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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吴澄对《礼记·内则》篇的改编及相关问题*

2022-12-01王启发

关键词:礼记朱熹段落

王启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古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101)

一 朱熹对《内则》篇中段句错简问题的提出及认识

吴澄对《礼记》诸篇内容上的改编,很多都是在前人认识基础上做出判断而进行调整的。而且,吴澄的礼学意识,深受朱熹的礼学影响,所以在《内则》篇的理解和认识对朱熹的一些见解也应该是有所认同和借鉴的。

和我们此前考察过的《礼记》中的一些篇章一样,《内则》篇也存在章句段落衔接突兀,即古人视为错简或与别篇重出问题所致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礼学家的朱熹对于《内则》篇存在错简的问题有不少的议论。如其在与人的书信当中,一方面说到此篇内容的价值而言:“《内则》一篇,文理密察,法度精详,见古先圣王所以厚人伦、美教化者,无所不用其全。”另一方面则指出:

“某疑中间似有难看处,如‘饭黍稷稻粱’止‘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一节、与上下文似不相蒙,岂特载此因以著夫贵贱品节之差耶?又‘凡养老’止‘玄衣而养老’一节,疑《王制》文重出,不然亦岂先王之成法,因子事父母而达之天下以及人之老哉?又‘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止‘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一节,虽承上章养老之文而云,然此篇既曰‘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则是古昔盛时朝廷所下教命,恐不应引到曾子之言,疑是他简脱误在此耳。又‘凡养老五帝宪’止‘皆有惇史’一节疑错简,恐或当在上文‘玄衣而养老’之下;又‘淳熬’止‘以与稻米为酏’一节亦疑错简,恐或当属上文‘冬宜鲜羽膳膏膻’及‘雉兎皆有芼’之下。自此外数节,上下井井有条,独此未易晓畅。”[1]3072、3073

朱熹还指出:“‘养老’一节,旧亦疑之似当削去。‘曾子’‘惇史’两节亦然。但说饮食处未知如何,更详考之。所削去者亦须别收,勿使漏失。”[1]3073由此可见,朱熹对《内则》篇也是深有关注和认识,特别注意到有不少段落章节衔接方面的问题。

以下,我们对朱子所提出问题的地方做一些解析和讨论,看看相关的先儒后儒之说,以及对后来吴澄改编《内则》篇章方面有多少的影响。

其一,对于从“饭黍稷稻粱”到“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一节的部分,也就是本稿附表《内则》原文中从12到23的若干段落。在朱熹看来,这些段落内容与上下文之间存在不相关联的问题。以至朱熹疑惑地认为,难道这部分就是为了特别标示饮食方面的贵贱品级差别吗?恰好,从唐代孔颖达的相关疏解可知,按他的理解,《内则》这一部分内容的意思还就是如此,所以“正义曰:此一节总论饭、饮、膳、羞调和之宜,又明四时膳食所用,并明善恶治择之等,又显贵贱所食之别。”[2]843那么或可以说在朱子的解读中,主要还是觉得其上下文联结不合,必有可以思量和斟酌的缘由。应该说,正是呼应着先儒朱熹的这个疑问,吴澄在《礼记纂言》中就按照“以类相从”的逻辑对相关部分的段落次第顺序有所调整,使其更加晓畅易读。具体详见后述。

其二,对于“凡养老”至“玄衣而养老”一节,也就是本稿附表《内则》原文中的a、b、c、d四个部分和夹在其间的24、25、26的段落,朱熹怀疑其是属《王制》篇的一段重出于此。其实早在郑玄作《礼记注》中于“玄衣而养老”句后就有所提示说:“记《王制》有此。”[2]854唐孔颖达《礼记正义》的疏文中也讲到了这一点,其云:“[疏]‘凡养’至‘养老’。正义曰:此一节皆《王制》文,记者重而录之,后人虽知其重,因而不去,慎疑,不敢删易也。”[2]854那么,朱熹也指出了这个问题,而吴澄则是将其中的几段保留,而a、b、c、d四个部分一起直接做了删削处理。参见后文所列表中相关的部分及“凡父母在,子虽老不坐”句后吴澄的有关解说。

