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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要素共生背景下的土地入股双层多方利益博弈主体合作机制

2022-11-28庄晋财郑晶晶

浙江农业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收益农户

李 娟,庄晋财,郑晶晶

(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2.江苏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3. 中南大学 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要正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严格执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政策,倡导城市生产要素逆向流入农村与乡村生产要素共生,发挥城乡要素比较优势,打造农村产业新发展模式。近年来,政府大力倡导工商资本下乡与农村土地要素共生,全力构建多样化资本下乡企业,促进农村形成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土地运作模式[1],迄今已获得不少成效。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企业(或组织)共承包耕地面积1.01亿hm2,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达到0.31亿hm2,其中,流转入专业大户、合作社和企业的面积分别占61.8%、18.9%和9.7%。目前,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是较为普遍采用的形式之一[2]。

我国农村土地采用“三权分置”的管理政策,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可归不同主体所有。根据产权理论可知,拥有农村土地权利的产权人享有土地剩余利润的索取权[3],因此,若要实现城市工商资本与农村土地的共生,将会有多方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土地入股合作中并分取土地增值收益[4]。然而,“经济人(economic man)”假设认为,土地入股合作的相关主体都要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会使得土地增值收益难以实现均衡分配,从而导致主体间产生利益冲突,进而严重影响土地入股合作的可持续性。在实际中,因利益分配不均衡,一方选择违约而导致土地入股合作终止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涂圣伟[5]和谢家银[6]通过农村走访与实地调查发现,农户因利益分配不合理而选择退出土地入股合作、工商资本“跑路”致使涉农项目“烂尾”的现象大量存在。那么,如何保障利益的均衡分配,从而确保土地入股合作能持续稳定进行?有效回答此问题,对于引导城乡要素的有效共生,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均具有现实意义。

1 文献回顾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不乏对土地入股的研究,研究视角涉及入股法律性质、入股模式、入股意愿、入股机制等方面[7-9];但是,探讨影响土地入股合作稳定性因素的文献成果不多。Prosterman[10]认为,农民是否拥有土地产权或使用权是影响其参与土地入股合作的重要因素;张海洋等[11]和宋戈等[12]提出,入股土地定价是影响涉农企业股东持股比例、增值收益合理分配的关键因素;张赟[13]发现,农户资源禀赋情况对农户是否参与土地入股合作具有直接影响。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多站在农户的角度,探索工商资本与农村要素共生过程中土地入股合作形式下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机制,鲜少全面考虑土地入股所有相关主体或剖析影响各主体利益的因素。基于预期理论可知,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背景下,土地入股合作的相关利益者均会对土地未来收益产生心理预期,这将直接影响各主体参与合作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因此,全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建立各参与主体的合作机制,保障土地入股各主体的权益,确保合作稳定进行,对促进城乡要素共生、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具有现实的研究意义。对此问题,应予重视。

关于城乡要素共生中土地入股合作相关主体利益博弈关系的研究,现有成果主要聚焦于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例如:吴义茂等[14]考虑了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间的利益问题,剖析了二者间的利益博弈关系;林乐芬等[15]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与合作社的利益博弈关系。但是,同时剖析土地入股合作中所有相关主体,如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涉农企业利益博弈关系的研究较为缺乏。蔡思瑾[16]虽基于农村土地作价入股涉农公司的情境,分析了多方参与主体间的博弈关系,但只是基于定性层面从理论上分析了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关系,并未构建定量的演化博弈模型深入探讨双层多主体(地方政府与土地入股合作组织、土地入股合作组织内部各主体)间的利益博弈过程、主体合作决策的变动情况和均衡状态。

鉴于此,本文首先以引导城市生产要素流入农村,按照要素各自优势、功能互补原则与农村生产要素融合发展,建立共生模式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为研究背景,剖析土地入股合作双层多方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并提炼出影响各主体利益分配的主要因素;进而基于演化博弈的基本原理,构建双层多主体的土地入股合作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博弈稳定策略结果;最后,基于博弈均衡状态的形成条件,就土地入股合作如何实现各参与主体间的利益均衡分配、确保土地入股合作持续稳定进行构建相应的合作机制,并提出政策建议。

