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非同质化代币的风险治理
2022-12-02王晓丽
王晓丽, 严 驰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迅速应用和普及,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NFT引起了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1]。NFT是一种独一无二、无法互换、不可拆分的数字资产通行证明,其转移过程可以被完全追踪和验证,而且存在于中心化服务或中心化库之外。2021年是毋庸置疑的“NFT元年”[2],随着大量天价数字艺术品的拍出和各种新NFT形式的出现,艺术家、品牌开始涉足NFT产业,NFT热潮在短时间内席卷世界。NFT是数字经济时代价值流动的催化剂,因此亟需构建起该领域的规制体系。本文围绕NFT发展中较常出现的价值认定不明、金融犯罪风险、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从法律规制、政府责任、平台义务、网络社区、国际交流的角度等多个方面,提出未来对NFT治理的建议和展望,针对当下数字经济时代发展需求作出了系统回应。
一、文献综述
NFT作为数字时代区块链技术的最新应用,国内外学者对之进行了相当多的研究且成果丰硕。本研究主要围绕NFT的价值属性、应用场景和法律监管等主题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物权法定且物权的客体只包括有体物及少数权利。纪海龙指出,数据文件因非排他性和易于篡改,很难被特定主体所独占和控制,而不被认为是物权所保护的客体[3]。《民法典》第127条中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宣示性规定,但是未对其加以明确。林旭霞认为,虚拟财产的定义是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事物,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排他享有[4]。在NFT的价值属性上,秦蕊等人认为,NFT是一种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所有权转移并通过区块链技术记录转移过程的特殊链上数字资产[5]。陶乾则认为,NFT本质上是一种工具,作为权益凭证指向有交易价值的特定客体[6],因此NFT相较于缺乏实际价值锚定物的虚拟货币更具稳定性[7]。结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将NFT定义为加密数字凭证更为合理。通过划清NFT和虚拟货币的界限,单独评价其工具属性,能在当下法律监管缺位的背景下最大化地规避NFT引发的风险。
在NFT的应用场景上,Qiao研究认为NFT具有的高流动性可以应用于房产、汽车等实体资产的“上链”,通过将NFT作为资产确权标识,可以实现资产的快速流转,节约交易成本[8];Okonkwo则认为NFT是经济学领域的科斯定理在数字资产范畴的应用,是一种将知识产权人的智慧成果商业化的新经济工具[9];吴咏蓓研究了NFT在图书出版领域的应用,认为NFT赋予了电子图书数字稀缺性[10];薛晗认为NFT在数字版权交易中解决确权问题和实现去中心化交易上发挥了显著作用[11];陈苗和肖鹏认为NFT可以应用于图书馆、档案馆与博物馆领域,通过原真性凭证区分真品和复制品[12];史安斌和杨晨晞指出NFT的非同质化属性在传统主流媒体数字化转型中的应用潜能,认为NFT为媒体将新闻内容转化成商业价值开辟了新路径[13];陈吉栋指出了NFT在元宇宙和现实世界间搭建起了互通的桥梁,是元宇宙中不可或缺的资产载体,起着身份认证的作用[14]。
关于NFT的法律监管,马长山认为智能互联网时代的信息革命使现有法律制度面临着“破窗性”挑战和“创造性破坏”[15];江哲丰和彭祝斌认为如今国内对NFT法律规制和监管技术较为滞后,NFT应受到反欺诈、反操纵和反非法的监管,应建立健全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机制[16];魏丽婷等人研究发现,缺乏法律对NFT市场的规范和确权将影响NFT的横向发展和交互需求,加大了利用NFT避税和金融犯罪的风险[17];司晓指出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确立分类保护的基本思路,应明确NFT的无权内容和所有权归属与转让规则[18];邓建鹏和张祎宁指出NFT的非同质化属性使其成为了物权客体的要求,但NFT与其所链接的数字作品是相互独立的[19]。刘双舟和郭志伟指出对NFT行业应采取鼓励创新和包容审慎的法律规制原则,设立独立的NFT监管机构,融合线上线下监管;体现在数字艺术市场中,则应当是以法定监管为主,以行业自律为补充[20]。
基于以上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到之前的研究往往只关注了NFT在某个具体应用情景下的作用和影响,尚未构建起系统的NFT国内风险治理路径。“十四五”规划将区块链技术纳入了数字经济重点关注产业,以NFT为代表的新兴区块链技术是实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保障。因此在监管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亟需对NFT的风险治理路径展开全面化、系统化研究。
二、NFT的标准及应用
1. NFT的底层标准
NFT通常表现为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形式,其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数字化地存在,并基于ERC-721标准协议进行开发和交换。以太坊上的代币标准有很多种,以下简单介绍较为常见的三种:ERC-20、ERC-721和ERC-1155。第一,ERC-20即同质化代币(FT)的代币标准。FT是一种可替代性代币,所有遵循ERC-20规则的代币都是平等、价值相同且可分割的。区块链项目上首次发行的代币,绝大多数都采用了ERC-20的标准。第二,NFT的概念最早由加密猫(CryptoKitties)游戏的创始人迪特尔·谢利(Dieter Shirley)于2017年提出,由于加密猫和ERC-20标准无法兼容,谢利开创了NFT的概念并提出对应的ERC-721标准。基于ERC-721协议可以迅速实现对物品的追踪和转移,并可将轨迹记录在链上。第三,ERC-1155则是一种多合一代币标准,其介于同质化代币和非同质化代币之间且可以相互切换,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ERC-20和ERC-721的优点,实现了“半同质化”[21]。在ERC-1155中,部署一次合约可以发行无限数量的同质化代币和非同质化代币,代币被捆绑在中央的智能合约中,仅占少部分空间用以区分。在用户间进行交换时,代币可以被合并打包成一个代币包来进行交易,显著提高了交易效率,减少了高额手续费的支出。
