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2-11-26王守文李申浩胡向阳章杰嘉
王守文 李申浩 胡向阳 章杰嘉
(1. 三峡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2. 三峡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3. 三峡大学 理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4. 三峡大学 电气与新能源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强盛、要复兴,就一定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1]。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平台,是国家科技创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源,不断健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有益于凝聚世界一流科学人力物力资源,解决重大科学难题和前沿科学瓶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作为我国科技举国体制重要战略平台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其知识产权治理对于我国前沿科技领域进一步延伸和国家整体安全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自丹皮尔在1929年首次提出“世界科学中心”以来[3],学界对科学中心的研究逐渐深入。汤浅光朝用成果指标界定了科学中心的概念[4],Bruyas Annemarie认为科学中心是一个区域化的信息中心和文化网络[5],其科学研究具有投资大、学科交叉、研究周期长等特征[6],且具有科学教育等功能[7]。
凭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以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等为依托,通过国家财政投入,由科技研发团队达成重大基础研究目标和成果原始创新的科学创新高地。学者们关于一般性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转让、保护等方面,对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相关研究并不充分。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基于重大基础研发成果和原始创新,是具有深刻影响、高度专业、特殊保密且质量卓越的“智力成果”。与一般知识产权治理不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是由国家政府主导,多方保密单位及特殊科研人才等参与,对服务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国家意志的原始创新,进行保护、创造、管理及运用过程。
面对西方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与制裁[8],在我国批复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后,对重大成果知识产权的科学治理愈发紧迫。因此,本文通过对世界科学中心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历史进行梳理,分析其表征,并对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现状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建设意义的对策。
二、世界科学中心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的历史演进及共性特征
科学中心主要进行基础研究,同时拥有高价值科研成果[9],世界科学中心认定依据主要为技术成果区域分布[10],世界科学中心先后发生过五次转移,以文艺复兴为标志的思想启蒙运动,促进欧洲生产力和科技发展,陆续诞生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等科学中心。二战之后,美国继承欧洲先进的科学成果,成为现代世界科学中心[11]。回顾世界科学中心转移历史,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面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程[12],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13],能够为科学研究提供更稳定的动力[14]。
(一)世界科学中心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的历史演进
1.意大利——知识产权治理孕育时期
意大利是近代第一个科学中心。意大利手工业和制造业的兴起,为科学研究提供设备支持,增强了科研人员观察和进行实验的能力,促进自然科学兴起[15],形成一大批原始力学与艺术成果。意大利颁布第一部专利法,对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予以保护,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尝试与法典制度结合,但所涉及的主要是著作权和专利权等[16]。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意大利对知识产权治理进行一系列改革,形成新的法典,特别是对技术领域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反假冒委员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研究与监督,对侵权行为予以民事或刑事处罚,惩戒措施严格。反思意大利科学中心时代,虽在理论和实验方面创造大量知识产权成果,但研发资金转移,知识产权治理流于形式,科学中心最终走向没落。
2.英国——知识产权治理形成时期
英国在工业革命背景下,产生大量原始性创新成果[17],作为最先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其历史可以追溯到400年前。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重大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与维护,促使知识产权参与到社会各项事务中去[18]。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作为国家战略,调动政府、产业界、警察局等多种社会力量打击破坏知识产权行为。设置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AM等机构,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科学意识培养。为平衡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本土化和国际化,以分割论为基础,形成不同法律门类[19],根据成果价值进行分级保护。其弊端是没有具体分析高技术产品的复杂性,导致新产品需要进行拖沓的专利许可谈判,申报重大专利批准慢,易被抢注或侵权[20]。政府通过“联系计划”进行核心技术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民间自发组织“法拉第伙伴计划”,建立多个研究机构、公司和金融集团协作网络,并达成联盟,通过区域技术交流,形成“伦敦技术网络”(LTN)[21]。重视技术和科学发展,建立完整的专利制度,使得发明和创新成为新职业。
3.法国——知识产权治理聚合时期
法国科学中心的形成建立在生产力进步基础之上,精细的手工业发展以及欧洲启蒙运动思想和新技术的传入,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型研究提供了关键动力。重视科学人才,以科研院所为主体的研发机构为法国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动能,特别是科学家主动参与科学教育工作,帮助法国培养了大量后备人才,推动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在企业和学校广泛传播,增强了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政府根据不同主体,给予相应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提高知识产权运营和转化效率。通过发放特权证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其特权证书已经具有现在专利证书的一些特点,之后设立了“发明专利管理局”,颁布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维护,使法国在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
4.德国——知识产权治理系统化时期