本研究与以往研究的差异和主要贡献在于:(1)全面剖析土地入股合作过程中双层(地方政府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内部)多主体(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资本下乡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并构建演化博弈模型,用定量方法剖析其中的均衡关系;(2)基于博弈模型的稳定策略,建立土地入股双层多方主体的稳定合作机制。

2 土地入股合作相关主体及其利益冲突

2.1 土地入股合作的利益相关主体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城乡共同繁荣的政策后,地方政府成为了吸引城市要素流入农村与当地要素共生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分享现代化成果最直接、最重要的事权主体。基于责任政府理论和“地方官员晋升锦标赛”的观点,地方官员出于晋升考虑,会积极参与推动城乡要素共生的工作,监管土地入股合作事宜。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土地入股合作达成和开展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并不直接参与,而是通过相应政策、制度引导与规制入股合作的方式进行,因此应将其视为间接利益主体。

此外,土地权利本为一束,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若经营权流转,土地权由三方共同所有,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权归农户所有,在工商资本下乡过程中,农户以土地作价入股形式与其达成合作,资本下乡企业由此获得土地经营权。这三者是土地入股合作事宜的直接参与者,故为直接参与主体。根据权利理论,有权必有利,二者相伴相随,拥有土地权益的主体同时也拥有相应的利益。

2.2 土地入股合作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

2.2.1 地方政府与直接参与主体的利益冲突

在城乡要素共生的土地入股合作中,地方政府作为间接参与主体,从全局视角规制和管控此活动的开展,产生间接利益关系。某项具体的土地入股合作能否达成对地方政府的利益影响甚微,但对土地入股合作的3个直接参与者——资本下乡企业、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却会造成直接的严重利益影响。根据外部经济理论观点,直接参与主体受到地方政府的管控与规制,由于利益目标一致,三者将会建立抱团协作机制[17],形成外部经济效应以应对地方政府的管控。因此,可将3个直接参与主体视为一个整体,来探讨其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3个直接参与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与地方政府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关注点。地方政府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对社会形成的一种约束机制[18]。虽然土地入股合作的达成对地方政府行政业绩和经济利益的提升均具有促进作用,但直接参与主体间一旦出现不法行为(如两方直接主体合谋损害第三方主体的利益),政府必将严格管控,规范直接参与主体的行为。直接参与主体间如能达成合作,虽然会给各方带来一定的收益,但若地方政府对其管制过于严格(如履行社会责任、治理环境、严苛纳税等),扶持力度(优惠政策、税费减免、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减弱,也将降低或损失直接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此时双方反而形成利益冲突。

2.2.2 集体经济组织与资本下乡企业的利益冲突

为引导城乡要素共生,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协调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间的土地入股合作。作为协调者,集体经济组织与资本下乡企业的利益冲突表现为:第一,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具有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带动农民致富的义务。根据地方治理理论[19],为维护农民权益、保证社会安定,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入股合作时需保障农户土地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与控制合作过程,确保合作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同时,这也可提高其在村民心中的信任度与认可度,维护自身在村庄的威望。第二,基于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背景,农村成为商业发展的一片沃土,农村有限的土地将成为下乡工商资本间抢夺商机的关键资源,农村土地未来的价值会不断增大,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的有限土地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收益,因此希望土地入股合作期间能获得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对于下乡的工商资本而言,由于农业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利润薄、土地流转纠纷多,以及市场竞争不断加强等原因,企业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因而抱有较低的心理预期收益,希望未来合作期间分配给其他参与主体较低的土地增值收益。这样一来,二者间产生利益冲突。

2.2.3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冲突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冲突在于:一方面,根据利己主义理论的观点,集体经济组织倾向于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进村发展,促进城乡要素有效共生,推动当地经济增长。在土地入股合作时,为促成合作,集体经济组织更易偏袒资本下乡企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户利益造成伤害。另一方面,基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方针,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将成为培育农村特色产业、挖掘农业商机的必备而稀缺的资源。同时,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养老保障功能,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重要来源。这就使得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对土地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收益,均希望从资本下乡企业手中获得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然而,实际上,资本下乡企业能分配给二者的利益是有限的。在此背景下,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可能会为了分配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形成利益冲突。

