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
2022-11-26张强,于军
张 强,于 军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
逮捕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仍是常态,与目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不相符合,并愈发突显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捕后轻刑率高等问题。审前羁押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司法公正。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对减少审前羁押、降低捕后轻刑率具有积极意义。
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该刑事司法政策提出的背景,一是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入刑,该罪最高刑为拘役,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9月,从起诉罪名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危险驾驶罪,共起诉263281人,同比上升30.6%。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显示,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位居第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入刑,这三个罪名最高刑均为一年有期徒刑;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推行,对少捕慎诉慎押具有制度支撑作用,拓展了不捕、不诉的适用空间,有利于降低羁押率;三是科技手段不断更新换代,例如,为充分保障外来人口刑事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可以借助智能手机APP和电子手环等科技手段,统筹推进非羁押监管,在逮捕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此外,手机定位、路面监控等科技手段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为实现非羁押诉讼增添一份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问题比较突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依赖逮捕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捕后轻刑率①本市检察机关所称捕后轻刑案件包括:属于第一检察部管辖罪名范围,逮捕后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件数/人数)。捕后轻刑率的计算公式:逮捕后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和单处附加刑的人数/同期逮捕案件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数×100%。高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笔者认为“少捕慎诉慎押”与降低捕后轻刑率二者是互为促进的关系: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促使检察人员更多地适用不捕措施、不诉决定,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考核机制等的不断完善。反映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时,不捕的适用率就高,减少逮捕人数、降低捕后轻刑率,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更倾向于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为了切实有效降低捕后轻刑率问题,必须转变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二、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在近期检察工作中的体现
降低捕后轻刑率需要转变司法观念,近期不少的检察工作中渗透着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
(一)刑事合规
从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浦东、金山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明确提出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这具有积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依法能动履职,注重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能够更好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深刻警醒,防范今后可能再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借鉴,为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既依法惩戒,又重视教育帮教。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中应当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2022年一季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②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捕6774人,不捕率为61.3%,同比增加18.2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 23.2 个百分点;不起诉6038人,不起诉率47%,同比增加9.7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率26.9个百分点;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4381人,占审结数的32.2%,同比增加10.2个百分点。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捕率、附条件不起诉率、不起诉率均同比大幅上升,这是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也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践行。检察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等人员开展特殊预防活动数量①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不批捕、不起诉、被判处刑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处罚人员等开展特殊预防 900余次,同比上升 69.9%。的提升,说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积极做好“下半篇文章”,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精准帮教,这对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以及从事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三)司法解释等文件中的体现
2021年6月“两高一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该意见紧跟党中央关于从严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政策导向,体现了从严打击的一面;另一方面,《电诈意见(二)》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区分情况从宽处理,这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
轻微刑事案件大幅攀升、严重暴力犯罪大幅下降,伴随着刑事犯罪结构与态势的重大变化,刑事检察理念和政策需要积极适应和跟进。一方面对重罪、恶性刑事案件坚决从严治理不松懈,尤其对那些为逃避惩罚隐匿罪证、串通他人影响司法、妨害诉讼的,该捕的还是要捕;另一方面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特殊人员犯罪,如在校学生、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科研人员、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企业经营者等,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积极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从宽的政策导向。
除《电诈意见(二)》外,最高检等司法机关近期出台的意见、政策文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例如,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接受处罚等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对其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这是社会时代背景、刑事案件结构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在顶层设计上释放的信号: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及时认罪悔罪的对象可以作轻缓处理。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慎诉、慎押的原则构建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区分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该不捕的不捕、该不诉的不诉、该不羁押的不予羁押,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抵抗、修复社会关系、推动诉源治理。