其三,对于原本接续在上述部分的“曾子曰孝子之养老也”到“至于犬马尽然而况于人乎”的一节,也就是本稿附表《内则》原文中27的段落,朱熹认为《内则》开篇的一句已经说明此篇内容“是古昔盛时朝廷所下教命”,就不应当出现“曾子曰”的内容,因而怀疑其又是另外的简脱误在此。不过,吴澄对这一段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做删削。而且清代学者高愈则认为,《内则》篇“中有曾子语,疑曾子之徒作”。[3]这倒是为此篇作者的认识提供了一个参考性说法。

其四,对于原本接着上述“曾子曰”一段的从“凡养老五帝宪”到“皆有惇史”的一节,也就是本稿附表《内则》原文中28的段落,朱熹直接指明这一节衔接应该进行调整,“恐或当在上文‘玄衣而养老’之下”,意思就是说,应该接在前面其二的一段最后一句之后。那么,既然朱熹前面讲过其二的一段应是属于《王制》的内容,所以这一部分是否也应该是与《王制》篇“养老”部分相关联的内容呢。而吴澄对这一节的处理则是另作衔接,参见后述。

其五,也是一个衔接上的问题,即从原本接在朱熹所论上述其四一节之后的“淳熬”到“以与稻米为酏”一节,也就是本稿附表《内则》原文中29到32的若干段落,朱熹认为:“恐或当属上文‘冬宜鲜羽膳膏膻’及‘雉兎皆有芼’之下。”也就是主张将这部分若干段落全部接在附表《内则》原文18的前两行一节之后。这样的调整幅度应该说也是很大的了。那么,对于“淳熬”到“以与稻米为酏”一节,吴澄所做的调整则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原本的29一节直接衔接在原本的23讲“羹食”的“羹食,自诸侯以下……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之后;二是从29到32整体上的前后节次都有所调整,详见后述。

由上可知,吴澄对《礼记·内则》篇的改编与思路依据,前有所承,无论是郑玄、孔颖达的提示,还是朱熹更多地提出问题,应该说对于吴澄的理解和改编《内则》篇都是有启发和影响的。

二 对比可见吴澄对《内则》篇调整改编的情况

吴澄对于原本《礼记·内则》中相当一部分的段落章句的衔接关系是做了比较大幅度调整和改编的。我们通过列表的方式将原本《礼记·内则》篇和吴澄《礼记纂言·内则》篇进行比较直观的对比,从中可以看到吴澄所作调整的具体情况。第一,列表中根据吴澄《礼记纂言》所作改编调整后的段落章句,按其前后排列分出段句,并标出相应的序号,也就是右表中的(1)至(43)的排列。第二,我们将这些段句分别放到原本《礼记》的篇章中进行划分和位置确定,从而形成了左表中的1至43的段落章次,以及穿插其间的a、b、c、d的四个部分,右表中最后部分所列的a、b、c、d的四个部分则是《礼记纂言》中吴澄所删削的内容。第三,因篇幅所限,两表中的大段原文均以开头一些文字及段尾一些文字,中间加上省略号来显示。左表文字参考的是王文锦的《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16年版)和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礼记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右表本文采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礼记纂言》,断句标点参照左表(见下表)。

注:①吴澄《礼记纂言》作“食”。②在此段落当中,吴澄有关于“《王制篇·养老章》”等等的解说,详见后文所引。

三 吴澄对《内则》章节段句结构性调整的逻辑分析

我们知道,从《内则》篇的内容来说,即如孔颖达《礼记正义》引郑玄《三礼目录》中所说:“名曰《内则》者,以其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此于《别录》属《子法》。”又称:“以闺门之内,轨仪可则,故曰《内则》。”[2]828吴澄《礼记纂言》在《内则》篇题之后则有引述说:“郑氏曰《内则》记男女居室事父母舅姑之法,孔氏曰以闺门之内,轨仪可则,故曰《内则》。”[4]66那么,从本文附表所示以及吴澄《礼记纂言》中对《内则》章节内容相应解说可知,吴澄将此篇分成四个部分,即包括“记父子之礼”“记男女之礼”“记饮食之礼”“记老老之礼”,共计七十一节。而且,吴澄是按照篇中具体的事项类别来连接相关的段落和文句,并删除了其中与《王制》篇重复的一些段落。