2.2.4 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冲突

为实现城乡要素的共生,工商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通过入股方式结成联盟,获得土地经营权,采用现代管理技术规模化运作土地。首先,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20],虽然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委托于资本下乡企业,但农户可依据土地作价入股所占股份取得土地运营与管理的部分权利,从而影响土地运作的决策与收益,且所占股份越多,农户拥有的权利越大,企业的掌控权越小。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中,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会因控权博弈而产生利益冲突。其次,依据利润分配理论的观点[21],股东需根据持股比例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入股的土地价值决定农户占有资本下乡企业股份的比例,该比例对合作双方的收益分红产生直接影响。再者,双方对土地的心理预期收益抱有不同看法:资本下乡企业的心理预期收益较低,希望未来分配较少的收益给农户;而农户对土地的心理预期收益较高,希望未来获得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基于上述3方面原因,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间亦会产生利益冲突。

3 双层四方演化博弈模型建立与稳定策略分析

3.1 模型的基本假设

为构建城乡要素共生中土地入股合作相关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模型,提出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地方政府、资本下乡企业、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是有限理性。利益主体的感知认识能力有限,其在获取、存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因此不存在完全理性人。

假设2:通过三方直接参与主体达成的土地入股合作,各方均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合理并同意合作。地方政府通过资本下乡企业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获得财政收入的政绩提升;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帮助农户汇集土地作价入股于资本下乡企业,获得农户部分收益作为酬劳,并因合作获得关联性收益,提高社会威望;资本下乡企业通过土地规模经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并得到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农户获得股份分红,且可从土地管理事务中抽身另谋其他收入。

假设3: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可选择鼓励与不鼓励2种行为决策,资本下乡企业和农户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2种行为决策。

假设4:资本下乡企业选择合作的概率为a,选择不合作的概率为1-a;农户选择合作的概率为b,选择不合作的概率为1-b。

假设5: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鼓励合作策略的概率为c,选择不鼓励合作策略的概率为1-c。

3.2 地方政府与直接参与主体的博弈

3.2.1 变量选取

I表示地方政府认为土地入股协议不公平而选择不鼓励时,所获得的基本净收益;S表示地方政府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而选择鼓励时,所获得的税收增加值;K表示地方政府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而选择鼓励时,所支付的管控成本,如对直接参与主体出现的合谋行为、各主体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管等;A1表示地方政府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而选择鼓励时,所给予资本下乡企业的奖励,如财政转移支付、税收优惠、贷款优惠、政策奖励等。

G表示直接参与主体认为土地入股协议不公平而选择不合作时,所获得的基本净收益;ΔP表示直接参与主体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而选择合作时,经营主体开展土地规模运作形成规模效应与边际效应使土地增值,所产生的超额收益,ΔP>0;C表示直接参与主体认为土地入股协议公平而选择合作时,各主体处理土地入股合作和土地运营等相关事宜所支付的成本。

3.2.2 收益矩阵构建

根据设定的变量,将地方政府与直接参与主体双方的收益情况整理于表1。可以看出,如果直接参与主体“合作”,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为“鼓励”;若直接参与主体“不合作”,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为“不鼓励”。反之,若地方政府“鼓励”,直接参与主体的最优决策为“合作”;若地方政府“不鼓励”,直接参与主体的最优决策为“合作”。因此,二者的纳什均衡解是地方政府“鼓励”且直接参与主体“合作”,该结论与杨秀琴[22]的观点一致。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直接参与主体达成土地入股合作的监管与规制,制定严格的管控机制,强力约束直接参与主体间的合谋行为,保障土地收益的均衡分配。同时,提高对资本下乡企业以土地入股合作形式运作土地的政策优惠力度,以调动其积极性。

