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共建、共享: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
2022-11-27杨文圣李旭东
杨文圣,李旭东
天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共同富裕作为千百年来中国人民的共同夙愿和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一个兼具价值意蕴和科学内涵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1]这与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373的论断是高度契合的。当前,学界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成果,从其内涵可以概括为物质与精神富裕论、“五位一体”富裕论、人的全面发展论、全民富裕适度差距论等。在笔者看来,共同富裕的最本质内涵是共有、共建、共享,这是从法理维度、生产维度、分配维度作出的全面界定。为此,本文将分别探讨共有、共建、共享的主体、客体与方式,并阐释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共有”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它决定着社会的根本性质。马克思在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导致的两极分化的基础之上,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意味着生产资料由全民共同占有。这是保证不出现两极分化的制度性基础。邓小平在1987年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概念。“社会主义”强调坚持公有制,“初级阶段”则要求根据生产力发展程度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创新。如果在所有制的问题上含糊不清,共同富裕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将趋于薄弱。为此,应从共有的主体、客体及方式三个角度深入阐发,夯实共同富裕的法理基础。
(一)共有的主体
“有”是指主体对客体对象的占有权利。“共有”的概念具有双重规定性,一则意味着共有对象属于特定群体的全体成员,而不属于某一个成员或某一部分成员;二则意味着共有对象仅属于该群体,而不属于群体外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因而共有权也具有排他性。这里探讨的“共有”是“全民共有”。对此可作以下理解:从内部讲,全民共同所有,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所有;从外部看,中国全民共有,而不包括国外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进一步来看,“全民共有”的“民”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政治意义上的“人民”(人民群众)?这是厘清共有主体的关键所在。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历史主体,在当代中国,凡是拥护、参加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也就是说,反对、破坏和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不属于人民,例如犯罪分子;而即使是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改变国籍,就是中国公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治是经济的体现,法律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反对、破坏和阻碍分子”不应该成为共有的主体。此外,拥护、参加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国外公民,例如改革开放之初在我国投资建厂的国外企业家,虽然其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但也不属于共有的主体。
因此,从法理维度看,“共有”的主体是一个兼具法律和政治意蕴的“双重概念”,即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民群众。
(二)共有的客体
共有的客体即共有对象。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共有”是生产资料的共有,而不是生活资料的共有。首先,理论上全民共有生活资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主张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3]42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3]421,“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的手里”[3]422。可见,共产主义运动是要将资产阶级垄断的“生产工具”“地产”“交通运输”等无产阶级丧失的生产资料转为全民共有,并不是将所有人的一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上缴充公”。其次,现实中的生活资料不具备共有的可操作性,例如一些涉及个人卫生和隐私的生活用品就无法共有,物主无共有意愿,他人也无共有动机。因此,共有的对象是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
对于共有对象的认识通常有两个误区:一是将共有客体的范畴局限于物质领域,重“经济基础”而轻“上层建筑”;二是仅将公有制经济视为共有客体,重“组织性收益”而轻“资源性资产”。
首先,物质生产资料固然是共有客体,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但从国家性质看,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国家政权这一上层建筑的“核心”也是全民共有的重要客体。厘清这一性质规定的意义在于明晰人民主权的共和国必须服务人民,而不是“理想的总资本家”[4]559。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属性规定了我国发展生产必须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需要、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
其次,将公有制经济视为全民共有的对象是不全面的。其一,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大成分,集体经济归属于某一特定集体所有,而国有经济属于全民共有。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我国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包括已开采的经营性资源和未开采的非经营性资源都属于全民共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我国全民所有对象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不仅包含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还包括城市用地、铁路、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此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同样是全民共有性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的货币化和市场化收益,也就是国企经营利润(在扣除各项必要支出后),也将归属全民所有。
