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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失范的多维治理

2022-11-30焦存朝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利益道德农民

焦存朝

(河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农村社会失范是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对之进行有效的治理,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利益的客观要求。

一、农村社会失范及其特点

农村社会失范是指部分农民以违背法律、道德和制度规范的方式谋取利益,以满足其需要的现象或行为。其具有一般社会失范所具有的共性,如行为的目的是谋取和实现利益;行为的方式背离法律、道德、制度规范的要求;行为的后果会引发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失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但由于行为主体和发生地域的特殊性,农村社会失范又有自身的特点。

1.隐秘性与公开性兼具

农村社会失范是一种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无论就其性质还是后果来看,都是与社会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的。因此,这种行为不为社会所许可,一旦暴露,行为者就会由此受到来自社会的制裁和惩罚。所以,农村社会失范是在隐秘的状态下发生和进行的,具有隐秘性的特点。例如一些乡镇企业或家庭作坊夜间排放污染物,倾倒有害垃圾。一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被勒令关停后,为了躲避监管,免遭处罚,白天关门,晚上生产。由于农村地域广阔,特别是在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监督监管职能的缺位、失位、错位,许多农村社会失范现象成了公开的秘密。行为者除了对监管部门有所顾忌之外,对于一般的公众并不规避。如一些蔬菜种植户或经销者,为了防止蔬菜腐烂,在蔬菜上喷洒某些对人体有害的药物等。这些行为在一定的范围内成了人人皆知的秘密,同行之间不仅不会回避和向监管部门检举,相反还会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农村社会失范又带有公开性的特点。农村社会失范,相对于整个社会,相对于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而言,带有隐秘性。相对于一定范围来说,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因此,是隐秘性和公开性兼有之。

2.较强的示范性和辐射性

当某种失范行为发生之后,由于行为者因此会获取较多的利益,所以,这种失范行为会对周边的人产生示范和辐射作用,其他人会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效仿,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相同的行为,导致某种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断地滋生和蔓延。农村社会失范之所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辐射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农村生活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同质性,为农民之间相互学习和效仿提供了环境条件。对于农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是相同或相似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从事的经济活动是相同或是相似的,如从事某些农作物的种植,或从事某些水产品、动物的养殖,或利用当地特有的资源从事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等。这就为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学习和效仿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如果某个农民通过某种方式提高了产量,增加了收益,周边从事相同活动的其他农民就会群起而效仿之。二是农民缺乏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创新需要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需要资金、技术等资源的投入,还需要面对失败带来的各种风险。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农民既没有创新的能力和意识,又缺乏面对创新风险的勇气。效仿别人,既可以借鉴别人成功的经验,又可以避免他人失败的风险,所以,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是成本低、收益高的最佳选择。三是受利益和从众心理的驱使。农民具有很强的趋利性和从众心理,当看到周边有人通过某种方式迅速获益时,其他的农民可能会无视道德、法律而效仿之。利益和从众心理的驱使为农村社会失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主观条件。

3.较高的发生率和复发率

社会失范具有非制度化或反制度化的性质,行为者会因受到来自社会的制裁和惩罚而致使其利益受损。面对来自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社会压力,在因失范行为而利益受损时,一些失范行为者会改邪归正。但也有一些失范行为者在受到制裁和惩罚后,还会“重操旧业”。农村社会失范具有较高的发生率和复发率。这是由农民群体自身的特点和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特殊环境所决定的。从农民自身来看,整体素质较低因而收入水平有限,农业生产方式的特点决定了农民不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大幅度地提高收入水平。但面对社会快速发展以及转型带来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农民又有强烈的提高收入水平的期望。这种矛盾会促使一部分农民以身试法,通过失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期望。就社会转型的客观条件而言,道德、法律法规、各种制度都处在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之中,还不能完全防止失范现象的发生,一些失范现象出现之后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行为者因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失范行为。既使被发现,但由于处罚的力度有限,在找不到一个既能为社会所认可又能快速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的途径可供选择的时候,一部分农民就会“重操旧业”,引发农村社会失范的复发率居高不下。

二、农村社会失范多维治理的必要性

1.农村社会失范发生和存在领域的广泛性决定了多维治理的必要性

农村社会失范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而是发生和存在于农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就经济生活而言,农村社会失范主要表现为:部分农民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相关法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了增加收益,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以及对人体有害的催熟剂、添加剂;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缺斤短两;出于嫉妒或仇富心理,哄抢或损毁承包者的种植物和养殖物等等。就政治生活而言,农村社会失范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在农村基层选举中个别村干部贿选拉票、利用家族势力干扰左右基层换届选举、把持基层自治组织等。就精神文化生活而言,农村社会失范主要表现为:一些农民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组织赌博活动,谋取非法收益;贩卖销售淫秽书籍和视频,获取不法利益等。除上述之外,在农村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公共生活中,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失范现象。

农村社会失范发生和存在的领域不同,其失范的方式、失范的具体目的也是不同的,基于此,需要采取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不同的方式予以治理。