表1 地方政府与直接参与主体的收益矩阵

3.3 直接参与主体间的博弈

3.3.1 变量选取

P1、P2分别表示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因土地入股协议不公平而都选择不合作时,双方各自所获得的基本净收益;β表示农户将土地作价入股于资本下乡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即超额收益在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间的分配系数,0<β<1;P3、P4分别表示达成合作后,一方受自身对土地心理预期收益的影响而选择违约(如农户感知土地预期收益增加,但继续合作难以从资本下乡企业手中获得这部分心理预期收益而选择违约)时,违约方在原基本净收益基础上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其中,P3表示资本下乡企业的额外收益,P4表示农户的额外收益,如对土地重新利用而获得的额外收益,P3>0,P4>0;E表示达成入股合作后,若一方继续坚持合作而对方中途违约时,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C1、C2分别表示在土地入股合作谈判和后期土地经营管理过程中,资本下乡企业和农户所付出的成本,如资本下乡企业为了营造良好运营环境,建立农业基础设施和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所支付的费用,为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而引进的先进技术、机械设备等的成本等;A2表示土地入股合作达成后,农户由于将土地流转至资本下乡企业进行集约化运营,从土地管理事务中抽身而谋取的其他收益,如外出打工所获收入、成为资本下乡企业的职工所获收入;L表示土地入股合作达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因帮助农户汇集土地,并与资本下乡企业进行合作商谈,而留取农户部分收益作为酬劳;R1表示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鼓励策略,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达成合作,因合作给其带来的关联性收益,如村中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由于资本下乡企业发展带动当地经济提升而吸引其他企业前来投资所得的连带收益等;R2表示集体经济组织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对土地抱有更高心理预期收益,但因未能从土地入股合作中获得相应的预期收益而选择不鼓励策略,土地入股合作未达成,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关联性收益;N表示集体经济组织鼓励以明显不公平协议促成土地入股合作的达成,发现其与一方入股合作者合谋来牟取利益并损害另一方利益所受到的惩罚。

3.3.2 收益矩阵构建

根据设定的变量,将直接参与主体各方的收益情况整理于表2。

表2 资本下乡企业、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在不同策略组合下的收益矩阵

3.4 演化博弈稳定策略分析

U11=bc(P1+βΔP+A1-C1)+b(1-c)(P1+βΔP-C1)+(1-b)c(P1+A1+E-C1)+(1-b)(1-c)(P1+E-C1);

(1)

U12=bc(P1+P3-E)+b(1-c)(P1+P3-E)+(1-b)cP1+(1-b)(1-c)P1

=b(P1+P3-E)+(1-b)P1;

(2)

=abc(P1+βΔP+A1-C1)+ab(1-c)(P1+βΔP-C1)+a(1-b)c(P1+A1+E-C1)+a(1-b)(1-c)(P1+E-C1)+(1-a)bc(P1+P3-E)+(1-a)b(1-c)(P1+P3-E)+(1-a)(1-b)cP1+(1-a)(1-b)(1-c)P1。

(3)

=abc[P2+(1-β)ΔP+A2-L-C2]+ab(1-c)[P2+(1-β)ΔP+A2-C2]+(1-a)bc(P2+E-L-C2)+(1-a)b(1-c)(P2+E-C2)+a(1-b)c(P2+P4-E)+a(1-b)(1-c)(P2+P4-E)+(1-a)(1-b)cP2+(1-a)(1-b)(1-c)P2。

(4)

=abc(R1+L)-acN(1-b)+(1-a)bc(L-N)+ab(1-c)R2。

(5)

3.4.2 三方博弈的动态复制方程

资本下乡企业选择合作策略达成合作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a(1-a)[cA1+b(βΔP-P3)+E-C1];

(6)

农户选择同意策略达成合作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粗脖子官兵很兴奋,说:“盗墓贼身上肯定有好东西,按住他,我来搜!”结果,只搜出几个铜钱,他火上来了,举起刀,就要把盗墓贼砍死。

=b(1-b){-cL+a[(1-β)ΔP+A2-P4]+E-C2};

(7)

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鼓励策略的动态复制方程为

=c(1-c)[ab(R1-R2+2N)+b(L-N)-aN]。

(8)

3.4.3 演化博弈稳定性分析

为寻求演化博弈的均衡点,则有:

(9)

显然,式(9)存在8个特殊均衡点——(0,0,0),(0,0,1),(0,1,0),(0,1,1),(1,0,0),(1,0,1),(1,1,0) (1,1,1)。它们构成演化博弈解域的边界{(a,b,c)|a=0,1;b=0,1;c=0,1},由此围成的区域可称为三方博弈的均衡解域[23]。一般情况下,域内存在满足式(10)的均衡解W=(a,b,c)。

(10)

令q1=βΔP-P3,q2=(1-β)ΔP+A2-P4,q3=R1-R2+2N,q4=A1(E-C2)-L(C1-E),q5=L-N,求解可得:

(11)