2. NFT的应用
NFT可以和物理世界中的特定实体商品相绑定,使其在区块链上数字化发行,也可以赋予虚拟世界中的数字作品独特的所有权标识,使其具备收藏属性和交易价值。NFT拥有无限的应用可能,当下NFT的应用场景主要集中于数字艺术品收藏、网络游戏社区、明星“粉丝”经济等,未来还可能涉及医疗、教育、慈善等多个领域。如今的NFT交易市场十分火爆,以NFT头像为例,NBA球星斯蒂芬·库里(Stephen Curry)曾在2021年8月以55个单位以太币(时价约18万美元)的价格买下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AYC)的一个蓝色猿猴NFT头像,到了2022年4月5日,在知名数据分析网站DuneAnalytics上查询,结果显示BAYC系列的NFT头像最低价格为122.4个单位以太币,约34.5万美元。NFT头像带来的可观回报率吸引了大量创作者和投机者入局,再加上名人效应的作用,NFT头像的交易金额和数量迅速攀升。根据DuneAnalytics查询结果显示,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月交易量从2021年8月起连续10个月均维持在20亿美元以上(见图1)。
图1 Open Sea每月交易量
通过对NFT市场的分析,可以发现现今NFT集合趋向于视觉同质且大多数交易者都很专业[22]。由此可见,NFT作为一种处理数字资产的新工具,在满足了大量数字作品创造者、交易者群体需求的同时,毋庸置疑地会继续存在并发展下去。
2021年10月,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将公司更名为“Meta”,随之掀起了元宇宙(Metaverse)的新一波热潮。元宇宙的概念并非凭空诞生。1992年,尼奥·斯蒂文森(Neal Stephenson)在其小说《雪崩》中就提出过“元界”的概念。根据小说的构想,元界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打造的,将现实世界投射其中的一个虚拟的空间。简单地说,元宇宙就是一个既平行又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23]。如今呈现在世人面前的元宇宙初级生态十分贴近于游戏,在游戏中元宇宙的构想和NFT的应用实现了紧密结合。以元宇宙游戏《The Sandbox》为例,在游戏中玩家需要自行创建3D模型,创作完成后作品会被去中心化储存并注册到区块链上以证明作者的所有权,此时的作品就已经转化为了NFT作品,也被称为资产。之后玩家可以将资产上传到游戏中的NFT市场上进行报价和出售。如今的元宇宙游戏尚处于青涩阶段,但已经给游戏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方向,随着AR、VR等技术的应用,将进一步在元宇宙游戏中发挥NFT的价值,可能会演变成未来游戏行业的转折点。
三、NFT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技术时代,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的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更为复杂的经济关系[24]。作为一种新兴技术,NFT在对数字商品带来革命性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价值认定、金融犯罪、信息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1.价值认定不明
2021年3月,由5 000张照片拼接而成的NFT数字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拍出了6 934万美元的天价。类似的NFT数字作品屡屡在拍卖中出现不合理高价,不断挑战着市场的认知边界。2020年12月,推特联合创始人之一的杰克·多西(Jack Dorsey)以NFT的形式拍卖了他发布的史上第一条推特,落槌价格291万美元。在该交易中,杰克·多西作为NFT数字作品的创造者得到了切实的收益,而该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在付出高价的同时,却只收获了一堆电子数据和一张图片或是一个链接。而即使拥有了该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也无法阻止其他推特用户对该推文的任意复制或截图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作品需要同时具备独创性和可有形复制性。独创性意味着作品应是由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一定新意的成果,上述杰克·多西的推特很明显因缺乏独创性而不能将其定义为“作品”。一个甚至都不能被认定为是作品的创作,在被赋予了NFT属性后却能拍出近三百万美元的天价,不禁让人怀疑NFT数字作品是真的具有稀缺性还是仅仅被人为地定义为“稀缺”。
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提出要确保NFT产品的充分价值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当下NFT市场炒作风气正盛,NFT数字作品普遍存在较高溢价,大众对其内在价值缺乏理性认知,尚未形成一个普适的判断标准和共识机制。尽管作品的艺术价值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概念,但是现在NFT资产的价格已经大幅偏离了经济基本面,缺乏权威机构担保且波动率极高,如果任由价格泡沫膨胀,可能会在未来产生负向变化,出现价格的大幅下跌乃至崩盘,引发系统性风险。NFT的价值泡沫激发了公众的趋利本性,在巨大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可能会引发一些人产生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如今对NFT数字作品发行、售卖、购买等过程中的主体并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的强制要求,由于监管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滞后,将赃款转化为区块链上的虚拟货币并用于购买NFT数字作品的行为很难得到限制,可能会产生利用NFT进行洗钱犯罪的风险。NFT的匿名性和高流通性使作品的来源很难识别,虽然整个交易过程是公开透明的,在公链上会详细记录交易的各项信息,但是由于无法估算NFT数字作品交易的合理价格,综合判断交易的合法性将十分困难。