德国知识产权治理历史可追溯到1871年[22]。不同于其他国家,德国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单独战略,而将其纳入整体研发战略中进行统一治理。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由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后者要承担研发与保护的双重责任[23]。对于科研院所和大学支持较弱,因此德国重大科技成果几乎全部产自于大型企业[24]。依托世界顶级跨国公司形成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个公司均有自主制定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设立专职知识产权维护部门,进行创新发明,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企业建立成熟的内部沟通渠道,拥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数据交流和共享网络。大型公司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可对成果申请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涉及到重大成果时,通常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此外,重视高价值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每一名员工都要接受专业化知识产权培训,科研人员既是保护者又是研发者。德国科学中心没落,主要原因是法西斯政府上台,迫害科学家,扰乱了知识产权系统。
5.美国——知识产权治理国家战略时期
美国对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非常重视[25],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最先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积极利用已有科技成果,不断发挥知识产权优势。一是顺应国家利益和企业竞争需要[26],持续扩大保护范围;二是注重调和科研主体间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促进美国大学和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产学研合作等方面凝聚内生动力;三是在全球化过程中,通过建立规则和知识产权协议,形成具有利于自身的国际贸易环境[27],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垄断[28]。
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战略上对重大知识产权发展进行治理,以提高原创性知识产权质量为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大学、重大实验室等主体参与知识产权管制,以先进技术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总体布局。在重大知识产权融资方面构建了有效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实施多元化举措,通过发放证券、信托、融资担保三种方式,降低重大科技成果失败几率和损失。对于投资巨大但发展前景不明确的基础研究和信用等级不高的规划,主要由政府进行推动和支持。
注重对基础性研究成果的转化,例如美政府依靠国家宇航局成立全国性联邦机构(NTTC),形成整体覆盖型技术转移网络,主要负责基础科研成果产业化工作[29]。为规避重大科技项目失败与诉讼危机,维护知识产权利益,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大体来看,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知识产权执行险;另一种是知识产权侵权险。两者虽然内容和诉讼对象不一样,但目的均为分散风险,以保障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30]。
(二)世界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的共性特征
上述国家在渐变为世界科学中心的进程中,国家对重要知识产权系统的运行也存在共同特征:
1.基础性。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都是围绕重大知识产权进行的,其对象主要为原始发明和重大科技成果,强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性产出。不同国家采用多种方式对基础性成果进行维护,以保证“智力”所有权的核心地位。
2.公益性。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发展,体现国家意志,有益于社会民生。项目由国家政府主导和投资,成果受众群体多,作用年限长且意义深刻。从上述国家研发导向和转化用途来看,重大知识产权多运用于国家宏观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
3.集聚性。历代世界科学中心都凝聚了大学、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也对应建设了科技服务中介体系,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政产学研用”机制。这不仅为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研发-转化”搭建了平台,也为其提供了市场信息和研究依据,从而建成具有产业规模的前沿科技阵地和创新高地。
4.高价值。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不同,其是前沿创新及基础研究成果,并表现出明显的高价值和原创性。成果申报重大发明专利,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创新价值,在其转化过程中也要求高水平转化,这对国家产业升级,经济快速发展具有持续推动作用。
三、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困境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重大基础技术和原始创新突破,我国于2016年陆续批复建设上海张江、安徽合肥、北京怀柔、粤港澳大湾区四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四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已经做出了卓越贡献,但对标我国建设世界级科学中心的要求,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仍存在以下困境。
1.主体协同治理难
一是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大多是依靠专利认定来对成果进行确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侧重的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尚未形成固定形式的成果,认定权属困难,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二是在实际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大多由实验室或大学等单一机构进行申请,而由政府主导的重大专利认定与评价分级尚未形成完整体系,从而影响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整体核心技术合作研发;三是部分专利涉及国家重大机密,属于敏感信息,其保密性要求较高,如果盲目应用到生产生活中去,可能会影响到国家军事、政治安全及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国家目前尚未在新技术与保密工作领域形成一套特殊的审查体系,参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介服务机制并不完善,科技培育-成果开发-主体认定-中介服务-成果保密,这一整体链条还未建成。
2.科学失败风险高
一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科技前沿革新活动,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在某些领域,没有经验支撑,存在较大不可预见性,难以对重大知识产权发展的未来趋势进行准确规划及制定相应风控策略;二是重大项目研发团队存在不稳定因素,成员短期内可能会由于缺少高效收益和回报而流失。这样会导致系列问题出现,如:组织建设缺乏集中统一性,科学资源分配不均,阶段性成果质量把控不严、产权市场信息对接不及时、研发产出周期过长、科研任务进展缓慢;三是研究计划虽有国家政策资金扶持,但成本过高,参与人员认知偏差可能导致投资失败,重大攻关计划无法准时完成,导致国家科技战略不能按预期实现;四是研发目标一般涉及人类生存生活各个方面,要更加注重科技伦理风险管理。如何合理处置科学研究中对环境、生物和人类今后发展的次生问题,还未形成完整的预防和惩戒体系。
3.成果转化过程难
一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成果具有公益性和前瞻性,侧重于为社会大众带来隐性效益,短期内难以实现大量经济回报,相关企业对重大科技产出的转化动力与转化能力不足。而且科研人员作为最活跃的“成分”,可能对行业信息把握不完整,合作意识较差,影响了知识产权“变现”;二是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时间不长,缺乏成熟的重大成果转化市场,财力支撑略显不足,特别是核心技术研发专业化程度较高,其信息整合需要尖端人士合作,但相关配套平台操作不规范及经验不足,妨碍了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产业化;三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大量资金,运行过程不易控制,我国目前也未形成健全的重大成果转化保险体系,一般性企业难以承担参与成本。同时,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科研产出是国家核心机密,申请投入生产实际需要层层审批,加大了转化难度。
四、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困境原因
1.重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匮乏