根据现实情况判断可知:q1>0,q2>0,q3>0、q4<0、q5>0,EA2,且a、b、c的值都在0~1。据此对式(11)进行取舍,则解应为

(12)

当点W不在域内时,应舍去点W。

显然,在土地入股合作博弈模型中,超额收益、违约赔偿金以及政府奖励等变量因素影响博弈主体的行为选择。分别对每个动态复制方程进行求导,则有

(13)

以下分别对每个主体的渐进稳定性进行分析。

1.资本下乡企业的渐进稳定性

1)根据式(6),若cA1+b(βΔP-P3)+E-C1=0,则F1(a)≡0。这意味着,所有的水平都是稳定状态,即此时的策略选择比例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

2)若cA1+b(βΔP-P3)+E-C1>0,令F1(a)=0,可得0、1是a的2个稳定点。此时,由式(13)可知,F1(a)的导数为

(14)

2.农户的渐进稳定性分析

1)根据式(7),若-cL+a[(1-β)ΔP+A2-P4]+E-C2=0,则F2(b)≡0。这意味着,所有水平都是稳定状态,即此时策略选择比例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

2)若-cL+a[(1-β)ΔP+A2-P4]+E-C2>0,令F2(b)=0,可得0、1是b的两个稳定点。此时,由式(13)可知,F2(b)的导数为

(15)

3.集体经济组织的渐进稳定性分析

1)根据式(8),若ab(R1-R2+2N)+b(L-N)-aN=0,则F3(c)≡0。这意味着,所有水平都是稳定状态,即此时策略选择比例不会随时间推移而变化。

(16)

显然,a(R1-R2+2N)>0,此时又可分以下2种情况。

3.4.4 演化博弈均衡状态分析

进一步分析城乡要素共生中土地入股合作3方利益相关主体间的博弈,能得到不同的均衡状态。将其初始状态的空间分布和策略选择整理于表3。

表3 三方初始状态的空间组合与策略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对各种均衡状态进行比较,可得出以下结论。

即当资本下乡企业和农户均认为入股土地合作公平合理而达成合作时:对资本下乡企业而言,所分配的超额收益大于违约时的额外收益,且所得到的其他收益(如政府奖励、因对方违约而获得赔偿的违约金)大于成本;对农户来说,分配的超额收益与获得其他收益(如从土地管理事务中抽身另谋的其他收入)之和大于违约时的额外收益,且所得到的其他收益(如因对方违约而获得的违约金)大于成本(如土地入股合作谈判所产生的成本、分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酬劳)。此时,a→1,b→1,即资本下乡企业和农户最终趋于选择合作策略。因此,提升超额收益ΔP,确定合理的分配系数β,减少双方其他的额外收益P3、P4,增强政府奖励A1,提高农户抽身获取其他的收入A2,提高违约赔偿金E,降低双方合作的成本C1、C2等,均能有效促进双方合作概率的提升,促使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选择合作策略。

2.若ab(R1-R2+2N)+b(L-N)-aN>0,即当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通过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所带来的收益(如关联性收益的增值、农户给予的酬劳)大于其鼓励两者合作的成本(如被发现与某一方合谋损害另一方利益所受到的惩罚)时,有c→1,即集体经济组织最终趋向于选择鼓励策略。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过程中,充分考虑合作将有助于提高集体经济组织关联性收益R1、获取农户给予酬劳L的情况,从而促进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鼓励策略。

4 基于内蒙固阳县马铃薯专业合作社调查的实证分析

固阳县位于内蒙古最大马铃薯产业带,有“中国马铃薯之乡”的美誉。固阳县拥有悠久的马铃薯种植历史,农民具有丰富的种植经验,当地政府制定支农补贴政策,诱导有创业经验、有胆识的农民能人创办专业合作社,通过流转方式聚集农村土地进行马铃薯规模种植。在地方政府的号召下,不少农民精英办起了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随着马铃薯产业的不断发展,其种植规模逐渐扩大。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以金山镇万亩滩、兴顺西镇包白路沿线、怀朔镇固百路沿线为核心的马铃薯三大滴灌种植区。