2.金融犯罪风险
目前和NFT相关的金融活动均为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在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缺位的情况下,新技术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动力,也带来了新风险。我国有学者认为NFT的发展已经开始侵蚀传统主权货币的生存空间[25]。NFT可以在几乎没有摩擦成本的情况下自由地实现资金跨境流转,而各国间对NFT的监管立场各异,无法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一套通用的管理制度,导致利用NFT跨国套利的现象屡禁不止[26]。如今国外的NFT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为“NFTFi”的新型金融行为,NFTFi顾名思义就是将NFT和去中心化金融(DeFi)联系在一起,利用DeFi的模式为NFT注入流动性,NFT的持有者可以将NFT作为抵押来进行贷款。我国对NFT发展的态度是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前面提到的《倡议》中就明确指出不应在NFT的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在以太坊升级为共识层后,也将发生从工作量证明机制(PoW)到权益证明(PoS)机制的过渡,逐渐由传统的使用大量耗能的矿机进行挖矿的模式转变为允许用户进行存款质押的模式,这将会进一步增大NFT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在区块链去中心化升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叉”现象,如比特币就分叉为了BTC和BCH两条链。以太坊在升级的过程中,由于参与者间的分歧而出现了多次分叉现象,旧链和新链相分离。这不仅对NFT的权属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而且当NFT承担着贷款功能、存款质押凭证功能时,会对金融安全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
2021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虚拟货币被列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非法集资的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国际市场上大部分NFT数字作品都是通过虚拟货币来定价的,虚拟货币的风险也可能延伸出NFT的金融犯罪风险。此外,NFT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指《倡议》中提到的投资人通过首次币代发(ICO)模式向公众融资所引发的投机风险。如今NFT数字作品令人瞠目结舌的价格,已经严重背离了基本商品价值规律,更多的是精心设计的炒作的结果。币圈玩家通过鼓吹NFT的升值空间来哄抬NFT数字作品价格,以此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入局,以便以更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击鼓传花”,将风险传递给他人。
3.网络信息安全
区块链交易的特点是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信息对大众开放,接受大众监督。因此,在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中,应明确区块链技术应用中所涉及的数据主体及权利,同时还需明确数据的合法合规性[27]。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相继落地施行。三部法律共同构建起了我国的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随着NFT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宽,实践和法律的衔接中仍存在着一些安全风险,也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泄露。如今为了更好地取信于NFT交易群体,用户可以轻易通过区块链浏览器等搜索到链上交易的系统数据和代码信息。2022年4月,某著名歌手发文称朋友送给他的NFT数字头像被盗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链上财产一直以其加密性、安全性而备受推崇,但如果操作失误,那么也会存在个人信息被盗的风险。2020年版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表B.1显示,虚拟货币、虚拟交易等个人虚拟财产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中也规定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尽管上链后的数据都是哈希值等无法直接链接信息主体身份的去标识化数据,但并未达到完全匿名化的标准,在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仍能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因此,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的定义其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在区块链上记录了该NFT头像的整个交易过程,通过区块链浏览器上的交易链条,其他用户不仅可以迅速查询到盗窃者的名称、交易过程、智能合约地址等,还可以反向分析出被盗者的智能合约地址乃至上一手交易中其朋友的个人信息。鉴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殊性,将其完全置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下难免过于苛刻。虽然目前我国并不具备完全意义上公链的应用土壤,更多的是私链或者半去中心化的联盟链,但是考虑到未来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区块链的公开性间存在冲突的后续影响不可小觑。
