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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妊娠型代孕实施的伦理辨析*

2022-11-27

医学与哲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伦理胎儿身体

鲁 琳

1 问题的提出

代孕是指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借助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实施妊娠、分娩的行为。代孕按照是否获得报酬可分为商业代孕和助人代孕,按照代母是否提供卵子又分为妊娠代孕和基因代孕。由于代孕会引发非常复杂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人口制度、文化传统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世界上关于代孕的规制不尽相同。在代孕最为宽松的乌克兰,不仅商业代孕是合法的,还允许外国人去寻求代孕服务,英国、荷兰等国仅允许无偿代孕,德国、法国、中国、日本则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关于代孕的争议仍无休止,但支持任何形式的代孕仅占少数,多数支持代孕的观点实则呈现出二分法,即反对商业代孕,支持无偿代孕[1]。其中,一种无偿妊娠型代孕形式获得了更多的伦理辩护[2-3],因为人们认为这种代孕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代孕涉及的伦理问题。

首先无偿与商业相比较,最突出的优势在于代孕双方不存在金钱交易,那么女性的子宫就不是被物化的工具,并体现出女性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选择权。不仅如此,代孕能够帮助不孕不育家庭拥有自己的孩子,满足人类生育的本能需求,最终可以促进家庭的和睦和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然后,妊娠代孕与基因代孕相比较,由于代母仅需提供子宫,与胎儿不存在血亲关系,那么代母与婴儿之间就不会有过多的情感牵连,后续也基本不会存在抚养探视权的纠纷问题。但事实上,认为无偿妊娠型代孕最为符合伦理的论述,只能存在于理想化的假设之中,而理想的可行性不等同于现实的可行性。先来看无偿,虽然在动机上无偿代孕与商业代孕不同,但怀孕都会给女性带来自由的不便、种种不舒适的体验和伴随许多额外风险,代母在知情这些“负面”情况时仍然保持同意的承诺,这不符合一般人的思维逻辑。文章首先围绕代母方自主知情同意展开讨论,推断出无偿代孕在亲属间的可能性最大,然而亲属间的无偿代孕依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伦理问题。其次是对关于代孕中代母是否提供卵子的分析。上述知情同意的思考是尊重代母作为理性思考的主体存在,那么此处更多考虑的是代母作为身体感受的主体存在。实际上,代母并不能单纯地作为理性个体,她也是身体感受的个体,在怀孕的经历中,无论母子有无基因关系,代母的身心感受都是合一的而非分离的,这是一种现象的身体而非身心二元分裂的身体。下面先从无偿代孕中代母的自主知情同意展开讨论。

2 代孕的伦理前提:尊重代母知情同意下的自主选择

2.1 自主及尊重自主原则

自主一词源于希腊语autos(“自我”)和nomos(“统治”“支配”或“法律”),个人自主的含义可以有自我支配、自由权、意志自由等[4]。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选择是生命医学伦理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这是因为在医学中,任何治疗或者医学科研都可能存在潜在的伤害,那么医生和研究者在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干预前,都要提供充分及真实的信息来让病人或受试者能够对某种治疗或参与某项科研进行充分地理解,确保病人或受试者在不受他人控制性干涉、不受妨碍个人做出有意义的选择的限制条件下,仔细权衡风险与获益后,表示同意并接受这种治疗或者参与试验。通常情况下的病人或受试者都是认定为具有充足理性思考能力并能自由表达意愿的成年人。上述过程称为医学知情同意,它是尊重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案。知情同意几个重要的伦理要素即为“能力”“自愿”“知情”“理解”与“同意”。在代孕技术中,代母首先需具备“能力”与“自愿”这两个伦理条件,即代母是能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成年人,而后面三个伦理要素是随着知情同意的展开过程逐步实现的。知情是最基本的前提,代母必须获知代孕风险、负担及权利、责任相关的重要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解并充分权衡利弊,然后做出符合理性的判断选择。只有基于知情同意下的代孕,才能符合基本的伦理程序,也才是真正体现出女性在技术的干预下实现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权。