不起诉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现已得到普遍认同,但是在此之前,对于不起诉案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不同观点,甚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不起诉案件认罪认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并无明文限制,所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逮捕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考虑不予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考虑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①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不批捕 8.6万人,同比上升 21.2%,不捕率38.1%,同比增加11.1个百分点。决定不起诉8.3万人,同比上升 42.9%,不起诉率20.1%,同比增加6.3 个百分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17763 件,同比上升 8 6%。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人数同比下降了18.3%,诉前羁押率39.8%,比去年同期减少8.1个百分点。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步重视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规范化,提出了少捕慎捕的理念,由此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适用标准尚不清晰、健全
目前,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对于具体案件如何判断具有“少捕慎诉慎押”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标准,甚至案件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可以制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量化评估表,或者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化评估表,并设置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参考因素,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体条件,如生病、怀孕等,以此来评估社会危险性。
但我们发现量化评估表中的关键证据依赖于公安机关提供,而公安机关作为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不言而喻,其提供的证据天然地倾向于逮捕和起诉,导致量化评估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受损。检察机关在获取不捕、不诉、非羁押的证据上与公安机关相对失衡,其实施效果也有所折扣。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导致不确定性风险,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侦诉审的衔接问题
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后,特别是在“十四五”检察规划提出后,检察机关迅速响应,不捕不诉比例明显上升。②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显示,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年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捕后可不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5.6万人,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2021年42.7%。特别是捕后轻刑率的考核制度施行后,检察机关对同类案件可能做出与之前不同的强制措施以及处理决定,不捕不诉的案件类型和适用范围将有所变化。
少捕、慎诉、慎押必然降低审前羁押率,不捕、不诉的比例将有所上升,但这种做法可能遭遇公安、法院等方面的反对。阻力首先来自公安,其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考核导向天然地倾向于捕和诉,而检察机关做出的不捕、不诉决定,该数据与公安机关考核的逮捕率、起诉率是相反的。也就是说,我们力求降低逮捕率、起诉率,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安机关的考核,除非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与公安机关达成相关考核共识。另一阻力则来自法院,虽然不起诉可以发挥审前分流、过滤等重要作用,但是法院对“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可能与检察机关不完全一致,势必造成对有些案件能否做出不起诉决定时,法检观点分歧。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后,检察机关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上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而带来的工作变化会在公检法之间互相影响。
(三)非羁押监管的诉讼风险
对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落实全周期监管?如果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如何进行信息化核查?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束力不强、执行机关对非羁押监管人员的有效监管不足、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惩戒不够等,使得非羁押监管难以保障诉讼的需求。
如果案件仍有补充侦查的空间,对存疑不捕的犯罪嫌疑人保持羁押状态无疑有助于防止其串供、脱逃等,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之前,对待犯罪嫌疑人最保险也是最不得已的办法就是一捕了之,容易造成捕后轻缓刑等后续直接问题,不利于对外来人口落实“同城待遇”,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既有承办人司法理念陈旧的原因,也有辅助监管手段不足的无奈。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后,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检察官一般倾向于做出改变强制措施的决定,而改变羁押强制措施后怎么防止其脱逃以及从事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又是检察官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后的监管问题。
(四)办案成效与风险激励如何平衡
相对不捕、相对不诉看似给检察官带来更大的权利,检察官在决定案件捕或不捕、诉或不诉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产生的检察官廉政风险如何防范,也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该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课题。
目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检察官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相对于捕和诉而言,案件如果不捕不诉,其处理程序更为繁琐、复杂,检察官承受的办案压力较大,由此带来的廉政风险也较高。因此,在高风险和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主动性、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可能会影响其对可捕可不捕案件的处理决定,进而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而此类案件一般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检察官一旦做出逮捕决定,如果客观情形发生变化,如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达成赔偿、谅解,则有可能被法院判处轻刑、缓刑,直接导致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后被判轻刑、缓刑的几率增加。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
现实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困扰着办案人员,影响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我们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化适用标准
推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来,少捕和慎诉成为检察人员处理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案件的最佳选项。在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下,尤其是在捕后轻刑率考核以后,检察人员往往会在逮捕阶段慎重考虑起诉的可能性、必要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逮捕后不能顺利起诉、判决,或者被法院判处拘役、管制刑罚,会直接影响检察官办案绩效,所以对于此类案件的把握必须慎之又慎。但是法学学科并不是自然科学,一定要在案件中寻求唯一正解的想法在现实中并不能完美实现。因此,在贯彻落实该项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案件,制作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量化评估表,是目前相对科学的方法。评估结果作为检察官下结论的参考因素,使捕或不捕、诉或不诉相对主观的因素变得相对客观、可量化。
从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以来,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成为适用该项制度的关键内容。对检察机关而言,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才能让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对自身认罪认罚的行为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预期,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从而减少控辩分歧,节约司法资源。为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采纳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21年量刑指导意见》)。司法人员根据该意见作出的裁判与经过自由心证得出的量刑基本吻合,成效显著。因此,可以参照《2021年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经验,科学设置量化评估表的内容,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的适用提供参考,这是解决适用标准不明问题的关键之策。