因此,我国的“共有”客体包括两大类:一是上层建筑范畴的国家政权,二是经济基础范畴的资源性资产和以公有制企业为主的经营性资产。
(三)共有的方式
“共有”在广义上等同于“公有”。在我国,公有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实现了深刻变革。本文将以改革开放的实行为历史起点,从增量和存量两个维度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一定程度上,改革开放的实质是在国有资本的基础之上对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的引入。“改革”引入了社会资本,“开放”引入了国际资本。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主要增量。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制度的永久经济基础是多种所有制经济,而是正视国情、实事求是的特殊选择。按照唯物史观,经济制度是指由生产力所决定的并反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所以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当代中国的鲜活体现,是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具体实现形式的伟大创新。
国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存量,从理论上讲,全体国民是国有企业的真正、永久股东,但在实践中,全民不得不委托中央政府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引入,国企固有的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弊端逐渐显现。为释放国企经济活力,提高经营效率,更好地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存在与经营形式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改革历程:放权让利的试点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股份制改革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阶段。40余年的国企改革,改变的是公有制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但不变的是其全民所有、服务全民的根本性质。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有”指的是中国人民在基本经济制度下共同对国家政权和国家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
二、“共建”凸显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
如果说“共有”是从生产关系层面体现了共同富裕的法理依据,“共建”则是从生产力层面揭示了共同富裕的实现动力。共建的本质是特定群体作为主体见之于客体的协作性实践活动。“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5]289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一切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共同富裕建设的依靠力量。在新发展阶段,需要基于我国基本国情,进一步厘清共建的各类主体、明确共建的各方面客体,阐明共建的实现方式。
(一)共建的主体
共建,顾名思义,就是人人出力、共同建设。但是,这里的“人人”并不表示绝对意义上的每一个个体,共建的主体不等同于社会总人口,也就是说,共建的主体是社会总人口的一部分。本文将从年龄、能力与阶层三个标准进一步厘清共建的主体。
首先,年龄是审视社会人口结构的常用标准,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低龄人群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高龄人群不属于共建主体,而是社会抚养对象。理论上,参与共建的只有年满18~65周岁的适龄劳动力人群。从整体视角看,高龄人群是过去的劳动力人群,低龄人群是未来的劳动力人群,那么全社会皆为劳动力人口,如此说来,年龄尺度将丧失讨论意义。因此,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共建的主体是除未成年人和高龄人群外的适龄人群。其次,以能力为尺度,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在客观上不具备参与共建的能力。根据《残疾人蓝皮书: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报告(2019)》的相关数据,截至2019年,全国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约有6%[6]。这一部分人群虽然无法参与共建,但是政府和社会应予以其物质和精神上的关怀。最后,阶层分化是现代化社会的显著特征,在当代中国,农民、工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企业家、公务员等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现代化国家的建设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维护者,都属于积极参与共建的主体。但社会有害群体,如黑恶势力、偷盗、拐卖和诈骗等犯罪群体,是社会不安定因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阻碍者,不是共建的主体。因此,共建的主体是从事正当行业且有劳动能力的适龄人口。
(二)共建的客体
共建的客体也是共同富裕的客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共同富裕的客体不局限于经济领域,不只是物质财富、经济收入的范畴,而是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时俱进之中。2021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明确将共同富裕界定为“生活富裕富足、精神自信自强、环境宜居宜业、社会和谐和睦、公共服务普及普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和幸福美好生活”,这是官方文件首次对共同富裕做出定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建同样是以生活、精神、环境、社会、公共服务等多个方面为对象的全面共建,是一个旨在促进个人全面发展、人民幸福美好生活的有机系统。
任何系统都具有层次性,系统各个层次对整体的作用有大有小,把握共建对象要抓主要矛盾,坚持系统论而非均衡论,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机结合。尽管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呈现出新特点,但在根本上仍受制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制约共同富裕实现的深层次因素依旧是物质生产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因此,共建对象的重点依旧在经济领域,物质财富的创造仍旧是基础性环节。此外,应全面涵盖共建客体的外延,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综上,共建客体应表述为以物质文明为中心,辅之以精神、政治、社会、生态文明的有机系统。