2.2 代母对代孕风险的知情

在医学知情同意的实践中,告知信息是最为关键的问题。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或是提供的信息有误导,那么病人或受试者的决策就不存在充分的理解基础,也无法真正做到尊重自主的选择。对于无偿代孕的代母来说,自愿的动机仅仅是出于认为自己是可以怀孕的女性,而恰好怀孕可以帮助到他人获得自己的孩子。但此时代母显然并没有足够地了解代孕,对代孕的知情就应让代母充分认识到,代孕并不同于一般的自然怀孕,代孕是一项辅助生殖技术,技术都具有双刃剑效应,这意味着代孕一方面可以帮助到他人,还可能给代母带来各种额外风险。

代孕的过程包括取卵、取精、体外受精和培育胚胎、胚胎植入子宫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中都存在风险[5]。如取卵可能带来月经紊乱、出血、盆腔感染甚至会造成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文章讨论的无偿妊娠型代孕中,虽然代母无需承担取卵的风险,但由于代孕者是非自然怀孕,需要用大剂量的激素或药物维持妊娠,这会导致流产及早产的风险比正常孕妇高很多,而且,胚胎移植并不一定一次就成功,代孕者可能要接受数次胚胎移植,这也会引起身体上的疼痛及不适。不仅如此,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会增加医源性多胎妊娠、异位妊娠的发生率,代孕者前置胎盘和胎盘早剥的发生率高于普通孕妇,妊娠分娩本身具有一定的健康风险在代孕中也存在。

在商业代孕中,代孕中介为了夸大代孕能轻松赚钱的好处,常对代孕风险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有些女性极有可能是在“诱导”甚至欺骗的情况下进行代孕,利益冲突让商业代孕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成为难题。无偿代孕伦理前提必须让代母对代孕风险充分知情,但通常思维下,一个有着正常心智的女性如何甘愿承受健康风险和损害去为他人无偿代孕。

2.3 代母对代孕负担的理解及代母方亲属意见

代孕不仅会带来额外风险,代孕者本人还要承担怀孕的种种身心负担。对于此点,显然已生育的女性比未生育的女性更能够理解怀孕意味着什么,不仅要承受妊娠反应的不适、体型的变化及自由的不便,还要经历让千万女性备受折磨的分娩疼痛。根据《疼痛学》对疼痛感受的评估,分娩痛是仅次于指(趾)切断、烧灼痛这样的剧烈疼痛的极度不愉快的疼痛感受[6]。现实中,一些女性因为惧怕产痛而拒绝生育,那么,女性如何会轻易为陌生的他人去忍受分娩之痛?当然,存在认为怀孕生育并不是负担的女性,例如,英国曾报道过有些女性特别喜欢怀孕的感觉而选择做职业代母[7],但这毕竟属于极少数情况。

另外,受传统文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单身女性一般很少有生育经历,因此,已育代母一般都有家庭。从代母方考虑,有自己孩子和家庭的女性,一般会选择将自己的孩子和家庭利益放在第一位,代孕伴随健康风险,还会影响到女性照顾自己孩子和家庭的利益,这显然是矛盾的。同时,选择已婚育女性进行代孕,不仅需考虑本人的自主同意,还涉及到配偶的知情同意,获得配偶同意在很多允许代孕的国家也成为必要条件。在中国,由于老人帮带孩子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对家庭生活的正常维持具有十分重要的贡献作用,显然不仅配偶需同意,还需考虑到老人对代孕是否能够肯定。显然无论从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是家庭义务分工的现实考虑,无偿代孕难以实现。

上述从对代孕风险的权衡、分娩疼痛、代母家庭成员的同意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无偿代孕的理论支持与现实可能之间凸显出较大差异。目前放开代孕的国家中,依然有很多雇主寻求海外商业代孕也是无偿代孕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的印证。无偿代孕难以在一般人之中开展,商业代孕又不合伦理,为避免商业化运作又同时增加代孕的意愿,只有亲属间的代孕最为可能。亲属间代孕与亲属间活体器官移植捐献类似,那么为何可以允许活体器官移植在亲属间进行,而代孕则要全面禁止呢?

