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规避机制研究
2022-12-01张悦玲张丽明薛宝颖
□张悦玲,张丽明,薛宝颖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是实现产业的振兴发展。近年来,河北省始终把加快农业强省建设、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助推河北省三产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随着河北省农村产业融合的进一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业产业化经营、助推农业现代化进程方面的作用日渐彰显。促进多元化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养,不仅是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路径,更是实现河北省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
1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1 种植大户
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种植大户逐渐从传统农户的群体中分离出来向新型经营主体转变。河北省农业以绿色化、高端化、产业化为发展方向,依靠科技力量,突出抓好农产品新品种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通过科技手段,大力发展农业种植。同时,河北省重点加强以提高标准化栽培、减少用药量、应用测土配方施肥、降低成本等先进技术的培训,提高种植大户技术水平,全力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
1.2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出现在200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并逐渐发展成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河北省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建立,支持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等建立长期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实现融合发展。2020 年,河北省注册家庭农场达到4.9 万家,其中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为1 498 家、3 376 家和5 472 家。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的,一种具有互助性特点的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合作社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是农民合作社设立的原则。2020 年河北省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11.5 万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县级以上示范社数量分别为396 家、1 388 家和1.08 万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步发展,对于带动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增加农户收入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4 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是指在某个地区内,因自身发展较好,生产规模较大,可以引领和带动农户或其他组织共同加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截至2020 年底,河北省龙头企业有2 843 家,龙头企业销售额为4 106 亿元,与2019 年相比,分别增长了5%和7.5%。河北省坚持发展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总量为7 133.6 亿元,农业产业化经营率为64.7%,进一步凸显了龙头企业强大的带动作用。
2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
2.1 自然风险
一是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因其迫害性强、波及面较广、灾害种类繁多等特点,给新型经营主体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避免的风险之一[1]。农产品的产量由于受到干旱、洪涝、冰冻等灾害的影响,造成减产减收,灾害较为严重时,甚至会导致绝收的现象发生。自然灾害是制约河北省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巨大损失不容忽视。
二是病虫害风险。近年来,伴随河北省农业的迅速发展,农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种植品种逐年增加,种植方式也不断创新。但是在这种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病虫害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影响。由于农户的技术水平有限,不能很好地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导致病虫害的发生面积迅速传播,病虫害从最初一点的暴发,逐渐传播到其他地区,给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三是生长环境风险。生长环境风险是由于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过度使用农药、化肥所产生的风险。土地、空气、水资源等生态系统由于受到农药、化肥的污染,导致河北省各地区农业用地的肥力呈现出明显下降的态势。农作物的生长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对农业的发展所造成的影响是难以估计的。
2.2 市场风险
一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由于农产品在销售时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农业的生产成本也随市场的波动而变化,这种价格的波动就是新型经营主体所面临的价格风险。因农产品上市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的特点,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新型经营主体应对市场价格的反应往往具有滞后性,通常出现农产品产量供过于求的局面,因受到供求问题的影响,农产品价格波动的较为剧烈。
二是产销合同风险。目前,越来越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采取“公司+农户”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方式进行农产品的销售[2]。就当前情况来说,订单合同存在较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规范。在部分合同中并未写明确农产品的具体收购价格,甚至部分合同从未规定收购的数量,这些漏洞最终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农产品时的最终价格往往随行就市,严重打击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违约合同不仅会使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在利益的驱使下还会令更多的人通过违约的方法追求较高的利益,造成销售环境的循环恶化。
2.3 自身风险
一是农产品品质风险。在种植过程中,生产技术较落后、欠缺标准化规定、缺乏专业技术指导等问题都是影响农作物品质安全的因素,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遭受利益受损的风险。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需求品质的提高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品质风险也是其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随着河北省各地区、各部门对农业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以节水灌溉、规模种植、科学防御为主的无公害种植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合格率显著提高,但由于受到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影响,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生产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品质检测的系统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是专业技术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运用科学技术获得收益的同时,也面临技术方面的困扰,由于技术的推广应用与农业生产环节缺乏协调性,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收益达不到预期效果,这种风险就是由于技术原因所造成的。同时,部分农业经营者因其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在其接受新技术培训后,能否将该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仍是未知数,往往出现因技术缺失而导致经营失败的结果。
3 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规避措施
3.1 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
