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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集采工作管理实践与思考
——以吉林省某三甲医院为例

2022-12-05李佳根王建国

中国医疗保险 2022年11期
关键词:优先药品政策

李佳根 赵 磊 陈 微 王建国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长春 130021)

1 药品集采发展过程

我国药品采购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集中采购的探索始于1993 年[1]。2014 年12 月在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颁布《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公告》,进行了三次实验性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2]。

2018年国家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使集采工作进入高速发展期。同年12 月,“4+7”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结果出炉[3,4]。伴随着2021 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我国药品集采进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阶段,标志着我国的集采制度已经成熟[5]。

本文在研究我国药品集采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介绍吉林省某三甲医院药品集采管理工作的实践情况,并分享医院实际管理工作带来的思考,为我国药品集采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2 医院药品集采工作实践

2.1 医院集采药品落地情况

2019 年12 月第一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落地,吉林省某三甲医院坚决执行带量采购政策,鼓励临床科室优先使用集采药。截至2022 年8 月1 日,院内已执行集采药品179种(包括国家集采1批—6 批、八省二区集采1 批—2 批,共计8 个批次)。

2.2 医院药品集采管理措施

2.2.1 药品集采管理探索期。2020 年8 月前,全院投入抗疫工作,患者较少,院内药品集采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8 月份开始,为了迅速提升集采药品的使用量,医院对所有集采药品的直接竞品采取停药措施,并将监控范围扩大到同类竞品。11 月12 日开始,依据国家医保局颁布的《集采药品可替代药品监测方案》,对未完成采购任务的“4+7”药品完全可替代品种、基本可替代品种采取停药措施。

2.2.2 集采药品管理改进期。经过院内集采管理小组的讨论,2021年开始对集采药品管理措施进行改进,主要管理措施如下。

(1)延长处方时间:集采药品的门诊单次处方时间可延长至1个月到2 个月。(2)增加系统提醒:在HIS 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3)调整部分产品结构:对集采药品的完全可替代药品采取停药措施,密切监测部分可替代药品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停用。(4)开展政策培训:相关临床科室开展政策培训,鼓励临床医生优先使用集采产品。(5)纳入绩效考核:从2021 年2 月起,将各集采药品未完成的任务量下发至各科室,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

2.2.3 集采药品管理优化期。通过分析国采一批采购任务完成情况,院内集采药品管理小组总结经验,将集采药品管理政策推向动态优化阶段。具体举措如下。

(1)制定集采药品监管目录。根据全院合理用药的总体原则,在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可替代药品参考监测范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医院现有药品目录,制定出院内集采药品监管目录。

(2)药师前置审方,引导临床细化临床路径。按药理作用机制将常见药品进行整理归类(如质子泵抑制剂、抗菌药物等),医生在开药时,系统默认并提示医生选择集采药物、基本药物,集采药物优先;如果没有,则默认选择经济学更优的可替代药品。引导临床科室逐步优化临床路径,把不同药品对应的人群区分开来,如图1 以神经内科使用他汀类药物为例来介绍。

图1 神经内科ASCVD患者危险分层——他汀类药物使用依据

(3)集采任务科学报量。在政策范围内,按照上一年度的数据分析,经集采药品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商议后,按合理比例上报,确保任务达成。

2.3 医院集采药品管理成效

2021年主要管控集采药品为国家集采第一批至第四批。

2021 年各类集采药品与对应竞品使用情况对比详见表1,各类药物集采金额占比基本小于用量占比,其中抗胆碱药、抗痛风药及抗偏头疼药、眼科用药、镇静催眠药及抗焦虑药等两者占比极为接近。这表明在集采政策的推动下,部分非中选药也开始祛除价格水分,集采政策形成了良性效应。

表1 2021年各类集采药品与对应竞品使用情况对比

3 医院执行药品集采政策的思考

3.1 三级医院慢病开药患者减少对医院集采报量的影响

随着国家分级诊疗、慢病保障等政策的逐渐成熟、宣传力度加大,大量慢病患者(高血压、糖尿病等)开始下沉到基层医院[6]。患者更多地选择到三级医院诊断、制订治疗计划,然后前往定点药店及基层医院购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因此,三级医院参照历史药品销售数据无法准确预判未来慢性病药物集采的需求量。

3.2 建立中选药品优先使用通道

对于部分集采药品,随着医疗指南的不断完善,同通用名的部分未中选药品已经不再被推荐使用。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化通道,医院应对中选药品进行优先标记,然后将中选药品与原研药进行信息关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3.3 非专科只开具中选药品,降低同种类药品无序竞争问题

由于非专科接受的患者病情较轻及稳定,该医院规定非专科只能开具中选药品。对于同一药品相似剂型先后进入集采的现象,由于先中选的药品已经据实申报,故后中选药品建议减少采购任务量。因此,医院可实施“三医联动”,在临床路径管理中将中选药品作为相关病种首选药品,结合医保付费改革,促使临床主动控费,实现不同部门联合指导与监督管理。

3.4 强化履约,保障药品供应

顺利推行集采药品的落地离不开医保部门对供应商的监督和协调,集采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供应商的积极性,保证供应商积极履约并及时供应是医保部门亟待加强的工作。

3.5 精确扩大集采药品范围

医保部门在大力推行集采工作时,要提高效率、有的放矢,将集采目标放在尚未覆盖且治疗必需的品类上,并动态调整集采目录,如将竞争力弱的、重点管控的、脱离临床实际需求的品类在周期结束后及时剔除目录。医院组间监测评估小组应按时汇总评估中选药品的种类及同种类药品的使用情况,将分析结果反馈到临床。对于使用量不达标者,医院及时调整并采取约谈措施。

3.6 积极落实集采结余留用奖励

为提高临床医生对集采政策的支持度,建议医保部门简化结余留用考核流程,提升奖励核算效率。建议医疗机构确保奖励政策能够覆盖到至少60%的临床科室,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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