2.4 亲属间代孕与亲属间活体器官捐献的伦理比较

亲属间自愿代孕与亲属间捐献活体器官移植可以防止商业化运作,符合无偿的伦理条件,但两者比较仍然存在很多差异。

首先,在健康风险及负担上,一般可以认为“剥夺”器官的捐献者比“借用”器官的代母风险及负担更大,但器官移植的目的是为了挽救生命,除此已无任何其他挽救生命的替代方案。相比之下,代孕是为了让别人有自己的孩子,尽管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中国人不太愿意领养孩子,但领养仍可被考虑为“有自己孩子”的替代方案,对于失独家庭的代孕需求,还可以从完善养老制度等其他方面进行弥补。因此,在维持生命与维护生育权之间相比较,生命是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丧失生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维持生命当然比维护生育权更为迫切和重要。

其次,代孕与器官移植一样,涉及到供需双方的利弊权衡,但代孕过程相对于移植手术的“过程”漫长得多,这也会让代孕出现更多复杂情况。中信湘雅生殖与遗传专科医院院长卢光琇曾提到,20世纪90年代,在原卫生部禁止代孕的规定出台之前,中国曾出现过一些代孕案例,当时能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全国只有几家,都有专家参与,实施严谨,当时医院并不是为了钱实施代孕,有比较成功的,但也有不成功的案例出现。一例就是发生在亲属间代孕,姐姐帮妹妹怀孕,开始非常顺利,但怀孕到足月时因发生家庭矛盾姐姐反悔而把胎儿流产了[8]。代母是否可以随时退出?目前在一些关于无偿代孕的伦理辩护中,为了保证代母在自由意志情形下进行代孕,都持有代母可以随时退出的观点[9]。然而无论何种原因代母选择退出,流产或者引产都会带来健康甚至生命风险,这些无疑都增加了代孕是否正当的伦理考量。

再次,器官移植只需考虑供需双方的利弊权衡,代孕还需要考虑到一个重要的第三方——胎儿的情况。如果出生的胎儿健康,那么双方都达成了心愿,但如果出现早产、有先天缺陷的婴儿呢?如果在产检中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的情况是否都应该选择流产,还是根据胎儿发育异常的不同情况,如对于一些严重缺陷疾病的胎儿选择流产,但如果是不影响生活或经医学手术矫正后可以正常生活的发育异常的胎儿,应该予以保留,那么,该由谁来决定胎儿的去留?只需要考虑到需求方的意见还是代母也有共同商议的话语权?

最后,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前开展的活体器官移植不存在人伦关系的混乱,而亲属间代孕容易发生人伦秩序混乱的问题,这涉及到代孕所生子女如何进行认定。在理论探讨中,谁是婴儿母亲分为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契约说根据代孕行为的目的来确定母子关系,这意味着允许商业化代孕行为,与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禁止代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血缘说主要从基因遗传方面进行认定,但单纯以是否有基因联系来认定母子关系,很难在心理学和社会学层面获得足够支撑。目前,我国允许用正规途径获得的第三方精子或第三方卵子为不孕不育夫妻进行辅助生殖,这已经突破了纯粹的血缘主义。子女利益最佳说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依据,更多是应用在儿童监护权的判定,即由国家公权力强行介入综合衡量各种条件和因素来判决谁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能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亲子关系的认定并不合适[10]。最后,分娩说以“分娩者为母”,最为符合传统民法中的认定原则,因为在民众朴素的伦理观点中,母子关系的确立更多在于十月怀胎分娩的孕育过程。而以分娩者为母进行认定,很容易发生亲属间的人伦关系混乱。

所以,活体器官移植在符合医学条件基础之上,在伦理上主要是衡量供需方利弊得失,一般我们可以认定需方的获益(获得生命利益)远远大于供者的损失(生理功能经过代偿可以恢复)。而代孕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性”的事件,不仅涉及到风险、负担、双方权益,还涉及到胎儿的情况,并且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因而,仅仅以动机上认定为无偿代孕,即便代孕发生在亲属间,也无法避免现实中的各种伦理难题,无偿代孕无法作为放开代孕的充分理由。下面将针对代孕中代母是否提供卵子的相关问题继续进行探讨。