(三)共建的方式
共建方式就是如何将主体组织起来参与到共建过程中。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经历了两种不同的共建方式,分别是“计划主导型”共建和“市场主导型”共建。两种共建方式客观上都符合共同建设的规定,根本区别在于共建的驱动力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也就是组织方式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30年主要执行计划主导的“他组织”方式,政府通过制定各项指令完成人力和资源的调配,实现各项社会事业从无序走向有序,完成既定目标。但是实践表明,“他组织”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作为共建细胞的个体能动性受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市场这一“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和组织效能上显现出其优越性。这实际上是“他组织”逐步到“自组织”共建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建方式是对传统意义上计划主导的“他组织”方式的积极扬弃,是市场主导的、自组织基础之上的自组织与他组织的辩证统一。
“帮扶式共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建方式的显著特征和时代创新。由于地理条件和历史发展的差异,中国各个地区的发展水平差异悬殊。暂且不论落后地区的群众是否具备共建的主观意愿,当下最迫切的难题是缺乏共建的客观条件。因此,我国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进行了从上而下的“垂直式帮扶”以及由东向西的“平行式帮扶”。前者体现为脱贫攻坚战中的“造血式扶贫”,使困难群众摆脱对国家经济补贴的依赖,并具备共建能力和条件;后者体现为东部地区对西部地区的对口帮扶,以此创造相对充足的就业岗位,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全国共建、全民共建。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建”指的是从事正当行业且有劳动能力的适龄人口通过“自组织”与“他组织”统一的方式,建设以物质文明为主,精神、政治、社会和生态文明为辅的整体系统,并通过对困难地区和群众的帮扶,构建起全国共建的格局。
三、“共享”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共享问题的实质是分配问题。对不正义分配制度的揭露,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一个重要的维度——以揭示剥削为核心的剩余价值理论起到了这样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整个过程作了科学深入的分析,这一过程造成资本主义社会中一部分人“建”而另一部分人“享”的“建享分离”异化结构,从而导致工人陷入“生产的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的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3]52的赤贫状态。因此,共享是社会主义相对于资本主义优越性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时代表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共享的主体
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建享分离”的分配制度进行批判的同时,暗含了社会主义“共建共享”分配原则,这一原则背后暗含了共享的主体是共建者。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为参与了建设过程,建设成果中凝结了其劳动与贡献,因此具备分享共建财富的资格。正如马克思所说,每一个生产者“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4]434,这就是共建者作为共享者的正当性理由。然而,“共建共享”原则背后隐含的条件是,若没有参与共建,则不能参与共享。若将“共建共享”作为分配的唯一原则,则会带来新的问题,即将没有参与共建的人抛弃在共享圈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部分人的分配进行探究。
本文将没有参与共建的人群分为三类:一是无共建能力群体,如低龄儿童、残障人士和高龄人群等;二是有共建能力却无共建机会的群体,如落后地区的贫困人群;三是有共建能力和机会却无共建意愿甚至阻碍共建的群体,如“等、靠、要”的懒汉与社会有害群体。对于第一类人群,应当引入“共有共享”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此类群体丧失了共建能力,但仍然属于社会群体的一员,对共有客体享有所有权,理应享有获得分配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共有共享”相对于“共建共享”是第二性的,属于共享的“弱原则”。对于第二类人群则采取上述“帮扶式共建”的方式,使其获得参与共享的机会。第三类人群无共享权利。
(二)共享的客体
共享的客体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理解。从广义上说,习近平总书记用“全面共享”概念准确回答了这一问题,“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7]215。这一回答表明,“全面共享”的对象是五大文明建设的所有成果,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共享,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果。
从狭义上看,共享的客体其实就是分配的客体,是分配到老百姓手中实实在在的东西,主要还是集中于经济领域。但从经验上看,消费品很少以实物形式直接分配到消费者手中,而是通过一定中介(凭证或货币)来完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主张社会主义的分配采取证明劳动量的“证书”作为获取消费品的媒介,“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8]363。随着我国社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几乎任何消费品都被市场定价,消费者需要使用货币获得产品和服务,所以人民必须要有购买能力,即拥有较高的可支配收入,才可以满足自身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消费以及抚养家庭成员的各种支出。进一步讲,共享的直接客体,即共享的媒介应该是可支配收入。因此,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的消费能力,才是提高居民的共享感和获得感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此外,政府提供的各类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当前共享客体的重要补充,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成为城乡居民的部分生存和发展资料。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全民的共享客体中应占有更大比重,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的投入数量和质量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共享的方式