(一)第一单元:“记父子之礼”

首先,对原文开篇的一部分章节内容,即附表中“1后王命冢宰……贱事贵,共帅时(1)”的部分,吴澄并没有作移易和调整,而这一部分的内容,又如吴澄所归类的那样,就是集中讲“父子之礼”的。因此,吴澄将原文的2、3、4部分作为(11)(10)(22)调整到此篇后面,又将表中原文的5的部分即“子妇孝者敬者……而后复之”“子妇有勤劳之事……而不表礼焉”“父母有过……起敬起孝”“父母有婢子……没身不衰”“ 父母虽没……必不果”等几个依然是讲“父子之礼”的段落整体上作为(2)而接在前文(1)之后,其理由应该就在于2、3、4的内容都讲的是“男女之礼”,而夹在讲“父子之礼”的段落之间显得很不妥当,故而有所移易和调整,既是以类相从标准的体现,也是符合章节关系的。

其次,吴澄接着将原文的6、7、8三个部分的段落颠倒前后顺序而作为8(3)、7(4)、6(5)的连接来排列,虽然属于微调,但逻辑上也是可以看到轻重有所区别,就是将8(3)“子妇无私货……而后与之”、7(4)“凡妇不命适私室……请于舅姑”、6(5)“舅没则姑老……不敢并坐”三部分以重要性程度来排列先后的吧。

再之后,吴澄将原本接在8(3)之后的9、10、11三段调整顺序而为9(6)“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11(7)“若富,则具……后敢私祭”、10(8)“不敢以贵富加于父兄宗族”这样的连接,尽管同样也是前后段落的微调,但是将(7)的“若富,则具……”与(6)当中“若非所献……”的段句内容直接连接,应该还是有着契合的意味,或许就是吴澄的考虑吧。

(二)第二单元:“记男女之礼”

在这个单元,吴澄从原本位于此篇后半部分的33“礼始于谨夫妇……男不入,女不出”一段大幅度前移,作为这一“记男女之礼”单元的起首段落(9),这里吴澄应该看重的就是文中“礼始于”的关键词和“男子居外,女子居内”、“男不入,女不出”的突出男女之别的内容;那么将原本的2、3两段前后调整,而作为 3(10)“内言不出,外言不入……无烛则止”和2(11)“男不言内……男女不通衣裳”与33(9)相连接,亦即加在原本在33之后的34(12)之前,在内容的逻辑上也是一致的。原本34(12)的两段“男女不同椸枷……少事长贱事贵咸如之”和“夫妇之礼,唯及七十……衿缨,綦屦”,由男女之礼讲到夫妇之礼,又以34(12)后一段中有“故妾虽老……”的表述,故而吴澄将原本前后衔接的35、36两段做前后调整,即作36(13)“妻不在,妾御莫敢当夕”和35(14)“虽婢妾,衣服饮食必后长者”这样的衔接;而连接关键,一是在于这三处都有涉及讲“妾”的行为规范方面的联系,二是在于前段段末以“少事长”的内容为节,那么调整后的后段段末以“必后长者”的内容为节,也是显得十分对仗的。

承接以上,吴澄将原本的37、38、39、40、41、42、43的章节都前移到这个单元,具体则有先后段落章句上的调整。以原本37的“妻将生子……无以异也”的若干段落作为(15),之后以原本由37(15)向后间隔两段的 39“由命士以上……必循其首”的部分作为(16)来衔接,又之后以原本在39(16)之前的38“凡父在……自食其子”作为(17),以原本在39(16)之后的40“子能食食……七十致事”作为(18),以原本由40(18)向后间隔一句的42“女子十年……奔则为妾”作为(19),以原本在42(19)之前的41“凡男拜尚左手”一句作为(20),以原本在42(19)之后的43“凡女拜,尚右手”一句作为(21),最后以原本位于此篇靠前部分的4“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一句作为这个单元的终句(22)。吴澄将以上归为“记男女之礼”,分为“凡十九节”。