3 代孕基于身心二元论之上

在代孕中,人们总是更能接受妊娠代孕而非基因代孕,妊娠代孕的代母不提供卵子,那么分娩后代母与胎儿不会产生难以分离的情感割舍,这种想法只能是建立在身心二元论基础之上。因为在身心二元论中,身体的地位被贬黜,身体被物化为可以任意拆卸、肢解、装扮的纯粹客体,身体表征只是自我的偶然特性,身体体验对心灵建构的重要作用无法实现。在二元论身心关系中,子宫作为物质对象可以被“征用”,代孕者的身体体验对心理情感的作用可以被忽略。注重身心一元论的现象学认为,身心总是共同融合于人的生活世界的意义中,两者不可分割,借助现象学对身体的认识我们来对怀孕过程进行一些分析。

3.1 触觉的双重性与女性对胎动的触觉感受

胡塞尔[11]最先提出视觉领域和触觉领域之间存在的显著区别,就是触觉相比视觉具有某种优势体现,身体触觉具有独特的双重感受。因为观看的眼睛从来不能以一种原初的方式被看到,而正在触摸的手本身总是可以被触摸到。海德格尔、梅洛-庞蒂进一步对触觉的双重性进行论述,海德格尔的“双重感觉”在胡塞尔双重感觉概念上还加入了另一个实体(玻璃),认为双重感觉除了可以表示对我自身手的感觉以外,还可以对不同于我自身躯体的一种实体的感觉[12]。梅洛-庞蒂[13]在《知觉现象学》中,提出身体的双重感觉可以让身体与物体区分开来,“身体行使认识功能时试图在主动触摸时被触摸,它开始进行‘一种反省’,这足以使身体和物体区分开来”。总之,触觉的身体总是以两种方式被经验到——亦即作为一个被经验到的物和一个功能性的活的身体,两者在一个身体里被共同经验到。

双重触觉对于怀孕中的女性并不陌生。如同人们形象地比喻“孩子就像母亲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那样,“这块肉”尚在母亲体内时与母亲是融为一体的,当母亲的手抚摸子宫时,子宫中胎儿会有所回应地撞击或踢打相应的子宫表面,母亲与胎儿就此共同构成了触觉的双重感受。触觉的双重性不仅说明身体(子宫)不是物体,而且有着非常重要的自我与他人互体关系的意义。在《可见的与不可见的》一书里,梅洛-庞蒂[14]提出“……被触者和触者之间,有一种重置或侵越,以至于应该说,事物进入了我们,我们同样也进入了事物”。梅洛-庞蒂哲学中反复提到的“交织”“可逆”“含混”这些重要的术语,都是对身体触觉“双重性”的表露。人类孕育胎儿的过程中,母亲总是最先与胎儿形成最为密切关系的人,这并不是基于母亲是否提供了卵子,而是提供了孕育胎儿的子宫。胎儿栖居在安全温暖的子宫内,胎动让母亲直观地感受到胎儿的生命活性,胎儿在子宫内也可以感知母亲的心跳、血压、情绪变化,会与妈妈的血液、气息这些流动的元素进行交流。在母亲与胎儿的触觉双重性中,女性个体性的自我实现了一种向母子互体的关系中的自我转向,这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2 物化空间与处境空间

身体与物体截然不同,具有本己体验的双重感受,身体的空间性也与物体的空间性有不同的表达。在十个月的妊娠过程中,女性身体的变化,如乳房的变化、子宫的逐渐隆起与平复不能仅仅理解为物体发生的形体变化,因为形体的空间是一种外在的、物理空间的概念,主要依据客观距离或者几何度量,这种机械的空间概念使得活生生的人被分割成生物的人和心理的人。孕育的经历代表着女性的处境变化。处境空间是一种属我的空间的理解,也是一种本己现象空间,梅洛-庞蒂用身体图式来表达身体的这种处境空间,海德格尔则称其为我的“在-世界-之中”的存在方式。处境的现象空间虽然肉眼不可见,但它既是个体活生生的身体存在的展开,也让身体作为一个开放的视域,处于与外界的动态交往中。无论如何,孕育对于任何一个女性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人生抉择和经历,会成为女性生命史中的重要标记,在社会习俗中也标志着女性成为母亲身份的转换,这种经历和转换显然无法在第三人称视角下的客观空间中得到很好的理解。