共享的方式就是分配的方式,是主体对客体施行共享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从严格意义上讲,每一个国家、民族内部成员对于社会总产品都是“共享”的,即使是阶级社会中的被压迫阶级。因为如果社会没有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分配基本生存资料,被剥削阶级是没有完成自身再生产的基础条件的,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了。所以,共享存在于一切时代的一切社会,区别在于这个共享的原则是否公平,分配的依据是否正义。照此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的真实意涵是公平的共享,是同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共享,是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共享。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也就是说,在我国同时存在两套平行的分配依据:劳动和各类生产要素。从分配部门看,对公有制企业施行按劳分配,对公有制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则施行按要素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是与我国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并被实践证明有利于提高生产力的分配制度。但是,要让基本分配制度更好地体现“共享”理念的公平正义性,还应着重解决好“两重矛盾”。
第一重矛盾是两套分配系统的收入差距矛盾。如果以国企员工为代表的“体制内”收入低于社会“体制外”的多数人收入水平,按劳分配的优越性将被质疑;而如果国企员工的现金收入、隐性福利明显高于体制外的劳动者,又会造成新的贫富差距,基本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将被质疑。第二重矛盾是劳动要素的定价基础与报酬提高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是现阶段的七大生产要素。《决定》同时指出,要“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一方面,劳动力作为一种要素被市场定价,另一方面要求提高劳动报酬,二者的矛盾能否协调和解决,是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享”公平性甚至真实性的关键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享”指的是共建主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分配制度下,通过劳动和各种生产要素获取报酬,共同享有发展成果。
四、共有、共建、共享的逻辑关系
共有、共建、共享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从协同关系和同一关系两方面加以分析,其同一关系表现为“三共一体”,协同关系表现为“一体三共”。“一体三共”侧重强调共同富裕是由共有、共建、共享三个要素组成,三者作为独立的要素虽自成逻辑,但作为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三者紧密联系、相互支撑,缺一不可;而“三共一体”侧重强调共有、共建、共享的内在统一性,三者统一于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并具有共同的实现主体、理论基础和历史阶段。
(一)共有、共建、共享的协同关系
共有、共建、共享是紧密联系、相互支撑、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是共同富裕本质内涵的三大基本要素。其中,共有强调权属关系,是共同富裕的前提保障;共建强调发展动力,是共同富裕的中心环节;共享强调分配结果,是共同富裕的价值指向。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伟大目标。忽略其中任一要素,都将造成共同富裕的性质改变与实践障碍。
首先,如果忽略了“共有”,会造成共同富裕性质的改变,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两极分化。从理论层面看,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共同富裕;从制度层面看,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共同富裕。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2]11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奉行凯恩斯主义,资本主义制度如“重获新生”,看似实现了民众的共建共富,但事实并非如此,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众失业率显著增加,社会矛盾冲突不断,纷纷陷入债务危机。可见,不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共同富裕。所以,在我国现存的基本经济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苏联“改革”将国企私有化,国有企业的股份迅速集中至国内外垄断寡头手中,造成全民所有制资产严重流失。苏联解体后的几年,俄罗斯与东欧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所以,在吸取西欧和苏联的经验教训后,我们应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夯实和巩固实现共同富裕的所有制基础。
其次,若忽略了“共建”,则会使科学社会主义滑向空想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滑向“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只强调生产资料的共有和分配的绝对平等,忽视社会现实的生产条件,恰恰是空想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对此马克思曾尖锐指出:“这种空论的社会主义实质上只是把现代社会理想化,描绘出一幅没有阴暗面的现代社会的图画,并且不顾这个社会的现实而力求实现自己的理想。”[3]532而要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使共建更高效,就要调动起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翻身当家做主,使得农村的生产力空前解放,工业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奠定了“四个现代化”的基础。然而,20世纪50年代末到改革开放前这段时期,受“左”倾思想影响,城市的按劳分配和激励机制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权”和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被全盘否定[9],农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民生产“出工不出力”,导致“平均主义”在全社会弥漫,共建呈现低效化特征。