当地合作社多以土地入股方式与农户合作,以“保底收益+分红”的方式分配收益,由村集体帮助农民汇集村庄土地与合作社洽谈,并协调入股农户与合作社间的相关事宜。2010年,在固阳县合作社发展的初期,由于合作社管理制度不规范,种植技术差、成本高、收入少,村集体与合作社合谋改变农户持股比例,导致红利分配不合理。同时,在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的背景下,部分农户对土地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收益。伴随农民工返乡,返乡农民工对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土地更为珍惜,因此很多农民选择违约,改由自己经营土地,当年超过20%的合作社因此濒临破产。事件发生后,固阳县政府展开严格调查并严惩合谋者,同时加大了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力度,有效安抚了农民对土地入股合作的忧虑。

为继续推动马铃薯产业的发展,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为合作社引进大量外部资本(如与内蒙古希森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合作),并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合作社引进从种薯生产到深加工的一系列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用于马铃薯生产之中,带动一大批农户自发联合进行马铃薯种植。2014年,固阳县政府建立了5个马铃薯实验基地,开办关于马铃薯新品种研发、高效高产集成种植技术的培训班以提高合作社和农民的种植效益。截至2015年,固阳县拥有马铃薯专业合作社123个,全县马铃薯种植面积6 933 hm2,建设马铃薯存储仓库、晾场10 000余m2,并购置了大量机械化设备,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提质改造。此外,合作社与马铃薯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合作建立“订单农业”的产业运营模式,从选种、播种到回收都为农户提供良好的保证,给种植农户吃了“定心丸”,开创固阳县马铃薯种植新模式。2016年上半年,固阳县马铃薯种植企业、种植大户与内蒙古华商欣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40 hm2的马铃薯订单。订单马铃薯按1.2元·kg-1的企业保底价收购,每667 m2至少增收1 200元。种植新模式的形成,既壮大了合作社的经营规模,也推动了固阳县马铃薯产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资本下乡企业从事涉农活动的情况来看,内蒙古固阳县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能够代表我国其他城乡要素共生中土地入股合作的发展情况。本研究对该地区的合作社展开深入访问与问卷调查。根据调研情况,对数据进行整理后,得到各参数的初始取值(表4)。

表4 内蒙古固阳县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变量数值

基于上述数据,利用Matlab R2020b软件,就超额收益ΔP、分配系数β、专业合作社违约额外收益P3、政府奖励A1对资本下乡企业(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即村集体)三方竞合关系的影响进行模拟与仿真。

4.1 超额收益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

超额收益对专业合作社与村集体选择合作的概率具有明显影响。随着超额收益的增大,专业合作社选择合作的概率降低,村集体选择合作的概率也明显减小(图1)。当ΔP≈145时,合作概率出现断点,断点左侧概率由恒定值出现短暂减小,断点右侧从最大值快速降回原恒定值。

图1 超额收益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Fig.1 Influence of excess returns on evolution of tripartite co-opetition

这一结论与现实相符。当土地为专业合作社产生巨大超额收益时,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观点[24],专业合作社此时已形成较成熟的产业,拥有雄厚资金,具备较强的风险抵抗能力,会逐渐形成独吞收益的念头,因而产生消极的入股合作态度。村集体合作概率逐渐降低的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超额收益持续增大是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体现,但专业合作社实力过于强大,可能会垄断当地市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村集体为了压制专业合作社,可能故意降低合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专业合作社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以增加村民收入,为村庄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改善村庄环境,不断取得村民的信任与依赖,进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村庄事务,导致村集体部分村庄决策权的丧失和公信力的减弱,影响村庄治理工作的开展。而且,专业合作社实力越强,其影响越大。因此,村集体为保全自身权利,也可能选择降低合作积极性。对于农户而言,合作概率出现断点且左侧出现短暂减小的原因可能在于超额收益与土地规模挂钩。据估计,当地村庄全部耕种土地所能创造的超额收益大约为145万元,若农户能将土地全部入股,既可满足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也能使所有农户从土地管理事务中抽身谋求其他收益,此时农户合作的积极性最强;若稍小于该规模,对于未入股的小部分土地会出现管理不便的情况,而使农户合作积极性降低。断点左侧概率恒定和右侧逐渐回到恒定值的原因可能在于,当达到最大运营规模后,企业超额收益持续增长的动力可能在于技术的提升与管理制度的改进,而农户无权取得此部分增值收益,即后期收益增加与农户获利无显著关系。另外,农户以外出务工为主,土地耕种收益甚少,虽然土地入股合作可得到利润分红,但每个农户所占股份较少,且所得分红远少于外出务工收入,是否达成合作对农户生计无较大影响,因而会保持中立态度。