首先,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违法惩戒体系和责任追溯体制尚不健全,虽出台了相关约束条例,但在重大知识产权方面缺乏具体层面管理和处罚规范,未能将我国制度优势转变为重大知识产权治理效能。重大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困难,造成科研成果所有权收益降低;其次,缺乏相应重大原始研发项目的风控维稳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科技风险审查制度和纠错机制,风险预防及确权逻辑失真,不仅使重大成果面临泄露风险,在其转化过程中也可能面临被侵权及其他社会问题。
2.重大知识产权治理边界不清
首先,在现行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涉及的主要是重大发明专利,而普通知识产权则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字版权等。简单将普通知识产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进行一体化管理,忽略了重大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的异质性;其次,将一般知识产权审查程序应用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审查,导致重大知识产权授权时间长,保护不及时,从而陷入价值流失的境地;最后,在转化阶段,没有区分重大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的运行主体,机械地由政府或者市场主导知识产权的转化,忽视了知识产权资源的合作优化配置。
3.重大知识产权发展动力不足
首先,重大成果主要产生在现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与商业化的知识产权相比,侧重基础研究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的直接经济效益较低,转化时间长,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且研发目标回报期望值大,往往预想与现实不一致,导致科研参与者积极性受挫;其次,重大知识产权投资大,价值确认难,成本回收周期漫长,仅仅市场化配置难以实现成果的有效应用,政府主导下的有效市场体系也没有完全形成。
五、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对策优化设计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高质量发展,在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稳步前进的同时,也能实现经济社会换挡升级。目前,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正处于探索阶段,急需成熟的知识产权未来运行模式(见图1),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1.推进制度化治理,提高保护力度
第一,依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形成重大知识产权治理体制,推动重大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建立以知识产权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刑法等为核心的重大知识产权法治体系。运用强制约束措施,严厉打击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第二,构建层级合理的保密制度,以制度化的“保密协议”形式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进行维护,加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审查工作,明确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的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有步骤地进行解密与脱密;第三,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扩散,进行实时评估及授权,对不适合公布的重大成果,应给予高级别专利与法律保护;第四,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共担研发和转化责任义务,允许重大成果产出过程中存在的阶段性失败,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技术缺陷应及时发现并弥补,规范重大研发项目的伦理监督,正确引导重大科研项目以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需要。
2.开展差异化治理,明晰细分边界
第一,与一般知识产权治理不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以原始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为对象,重大成果的权属认定需要建立一套特殊的专门审查程序,设置重大知识产权确权和认证机构,聘用充足后勤保障人员,配套专业服务团队,围绕原始创新成果立项、研发、授权、转化、再研发、实行不同密级的差异性全过程治理;第二,构建跨区域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权益维护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精准维权,减少重大成果价值损失,形成以风险控制、高级别保密、信用合作等模块为重大成果的高效产业化奠定基础;第三,充分应用新兴技术,构造多主体多中心协同参与、集体维护、实时监管、联合治理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体系,推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发挥最大效能。
3.实行激励性治理,激活发展动力
第一,加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研产出过程的认定及价值鉴定,转变单一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设立特殊人才评定规则,优化研究人员工作环境,提高薪资待遇;第二,拓宽科技金融市场,以政府帮扶为主、企业投入为辅、金融全面支持的科技金融体系,建立投资、保险、担保、转化等多主体协同融资体系,支持重大成果转化单位利用未来收益作为担保资本上市融资,促进资本要素与科技要素良性结合,构建完整资金链、创新链、效益链;第三,形成重大项目全过程监测模式,对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绩效进行合理评估,客观分析各方实际贡献,推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高质量治理。
六、研究不足与展望
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发展关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及社会民生稳定,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形势,重大知识产权高质量治理是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建立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制度化治理、差异化治理、激励性治理制度,充分将政府、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等多主体融合,协同各方面力量提升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效能,实现知识产权由“单一保护”式管理向“孵化-研发-授权-转化-产业化”全生命周期治理转变,是未来发展的有效路径。本文从世界科学中心国家变迁的历史视角分析世界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的发展进程及共性特征,为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知识产权治理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后续深化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
国内外关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不多,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限于客观条件,本文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由于难以收集到关于我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侵权及维权案例资料,未能针对具体事件进行详尽分析;二是由于缺乏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内部关于重大知识产权治理的相关数据,无法进行量化对比研究。
今后可从这几个方面继续展开研究:第一,对国内四个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进行实地调研,收集一手数据及相关内参资料,采用科学计量方法进一步完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知识产权治理办法;第二,通过QCA(多个案定性比较法)对所发生的有关重大知识产权的运用、维权及转化成功等案例进行分析比较,探索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知识产权治理实践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