那么值得分析的就是,上述由原本的37、38、39、40、41、42、43的章次,调整为37(15)、39(16)、38(17)、40(18)、42(19)、41(20)、43(21),吴澄的解读是怎样的逻辑关系。从原文可见,37(15)的内容是以“妻将生子……则不入侧室之门”“子生……使食子”“凡接子择日……则皆降一等”“异为孺子室于宫中……他人无事不往”“三月之末择日……夫入食如养礼”“世子生……礼帅初无辞”“凡名子……不敢与世子同名”“妾将生子……使之特馂遂入御”“公庶子生……则使有司名之”“庶人无侧室者……无以异也”等章节构成,那么吴澄将39(16)前移一段来衔接,其关注重点或在于,一方面37(15)最后有以“见”为关键词的“其母沐浴朝服见于君,摈者以其子见”的内容,39(16)有“旬而见,冢子未食而见……適子、庶子已食而见”也讲“见”,而38(17)的前一段中有“孙见于祖……礼如子见父”同样讲到“见”,前后衔接自然合理;再加上另一方面的考虑,就是38(17)的后一段“食子者……大夫之子有食母,士之妻自养(食)其子”是以讲“食”为重点的,正好可以和后面从一开始就讲“食”的40(18)“子能食食……”相连接。而40(18)的内容至“七十致事”讲的是男子之礼,后面直接衔接的42(19)“女子十年不出……”讲的是女子之礼;而41(20)“凡男拜,尚左手”和43(21)“凡女拜,尚右手”,以及从原本此篇前面部分移来的4(22)“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讲的都是通行的男女之礼。至此,吴澄以记男女之礼为内容的部分相对的集中在一个单元的合理性和连贯性也就比较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三)第三单元:“记饮食之礼”

在这个单元,吴澄先是将原本位于此篇中间偏前部分的一些章节段落,即12、13、14、15为一组进行先后段落的调整,而整体地放在这个单元开始部分,也就是排序为12(23)、14(24)、13(25)、15(26)的章节内容。

具体分析来说,吴澄将原文的12“饭:黍、稷……稰、穛”作为(23),将原本的14“饮:重醴……醷滥”“酒清……糗饵、粉酏”两节作为(24),将原本的13“膳:膷、臐……鹑、鷃”的部分作为(25),将原本的15“食:蜗醢而苽食……梅诸、卵盐”的部分作为(26),从而呈现出饭、饮、酒、膳、食的内容顺序;之后吴澄将原本的18“牛修、鹿脯田……楂梨姜桂”“大夫燕食……耆老不徒食”的两段作为(27)前移至此而衔接。那么可以看到的是,18(27)的两段,前一段的内容与15(26)的内容都是讲饮食中以禽畜和瓜果梨桃等为食材的门类品种,而后一段则是讲涉及从大夫到庶人的饮食礼仪等差方面的规矩,进而针对这个内容,吴澄就将原本在23位置的“羮食,自诸侯以下羹食至于庶人,无等”一句,以及“大夫无秩膳,大夫七十而有阁……大夫于阁三,士于坫一”当中并且涉及天子公侯伯的部分作为(28)来衔接,这其中前后关键点不同的逻辑关系体现得还是很清楚的。

当然,如果从吴澄在后面将原本的29“淳熬:煎醢……捶而食之”的几段作为(29)而前移至此来衔接的情况来说,似乎还可以把18(27)的后一段及23(28)将食礼等级的内容作为一个部分而安排到此篇另外相应的部分,应该也是有其合理性的。那么,吴澄的选择即如前述,也是在他的理解和处理上的一种形式。实际上,吴澄是将原本的29、30、31、32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而前移至23(28)之后,即作为29(29)、31(30)、30(31)、32(32)这样前后段落位置调整后的衔接,呈现的直接是有关饮食的制作和饮食的过程上的内容;而原本的30与31前后位置的微调,或许在于31(30)“肝膋:取……不蓼”部分讲的是肉食,与前面的29(29)最后部分同样讲肉食的内容衔接,而将讲加上了稻米内容的(31)“糁:取牛、羊……为饵,煎之”,与后面的32(32)“取稻米……稻米为酏”的部分直接衔接,这样还是显出从有着细微的顺畅关系考虑的。