4.2 分配系数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

分配系数对达成土地入股合作具有明显影响。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概率随分配系数增大而呈指数趋势增长,而农户与村集体的合作概率逐渐减少,且村集体合作的概率始终大于农户(图2)。这是因为,分配系数的高低直接影响各方获利的多少。在本文中,分配系数β代表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系数,系数越大,分配收益越多,专业合作社越乐意达成合作。专业合作社与农户存在零和博弈关系,其获利越多,农户所得收益越少,农户合作的概率亦越低。因为村集体可从农户收益中获得部分酬劳,所以其合作概率也随之减小。但是,村集体毕竟与专业合作社间并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况且合作可为其带来关联性收益,所以村集体选择合作的概率较农户稍大。

图2 分配系数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Fig.2 Influence of distribution coefficient on evolution of tripartite co-opetition

可以看出,分配系数直接决定各方主体所得分配收益,且各方存在零和博弈关系。为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根据企业产权理论的观点,我们认为,根据各方所持股份比例确定各参与主体的分配系数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

4.3 专业合作社违约额外收益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

专业合作社违约额外收益的增加降低三方合作的积极性,对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尤为明显(图3)。当专业合作社违约额外收益从0增加到200万元,其参与土地入股合作的概率由0.7降到0.25,合作积极性大大减弱。这是因为,若专业合作社能够在其他途径获取的收益越大、越容易,则其选择合作的概率越小,且降低速度越快。对于村集体而言,借助合作社的发展带动当地经济增长,并从中获利是其主要目的。若专业合作社因获取巨大额外收益而选择违约。这说明,专业合作社具有强大的运营能力,其能力会激发村集体鼓励土地入股合作的积极性。因此,村集体选择与其合作的概率由趋于0增长到0.1,积极性明显提高。农户合作概率基本保持不变的原因可能在于:无论专业合作社是否违约,其经营的涉农业务对现有资产始终具有较强依赖性,都需与农户进行土地合作,因而农户的收益与合作意愿保持相对稳定。

图3 专业合作社违约额外收益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Fig.3 Influence of extra benefits of cooperative’s default on evolution of trilateral co-opetition

4.4 政府奖励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

政府奖励对专业合作社选择合作的影响最大,呈底数大于1的对数趋势增长,即随着政府奖励的增加,专业合作社选择合作的概率增量不断变大(图4)。其原因可能在于,政府奖励不仅为专业合作社带来直接的财政补贴支持,还能同时吸引其他合作社或企业的加入,从而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更好更丰富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的支持,形成乘数效应。但在政府奖励增大的过程中,村集体选择合作的概率逐渐减小。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为,政府奖励可以为村集体自己创办企业或者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与政策扶持,奖励力度越大,村集体自己创业的实力越强,则与专业合作社合作的积极性越低。对于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无论是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合作社还是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都会为其带来土地入股的分红和就近就业的工资性收入。因此,农户参与合作的概率较为稳定。

图4 政府奖励对三方竞合关系演化的影响Fig.4 Influence of government rewards on evolution of tripartite co-opetition

5 土地入股四方主体合作机制构建

经上述分析可知,超额收益、额外收益、政府奖励、违约金,以及合谋惩罚等因素对土地入股主体合作的达成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可考虑制定相应的合作机制,调节上述因素,以引导各参与主体合作行为策略的选择,从而提高土地入股合作的稳定性。

5.1 拓展土地入股合作,提高超额收益

由式(12)可得:

(17)

反映到现实中,当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通过入股合作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益越大时,两者越倾向于达成合作,双方选择合作策略的动力越强,越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从而提高合作的稳定性。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中,利益相关主体应重视合作的意义与价值,努力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尽可能提高土地的价值增值收益。

5.2 提高违约金,降低各方违约的概率

由式(13)可得:

(18)