NFT的主要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在于OP_Return发送的非交易类附加信息,尤其是在允许NFT附带可变存储信息的ERC-1948标准下[28]。虽然市面上绝大部分的NFT项目都采用了ERC-721标准,但是在以太坊的生态中除了主流的ERC-721标准外还有如ERC-998、EIP-1948等其他标准。ERC-1948标准下的NFT就是在ERC-721的基础上添加一个32字节的数据字段,NFT在扩容后就具备了存储动态数据的能力,持有者享有对NFT中数据的读取和编辑权限,可能会引发通过NFT来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风险。由于NFT不可篡改的特性,一旦该信息上链,后续的救济过程也会更为繁琐。
4.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具有客体无形性,其客体大多是依附于物质载体的[29],应该区分知识产权客体和物质载体的概念。通过把NFT看作是作品虚拟化后在区块链上的物质载体,可以得出持有NFT并不等同于享有原作品知识产权的结论[30]。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不仅涉及其作为商品具备的财产权属性,也涉及其作为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属性。购买者在支付对价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表现为财产权的转移,买家享有对该作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腾讯旗下的NFT交易平台“幻核”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就指出,购买者的相关信息将作为拥有所有权的凭证写入NFT数字作品的元数据中。应明确的一点是,尽管区块链上的权属变更记录能够证明购买者的所有权,但是购买者并不能实现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现实占有,该NFT数字作品存在于发行者上传的网络服务器中。当NFT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其著作权和发行权并不发生转移,著作权人或所有权人仍有权就同一个作品继续复制发行“新”作品,并向不特定公众出售。这也延伸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理论上讲一个客体可以生成多个NFT数字作品或者在多条公链上出售。若各个NFT数字作品的发行方都号称自己是唯一来源,对投资者而言判断起来就显得颇为棘手。如果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擅自将其用于出租、展览、制作复制品,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权利穷竭原则”,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著作权法中均有规定[31],美国版权法规定被称为是“发行权例外的例外的例外”[32]。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对计算机软件作为非主要标的时的出租权作出了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第20条中还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展览权由所有人享有,和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颇为相似。但是,由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并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33],贸然将其适用于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34]。NFT数字作品的购买者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后续应用时,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才能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NFT防篡改、可追溯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NFT数字艺术品市场热度的持续走高,其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也在上升。较为常见的是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作品铸造成NFT或是冒用他人署名铸造NFT并进行相关交易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此属于《著作权法》第53条中明令禁止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另外,如果NFT数字作品在上链前就已经产生了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其影响也会随着公链的杠杆效应而被放大,且该侵权行为一旦上链就很难得到纠正,可能会引发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
四、未来治理路径探索
1.国内监管现状分析