之后吴澄将原本的16、17、19、20、21、22的六个部分前后调整作为一个组合衔接到这里,构成了22(33)、19(34)、17(35)、16(36)、21(37)、20(38)这样的前后衔接的节次组合。从各部分的内容来看,先将继续讲肉食制作的22(33)“肉腥,细者……以柔之”衔接在前一节32(32)之后有逻辑上的关联,而后将大体都是讲蔬食肉食调味和四时搭配方面内容的19(34)“脍,春用葱……芗,无蓼”,17(35)“牛宜稌……膳膏膻”,16(36)“凡食齐……调以滑甘”依次衔接;至于21(37)“肉曰脱之……鸨奥,鹿胃”和20(38)“不食雏鳖……鳖去丑”,内容涉及各种食材制作程序、食材所取口味适宜与否的方面,吴澄将其作为“记饮食之礼”这一单元的结束部分,大体上是合乎行文先讲应该如何如何,后讲不宜如何如何的基本逻辑的。

(四)第四单元:“记老老之礼”

在这个单元,吴澄将从原本位于此篇中间偏后部分的24、25、26、27、28做前后调整而作为《礼记纂言·内则》篇最后部分章节,所做调整的节次排列为28(39)“凡养老,五帝……皆有惇史”、24(40)“凡五十养于乡……九十者使人受”、25(41)“凡自七十以上,唯衰麻为丧”、26(42)“八十者一子不从政……其家不从政瞽亦如之”和“凡父母在,子虽老不坐”、27(43)“曾子曰:‘孝子之……而况于人乎!’”。以“曾子曰”的内容作为终章。

那么,在26(42)“八十者一子不从政……其家不从政瞽亦如之”的部分之后,吴澄有解说云:“《王制篇·养老章》,自‘有虞氏’至‘其家不从政’,并是此篇之文。今存之于彼。而此一节内,《王制》‘五十养于乡’上无‘凡’字,‘使人受’上无‘者’字,唯‘衰麻为丧’上无‘凡自七十以上’六字,‘其家不从政’下无‘瞽亦如之’四字。为文小不同,故兼存于此。其余文同者,此不重出。”[4]90

吴澄将以上归为“记老老之礼”,分为“凡四节”,并且指出:“前二节国之老老,君之尊敬其臣也;后二节家之老老,子之尊事其父母也。此章拾其遗附于篇末,故章旨总以‘老老’二字该之。”[4]90

(五)第五单元:吴澄删削的部分章节

从附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原本的23和24的章次之间,有一段a“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还有,在原本的24和25之间有b“五十异粻,六十宿肉……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合计178个字的章节部分;还有在原本的25和26之间有c“凡三王养老,皆引年”一句,在原本的26和27之间有d“有虞氏养国老于上庠……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合计107个字的部分,都是被吴澄直接删削的内容,也就是吴澄前文所言与《礼记·王制》的“养老章”中“其余文同者,此不重出”的处理方式,我们将这4个部分列于附表《礼记纂言·内则》的最后以便做篇幅以及篇章不同的对比。

五 结 语

对于《礼记·内则》篇,后世学者多有引述朱熹的话说:“朱子曰:此古学学校教民之书。盖古经也。”(1)如清杭世骏撰《续礼记集说》卷五十一、清潘相撰《礼记厘编》卷六、清任启运撰《礼记章句》、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等。。也就是说《内则》的经典意义还是很强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吴澄也就十分仔细认真地梳理着《内则》篇中各章次之间衔接上的可以以类相从的逻辑关系,意在细致入微地体会和把握古人在记述家庭乃至王朝的涉及父子、男女、饮食、养老等诸多礼仪的内容与道德规范,在传经问道的过程中有所依据,体现出一个学儒的学究式的执着,而他对《内则》等篇的改编也有着比较特别的经学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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