反映到现实中,根据行为经济学理论的观点,土地入股合作参与主体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出现背叛现象,这必然导致合作中途夭折。但当双方超过犹豫期并已签订合作协议,且违约赔偿金额越高时,违约方所需付出的代价越高,此时选择背叛的可能性越低。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的商定过程中,需考虑签约后违约情况的发生,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对违反方给予严厉处罚,促使双方达成合作之后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维护好合作的稳定性。

5.3 减少额外收益,提高各方合作的稳定性

在实际情况中,当农户将土地用于自身运作或转给他人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益高于土地入股所得的红利时,农户出于理性考虑必将产生违约行为;对于资本下乡企业而言,当寻找新的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高于与农户入股合作所得到的利润时,其也会选择违约。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时,需充分考虑额外收益的因素,保障双方合作的稳定性。

5.4 根据入股比例确定利益分配系数,提高利益分配均衡性

(19)

反映到现实中,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一直是土地入股合作的关键问题,在土地增值预期收益既定的情况下,红利是否均衡分配影响到双方合作的长期稳定性。当合作双方中的任一方认为自己未能分配到应有的收益时,将会在合作中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可能选择违约而退出合作。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洽谈时,建议根据入股比例来确定各方应获收益,并由此来制定合作双方均认为合理的利益分配系数,使得双方都感知自己能够得到均衡利益分配,从而选择长期友好稳定合作。

5.5 提高政府奖励与农户获取的其他收入,调动各方合作积极性

在实际中,土地入股合作达成后,资本下乡企业在村庄开展土地规模化经营,若政府持续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与政策扶持,如实施减免税收、增加财政补贴等,有利于带动资本下乡企业参与土地入股合作的积极性。同时,若农户将土地作价入股于资本下乡企业中,从土地管理事务中抽身而寻求其他途径所获得的收入越多、越持久,越能吸引农户与资本下乡企业达成稳定合作。因此,在土地入股合作过程中,需着重考虑政府给予的政策奖励和农户的其他收益,从而稳定双方的长期合作。

5.6 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所得酬劳,增强合作积极性

由式(13)可得:

(20)

在实际中,村庄土地较零乱地分散在各农户手中。由于自身拥有的土地较少,农户难以吸引资本下乡企业与其合作。若先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汇集零散的土地,再与资本下乡企业进行合作协商,具有面积广、密集度高等特点的土地相对更能吸引经营主体参与合作。同时,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一方面,有利于汇集土地促成入股合作的达成;另一方面,可提高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间信息传递的效率,降低信息失真率,有助于保证土地入股合作长久稳定进行。但在这一过程中,农户需将部分土地入股收益让度给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酬劳。一般来说,酬劳越多,越能激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的积极性,越有利于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5.7 增大对集体经济组织合谋的惩罚,遏制合谋行为发生

反映到现实中,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获得因土地入股合作所带来的关联性收益,可能与合作的任一方合谋。若指定严厉的合谋惩罚制度,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制止合谋行为的发生,且惩罚力度越大,制止效果越好。但是,同时也应考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合作的积极性。若惩罚力度过高,将削弱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合作的积极性。鉴于此,为了保证合作的公平性,提高合作稳定性,需全面考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与一方合谋的嫌疑,充分调查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对方的往来情况,并适当增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合谋的惩罚力度,防止合谋的发生。

6 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建立了地方政府、资本下乡企业、农户、集体经济组织4方参与土地入股合作的利益博弈模型,分析博弈模型的均衡解与稳定性策略,运用内蒙古固阳县马铃薯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案例验证所建模型的正确性,并根据演化博弈模型的稳定性策略构建土地入股过程中双层多主体的合作机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高额合作收益和违约金,以及合理均衡的利益分配系数是土地入股参与主体达成长期稳定合作的关键。所以,在开展土地入股合作的过程中,企业需充分运用土地,结合当地其他资源,最大化地开发土地附加值,并在合作签约之时,确定合理的利益均衡分配和违约严惩机制,为公平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2)集体经济组织是资本下乡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角色关键但易于与某方合谋。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应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使其做好信息传达和沟通的作用。同时,各方合作信息需公开、透明,并建立合谋严惩机制,遏制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参与者合谋行为的发生。

(3)适当的政府奖励和提供给农户稳定的就业机会,均有助于促进土地入股合作的达成。因此,地方政府应为资本下乡企业创造有利的条件,在土地入股合作过程中为资本下乡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有效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也为农户寻求工作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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