2.农村社会失范程度的多层次性决定了多维治理的必要性

农村社会失范是一种非制度化或反制度化的行为,就其背离制度规范的程度上看,具有不同的层次,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违反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的失范行为。制度是由一定的组织制定或在人们共同活动中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制度,都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背离制度所要求的规程和准则去谋求和实现自身的利益,就是一种失范行为。如因征地或拆迁引发的部分农民违规聚众上访围堵政府机构、一些农村违规收费罚款摊派等。第二个层次是违背道德的失范行为,包括违背家庭道德的失范行为如不赡养父母,不善待子女;违背职业道德的失范行为如销售农产品时以次充好,欺行霸市;违背公共道德的失范行为如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等。道德是调整人与人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要求人们自觉遵守,违背了道德就突破了做人做事的底线。第三个层次是违反法律的失范行为,如盗窃集体或他人财物,通过诈骗谋取非法收益,拐卖妇女儿童以获取不以之财等。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以违背法律的方式谋取利益,是一种犯罪行为,是社会失范的极端表现。

不同程度的失范行为,背离社会规范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对社会危害的大小也是不同的。不同性质的问题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针对不同性质和程度的失范行为,需要采取法律、道德、行政等不同的手段来予以治理。

3.农村社会失范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多维治理的必要性

农村社会失范的主体是农民,这里的农民可以是农民个体,也可以是农民群体。作为个体的农民,涵盖了在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分化形成的各个阶层的农民,除了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之外,还包括从事非农生产的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到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在乡村从事各种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乡村的私营企业主、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组成人员、乡村的科技人员、乡村的医护工作人员、乡村教师和乡村文化艺术工作人员等。[1]作为群体的农民是基于某种共同利益聚合而成的农民群体,如因征地而形成的失地农民群体,因城市扩建拆迁而形成的农民拆迁户群体等。

不同阶层的农民,能力素质不同,实践活动的内容不同,其失范的社会后果也是各不相同的,针对不同主体的失范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予以治理。

三、农村社会失范多维治理的路径选择

1.畅通农民利益实现渠道,充分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

农村社会失范的发生有着复杂的社会根源,但归根结底,农民利益的缺失是其最根本的原因。利益是人行为的内在动因,人的一切行为本质上都是追求和实现利益的活动。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如果社会的发展不能为人们利益需求的实现提供畅通的渠道,那么,一部分社会成员就会寻求非制度化的途径去谋求利益,社会失范就会因此而生。农村社会失范实际上就是农民的利益需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得到满足的结果。因此,有效治理农村的社会失范,最根本的途径就是畅通农民利益实现的渠道,充分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农民利益的实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为农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根本保证。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利益是最根本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必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提升农民的经济收入。为此,要强化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农业,提升农业生产方式现代化的程度,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品质,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要创新农业的经营理念,大力发展设施农业、体验农业、电商销售、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农业、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构建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格局,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综合效益。要不断优化农村的产业结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融合发展,提升农民的综合经济收入,充分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

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相对于农民的利益需求,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医疗和养老仍是他们面临的两大后顾之忧。因此,维护和实现农民的利益,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需要改变多部门管理的局面,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机制,在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完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的基础上,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水平。

三是要加快农村教育发展,培育和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为农民利益的实现提供持续的支撑。教育可以通过影响人的文化素质,影响人运用科学技术的能力、政治参与能力、市场适应能力等,进而影响人的收入水平和利益实现的程度。发展教育可以为人利益的实现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基于农民整体素质较低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的现实,畅通农民利益实现的渠道,必须强化农村教育发展。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构建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的教育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农村教育发展,健全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体制、政策和资源等全方位的支持。

2.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农村的法治水平

农村社会失范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就其背离社会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影响来讲,违法性的失范是程度最高、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失范行为。部分农民之所以以身试法,除了利益驱动的内因之外,从客观原因来看,还与法治的不健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社会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法律法规也处在新旧更替和健全完善的过程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失位,无法有效地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一些失范现象出现之后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制止,或因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从而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农村社会失范是农民的利益需求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制度规范的交替转换引发的社会控制力弱化两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是最具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提升农村的法治水平,增强农村的社会控制力,是治理农村社会失范的关键。基于农村现代化转型的社会环境,加强农村的法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的立法,在全面保障农民权利的同时,为农村依法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加大对农村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力、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强化农村执法和司法监督机制,提高农村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谋利行为和活动。三是要健全农民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有效惩戒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性失范行为。

3.加强农村道德建设,优化农村的道德环境

人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也需要道德来约束。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虽然不具有强制力,但也需要人们来共同遵守。农村社会失范既有违法性的失范,也有违背道德的失范行为,其产生既有法律失位、错位的原因,也有道德缺位的原因。因此,有效治理农村的社会失范,既需要强化农村的法治建设,提升农村的法治水平,也需要强化农村的道德建设,优化农村的道德环境。当前,加强农村道德建设最关键的是要抓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农村道德奖惩机制。建立由农村各阶层代表广泛参与的道德奖惩机构,订立科学合理的道德奖惩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客观和公平公正的道德奖惩标准和多元化的奖惩方式。通过严格的奖惩,强化对农民的道德约束,减少违德性失范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完善农村的道德教育机制。完善农村道德教育的内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农村优秀道德传统,强化对农民的社会公德、现代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教育。动员新乡贤广泛参与农村社会的管理,通过他们的言传身教发挥对村民的道德影响力。组织开展“文明家庭”“道德模范”等评选活动,发挥道德实践的教育作用。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提升农民的道德素质,有效地防止违德性失范行为的发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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