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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兽药执法监督

2022-12-06邹建曾

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2022年3期
关键词:执法监督兽药畜牧

邹建曾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湖南 长沙 410007)

做好兽药监督执法具有降低动物疾病危害、保证畜牧产品安全供给等作用。现阶段,由于存在兽药生产、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畜牧养殖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缺乏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等问题,导致兽药执法监督相对困难,需要提出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提升兽药经营人员以及畜牧养殖场人员综合素质、完善兽药的监管体系等措施,以促进当地兽药执法监督的顺利开展。

1 兽药执法监督概述

兽药执法监管是指当地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人员,依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地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治理,从而为当地兽药行业的规范运营以及畜牧养殖行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加强兽药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脱贫攻坚战”等政策的引导下,各地的规模化养殖场得以迅速发展,然而由传统散养户转型而来的养殖场存在养殖人员综合素质较低、养殖场设计不合理、缺乏完善的防疫方案等问题,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各类动物疫病暴发的几率也大幅度增加,一旦发生疫病难以应对和有效处理,进而导致疫病快速传播,给当地畜牧养殖业造成极大的损失。有调查研究显示,近年来偶蹄动物口蹄疫、猪瘟、鸡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畜牧养殖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兽药是动物疾病预防、治疗的关键产品,其科学合理的使用是保护畜牧养殖产业稳定发展的有效屏障,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兽药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存在部分监管盲区,不仅不利于各类动物疾病的有效防控,而且影响各类动物产品的有效供给,为此,怎样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畜牧兽药的执法监管,推动兽药的科学、合理、规范运营成为各地区畜牧兽医部门需求解决的问题。

3 兽药执法监管难的主要原因

3.1兽药生产、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不高,导致其违规生产、经营现象较为普遍,从而增加了兽药执法监管的难度。

3.1.1 兽药生产环节 伴随着兽药市场的持续性扩大,兽药的品种和用量持续性增长,一些小型兽药生产企业,在未取得“三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完善人员配备(比如企业生产负责人需具备大专以上文凭,并从事兽药研发或生产活动3年以上,其质检科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师或主管药师的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检验工作3年以上)情况下,而私自进行兽药的生产活动,其外包装材料也未按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标明使用方法、储存条件以及主要效果等相关信息,而为规避当地畜牧兽医局的监管,往往采用私家车,私自运至基层畜牧兽医店或者养殖户进行售卖,进一步加大的增加兽药监管的困难。

3.1.2 畜牧经营环节 基层的兽药售卖站是将兽药流向畜禽养殖场的主要途径,然而现阶段,我国基层兽药售卖站存在以下问题,容易导致假冒伪劣兽药在市面上的流通:(1)部分兽药店的经营人员对于《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以及该地区对于兽药的管理规定并未进行详细的研读,在兽药采购过程中,并未及时向生产商索要兽药生产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导致部分劣质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2)大部分基层兽医站,并未对所销售的兽药进行分门别类的摆放,而是随意的堆放在一起,容易导致部分兽药因储存环境较差而失去效果,甚至部分过期兽药未及时处理而流入市场的现象也较为普遍;(3)基层兽药经营人员普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受教育水平偏低等问题,其销售台账存在不完善甚至缺失的问题,给当地的兽药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4)由于对兽医、兽药的基本知识掌握不到位,在兽药销售过程中对于兽药的使用方法、使用剂量、使用时间并未进行详细的说明,无法使畜牧动物获得应有的治疗效果;(5)部分偏远地区,不良商家为获得利润,在未通过GSP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售卖兽药,甚至进行三无产品(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生产厂家)以及违禁药的销售,严重扰乱兽药市场,侵害畜牧养殖场的利益。

3.2畜牧养殖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畜牧养殖人员是兽药的主要使用主体,其综合素质较低是导致不合格兽药在市面上流通的关键因素。具体表现在:(1)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小型养殖场是由散养户转型而来,其基础养殖设施配备较差,未配备专门的兽药储藏室,药品随意堆放现象较为普遍,其中还有部分兽药因为储藏不当或过期后未被及时清理,而用于动物疫病治疗,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导致疫病的进一步恶化;(2)基层畜牧养殖人员由于缺乏专业培训,对于兽药使用准则缺乏基本的认知,也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动物疾病用药记录,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其在动物休药期用药现象较为普遍;(3)部分养殖人员对市面上流通的部分性价比较高的特效药认可度较高,这些特效药是由部分不具备GMP认证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在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流入市场,由于兽药经营者以及使用者对其认可度较高常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躲避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管,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闭环的灰色产业链,使兽药执法监督面临极大的挑战。

