后是有相应的义务支撑并受到义务约束的,即自治机关在履行地方国家机关一般义务的同时,还有因为行使自治权而承担的义务,从而形成一个权利与义务有机组合。这样的体制性规定表明,自治权既不是独立的权利,更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一种在体制中行使从而受到制约的相对权利。

第五,要阐明民族区域自治对维持民族平等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不论是作为基本政策还是国家制度,皆针对国内复杂的民族关系及其中的不平等现象,初衷在于消除历史上形成或由于人口比例所造成的民族不平等。但是,在历史上形成的民族不平等已经消除,尤其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建立和巩固以后,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深化,各民族的成员在全国范围流动常态化,以及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社区广泛建立,不同民族的成员以国民身份享有的平等权利日益充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民族自治就必须将在区域范围内维护民族平等作为重要的责任,实行自治的民族因为戴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帽子而负有在民族自治地方维护各个民族平等的更大责任,一味地强调或凸显实行自治民族的特殊地位,在自治地方搞某个民族的特殊化,都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伦理背道而驰。

第六,要明确说明时代赋予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民族区域自治在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培育或塑造了两种基本的功能:一是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二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这两个方面的功能缺一不可,相辅相成。政策设计和制度构建时更多地强调了维护少数民族权益这个重点,但民族区域自治付诸实践后经济发展的问题就更加凸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25)邓小平:《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57页。周恩来在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型时就提出:“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26)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第13页。在新型民族关系已经巩固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变得更加突出,因此就应该在理论论述中更加强调它的发展功能,加强民族区域自治促进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自治地方的各个民族带来福祉功能的论述。

五、结 语

在国家的治理和发展的形势、目标和任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尤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国家治理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展开,执政党带领人民走向中华民族强起来目标的当下,在此前的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族理论,与对此前的国家治理大逻辑中形成的民族问题治理相适应,但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差距,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在这样一种“现有”与“应有”之间存在差距的问题日渐突出的时候,国家治理的实践却已经走在了前头。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就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论述和部署民族工作;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部署;2021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谋划和部署民族工作,进一步突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势,通过创新而实现自我发展,以适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就成为民族理论的不二之选。今天的民族理论创新,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今天,民族理论创新的必要性和指向都十分明确,但民族理论创新涉及的因素和问题却实在太多,既涉及民族理论本身,也涉及若干其他方面,往往还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成为一项复杂的工程。从学术、学理的角度对其进行探索和讨论,是推动这项工作向前发展并为其注入活力的重要环节。其中,在全面梳理和审视的过程中,真正“把理论上存在的误区搞清楚”,是一个必要的步骤。但是,就实现的策略来看,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方式并不可取,必须抓住民族理论中那些具有底层逻辑意义的基本方面,按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进行新的阐释和论述,通过在关键环节的创新或突破,带动或引起民族理论体系的自我检视,对不同层次的问题进行科学的论述,才能实现民族理论的全面重塑,从而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更加合拍,并在其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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