我国在数字内容产业上存在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未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缺少监管系统核心技术等问题[35]。国内对NFT的规制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不鼓励NFT数字作品的投资和场外交易。在当今世界并无成功范本可以借鉴的背景下,对数字内容产业中产生的问题采取谨慎的处理方式无可厚非。与虚拟货币政策趋紧的态势不同,国内尚未发布NFT的明确法律约束和监管规定,对NFT的风险提示主要体现在上文的《倡议》中。2021年10月,蚂蚁集团和腾讯公司等机构联合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抵制恶意炒作,避免数字产品金融化。NFT非同质化的特征使其不具备成为货币的可能性,但是NFT的收益权使其未来可能向金融产品方向发展。如今国内对NFT的监管在弱化货币属性的同时,注重强调其财产属性。如蚂蚁集团旗下的“鲸探”平台和腾讯公司旗下的“幻核”APP就从最初“NFT”的叫法后来一致改为了“数字藏品”。
国内的NFT交易平台仍停留在偏向发行端的一级市场布局,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市场交易,和国外相比,NFT的收藏属性要远大于金融属性。如鲸探的用户服务协议中就明确禁止将数字藏品用于售卖、炒作、场外交易或任何商业用途,只有在持有满180天后才能转赠支付宝实名认证好友,而且购买者也不能获得该数字藏品的版权。其实鲸探和幻核推出的NFT并不是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链上,而是分别基于蚂蚁集团发布的蚂蚁链和腾讯公司发布的至信链而创建的“半去中心化”的联盟链(Alliance chain)。相比之下,中国的NFT交易平台去中心化程度更低,也更易于监管。
由于虚拟货币和公链并不具备在国内的应用土壤,2022年1月,由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移动、中国银联等共同发起的区块链服务网络(BSN)发展联盟推出了NFT的本土化实践“分布式数字凭证”(DDC)。BSN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大的区块链服务网络基础设施,在全世界布设了百余个数据中心。通过把DDC开放式布局在BSN的联盟链上,可以生成BSN-DDC基础网络。DDC网络由十余条开放联盟链组成,只允许平台方接入,支持跨链转移和第三方控制的外部节点,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多方监管和共同经营模式,具有成本低廉、技术先进、便利稳定等优势,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成功的NFT本土化合规化探索。
2.未来国内规制路径构建
目前,NFT在我国的风险治理体系尚未形成,在法律监管缺位的数字经济市场中将很有可能涉嫌民事侵权甚至刑事犯罪。为今后实现对NFT更好的规制,应从五个方面多管齐下展开探索:
(1) 完善法律规制,设定NFT强保护体系 NFT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是一致的,都是位于区块链上的数字资产。在对虚拟货币进行规制时,地方司法实践中出现过较大的分歧。有的司法判决中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为应将其视为自然人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也有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只是虚拟商品,不认为其具有和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现有法律对此语焉不详,应通过立法明确NFT属性,划清与虚拟货币和金融产品的界限,跳脱出传统观点中“物权保护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的桎梏,将其视为物权所保护的客体,相应地,NFT数字作品持有者的权利也可以类比物权中的所有权。总体而言,对NFT的法律规制,应处于《民法典》的大框架之下,并结合《著作权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予以细化。
NFT数字作品兼具物权和著作权的属性,法律中应对NFT数字作品的物权属性和著作权属性分别予以保护,以形成权利的强保护体系。在对NFT数字作品的物权属性进行规制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民法典》第127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将NFT数字作品明确为是虚拟财产的一种来进行保护。NFT数字作品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链上价值,虽然其在区块链上是独特且不可复制的,但以NFT头像为例,区块链应用场景外的NFT头像仅具备其图片的属性,可被任意复制和使用。因此,在对NFT的法律规制中应明确区分链上和链下,NFT数字作品的创造者或是持有者无权对链下的使用行为进行追究。在对NFT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部分属性进行规制时,可以将其置于《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保护体系中并区分不同的应用场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在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的同时,又加深了人们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36]。今后还需进一步加强对NFT相关理论的研究,通过法律规制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明确政府权责划分,采用“监管沙盒”计划 通过政府担保成立的监管机构,比一般的民间组织更具权威性,能更好地贯彻国家在NFT监管上采取的政策方针。2021年9月,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除最高院、最高检外的八个部门,即现在承担了虚拟货币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数量众多的监管部门会导致职权划分的混乱和交叉,不利于职责的切实行使。如今NFT在中国仍处于本土化、合规化的探索阶段,主要由网信办负责对国内NFT市场的行政监管。但是NFT涉及法律、税务等多个领域,由单一部门难以实现对NFT的全方位监管。未来随着更多政府部门的加入,明确NFT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很有必要。如由公安部、市监局负责NFT信息的线下摸排和风险预警,央行、网信办、工信部负责NFT线上全链条跟踪与信息备份,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对NFT交易的审查监测,同时做好各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实现对NFT产业的全面监管。