3.3 母婴分离对婴儿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代母分娩后,一般会尽快将婴儿交给不孕不育夫妇,这种母婴分离是否可能对婴儿产生不利影响要引起重视。在现象学开拓女性学研究新路径的学术探索中,学者们曾围绕母婴关系进行过很多讨论[15]。有学者指出,母婴关系的“哺乳和陪睡”行为中的时间是“交互主体性”的,这个时间既不同于被测量的客观时间,也不是康德所说的那种人类先验的感觉形式,而是一种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母婴之间的情绪交流是“共主体性”的,源自冲动指向性的充满/非充满的一致情绪可以被称为“情绪调和”,母婴之间能够同时体验到这种调和,形成共呼吸的节奏,这同时也意味着“共情”。当这种关系解体时,这种共呼吸的运动感觉依旧延续着,由于冲动或本能无法满足,这种没有被满足的缺损会对过往记忆的连贯性造成影响。因而,过去、现在和未来时间的“前后关系”是通过母婴共单子性时间化在共身体性中形成的。自然分娩后,母婴在哺乳和陪睡中延续着胎儿在母体时与母亲的紧密联系,但代孕技术中的母亲分娩后,母婴之间的这种共身体性就会发生断裂,对于婴儿作为本能冲动与母亲之间直接地、共情地基本情绪体验是否会发生不利影响,未来非常值得探索。

3.4 女性在代孕技术中被物质化、技术化及权力化

现象学对身体的认识告诉我们,无论何种形式的代孕,都是建立在身心二元基础之上,子宫被视为单纯的物体,代孕者的身体感受对心理情感的建设作用完全被忽略,这样才会得出妊娠代孕中的代母与胎儿毫无关系的结论。实际上,尽管妊娠代孕这种形式表面只是从技术上将“供卵”与“孕育”相互分离,分化了“母亲”这一传统意义上的角色,但代母作为母亲的本质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我国几千年来分娩者为母的判断标准及伦理观念亦难发生改变。代孕不仅违背女性身心合一的天然感受,有悖于人类天性,实则更多体现出男权社会下女性身体被物质化、技术化和权力化。

在福柯的身体权力观中,身体拥有的物质性可以让其投入某种权力关系之中,然后在权力工具的支配下,形成和塑造着身体。代孕技术中的女性身体实际上就是这种被权力塑造着的身体。因而,在不孕症女性对代孕的期求中,以及代孕者助人为乐的行为中,都展现出子宫-女性的物质化、男权社会文化规约下的女性生育功能的观念。不仅代孕技术让女性的身体被前所未有地物质化、技术化和权力化,美容术中的女性身体、基因技术中的女性身体亦如此。未来技术的发展会让女性的身体受到更多技术、权力及资本的控制,女性的身体和生育职能将被进一步物化。最终的结果,将使得原先就不被重视的女性的生育优势及其价值,因为不断被物质化和工具化,而被进一步贬低;使得社会性别关系结构进一步被固化,女性想要获得自由和解放,将变得更加困难重重。

4 结语

对于无偿妊娠型代孕是否在实施中符合伦理正当性,文章分别从“无偿”与“妊娠”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无论从尊重代母作为理性思考主体的伦理悖论来看,还是从作为身体感受主体的身心合一来看,无偿妊娠代孕仍然不具备充分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支撑。目前随着不孕不育人群的激增,以及由于失独人群、计划生育调整带来的生育需求,放开代孕的呼声越来越多,但无论商业代孕还是助人代孕,无论代母是否提供了卵子,代孕作为一种新的生育方式,仍旧难以在伦理上获得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论辩,那么法律对它的限制乃至禁止就是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我国当前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模式,但在禁止力度上却严而不厉,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提出“禁止代孕条款”,但在后来颁布时又被删除,这让人不禁对我国会在未来有限开放代孕产生疑虑。有关学者做出分析,草案删除“禁止代孕条款”主要是基于修法时机不宜以及学界争议偏大的考量[16],那么为了能更好地规制代孕,我国应尽快制定禁止代孕的法规,才能够更加有效地禁止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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