3.3缺乏完善的执法监管体系近年来,伴随着侧供给改革的推行,基层畜牧养殖场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兽药的生产与销售呈现指数型递增,其传统的兽药执法监管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兽药监管的需求,主要体现:(1)兽药执法监督涉及兽药的有效成分检测、质量检测、屠宰动物中兽药与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以及执法监督等诸多环节,而现阶段,大部分地区技术机构与监督结构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执法监管过程中容易出现纰漏;(2)大部分县级、市级形成单位虽然设置了兽药的执法监督部门,但是由于编制限制,其人员配备较少,不能对基层兽药的经营与使用形成相对有效的监管体系;(3)现阶段,我国具备对兽药各项指标进行有效检测的机构相对较少,大部分有资质的机构已经处于满负荷运作状态,对基层兽药执法监督过程中所寄送的样品,其检测周期较长,导致其取证困难,不利于实际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做好兽药执法监督的对策研究

4.1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是提高兽药品质、杜绝劣质兽药流入市场的关键措施。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对该地区的兽药生产厂家,进行彻底的摸排,对证件缺失、生产环境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关停,从源头切断劣质兽药;(2)对兽药生产厂家的生产负责人、质检负责人进行定期的培训,从而提升其合规生产的能力和素质;(3)所有在售兽药应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印刷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兽药的品名、成分、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基本信息,并依据的相关规定,印刷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以备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查验;说明书上应详细说明兽药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功能。

4.2提高准入标准,提升经营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对经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提高兽药经营“准入”标准是做好兽药监管的关键措施,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加强兽药经营场地的审核,经营场所以及仓库的面积,应依据兽药经营的级别达到相应的标准,一般县市级畜牧经营场所与仓库的实用面积应大于30m2,其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建立不小于30m2的2~10℃冷库。(2)其主要经营人员应具备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于畜牧动物的疾病种类以及用药知识有较高的掌握水平。(3)兽药经营场所要将《兽药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地的兽药管理细则悬挂于相对明显的位置,以备查验。(4)要建立科学的兽药采购备案制度,对于所采购兽药的种类(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中成药、生化药品、外用杀虫剂)、剂型、批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购买日期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通过扫描兽药二维码进行信息的核验后,依据一定的流程办理验收、入库、储存。(5)对强制免疫的兽用生物制品,一定要到畜牧兽医局划定的企业采购。

4.3提高养殖人员对兽药的鉴别与应用能力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提升养殖人员对兽药鉴别和应用的能力,有效遏制劣质兽药在市场上的流通:(1)通过现场指导的方式,引导畜牧养殖人员科学建立畜牧兽药储藏室以及兽药使用配置场所,对各类畜牧兽药进行科学的整理与储藏,对过期兽药、被污染的兽药、外包装不全的兽药要及时的进行清理;(2)要定期进行兽药使用的专项培训,指导畜牧养殖人员到正规兽药店进行有GMP认证的正规兽药,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兽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兽药的科学、合理使用,严禁其在休药期内的动物进行用药,严禁尚在用药期的动物流入市场,严禁在动物动物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3)在该地畜牧动物疫病常发季节,可以借助抖音、快手、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推广手续齐全、厂家正规、效果优良的兽药。

4.4完善兽药的监管体系建立科学完善的兽药执法监管体系,是督导兽药监管过程中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的基础保障。从以下方面着手:(1)应由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联合司法部门以及权威的检测机构,以《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制定适宜于本地区应用的兽药执法监督细则,为兽药执法监管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2)成立兽药执法监督专项小组,有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加强在基层乡镇地区配备兽药监管人员的配备,形成兽药执法监管常规化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制,有效堵住虚假兽药、劣质兽药的漏洞;(3)依据本地区畜牧养殖业发展现状,通过建立兽药专项检测实验室或与权威检测机构以及高等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模式,加强对兽药的检测,一旦发现证件不全或劣质兽药,及时送检,为执法监管的有序进行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对基层兽药经营场所售卖的兽药以及养殖场所使用的兽药进行定期抽查,对品质不合格的兽药,要立即封存,对所销售产品及时追回,同时要及时进行溯源,找出漏洞,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4)对兽药经营部门要进行定期的审查,督促及时完善电子台账,对所购进的兽药要落实厂家经营许可证、生产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兽药GMP证书、产品批准文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等信息的落实与登记,并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报备;(5)在对虚假兽药、劣质兽药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应以“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维系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为基本准则,第一时间进行证据的收集,审定违法事实,并联合公安、工商、司法等部门,进行假冒兽药案件的依法依规审理、处罚,并在相应的官方网站和媒体平台发布案件处理结果,为维护兽药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

4.5建立高水平的兽药执法监管团队科学的团队是保证兽药执法监管各项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依据兽药执法监管的实际需求,设置专业岗位,进行人才引进,优化兽药执法监管团队的组织架构;(2)定期对兽药执法监管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提升其在兽药执法监管的综合水平。

5 结语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肉、蛋、奶等畜牧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多,加强兽药的监管,是降低畜牧疾病危害、保证优质畜牧产品有效供应的重要基础,因此各地区的畜牧兽医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该地区的兽药执法监督的综合水平,为该地区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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