一是因地制宜制定农业保险政策。加快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安全,调动其生产积极性起到重要作用。提高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有助于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自身风险的能力,为其发展提供保障。针对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应立足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充分探析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保险具有低收益、高风险的特性,河北省各级政府应积极发挥在农业保险方面的引导作用,根据河北省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不同需求,适时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解决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二是强化农业保险发展基础。监管部门应积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机制,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机制,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出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监管办法,并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分险种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细化操作标准。应加强保险产品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农业保险产品的格式条款制定工作,保障参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农业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河北省各级政府除了对农业保险进行相关的财政补贴之外,还应建立多元化灾害风险转移和保障机制,以应对自然灾害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的巨额损失,为农民生产提供保障,规避生产中的风险。
三是引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参与,是推动河北省农业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由于市场宣传较少,部分经营主体缺乏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认知,致使经营主体参保意愿较低,缺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政府应积极借助媒体、网络等平台进行农业保险的宣讲,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应从思想、行动两个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引导,提高其参保意愿。另外,由于部分农业生产经营者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对农业保险的部分条款难以理解,因此,针对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应简化处理,使农业保险条款通俗易懂[3],让广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清楚地理解农业保险内容。
3.2 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提升农业技术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类风险防范的能力,受到生产经营者自身认知及市场因素的双重制约,单纯依靠自身力量进行风险防范,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道路上的阻碍[4],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提高生产经营者防范风险的能力。河北省各地区政府需要运用政策工具从财政税收等多方面,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以提高其生产技术,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河北省虽然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但农业发展长期受到水资源短缺的制约。现阶段应加大农田水利建设力度以及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并将其作为河北省农业基础建设的重点内容。截至2020 年底,河北省累计压减地下水超采量43.5 亿m3,占总任务的73%;深层、浅层地下水位分别同比回升1.19 m、0.24 m,超采区2/3 的县地下水位实现回升,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今后应积极推进节水灌溉技术以及雨水处理技术的应用,同时河北省应积极发展设施农业的建设,提高设施农业的推广力度,从而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自然风险的能力[5]。
三是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现阶段农业的发展已从单纯依靠产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加大绿色农产品与有机农产品的种植面积是河北省农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河北省现阶段的生态环境制约了农业的发展。水源污染、耕地肥力下降、废气排放超标等问题,严重威胁着河北省农业的发展,加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绿色有机认证的申请难度。因此,河北省各级政府应加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积极推广农产品质量追踪体系的建设,从农业生产的源头上严格把控农产品质量,积极普及农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河北省农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3.3 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一是完善价格监测体系。为了加快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可以有效抵御各种风险,需要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监测,建立行之有效的价格监测体系,将与各种农产品价格有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对各类价格运行的态势进行详细分析,从中总结出价格变化的态势,根据各类农产品价格的变动情况,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出有效的风险预警信号。加强对农产品价格的监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完善与之配套的价格监测体系,有利于减小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对农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6],为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是建立风险追踪体系。河北省各地区的农业风险追踪体系建设尚未完成,从现有的风险追踪体系来看,政府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集中参与到风险追踪体系建设中。因此,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加强其应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内在风险的能力,应适时提高风险追踪能力,建立风险追踪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提高风险追踪能力,是其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险追踪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为了应对风险的变化应采取全程动态追踪的方法,推测风险发展的趋势,并针对风险的具体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
三是提高风险信息准确性。为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风险的追踪,强化风险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应建立全方位完整的信息收集系统,对收集的各类信息建立与之对应的数据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各个风险数据库的数据及时进行补充与更新。针对自然风险来说,通过对气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及时发布气象灾害信息,以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自然风险的应对能力。针对市场风险来说,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及时分析市场的需求变化,以应对市场风险的发生。为了便于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向各方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改良现有的信息网络与信息传播方式,需要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组织及时提供自然灾害、农产品销量、农产品价格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