2015年11月,英国金融监管局提出“监管沙盒”的创新理念,通过划分一定的沙盒范围,对其中的企业开展小规模试点和全过程监管。监管沙盒应用的兴起和区块链治理关系密切[37]。2017年5月,由贵阳政府主导落地的我国首个监管沙盒实践也与区块链金融有关[38]。其实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监管机制优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今后对NFT的规制也可以灵活运用沙盒计划,通过政府部门的合作协调,在上海、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开展少量的试点,在最大化地减少风险扩散的同时鼓励NFT的健康发展。现阶段的NFT主要聚焦于链上应用的数字资产,但随着市场的扩展,势必会出现更多链下的应用情景,此时就更需要监管机关履行自身职责,建立成熟的管理框架,对NFT从准入、交易到退出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的持续监管。
(3)规定平台审核义务,规范事后救济 NFT交易平台是以用户生产内容(UGC)为主的,因此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相对低于以职业生产内容(OGC)为主的网站。2018年宣判的微信小程序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不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需承担“通知+移除”的义务并下架涉案小程序[39]。NFT交易平台和腾讯公司一样,客观上很难审核平台上流通产品的合法性,提供的服务也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或是搜索链接,具有无差别性和被动性。应在给予NFT交易平台一定范围自主决策权的同时,规定平台运营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善良管理者义务。平台应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NFT作品实施初步审查。此外,为减少用户欺诈现象的发生,平台还应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对注册用户采用实名监管,建立个人资料、交易记录、数字钱包等信息备份。关于平台的责任义务,可以参照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的“中国NFT第一案”。此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方经营的元宇宙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其平台责任应结合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方式、技术特点、平台控制能力和营利模式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判。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方式是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作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新型场景,NFT在未来发展进程中应避免因权利瑕疵而动摇商业模式下的信任生态。NFT交易平台在整个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初步审核的条件,且在每一次交易中获得一定的抽成收益,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因为NFT数字作品和区块链技术紧密结合,所以平台在明确作品构成侵权后的事后救济上,可以采取将该侵权NFT数字作品打入黑洞地址(Eater Address)的方式将其销毁,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不管是将NFT交易平台看作《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运营者”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都具备合理性。事实上,交易平台在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时也必然会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因此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具备合法性。
(4)实现用户自我监管,建立网络虚拟社区 在去中心化的体系中,NFT的交易不可逆,消费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40]。比特黄金的发明者尼克·萨博(Nicholas Szabo)认为,可信的第三方是安全漏洞[41],对NFT的监管事关NFT交易群体的核心利益,不能仅依靠自上而下的规制,最有效的治理来自用户的自治。用户在交易平台上购买NFT数字作品前,应做好尽职调查的工作,明确交易的风险性,事先核实交易相关内容,如确认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可靠性、NFT作品出售者是否适格等。NFT发展过程中经常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无形性,很难及时发现和应对。建立起NFT交易群体间互相监督和在线举报的机制,可以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进而促进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