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共建热情,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最后,若忽略了“共享”,则会造成社会矛盾叠加,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有的真实性和共建的积极性,与共同富裕的目标背道而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瞩目成就,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但粗放式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市场机制为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弊端提供了生长空间,诸如官员腐败、商人权力寻租等,资本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导致劳动者没有公平地享受到经济发展的红利,社会贫富差距呈扩大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反腐倡廉、精准扶贫,将“共享”理念贯彻到国家大政方针的方方面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分配过程是否正义,共享结果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民众对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积极性。
(二)共有、共建、共享的同一关系
从目标维度看,共有、共建、共享统一于共同富裕目标。共同富裕是古往今来全人类的共同夙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旨归,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的不懈追求。儒家的社会理想是实现《礼运大同篇》中描绘的各得其所、人人富足之“大同”盛世;空想社会主义家莫尔构造出一个废除了私有制、人人平等的乌托邦;孙中山提出“天下为公”的主张……这些早期人物的代表思想都从不同程度、不同方面展现了共有、共建与共享的思想意蕴,但都具有浓厚的空想色彩。直到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使得共同富裕有了科学的理论支撑,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行统一的计划指导、有序生产以及按劳分配的共有、共建、共享的初步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组织全国人民参与生产,逐步摆脱了困扰我国劳动人民几千年的绝对贫困,真正将共有、共建、共享落实到共同富裕的实践当中。
从主体维度看,共有、共建、共享统一于人民群众。通过上文的分析讨论,共有、共建和共享都无一例外地指向同一个主体——人民群众。社会先进生产力由人民辛勤创造,社会发展成果也理应由人民共同享有。共有、共建、共享的主体本应该是天然统一的。然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共有、共建、共享的主体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统一,而是相互分离的。其中,共有、共享的主体是剥削阶级,而共建的主体是被剥削阶级。这样一部分人占有和享有,而大部分人劳动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人民是历史的书写者,是历史的演绎者,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中国之所以能在一穷二白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有底气憧憬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原因之一就在于超越了多数人供养少数人的扭曲社会制度,实现了共有、共建和共享主体的高度统一。
从理论维度看,共有、共建、共享统一于历史唯物主义。共有、共建、共享是贯穿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红线”。首先,三者体现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封建社会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农民“就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汇集而成的那样”[3]762,附着于条块分割的土地上,即便被地主剥削也难以具备共有、共建和共享意识。而资本主义的大工业生产方式将无产阶级联系在一起,先进的理论拥有了掌握群众并“变成物质力量”的客观条件,工人的阶级意识开始觉醒,不断发动反剥削反压迫的社会革命,推动社会进步。其次,三者体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容纳不了先进的生产力,因此必然导致公有制代替私有制,在新的生产关系上,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发挥,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为解放无产阶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物质条件。最后,三者体现了群众史观。以往的英雄史观是主流的历史观,人民将活跃在历史潮头的少数英雄人物当作历史的创造者,认为掌握政治权力的统治者具有主导历史的天然资格,这些所谓的“英雄”便具有了垄断生产资料和享有社会剩余的合法性。群众史观拨开历史表象的层层迷雾,以彻底的唯物主义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根本因素,即物质生产,因而古往今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剧作者,也就从根本上摧毁了英雄创造历史的谬误,为人民群众共有、共建和共享社会财富提供了有力的思想和理论支撑。
从时间维度看,共有、共建、共享统一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阶段。根据党的十五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概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结束于21世纪中叶。到那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建成,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而“基本”一词表明共同富裕事业尚未完成,仍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后将进入社会主义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这一阶段将会向着更纯粹的共有、更高效的共建、更公平的共享发展前进,直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五、结语
共有、共建、共享作为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与“现象式”的浅层次理解有着根本不同。近来关于共同富裕的研究在学术界逐步增多,也成为全社会的热议话题。笔者认为,理解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应从学理层面进行严谨的逻辑论证,从历史维度进行抽象的经验归纳,阐明中国式共同富裕的理论基础和本质内涵,澄清前提,划定界限。由于篇幅有限,关于如何从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出发,探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尚未能得到应有的讨论。文中涉及的某些重要理论问题,如共享方式的“两重矛盾”问题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