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大职业教育观 守正创新再作奉献
——写在新《职业教育法》学习贯彻之际
2022-12-04李光浩
李光浩
(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安徽合肥 230061)
今年5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施行(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或“新法”)。新版《职业教育法》重新定义了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性质和内涵。新法所赋予职业教育的意义在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这与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之初所倡导的“职教报国”“职教救国”一脉相承。正因为如此,新《职业教育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两次提及同一个单位——中华职业教育社,这个具有105 年光荣历史的职业教育团体逐渐从幕后迈上了前台,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备受各方关注。这是因为新《职业教育法》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华职业教育社开展职业教育的主体性质,明确了中华职业教育社作为群团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中华职业教育社不仅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同时也可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新时代赋予了中华职业教育社新的历史使命。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古代先人在北纬30 度附近以农业为基础,使人类从食物的采集者变为食物的生产者,实现了生产力的第一次飞跃,人类进入农耕文明。造纸术、活字印刷、火药、指南针这古代四大发明的出现,极大地推动着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大发展。晴耕雨读,在这一时期,形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古代科举制度,这对于中央政权朝廷选贤举能曾发挥过巨大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了我国历史前进的步伐。但长期的科举制度,也为全社会养成“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思想观念并一直影响至今。伴随着工业时代的到来,机械化大生产使生产的分工越来越细化,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此时技能工人的出现为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面对西方工业革命带来的冲击,为了让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改变脱离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实现“教育救国”,改变中华民族被西方列强压迫、奴役的命运,许多仁人志士进行不懈地探索和实践,职业教育在洋务运动时期终于开始萌芽。1866 年,清政府成立福州船政学堂以培养造船、航海方面的专业技能人才,这是中国近代第一所职业学校。1917 年5 月6 日,在著名的爱国主义和民主主义教育家黄炎培的组织协调下,教育界、实业界和政界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顾树森、蒋梦麟、蒋维乔、陆费逵、何清儒、范源濂、郭秉文、陈宝泉、江恒源、杨卫玉、马相柏、穆藕初等48 人汇聚一堂,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职业教育团体——中华职业教育社。立社之初,该社就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并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成为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改革的先行者。
进入新世纪,《职业教育法》修订时,中华职业教育社历次提出的坚持就业导向、明确企业办学主体地位、强化普职融通、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完善法律责任及保障学生权益等建议均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不仅如此,中华职业教育社自身也作为职业教育相关主体被写入法律,中华职业教育社开展职业教育工作从此有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坚持守正创新,持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
一、建言献策,参与修改《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定位正名
我国从上世纪80 年代后期开始启动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1989 年开始起草,1993 年成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起草领导小组前后共修改22 稿。在中央统战部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华职业教育社作为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持续建言献策,为该法的制定与通过做出积极贡献,特别是坚持为职业教育正名定位,持续在全国两会和主流媒体发出呼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职业教育社理事长孙起孟提出:职业教育不只是技术教育,还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指导等,应在立法中为职业教育正名定位,完善职业教育的内容。1996 年5 月15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当年9 月1 日起施行。在立法过程中,中华职业教育社前后提出的多项建议均被吸收进正式文本,尤其是法律名称为“职业教育法”而非“职业技术教育法”和“职业指导”的内容被载入“总则”,成为中华职业教育社对该法的最大贡献。
二、充分发挥“三性”优势,不断为职业教育汇智聚力
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第一章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组织组成。中华职业教育社“统战性”的特点体现了中华职业教育社的政治属性,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华职业教育社始终坚定不移地讲政治,听党话跟党走,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教育性”是中华职业教育社的工作属性,即大力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始终以“职教报国、职教强国”为目标追求,加强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推动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助推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民间性”体现在中华职业教育社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职业教育界和民办教育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上,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华职业教育社在开展工作的方法上可以灵活多样,只要有利于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都可以去推动去尝试,更好地发挥统战群团的作用,吸收并接纳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爱国爱社的人士作为中华职业教育社的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汇聚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发展职业教育。
三、助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新《职业教育法》明确要求,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显然,新法提出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建立一个比对、评价、认定的国家平台,统一进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转换,从而实现教育和培训等各类证书和资格标准等值、互认。这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极具意义的实现途径和方式。
职业教育是跨界的事业,是不同部门、多元主体管理和参与的教育,是行业性、地方性和外部性很强的、复杂的教育,涉及教育、产业、经济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我们需要树立大职教观,统一法律认知,齐心协力构建国家资格框架体系,共同营造既整体统一、又各具特色,互通互融,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生动活泼的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助推完善职业教育评价,提升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
由于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不高、对优秀青年吸引力不足,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原本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同时,职业教育自身的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不高,评价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其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也是重要原因。新《职业教育法》立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为此,新法提出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政府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等主体参与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与保障体系和制度。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开展评价、认证。中华职业教育社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推进通过建立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来规范评价的机制和制度,对于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和质量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与意义,能够有效解决职业教育社会地位认可度不高的问题,极大地促进职业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激发职业教育活力,营造职业教育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
蓝图已经绘就,奋斗正当其时。中华职业教育社作为党领导的群众团体,对助推中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负有历史使命感和时代责任感。下一步,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将团结带领全省社员单位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继续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以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和中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大赛为抓手,开展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推动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擦亮安徽省职业教育品牌,变职业教育大省为职业教育强省,为加快技能安徽建设贡献职教社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