元宇宙的终极构想就是通过一系列高新科技的运用实现未来人类的数字化生存,在互联网上重塑现实世界。虚拟社区是网络发展的必然产物,通过建立开放的NFT虚拟社区,创造性地链接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社区成员可以在代码开源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交互,平等地共享开发、使用、改造软件的权利。可以将社区成员划分为关联性不密切的普通用户、对社区治理提出意见的核心用户辩论者、应用程序中的开发人员、用户交易过程中的中介人员、不同板块的秩序维护人员和领导者版主、参与社区协调治理投票表决的代币持有者六类,通过建立起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的社区体系,设计源自社区本身的资金和安全治理决策,可以带来虚拟社区和现实社区之间联通、交易的可能性。提供一个社区成员和利益相关者的线上讨论平台,让治理决策源自社区本身,可以更好地强化对NFT的监管,早日实现形成互动、沉浸、多元、开放、创作者经济的良好线上生态。
(5)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探寻国内治理方案 NFT的发展对世界各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保护我国的发展利益,应积极参与到数字经济治理经验的国际交流中。2020年10月,欧盟提出要建立《虚拟资产监管法规》,为加密资产提供法律定性,NFT的大部分应用均在其监管范围内。2021年5月,美国财政部发布提案,拟建立针对1万美元以上的加密资产交易的金融账户报告机制,未来很有可能用于对NFT的监管。2021年9月,俄罗斯联邦储蓄银行(Sberbank)表示,将在俄罗斯央行注册数字资产发行平台来发行和管理自己的数字金融资产。2022年5月,世界第二大加密货币交易国尼日利亚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数字资产监管的新规则,将数字资产归类为受SEC监管的证券。虽然世界各国对NFT监管态度各异,但也体现出一些共通的趋势,如寻求政府主导权、通过立法将NFT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中等[42]。目前来看,国内对NFT的系统监管研究水平与国外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密切关注国际社会的最新发展动态,参考学习世界各国NFT治理经验,继续完善现有机制设计,总结出适合我国治理传统的NFT发展方案。
2021年,我国分别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希望能和世界接轨,共同构建一个适合各国发展的网络空间。2022年,我国参与的世界上市场规模与覆盖范围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实施[43],今后我国可以先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RCEP的缔约国间建立起小范围双边试点合作,建立NFT在技术、法律、政策等各方向的良性互动,在尊重国家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合作方案成熟后再寻求更大范围地推广,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元宇宙技术和NFT的发展还为当前的世界治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线上方案,可以通过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形式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构建起“数字联合国”的智能化管理模式。依托于区块链的体系,作为成员的国家或是国际组织不受物理空间和实力、地位的限制,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能更好地完成对现实世界数字经济发展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围绕NFT发展中较常出现的价值认定不明、金融犯罪风险、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在国内NFT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未来NFT风险治理路径的构建提出以下五点建议:一是完善法律规制,区分NFT的物权和著作权属性,设立NFT强保护体系;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在NFT监管上的权责划分和衔接,运用监管沙盒计划推动NFT市场发展;三是赋予NFT交易平台事前审查和风险告知义务,综合判断平台责任,规定平台救济义务;四是构建NFT交易群体自我监管机制,建立互动、开放的线上虚拟社区;五是学习世界各国NFT数字化治理经验,探寻国内治理方案,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数字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上,将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和影响力推动生产生活和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如今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稳居世界第二位,“十四五”时期,我国应进一步加速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进程,推动数字化社会转型。据中国科学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数字藏品(NFT)市场分析总结》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市值约1.5万亿。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颇具体量的NFT市场,但是NFT的国内治理体系尚未建立,未来应进一步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和我国国情,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强化对NFT风险治理的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不断探索契合社会发展进程的应用生态,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