(二)完善配套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因某一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可能导致前后一类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结果不同。正如前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甚至拘役等刑罚,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逮捕阶段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做不捕决定,为降低捕后轻刑率提前把关。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长期性,在当下刑事犯罪结构、刑罚理念下应该是一以贯之的。这要求我们检察人员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释法说理要透彻
面对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有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时,将其社会危害性不足、符合改变强制措施的条件说理透彻。对此,检警应当不断统一思想认识,以共同司法理念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的考核机制;通过沟通会商,引导公安机关分流报捕案件数量,扩大刑拘、取保直诉案件占比。
2. 政策宣讲要到位
捕、诉、押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体统筹、配合制约,因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坚持系统思维。例如,为什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前,检察机关将基本相同案情的伪造公司印章案件起诉到法院并且得到有罪判决,而此后做出不起诉终局决定?这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面对不同方面的质疑声音,做好政策宣讲工作,让对方明白该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诉讼全流程参与者包括公检法等都必须遵守的。
3. 衔接过渡要有序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前后,对同一类案件处理结果不同,这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包括部门和个人提前调试,更重要的是检察人员要扭转观念。在配套工作上,比如建立不捕直诉、不起诉刑行衔接机制,以及不起诉公开听证等方面应当做好衔接过渡。
4. 引导公安机关降低提请逮捕数
检察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和准确严格依法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应当逮捕”的条件,对社会危险性进行细化审查、准确研判。通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实践中逮捕强制措施的影响力被过分夸大而导致的逮捕功能异化予以纠偏。事实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安机关提捕率和检察机关逮捕率的“双降”,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犯罪153515件228254人,同比分别下降15.4%、16.3%;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降至61.94%,同比下降11.25%。这对于减少非必要逮捕数量、提高逮捕质量以及降低捕后轻刑率具有积极作用。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配合、落实制约,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有效提升捕前分流、过滤作用,促进公安机关提捕率降低。
(三)科技赋能监管
上海作为一座超大型城市,外来人口众多,并且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深入推进,这种区域人口流动还在继续加强。如何妥善处理外来人口来沪期间发生的刑事犯罪既关系区域性政策的落实效果,又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运用科技手段对外来人员进行非羁押监管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
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仅加强了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犯罪嫌疑人的监管,而且可以实现较低的审前羁押率。既要保障人权,又要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看似无法兼顾,不过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二者相互依存。
实践证明,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自律、保证人的监督等尚不足以防止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串供、脱逃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为此,我们可以开展非羁押人员监管试点工作,运用智能手机APP和电子手环等辅助措施,对外来人口犯罪进行监管。这些非羁押监管措施不仅有梯度、更灵活,而且与犯罪嫌疑人的风险动态相适配。
科技赋能,让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更加遵守相关规定,又能减少司法人员对流动人口适用非羁押监管措施的顾虑,对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捕后轻刑率起到积极作用。
(四)防范廉政风险
1. 羁押听证
羁押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是否决定逮捕、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继续羁押听取各方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创新,通过听取各方意见,能够寻求更好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既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又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司法透明。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依法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进而有效防范检察官做出不捕、不诉决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廉政风险。
2. 检察官联席会议
检察官联席会议原则上由部门全体员额检察官参加,提请讨论的检察官主动将案件情况、拟处理决定和理由向部门其他检察官说明,其他参加会议的检察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这一过程充分发挥了检察官联席会议的监督把关作用。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检察官依法独立决策办案,看似廉政风险很高,但是又要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所以无论是从对办案负责还是廉政角度,将符合范围的不捕、不诉案件提交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都是明智的选择。
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自设立以来,在助推办案质量提升方面成效显著。提请讨论的检察官主动将不捕、不诉的廉政风险等呈现在其他检察官面前,这是主动接受监督的体现。该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智慧,形成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具有防控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的重要作用。
3. 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形象地称作“批捕后的救命稻草”,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逮捕后因客观证据变化而导致的可能被判处缓刑、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改变强制措施,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极大地提高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因此,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以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为重点,从而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进而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每一个诉讼环节、每一起羁押案件中。
4. 防控廉政风险的探索
例如,2021年本市检察机关制定《办理不捕、捕后变更、不诉案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这对健全不捕、捕后变更、不诉案件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依法规范办理相关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该工作机制的设计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促使检察官敢于依职权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有利于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对降低捕后轻刑率有正向引导作用。